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钢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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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J 214—8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0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组合钢模
板技术规范》的通知
(89)建标字第150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进行了修订,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9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全国有关科研、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共同对原《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J214—82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本规范过程中,对各部门和地区推广应用组合钢模板的施工技术、制作质量和使用管理经验。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的问题,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六章九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钢模板及配件的规格品种;修改了钢模板制作质量标准和质量检验方法;调整了钢
模板和配件的抽样方法;增补了施工及验收、安装及拆除、安全及检查、维修及管理等有关内容。
在规范执行期间,请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冶金工业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合钢模板的组成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组成和要求
第三章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
第一节材料
第二节制作
第三节检验
第四节标志与包装
第四章模板工程的施工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荷载及容许应力
第三节配板设计
第四节支承系统的布置15
第五章模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一节施工准备
第二节安装及拆除
第三节安全要求
第四节检查验收
第六章组合钢模板的运输、维修与保管第一节运输
第二节维修与保管
附录一组合钢模板的用途
附录二钢模板规格编码
附录三平面模板截面特征
附录四钢模板配件规格及截面特征
附录五钢模板荷载试验方法
附录六钢模板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附录七U形卡质量检验方法
附录八钢支柱质量检验方法
附录九抽样方法
附录十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在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以钢代木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组合钢模板,切实加强对组合钢模板的技术管理,加速模板的周转使用,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技术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所用的组合钢模板的设计、制作、施工和技术管理,对于其他构造形式相似的组合模板,均可参照本规范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1.0.3条本规范所指的组合钢模板,系按模数制设计,钢模板经压轧成型,并有较完整的配套使用的配件,能组合拼装成不同大小尺寸的板面和整体模架,利于现场机械化施工的组合钢模板。
第1.0.4条组合钢模板的模数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和《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相一致,设计单位在结构设计时,应与施工相结合,以利于组合钢模板的推广使用。
第1.0.5条凡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组合钢模板的组成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组合钢模板设计应按标准荷载和容许应力进计算。容许应力应按国家现行规范的容许应力乘以1.25的提高系数。
第2.1.2条钢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平面模板在规定荷载作用下的刚度和强度应符合表3.3.4的要求。其截面特征应符合附录三的要求。
第2.1.3条钢模板应接缝严密,装拆灵活,搬运方便。
第2.1.4条钢模板纵、横肋的孔距与模板的模数应一致,模板横竖都可以拼装。
第2.1.5条根据工程特点的需要,可增加其他专用模板,但其模数应与本规范钢模板的模数相一致。
第二节组成和要求
第2.2.1条组合钢模板由钢模板和配件两大部分组成。其中钢模板包括平面模板、阴角模板、阳角模板、联接角模等通用模板和倒棱模板、梁腋模板、柔性模板、搭接模板、可调模板及嵌补模板等专用模板。配件的连接件包括U形卡、L形插销、钩头螺栓、紧固螺栓、对拉螺栓、扣件等;配件的支承件包括钢楞、柱箍、钢支柱、斜撑、组合支柱、扣件、钢管支架、门式支架、梁卡具、圈梁卡和桁架等。
第2.2.2条钢模板采用模数制设计,通用模板的宽度模数以50mm进级,长度模数以150mm进级,钢模板的规格应符合表2.2.2和附表2.1的要
求。
第2.2.3条连接件应符合配套使用、装拆方便、操作安全的要求,连接件的规格应符合表2.2.3的要求。
第三章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
第一节材料
第3.1.1条组合钢模板的各类材料,其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3.1.2条组合钢模板钢材的品种和规格应符合表3.1.2的要求,制作前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照复查其出厂材质证明,对有疑问或无出厂材质证明的钢材,应按国家有关现行检验标准进行复检,并填写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