论文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不仅关系到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更涉及到交通安全的维护和交通管理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与完善展开讨论。
一、现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标准过于简化,无法全面准确地认定责任。
其次,对于涉及多方责任的事故,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再次,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事故责任认定,现行标准缺乏具体规定,导致处理不当。
因此,有必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进行研究与完善。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研究方向在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的研究。
通过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分析,建立科学的责任认定模型,以便更准确地认定责任。
其次,应研究涉及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较为复杂,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比例和责任范围,以避免争议和不公平。
再次,应研究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例如,对于恶劣天气、紧急情况下的事故,应有相应的认定标准,以保证公正和合理。
最后,应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与赔偿金额的关系。
在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既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又要避免赔偿过高导致的不公平。
三、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建议为了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建立更科学、客观的认定标准。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细致的认定标准,以减少争议和误判。
其次,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应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再次,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交通事故论文
交通事故论文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运输工具与人、车辆、设施等之间的意外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也对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研究交通事故、分析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制定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本论文通过对国内外交通事故相关文献的综述,分析了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和特点。
首先,交通事故的原因涉及驾驶员的错误行为、道路条件、车辆状况等多个方面。
驾驶员的错误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驾等,而道路条件和车辆状况包括道路设计不合理、路面状况不良、安全设施缺乏等。
其次,交通事故的特点表现为突发性、复杂性和多发性。
突发性指的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位置是不可预测的;复杂性指的是交通事故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多发性指的是交通事故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
接着,本论文对交通事故的预防与控制进行了探讨。
在交通事故的预防方面,需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加强对道路和车辆的管理和维护,改善道路条件和提高机动车的安全性能;加强对交通行为的监控和处罚,建立全面的交通法律和执法机制。
在交通事故的控制方面,需要快速、及时地处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后果;加强事故统计和分析,研究事故的发生规律和原因,制定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措施。
最后,本论文对交通事故相关政策和法律进行了分析。
交通事故的防控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政府应制定完善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对交通事故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交通事故预防和控制的资金投入,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总之,交通事故是一项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预防和控制。
本论文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原因、特点、预防与控制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分析,旨在为进一步研究交通事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刑法论文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
刑法论文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而交通肇事则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情形。
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的问题1. 定性问题交通肇事罪的定性问题是其司法适用的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财产损失,具备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的情形。
然而,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对于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过错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驾驶技术水平、交通环境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对于过错行为的认定过于主观,容易出现主观臆断的情况,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明确交通肇事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认定标准不明确,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困难。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中的定性问题,应当加强相关标准的明确和统一,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判决。
2. 刑事责任问题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是其司法适用的核心。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人员重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然而,在实际司法适用中,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刑事责任的量刑标准,应当根据交通肇事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划分。
目前,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相对较为宽泛,导致同样的交通肇事行为可能被判处不同的刑罚,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其次,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故意程度认定不明确,容易将过失行为误认为故意行为,导致刑事责任的不准确追究。
因此,对于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中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加强量刑标准的规范化和公正性,明确故意和过失的界限,确保刑事责任的准确追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论交通肇事罪论文.doc123
论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本人从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定义上开始阐述。
主要从交通肇事罪研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存在的不统一性进行改过。
对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和确认罪行罪名上有主要的实际意义。
文章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从主体到主观方面,又从客观方面到客体。
二是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是肇事是否构成肇事罪,如构成肇事罪应受到处罚。
三是对肇事人因逃跑后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
四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就是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在法律上使用的程序和刑罚也不一样。
五是为预防肇事罪发生所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建议,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利益损失,再此提供了很好的预防对策。
总之,道路交通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交通肇事的发生和预防,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主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刑法修订及最到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城市了认识上的不够统一,并且出现了许许多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按照从司法实务的需要出发,来针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以及交通肇事罪有关的问题作一简单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鉴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十分细致,看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也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按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主要包括四类人员: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每年都会造成许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依据以下原则:故意行为责任、过错行为责任、无过错行为责任以及无法认定责任。
故意行为责任指的是交通参与者明知可能造成伤害却故意实施的行为,应承担全责。
过错行为责任则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过程中因疏忽、不慎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行为责任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交通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但仍然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此时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无法认定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情况,此时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通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
公安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言等,并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判断。
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公安交警部门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现场勘查报告、事故照片、事故视频、交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法规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判断事故的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损失的赔偿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当事故责任明确后,相关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方式进行赔付。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规定,当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义和建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明确认定对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而准确地认定事故责任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判定与认定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判定与认定交通事故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其中车辆的判定与认定对于事故责任的界定和保险理赔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判定与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车辆判定的基本原则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车辆的判定主要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相关证据和现场调查记录。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车辆判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1. 行驶方向原则根据车辆行驶的方向、路径和车辆残留痕迹等情况,可以判定车辆在事故中的行驶状态。
比如,在一次追尾事故中,撞击的后车方向与前车一致,可以认定后车负有事故责任。
2. 条转方向原则如果车辆的驶入方向不一致,并且在事故现场没有其他影响车辆行驶方向的因素,可以根据转弯方向的特征来判定事故责任。
比如,在一个左转和直行的交叉口事故中,如果其中一辆车为直行车辆,而另一辆车为左转车辆,可以认定左转车辆负有事故责任。
3. 事故前后位置原则事故前后位置原则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后的位置来判定事故责任。
一般来说,发生事故时,后车多数情况下负有事故责任。
二、车辆认定的关键要素车辆认定是指对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进行识别和确认的过程。
车辆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车辆的描述、车辆特征和车辆痕迹等。
1. 车辆的描述车辆的描述是指对涉及事故的车辆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车辆类型、颜色、车轮数、车牌号码等。
通过车辆描述可以初步确认涉及事故的车辆。
2. 车辆特征车辆特征包括车辆的外观特征、车灯特征、轮胎痕迹等。
通过对车辆特征的识别,可以进一步确定车辆的类型和品牌。
3. 车辆痕迹车辆痕迹是指车辆在事故现场留下的各种痕迹,包括刹车痕迹、车辆碰撞痕迹等。
通过对车辆痕迹的分析,可以确定车辆的行驶状态和事故过程。
三、车辆判定与事故责任的关系车辆的判定与事故责任的界定密切相关。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车辆的判定是确立事故责任的基础。
根据车辆判定的结果,可以进一步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的车辆通常具备以下特点:1. 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或违法行驶;2. 车辆驾驶人过失导致事故发生;3. 车辆在事故中实施追尾、变道、超车等危险操作。
浅谈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浅谈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与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与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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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指导教师评阅书评阅教师评阅书教研室(或答辩小组)与教学系意见1 / 33摘要汽车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给予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带来十分方便的同时,随着21世纪的到来,汽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各种车辆与日俱增,并已成为人们生产、生活和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基本用具。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日益繁忙,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责任是事故处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分配及执行等方面,以期为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但具体责任认定需根据事故情况、当事人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1. 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
在认定事故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道路状况、交通信号等因素。
2. 损害后果的认定损害后果的认定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后果主要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人身伤亡,需根据伤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进行认定;对于财产损失,需根据损失程度、修复费用等因素进行认定。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1. 责任自负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应按照责任自负原则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即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赔偿原则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保险赔偿原则。
即当事人可以通过购买车辆保险等方式,将部分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责任分担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多个当事人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分担。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造成严重伤残等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赔偿或分期赔偿等方式。
论文 第二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交通肇事罪专业法学年级2011年秋学号1132101251348姓名曹青兰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11月目录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1)二、交通肇事罪特定犯罪前提及犯罪地点认定 (2)三、交通肇事罪认定应注意划分的界限 (3)四、关于“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4)五、关于酒后驾车肇事和逃逸的相关问题 (6)六、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标准 (9)参考文献 (13)论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普及率的提高,各种因车辆所引发的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越来越大,各种新情况更是层出不穷,“杭州飙车案”、“河大校园醉驾肇事案”将人们的眼光都聚焦于交通肇事罪上,使得“交通肇事罪”一度成为最为火热的法律话题。
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效地阻止和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就必须深入交通肇事罪法律研究。
本次论文通过熟读交通肇事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交通肇事定义以及界定规则,详述交通肇事逃逸和酒驾的判断以及处罚,并详述了如何针对受害人不同的人身伤害程度而做出合理赔偿方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国家宪法的尊严。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界定肇事逃逸肇事赔偿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①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如要构成该罪因具备下列特征①:1、交通肇事罪客体是是交通运输安全。
具体表现为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重大的公私财产安全,及人民的生命安全。
这些问题都与交通运输行为息息相关,统称为公共安全。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路法规,发生了重大事故,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具体表现在:(1)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违反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即违反了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的运输管理法规,如:《道路交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条例》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毕业论文
493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内容摘要: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在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基础上,对发生事故双方或者多方所做出一定责任的认定和分配。
不应该仅以非机动车和行为人的故意为免责事由的要件,这不恰当地限缩了非机动车和行为人的责任。
有可能对现实生活中碰瓷现象的发生有推波助澜之势。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配;完善引言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截至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辆。
其中,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占机动车总量的45.88%。
今年前8 个月,汽车保有量增加983万辆,月均增加123万辆,高于去年同期月均113万辆的增量;其中,私人小型载客汽车增加781万辆,月均增加98万辆,占汽车增量的79.45%,是汽车实现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
根据我国的人口总数以及人口分布的特点,我国的机动车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对于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或者人口分布较低的西部,机动车的分布较少。
机动车总量的增加,导致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比例也逐年呈现上升趋势。
据统计,每年有将近120万人因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000万人受伤,交通事故平均每天在全球导致3000多人死亡,约10万人受伤,大量人员因此受伤和残废。
面对触目惊心的数据,人们在享受机动车给日常交通所带来便捷的同时,承担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都不是一个积极的消息。
本文拟就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研究,厘清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承担的责任分担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概述面对着愈演愈烈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1 年进行了修正,结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所称的“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汽车交通事故鉴定论文
汽车交通事故鉴定论文一、交通事故简析汽车的出现使人类的交通运输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汽车为现代社会提供了非常便利快捷的交通运输工具,缩短了人们交往的距离和交通运输的时间。
但是,汽车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交通事故就是其中之一,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竟高达25万人。
我国的交通事故基本上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上升,并受社会经济状况影响,每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五、六十年代为几百至几千人,70年代发展至1~2万人,1984年后事故死亡人数急剧上升,1991年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腾飞,国家总体经济势力不断增强,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保有量急剧增加,拥有驾驶证的人数激增,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又急剧增长,成为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
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经济发达国家从70年代以来,虽然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但是因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包括对人的安全教育,使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呈下降趋势,但是受伤人数持续增加。
随着驾驶员和行人行为的改善,公路和车辆设计优化以及交通法规的完善,这种趋势还将持续保持下去。
二、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交通事故的增加不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汽车等财产损失以及对事故受害人的心理和精神状态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影响社会安定、政府形象以及公共秩序。
由于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过去机动车相对人口数量而言比重很小,交通事故量不多,有关交通等方面的法规还很不完善,机动车辆的车主主要是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公有,无论责任的大小一般均有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费用;即使因赔偿发生纠纷,也依靠事故处理人员进行调解即可解决。
上述所有损失的纠纷金额求偿是现行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无法达到的,特别是关于心理和精神损失更是相当巨大,为此求助于民事诉讼或附加民事诉讼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也将应运而生。
三、汽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1.机构分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模型研究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模型研究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事故责任认定是指确定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比例和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这对于保障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提高社会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研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模型成为学术界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关注点。
1. 事故责任认定现状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靠法官的个人经验和司法裁量,这种情况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而且随着交通规模的扩大和车辆类型的增多,事故责任认定越发复杂化,有时候对司法工作的公正性提出了挑战。
因此,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事故责任认定模型。
2. 事故责任认定模型的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模型的建立可以通过对事故发生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分析,综合考虑事故主体、场地、车辆和其他因素,从而客观地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
这种模型可以提供科学的依据,加强交通事故责任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有利于司法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
3. 建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模型的方法(1)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交通事故的特点和影响因素,建立一套完整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这个体系应该包括事故的主题因素(如行为因素、技术因素等),环境因素(如道路条件、天气情况等),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流量等)。
(2)收集相关数据:通过采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故主体的特征、场地的特征、车辆的特征等。
可以利用现有的交通事故数据库以及相关机构的数据,以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构建数学模型:根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收集的数据,采用统计分析方法、模糊数学、数据挖掘等技术,构建科学合理的数学模型。
这个模型应该能够根据不同的事故特征,量化事故责任的大小,并考虑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
(4)验证和调整模型:利用已发生的交通事故数据,验证建立的模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如果发现模型存在问题,可以通过调整指标体系、修正数据等方式进行优化,以提高模型的精确度。
4. 建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模型的挑战建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模型面临着一些挑战。
交通事故论文
交通事故论⽂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论⽂⼀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参考⽂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论⽂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的,但它与⼀般议论⽂不同,它必须是有⾃⼰的理论系统的,应对⼤量的事实、材料进⾏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交通事故论⽂1 ⼀、基本概况1.我市是位于⼭西南部的⼀座交通枢纽城市,⼈⼝约 35 万余⼈,铁路公路四通⼋达,是晋南地区重要的交通要道。
我市拥有各类机动汽车 3.5 万余辆,摩托车2.1 万余辆,机动车、摩托车驾驶⼈近 5 万余⼈,年均发⽣交通⼤⼩事故约 2500 余起。
20xx年 11 ⽉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交警⼤队事故中队正式挂牌成⽴,由交警⼤队、司法局⼈民调解组织、公证⼈员等组成。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将⾏政调解、⼈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统⼀,将受案、调案、审案融⼊到交通事故⽭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中。
⼈民调解、公证是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进⾏调解,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各尽其能,通过办理赔偿协议公证、提存公证、赋予强制执⾏效⼒公证,有效化解了双⽅⽭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作"部署和全国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座谈会精神,进⼀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盾纠纷,提⾼事故处理执法办案⼯作⽔平,根据《⼈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作深⼊推进社会⽭盾化解的意见》(公交管[20xx]47 号)等有关规定,在我市推⾏⼈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作以来,公证充分发挥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盾调解及达成赔偿协议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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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意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程序查案,查明某县交警大队未及时深入事故现场取得相关的原始证据,事故一方虽然报了案,但又撤了案,造成本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作出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正确、合法。
三、本案处理的几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应驳回原告李人国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是否应予受理作出了通知,其内容是不应立案受理。这些通知没宣布作废,仍应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否立案
一、案情:
2002年3月11日下午,第三人杨绍兰驾驶川s27799嘉陵125两轮摩托车搭乘其男友行至某县有庆镇云崔村路段时,与原告李人国驾驶的川s15220方圆货车会车时发生相撞,致第三人杨绍兰受伤,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李人国向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当交警驱车行至现场的途中时,原告李人国因与第三人杨绍兰男友的父亲达成协议而向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案,交警因此而返回未出现场。后因第三人杨绍兰伤势严重,要求处理。交警经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第三人杨绍兰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杨绍兰不服向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支队认定:肇事后双方都未及时报案想“私了”,违反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杨绍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变为杨绍兰、李人国负同等责任。李人国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予立案受理,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应告知当事人按民事案件起诉。交通警察大队、支队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居间行为,不应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进行审查,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否则不予采信。
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事人争议焦点
原告意见:原告驾车与第三人杨绍兰驾驶的摩托车会车时,因杨驾车辗上路面一碎石,致杨之车向左侧偏前轮与原告之车后轮相撞而杨受伤,事发后原告立即打电话向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被告受理复议申请后,既未到事故现场调查走访目击证人,又未询问当事人,仅凭一面之词便作出了双方负平等责任的重新认定。被告未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后,以前与新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和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适用。被告答状中引用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通知,均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公布实施)实施之前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后,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与当事人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被告的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原告李人国对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被告意见: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通知》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1999年3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仍按原受案范围执行。以上这些规定至今无新的法律、法规予以否定,应按原规定执行。法院应驳回李人国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
笔者较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居间裁决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交通警察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交通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特定的当事人,就交通事故的特定事项而作出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是居间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