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审议意见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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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把握五个环节提高审议意见效用
沅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
审议意见,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结果的一种行文载体,其形成质量和办理情况如何,对于实现人大常委会权力主张,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维护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威具有关键作用。
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围绕审议意见形成和办理中的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创新,进行了卓有成效地探索,增强了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了人大监督由程序监督向实体监督的转变。
同时,对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和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审议意见作为“地方人大完善自身权力配臵”的有益尝试,得到了广泛地支持和肯定。
但是,在探索和完善审议意见制度化的进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对审议意见没有作出具体的规范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性质特点理解不一,具体操作方式各异,其效果也大不一样。
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上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不断提高审议意见质量与效用,是摆在当前人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下面,我根据沅江人大的工作实际,就提高审议质量、发挥好审议意见的效用,向各位领导和同仁汇报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科学确定议题
选好会议议题,是提高会议审议质量的前提。
选择确定议题:一要坚持依法办事。
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为依据,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为依据,做到依法行使职权,既不越位又不失职。
二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审议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及时地把党委的重大决策转变为人大的决议、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三要最广泛地关注民生、反映民意。
把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审议重点,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样选择确定的常委会会议议题既能实现党委意图,又能与政府工作合拍,更能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就可以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的原则和要求。
沅江本届常委会以来,非常注重议题的选取。
通常在年初要求各工委先深入基层广泛了解民情民意,并征求“一府两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再反复斟酌讨论研究确定。
于是选定的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议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如近年审议的“经济开发区建设问题”、“城乡低保工作问题”等,都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同时又实实在在支持和促进了政府有关工作的开展。
二、精心组织审议
常委会议事质量在根本上取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质量。
要努力克服审议过程出现浅议辄止、只赞不议、自审自议等问题,做到指出问题一针见血、切中要害,提出意见把准脉搏、客观可行,就需要常委会
组成人员不断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同时也需要在会议的组织服务保障方面不断创新。
近年来,我们把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作为一个常抓不懈的课题,始终在思考探索和研究改进。
重点是围绕审议,在会议的组织服务上下功夫。
一是审议前扎实开展调研。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人大常委会行使各项权力的前提是知情,知情的主要渠道是调查研究。
因此我们每次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先组织深入调研或视察活动。
并根据审议内容,采取分组调查、分项调查、听取群众意见、征询专家意见等不同形式。
今年还利用开展“代表活动年”之机,设立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联系点,以便日常收集掌握第一手资料。
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阅后,原则上于常委会议三日前,与其他会议审议材料及参阅资料一并送至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为其准备审议发言提供参考。
二是审议中完善保障机制。
审议时间上坚持会议时间服从审议质量,尽可能安排足够的时间,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审议方法上坚持分组审议与集中审议结合,中心发言和畅所欲言兼顾,营造民主、务实的会议气氛,真正把议题审深议透,充分发挥人大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的科学决策机制作用。
同时坚持完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坚持向社会公开会议审议过程与审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审议意见
审议意见的质量是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具体体现,也是发挥审议意见效用的前提基础。
要形成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就必须努力朝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迈进。
一要在内容上规范。
首先,审议意见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载体和成果,具有监督的法律属性。
因此,在综合整理审议意见时必须始终遵循合法性原则,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都应该具有法律依据。
其次,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审议意见是为了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因此,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准确合理,符合实际,增强审议效果和权威。
再次,审议意见作为常委会的集体意见,“一府两院”必须予以重视,认真办理,积极组织落实,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因此内容上要条理清晰、主题鲜明,包括对成绩的肯定,对问题的指出,对“改进”的建议,对办理的要求。
讲成绩和问题要可简要,对改进的建议要具体,对办理的要求明确。
二要在程序上规范。
由于审议意见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综合整理审议意见时,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不能随意增减,以偏概全。
必须经过审议发言、综合整理、集中表决的法律程序。
当然如果常委会时间较短,也可以会后综合整理出初稿征求组成人员意见,再进行修改和完善,尽量使其全面、准确,然后授权主任会议审定会签后交“一府两院”办理。
目前我们的实际操作是,先由分组审议的召集人归纳分组审议发言,集中审议时原则通过审议意见,会后再由对口联系的工委综合整理,办公室核稿把关,送主任会议成员会签。
从而使审议意见书基本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全体组成人员的集中意愿,并在文理上严谨合法,确保了内容和程序的规范。
四、严格办理制度
严格审议意见的办理制度,是确保审议意见得以落实的关键。
监督法明确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应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因此,对于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是检验“一府两院”的人大意识、法律意识的重要标准,也是树立人大权威,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
严格审议意见的办理制度,必须把握好三点:一是审议意见一经形成后,最迟不超过三天即应及时将审议意见发送到“一府两院”主要领导手中,由其签署意见后交部门抓落实。
二是要抓好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
督办审议意见是落实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延续,是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的必要环节。
审议意见发送后,对口工委一定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通过询问、现场查看等形式,及时了解办理落实情况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某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
三是建立审议意见落实反馈制度,实行“回头看”。
要求“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再由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审议表决。
如今年我们审议的“城乡低保工作”,根据审议意见书的要求,政府在两个月后即反馈了办理落实情况,由于跟踪督办到位和办理落实情况较好,获得了常委会再审票决的一致通过。
五、强化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是确保审议意见发挥效用的制度保障。
通常在审议意见的落实上,“一府两院”不同程度地存在马虎应付、不及时报告、随意性
强等现象,其根本原因:一是常委会本身对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不力;二是没有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去保障推动审议意见的落实。
因此,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必须坚决得以落实,对“一府两院”不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的,应实行责任追究。
必须首先制定审议意见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时间、责任人、落实步骤、方式和责任追究形式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提交同级党委认可后发送到政府及政府各组成部门、法院、检察院,为落实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其次责任追究的方式视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可采用不同的责任追究形式,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迟迟不抓落实,或者执行不到位的,可以向落实方下督办单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有意拖延、推诿、顶着不办的部门,要及时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以保障审议意见的执行和落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应追究部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终止其职务。
总之,要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监督效用,既需要在科学选定议题,提高审议质量的基础上形成高质量的审议意见,也需要针对办理工作本身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细化,严格制度,狠抓落实,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审议意见效力和意义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