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社刑诉解读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解总论部分(不涉及刑诉历史发展,证据,刑诉中止和终止,加黑表示之前资料中涉及部分)1.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诉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3.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解决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6.被害人: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7.自诉人:在自诉案件中,一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并被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
1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1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富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12.证人: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做出陈述的人。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尊需的基本准则。
14.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在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5.立案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6.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法律基本知识刑事诉讼法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刑事诉讼法详解法律基本知识刑事诉讼法详解导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础和保障,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的指导性法律。
本文将详细解析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点,帮助读者对刑事诉讼程序有更全面的理解。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总规则和基本规范。
它主要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及相关程序的规定,确保刑事案件的合法、公正和高效处理。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中的主体主要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和证人。
公诉机关负责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辩护人代表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被告人则是被控告的一方,证人则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刑事诉讼的开展依赖于违法行为的认定,认定违法行为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来实施。
而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刑事诉讼的合法性,保障案件的公正性。
四、逮捕与取保候审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基于合法理由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取保候审则是在适用逮捕措施不合适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法律措施。
五、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主要由检察机关进行。
检察机关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案件是否需要起诉,并提出起诉意见。
六、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诉讼各方辩论的舞台。
在开庭审理中,法庭向公众公开审理案件,保证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七、判决与上诉刑事案件审判完后,法院将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确保犯罪得到应有的制裁。
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出上诉,让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结语:刑事诉讼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通过了解和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诉法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知识点总结一、总则刑诉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刑诉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都适用刑诉法进行刑事诉讼。
在总则部分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公开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等原则。
另外,在总则部分还规定了法律援助、刑事责任、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这些内容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范。
二、刑事诉讼的机构和程序刑事诉讼的机构和程序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机构设置和基本程序。
刑诉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并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辩护人、翻译人员等相关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在程序方面,该部分规定了起诉机关的职责、起诉条件,以及起诉案件的范围和程序。
另外,该部分还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管辖和转递、管辖异议等程序内容。
三、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
侦查程序包括刑事侦查和行政侦查,规定了侦查机关的职责、侦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被侦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审查起诉程序规定了起诉机关对于案件的审查、决定起诉、不起诉和撤销起诉等程序。
审理程序包括了开庭审理、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执行程序包括了刑事判决的执行和罪犯的刑罚执行等相关内容。
四、其他程序和诉讼手续其他程序和诉讼手续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和诉讼手续。
其中包括了追逃追赃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公诉人回避和书面证据的规定等。
此外,该部分还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程序和效力等。
五、证据证据编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类型、获取、举证、质证、审查等内容。
刑诉法规定了事实内容的证明方式、责任的举证责任、证据保全、证人、鉴定、勘验等内容。
在这一部分中,刑诉法规定了举证责任、质证程序和证据的审查程序,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以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刑事诉讼法是法律领域的重要分支之一,是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掌握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
一、案件立案与起诉阶段1. 案件立案的条件与程序: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刑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案件性质明确以及符合追诉原则等。
案件立案程序包括立案登记、立案审查和决定立案三个环节。
2. 案件的起诉形式:刑事案件的起诉形式可以是书面起诉、口头起诉或者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
其中,书面起诉是最常见的起诉形式,一般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
二、侦查阶段1. 侦查措施的种类与执行条件: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传唤、询问、检查、搜查、抓捕、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等。
侦查措施的执行条件包括已立案和侦查工作需要。
2. 证据收集与固定: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措施的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固定。
证据收集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提取、鉴定等。
三、审查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的程序与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案件查证、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工作。
审查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口头审查。
审查起诉的标准是指案件是否符合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
2. 不起诉与再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决定对案件不起诉,但涉及特定案件的不起诉需要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
当检察机关不起诉后,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查起诉。
四、审判阶段1.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和民事诉讼代表人等。
各方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利进行陈述、质证、辩论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2. 判决与上诉:刑事案件的审判庭在审理后会做出判决。
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
当一方或者上级法院对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
五、执行阶段1. 判决的执行和裁定的执行:刑事判决指的是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所判决的刑罚内容和限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一、引言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
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正确了解和应用法律,维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目的刑事诉讼是指通过法庭审理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的纠纷。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1. 独立性原则:刑事诉讼应独立于行政、司法、立法机关的干涉,法官应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公开性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除外。
3. 适用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4. 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5. 真实性原则:刑事诉讼应以事实为基础,真实性原则要求公正、客观地调查事实,严禁虚假证言和证据。
6. 公正正当原则: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公正正当的原则,不得任意拘禁、刑讯逼供、避免陷害他人。
7. 争辩权原则: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答辩,法庭应主动为其提供充分的申辩机会。
四、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进行证据收集、调查取证等工作。
2.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一审审判阶段:法院接到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后,进行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程序。
4. 二审审判阶段:被告人或者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审理。
5. 执行阶段: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刑罚、抓捕在逃人员等。
五、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概念需要了解。
1. 公诉人:由检察官担任,负责起诉被告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
刑诉易混知识点辨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刑事案件是指追究犯罪行为并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而民事案件是指对民事关系进行调解和解决的案件。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后者侧重于对民事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2.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而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及维护自己的权益纠纷的活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国家机关主导的诉讼活动,后者是由当事人主导并自愿参与的诉讼活动。
3.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区别:公诉人是指依法代表国家起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律人员,主要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发起公诉活动。
辩护人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法律人员,主要负责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4. 刑事起诉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刑事起诉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受害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民事索赔的诉讼活动。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和处罚,后者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给予民事赔偿。
以上是刑诉易混知识点的辨析,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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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为智陈少文老师新刑诉法解读微博整理精校【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原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变化: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解读:1、96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
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刑诉解读2-回避】原法第31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新法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变化: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考察方式: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刑诉解读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原法第33条1款:“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法第33条1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变化: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帮助者改为辩护人。
刑诉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诉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起诉的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起公诉。
自诉案件是指犯罪受害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起诉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主要职责包括: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指导侦查、监督诉讼等。
检察机关负责督促公安机关和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
三、刑前程序的主要内容刑前程序是指在犯罪行为完成前进行的一系列程序。
主要内容包括:预防犯罪、调查犯罪、立案侦查等。
预防犯罪包括做好社会管理、教育宣传等工作,调查犯罪是指对可能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立案侦查包括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四、侦查程序的主要内容侦查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的程序。
侦查程序包括:立案侦查、技术侦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调查取证是指对犯罪证据进行收集、审查等工作。
五、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开审理原则、公平审理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独立裁判原则、举证责任原则等。
法定程序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公开审理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审理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应当公平对待等。
六、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提出的指控应当由控辩双方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如果罪证确凿,适用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或者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认定被告人无需提供,或者虽然被告人提供证据,因未能与控方证据相抵触,亦无须予认定。
七、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代理诉讼的专业人士。
辩护人的地位和作用包括: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被告人进行诉讼,为被告人辩护,参与庭审等。
八、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原告人驳回起诉申请,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没有指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以不予起诉为由作出决定。
第三条部分撤诉,是指由原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接受起诉之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撤诉,也可以在审理前撤诉。
第四条案件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第五条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查、鉴定、运用等环节,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取证。
第七条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保证证人的真实意见,不得进行指导或者改变证言,以及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八条如果证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其证言对所指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第九条口供作为证据时,应当保证被讯问人自愿、真实地作出口供,不得进行虚假指控、威胁勒索等强迫手段。
第十条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有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依法调取和鉴定。
第三部分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保障公开、公正、公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非经过审判人员同意,不得被拘禁、绳之于法庭场所。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综合评价、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得过分强调书证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得刻意疏忽关键证据。
刑诉知识点总结
刑诉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特征是程序性、有限性、强制性和非自协的。
程序性是指在司法活动中,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即行为的过程决定行为的效应。
有限性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活动对象和范围有限,只对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罪名进行管辖和审理。
强制性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力求公正、合法。
非自协是指刑事诉讼程序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而是由国家强制进行的。
刑事诉讼过程包括刑事侦查、公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刑事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罪犯犯罪事实、破案线索等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过程。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罪犯提起公诉,起诉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举证的过程。
审判是指法院通过法庭公开审理、判决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罪犯的犯罪行为和认罪态度等的过程。
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罪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执行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法定职权原则、法定权利原则、公诉与自诉的原则、搜查和侦查必须合法的原则、证据必须合法的原则、刑事责任的认定及罚则执行的原则、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的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是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基本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
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执法机关,负责进行刑事侦查和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人民检察院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立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抗诉、审查等活动。
法院是刑事诉讼的主要审判机关,在公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罪犯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举证、辩护、质证、选拔法官和陪审员等程序,还包括逮捕、羁押、上诉等程序。
这些程序规定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具体流程和程序要求,是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具体标准。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诉讼权利的保障、民事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法律帮助制度的保障、刑事诉讼的过程性正当权利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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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解读38-拘留后的通知】原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第83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变化:1、要求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2、将有碍侦查不通知的情形限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案件;3、将通知的范围从“家属或所在单位”改为“家属”;4、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解读:1、要求立即送看守所是因为实践中往往将其关押在其他场所。
看守所作为正式羁押场所,看押、提讯、安全警戒、监所监督都有比较规范的要求,有利于保护嫌疑人并防止脱逃。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是因为有时拘留地离看守所较远,或拘留后需要当场指认、协助抓获同案犯等。
2、原法规定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但有碍侦查是一个完全主观的标准,极为容易被随意解释作为不通知的借口,因此,这次将有碍侦查不通知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情形,缩小不通知的案件范围。
3、原法规定一般情形下,拘留后都应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但实践中,由于有“或”这种可选择性,因此往往家属没有接到通知时,办案机关说已经通知了单位,而单位没有接到通知时,又说已通知了家属,互相推诿扯皮,这次明确规定必须通知家属,删除通知单位的规定。
有碍侦查不通知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情形,缩小不通知的案件范围。
4、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
这等于进一步限定了以有碍侦查为理由不通知家属的条件,避免滥用这一条款造成被拘留人的秘密失踪。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实现国家的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中一些重要知识点的整理。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的进行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地适用法律。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
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管辖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广泛,包括一般刑事案件。
日知社陈少文老师微博解读新刑诉法
日知社陈少文老师微博解读新刑诉法【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原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新法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变化: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解读:1、96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
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考察方式: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
如外国人约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刑诉解读2-回避】原法第31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新法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变化: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考察方式:回避近年来往往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但难度很大,每个选项涉及一个回避的知识点。
今年仍会如此,并且重点考察回避申请和复议主体的范围。
例:被告人张某19岁,其父亲由于是近亲属而非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刑诉解读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原法第33条1款:“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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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审判的程序。
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审判、案件监督和其他程序。
二、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刑法》规定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和程序规定。
三、刑事诉讼的程序主体刑事诉讼的程序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其他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是刑事侦查的主要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调查和侦查工作。
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起的刑事案件进行检察和审查。
法院是刑事诉讼的审判机关,负责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和判决。
四、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包括合法、公正、快捷、有效等。
合法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公正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公正、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快捷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拖延时间。
有效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取得实际效果,不得无效或虚假。
五、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包括公开、适用、审查和监督等。
公开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适用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适用法律和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审查事实和证据,保障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监督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受到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监督,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刑事诉讼的程序环节刑事诉讼的程序环节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立案是指对刑事案件进行登记和立案,确定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侦查是指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侦察,查清事实和证据,依法提起公诉。
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起诉,向法院提起公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 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
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 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 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
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 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 下同)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解决被迫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 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
我国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上述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
刑事诉讼的具体内容就是依法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谁实施了犯罪及其有关情节, 并通过适用刑法予以处罚。
法律教育网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
因此, 办案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 以防止权力滥用。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只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迫诉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因此, 除少数特别程序外, 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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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社刑诉解读【刑诉解读1-级别管辖】原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新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变化:1、删除反革命罪,增加恐怖活动案件;2、删除外国人犯罪案件。
解读:1、96年刑诉法修改时,刑法尚未修改,反革命罪仍然存在,因此保留了反革命罪的表述,此次予以删除,根据国内犯罪情况的变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
2、外国人犯罪数量逐渐增多,删除该类犯罪。
民诉中曾规定中院管辖涉外案件,后因涉外案件增多,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院管辖。
考察方式:外国人犯罪案件将不再是独立的判断级别管辖的标准,只有犯罪类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才是判断是否由中院管辖的标准。
如外国人约翰涉嫌侮辱罪,一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外国人约翰如涉嫌强奸罪,由于可能判处死刑,则由中院管辖。
【刑诉解读2-回避】原法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新法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变化:将回避申请主体的范围和申请复议的主体范围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扩展到“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考察方式:回避近年来往往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但难度很大,每个选项涉及一个回避的知识点。
今年仍会如此,并且重点考察回避申请和复议主体的范围。
例:被告人张某19岁,其父亲由于是近亲属而非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权;但如其父亲担任辩护人,则具有申请回避权。
【刑诉解读3-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原法第33条1款:“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法第33条1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变化: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提前到了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将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从法律帮助者改为辩护人解读:之前,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不被承认,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辩护活动无从谈起,身份极为尴尬,此次将侦查阶段的律师定位为辩护人,为扩展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扫清了立法上的障碍。
另,第一次讯问可聘请辩护律师,也为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埋下了伏笔。
考察方式:会就有关侦查阶段律师诉讼权利的说法进行正误判断,如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间起点是第一次讯问后(错误,应为第一次讯问),侦查阶段,非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错误,只有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刑诉解读4-委托辩护人的主体】旧法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按照此规定,旧法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新法第33条增加第3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变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主体范围可以拓展到监护人和近亲属。
解读:实践中,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往往无法行使,因此,常常由其家属代为委托,然后得到被告人同意和确认即可,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近亲属的委托权,此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
考察方式:仅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同学们需要注意,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时”,其监护人和近亲属才有委托权,其他情况仍然不可独立委托。
【刑诉解读5-指定辩护】原规定:《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新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变化:1、将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扩展到了无期徒刑;2、将指定辩护的义务主体从法院扩展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解读: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
很多被追诉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接受起诉和审判,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扩大指定辩护的范围。
同时,将指定辩护的诉讼阶段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不仅有利于尽早保护被追诉人权益,也可以为律师开拓更大的业务空间。
考察方式:指定辩护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对象,尤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今年仍不例外,很可能是一道多选题。
记忆口诀可以更改为“盲聋哑变成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无期)拿枪打(死刑)”。
补充:有同学发现新法没有“未成年”这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了,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在新法第267条中这样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因此,未成年人仍然是应当指定辩护的对象。
【刑诉解读6-律师会见权】原法第96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新法第37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变化:明确辩护律师持三证(委托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指定辩护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无障碍会见,而无需经过批准。
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解读1:尽管原法规定只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才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但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因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会见。
08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要持有三证即可会见,不再需要经过批准,本次修改吸收了这一规定。
解读2: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贿赂案件,仍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即使是在西方,对于这些犯罪,也同样会规定权利的例外,卡多佐就认为,如果保护这类罪犯的所有基本人权,权利法案就会成为美国的自杀协议。
可以说,这一例外规定是比较合理的。
考察方式:律师法自实施以来,从未在卷二考察过,因此今年与律师法一致的改动之处会是重要考点。
同学们应注意两点:第一,三证范围(证明自己资格的执业证书,证明所在单位的事务所证明,证明与本案关系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应经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的三类罪名。
【刑诉解读7-会见时间】《六机关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刑诉解读7-会见时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刑诉解读7-会见时间】新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刑诉解读7-会见时间】变化:1、删除了5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一律统一为48小时内安排会见;2、将《高检规则》中“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的表述改为“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刑诉解读7-会见时间】解读:1、不论案件情形,一律统一为48小时内安排会见。
2、《高检规则》“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将《六机关规定》中“48小时内必须见上面”的立法原意,篡改成“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时间”(按此规定,安排律师和嫌疑人几个月后见面也不违法),此次修改重申了立法原意。
【刑诉解读7-会见时间】考察方式:此处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较为简单,同学们记住48小时内(不是两天,因为两者期限的起算时间不同)必须见上面即可。
【刑诉解读8-会见监督】原法第96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刑诉解读8-会见监督】新法第37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诉解读8-会见监督】变化: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有权派员在场监督,改为不得监听(意即不得在场监督)。
【刑诉解读8-会见监督】解读:根据旧法,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监督,实践中则演变成应当派员在场监督,当事人无法畅所欲言,更无法反映程序违法,新法规定不得监听(这是国际公约普遍遵循的最低程序正义标准,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监督),以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自由交流。
【刑诉解读8-会见监督】考察方式:只会作为一个选项出现。
较为简单。
【刑诉解读9-阅卷范围】原刑诉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刑诉解读9-阅卷范围】新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诉解读9-阅卷范围】变化:将阅卷范围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拓展到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种类)【刑诉解读9-阅卷范围】解读:根据以往的阅卷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都不在阅卷范围,辩护律师既不敢主动调查取证,也无法通过阅卷获取信息,极大的影响了辩护效果。
这次修改将阅卷范围拓展到了案卷材料,律师阅卷权至少在立法上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刑诉解读9-阅卷范围】考察方式:律师法将阅卷范围拓展到案卷材料,但由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因此在实践中总是被拒绝适用,司法部08年至今,从未在卷二中考察过律师法对阅卷权问题的新规,此次律师法的规定被刑诉法确认,因此考察的可能性很大。
【刑诉解读10-被告人阅卷权】原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是否有权阅卷。
【刑诉解读10-被告人阅卷权】新法第37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