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天性、教育与“人道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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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天性、教育与“人道道德”

卢梭是西方现代政治哲学发展史中颇为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与之相关的研究文献汗牛充栋,其中《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使风俗日趋纯朴》(“第一论”)、《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第二论”)和《社会契约论》向来颇受重视。相比之下,《爱弥儿》在卢梭的政治哲学研究中却处于一种尴尬境地,虽然它被卢梭自己视为是最重要的著作,并且通常是学者在研究其他论著过程中撷取材料和论据的重要文本资源,但吊诡的是对于《爱弥儿》本身的政治哲学研究却十分缺乏;与此同时,《爱弥儿》在教育学或者教育哲学领域却具有较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卢梭至今因为其前后期著作所表现出的“迥然不同”的思想倾向而备受争议,要么被认为是个人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要么被认为是集体主义者和极权主义的先驱,更有学者视其为缺乏思想统一性的作家。面对此种境况,有必要回过头来严肃审视《爱弥儿》在卢梭政治哲学中的角色和影响,一方面这有益于挖掘其本身在政治哲学研究领域的宝贵价值,一方面也能借此加强卢梭政治哲学的一贯性,使其深意显露。对《爱弥儿》的政治哲学思想研究需要首先将之置于卢梭思想整体之中,这意味着需要将之与卢梭其他主要论著视为一个有机整体。虽然有关卢梭政治思想的总体倾向不乏争议,但更重要的是应相信存在一种“卢梭体系”,并搁置定性论断,安于每部主要著作各自的蕴含,尝试找出其中的主线条再进行整体串联和评判。卢梭以道德批判开始其写作生涯,纵观其思想始末,可以发现其所有著作都围绕道德与政治为线索展开。正因如此,卢梭

才被认为是现代政治哲学中“道德政治”的开创者,以捍卫道德为由展开“现代性”批判。进一步来说,卢梭的道德观又取决于他的人性理论,因此,《爱弥儿》政治哲学研究的出发点也理应以其人性观作为中心线索。《爱弥儿》的目标是在自然教育的引导下培养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使之生活在社会中的同时又能保持自然天性,质言之,做一个公民的同时又做一个自然人。此种教育目标的矛盾性在“二论”与《社会契约论》中就已经展现。卢梭在“第一论”批判文教社会虽然带来科学与艺术的繁荣,但却使人性堕落,在“第二论”中卢梭进一步以自然科学的立场还原自然状态和自然天性,追溯人性的堕落史,

其结论是人性本善及其非政治属性,技艺的出现和群居生活使人性逐渐扭曲并导致人类的不平等,而政治社会的创立标志不平等被法律和制度最终确证。然而卢梭并未延续此种逻辑以彻底否认政治与社会的合法性,相反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致力于构建一种理想的政治秩序,其依据的政治性公民道德也与“第二论”中描述的自然天性完全相反。由此反映的自然与社会、自然天性与公民德性之间的矛盾便与《爱弥儿》的教育目标的矛盾相互映衬,然而这同时也昭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路径,即只要回答《爱弥儿》中关于培养生活在社会中的自然人何以可能的问题便能完成“二论”与《社会契约论》之间的逻辑衔接。结合卢梭思想的背景,《爱弥儿》的自然教育目标首先意指一种自然的标准和非自然的建构,所谓非自然不仅针对教育技艺本身,还指这

种人为技艺的自然结果,这说明《爱弥儿》蕴含着与“第二论”相区别的对于自然的重新理解。一方面,教育和建构是自然的,因为它以

“第二论”中严格的自然概念作为标准,并且其目标在于塑造自然人;另一方面,教育和建构也是非自然的,因为它们是与严格的自然相对

立的人为技艺,并且其目标并非是纯粹的自然人,而是社会化的自然人。因此《爱弥儿》中的自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当作为标准时,它是“第二论”中严格的自然,当作为教育及其结果时,它是自然的非自然,或者说是符合自然的社会性。由此可以说,自然教育的自然相比于“第二论”中的自然概念在外延上有所扩展,而这是卢梭的道德建构和所处的具体历史境遇所引发的必然改变。按照此种逻辑,卢梭转向理想政体的建构便是在自然状态不可返回的前提下,依照对自然的符合程度而赋予某种类型的社会以合法性,因此针对社会层面的道德建构必然也以严格的自然作为价值参照,政治体的建构本身及其结果在性质上也必然是自然的非自然。虽然都以自然作为标准,但《爱弥儿》与《社会契约论》的建构目标却不同,前者为公民化的自然人及其自然天性,后者为公民及其公民道德,前者是自然教育的产物,后者是政治制度的产物。公民化的自然人及其自然天性何以可能的依据在于卢梭对自然的重新理解,而政治制度的建构虽然同样以自然作为标准,但

却仍然需要解决政治制度本身何以可能的问题,即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基础,此种基础区别于自然的建构标准。公民道德的建构不仅需要立法者的智慧使国家与自然的物理层面相适应,使其所创建法律的影响符合自然天性,更需要每个公民基于其自由意志的普遍同意,这种同

意便是任何政治制度合法的基础;而社会中的自然人虽然与有德公民一样能够以相同的方式践行法律所要求的任何义务,然而他依据的却

是区别于公民道德的人道道德,即凭借意志自律在人道层面实现的自然情感。因此人道道德是摆脱实定法的外在强制性约束后的一种道德自觉,人道道德此种非强制性特征决定其只能是少数人的行为依据。在此意义上,由《爱弥儿》所展现的人道道德一方面是对政治社会及其相应道德的超越,另一方面也划定了后者存在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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