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考纲Word 文档
商法学考试大纲
商法学(9270)考试大纲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节商法的地位和原则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一节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人第三节商会第四节商事管理机关第三章商事行为第一节商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商事交易行为第三节商事代理行为第四节商事监管行为第二编企业(商事组织)法第四章独资企业法第一节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独资企业的设立第四节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伙企业的法律界定第三节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四节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第五节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第六节合伙企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第六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法律界定–1–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和立法模式第三节公司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第四节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第五节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七章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第五节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国有独资公司第八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第三编证券法第九章证券法概述第一节证券的法律界定第二节证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三节证券法的产生与发展第四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第十章证券的发行第一节证券发行的主体和条件第二节证券发行的原则与方式第三节证券发行的价格与程序第十一章证券的交易第一节证券的上市第二节证券的交易第十二章证券组织机构第一节证券经营机构第二节证券交易所–2–第十三章上市公司的收购和信息披露第一节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二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第四编票据法第十四章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票据的法律界定第三节票据行为第四节票据权利第十五章汇票第一节汇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出票第三节背书第四节承兑第五节保证第六节付款第七节追索权第十六章本票第一节本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本票的基本原则第十七章支票第一节支票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支票的基本原则第五编保险法第十八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九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效力第六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3–第二十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与委付第三节重复保险合同第二十一章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第六编破产法第二十二章破产法概述第一节破产的概念和性质第二节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原则第三节破产法的产生及其发展第四节我国破产法及其完善第二十三章破产实体法第一节破产能力与破产原因第二节破产财产第三节破产债权第四节破产关系中的其他财产权第二十四章破产程序法第一节破产程序的开始第二节破产机关第三节和解与整顿第四节破产宣告与破产终结–4–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本课程是法学的专业骨干课程,与民法学同为私法范畴。
第一编 商法总论(大纲).
第一编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的基础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 (commerce)的含义1、一般常识上的“商”☆早期人们对“商”的朴素认识:商品的相互交换和互通有无☆现代人们对“商”的一般理解: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2、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商”是指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即商品流通活动)。
它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或称买卖。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为狭义上的“商”。
3、法律意义上的“商”•即广义上的“商”,不仅包括流通领域,也包括生产、消费等领域。
•法律意义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主要表现为经营活动的行为总称。
“经营活动”的主要标准:第一,包括两大要素: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营业行为。
第二,通常须商事登记。
多数国家看经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的定义•我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主要是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法的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2)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我国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
•私法中存在公法因素的现象明显地体现在商法中,但不是主流。
•[德]海曼:“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三)商法的特征1、规制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与民法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而商法侧重于保护商主体的营利。
•注意:这种营利性特征并不代表着商法指导人们如何营利,也不表现为商法规范本身的营利性,而仅仅只是从法律上构建一个自身营利的组织(商人)或规范其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
2、复合性(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即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输入了很多强制性的公法规范。
•德国法学家德恩:“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
” •这种复合性(或称“商法的公法化”)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商法的私法属性,只能说明私法和公法的相互渗透。
商法学大纲-根据施天涛《商法学》(2010年版)整理
商法学大纲(根据施天涛《商法学》(2010年版)整理)一、商法导论(一)商法概述1.商法的概念和特征涉及商事主体的,强制性规范居多;涉及商事行为的,任意性规范居多。
2.商法的基本原则促进交易自由(包括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维护交易公平;提高交易效率;确保交易安全。
3.商法的历史发展与商事立法相对式民商合一立法模式较为可取,将民事商事共同原则和内容纳入民法典之中,而将一些特殊的商事制度另行制定单行法规。
(二)商事主体1.商事主体概述商事主体主要分为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商业辅助人不是商事主体。
2.商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商法人。
2.1公司企业,包括普通公司和特殊公司,如金融机构。
2.2国有企业,狭义上仅包括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非公司型企业法人,不包括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
2.3集体企业。
3.商合伙3.1商合伙包括普通合伙、隐名合伙、有限合伙。
3.2合伙企业3.2.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2.2普通合伙企业:两个以上的人,如果是自然人需有完全行为能力;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表决时一人一票,普通事项过半数,特别事项一致同意;合伙人主要拥有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合伙人主要需履行竞业禁止、自我交易之限制、不利益行为之禁止义务;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用于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可以请求法院执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应办理退伙;新入伙,全连带;退伙分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后,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执业活动中,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债务,其他合伙人仅承担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责任。
商法考试大纲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商法》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一、期末考试要求本课程考试对象是远程教育法学专业本科的学生。
课程考试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和评价。
考核主要检测学生对本学科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规则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程度,其次,也适当评估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分析能力、表达能力和和市场经济基本理念方面达到的水平。
本课程考试的基本要求是检测学生对教材各章的基本内容和相关法律的主要制度和规则。
要求全面、准确地了解各重要概念、理论和法律规则的涵义、原理和方法,做到融会贯通,付诸应用。
本课程的考试还要求检测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务问题的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特别是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
二、组卷原则课程考试由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统一命题。
考试所依据的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远程教育高等本科教材《商法(第二版)》(王卫国主编),以及教材各章(除第一章外)所直接对应的法律法规。
三、试题类型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5%、35%、40%。
题型包括判断正误、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分别占卷面的10%、20%、15%、10%、15%、30%左右,根据具体情况作一些细微调整。
每种类型应有难、中、易的差别。
四、考核形式本课程采用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性考核包括 4 次平时作业和网上学习活动,形成性考核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20%。
终结性考核即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80%。
期末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
五、答题时限考试时间为90 分钟。
六、其它说明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一章商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1.商事关系的内容及相关的商人、商行为概念。
2.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尤其是商法与民法的区别以及经济法对商法的影响,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3.现代商法的各基本原则,商法的性质和特点,现代市场经济对商法的要求。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商法复习提纲整理(1)
商法复习提纲整理一、导论:1、英美法系法的主要渊源、法律划分、分布国家等主要渊源:(1)判例法。
主要特点:先例约束力原则。
判决理由对做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2)成文法---成文法必须通过案例法才能起作用。
英国成文法:由立法机关会议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条例。
美国成文法:联邦成文法和州成文法。
(3)习惯法---效用很小。
分布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
不包括:日本、苏格兰、美国&加拿大的某一小部分英美法系特征:没有成文法典、没有公法私法之分、重程序法轻实体法、重法官判例轻法律条文、陪审团制度、独特的技术术语。
“遵循先例”、“程序优先于权利”。
法律划分英国法: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美国法虽以判例为基础,但其制定法的比重和作用比普通法大得多,同样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二、合同法:1、要约消灭的情形有:(1)要约因超过要约规定的有效期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3)要约应受要约人的实质性变更而失效;(4)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或撤回而失效。
2、各国法律一致规定的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在订立合同时发生错误,就会产生合同无效或可撤消的后果?(1)英美法的违法合同下列三类协议是非法的,不构成合同:1违反成文法的协议;2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3不道德的合同。
凡属类似的非法协议,均是无效的,不构成合同,其法律后果是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2)大陆法的违法合同法国民法典:任何个人都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构成合同非法的有交易的标的物是法律不允许交易的物品,或者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德国:法律行为和和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中国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合同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重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商法复习大纲.doc
商法商法总论1商法的概念和特征所谓商法,在-•般意义上是指关于商人及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在严格意义上,乂是指以商事方法为主要手段,目的在于规范商事主体人格创制与商事营业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商法是倡导盈利的发展法:2、商法是权具经济意义的身份法:3、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4、商法是包含着大量强制规范的私法;5、商法是最具有开放性质得国内法。
2、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营业维持原则;2、商事营业利益兼顾原则;3、商事营业国家干预原则;4、商事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原则。
3、商事主体:商事主体乂称为商人,是指通过创制而享有商事法律人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事营业并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人。
我国商事主体的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合伙:又称为商事合伙或者合伙商人,是指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日的,而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投资而设立,并由合伙人与.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主体。
4、商事法律关系:指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并且呈现为个案形式的商事关系,由于受到商法的规范而其有商法的效力,同时还系商事生活法治化终极产性产物的社会关系类型。
5、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商人,而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商人。
2、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商事权利与商事义务;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行为。
4、抽象意义的商事法律关系所能够运用的救济手段,有信誉受损责任,财产补偿责任等。
5、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仅为二元形式的主体和客体,主体即为商人,客体便是商行为,从而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之三元化形成显著的区别。
6企业的性质:首先,企业属客体范畴,而非主体,作为一个财产的组织体,受商事主体的管领和支配,不具有人格意蕴。
在商法上企业被认为是法律的客体,也就是说,企业是一个财产概念,企业是商事主体经营和权利赖以存在的根基,是商事主体资格的依托,同时,企业也可以被视为权利的对象和商事经营的标的,因此可以被作为整体出售和租赁。
商法期末考试范围(word文档良心出品)
名词解释1、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2、商行为:是指营业行为与投资行为,其实施主体主要为商主体,还包括一般民事主体。
3、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登记、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4、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适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
5、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验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
6、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8、公司资本:专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9、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10、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11、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12、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链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13、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并归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14、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商法总论-复习纲要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概念1、商法中的商具有两重涵义:(1)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2、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3、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
商的四要素:(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二)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2、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有一个以商法位名称的成文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三)商法的特征(商法规范特殊性的认识)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
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
商人或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人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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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课程(模块)性质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商务管理专业课程之
一、是商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之一。
商法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商品经济国家中,中高等教育必不可少的一门学科。
作为与英国剑桥大学合作的课程,我们在设置商法的体系和内容时,主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一是考虑英国法律体系中商法的外延和内涵;二是考虑中国现有的商事法律法规框架;三是考虑考生的知识结构。
综合这些因素,该课程的教材《商法学》在体系上,兼顾了英国商法的传统,将合同法吸收了进来;在内容上,主要安排了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着重研究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含破产法)、证券法、合同法(含担保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及相关问题。
第二部分课程(模块)考核目标与内容
一、课程特征
在本课程的助学或教学中应当尽可能采用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从商业、工业、金融和政府机构取得实例,以提供适当的学习场景。
试卷中的问题将以本课程大纲中所确定的识记、领会和应用的有关要求为根据。
问题不超出大纲内容。
但是,考题将要求考生能够在熟悉或不熟悉的条件下理解并应用专业知识。
课程中的场景仅是举例,试卷可能在另一种条件下提出问题。
在授课过程中,应向考生介绍案例学习方法,以使他们掌握阅读、分析商事案例的技巧。
这些方法包括:
1.精读技巧;
2.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技巧;
3.SWOT分析法(S/W/O/T分别指优势、弱点、机会、威胁)。
在商务管理专业的助学或教学中,提倡采用案例教学和案例考核方法。
培养学生的上述技能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能使他们学习尽可能多的知识,还使他们能够在考试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
二、课程目标
本课程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使考生对商务管理中必须面对的法律法规在理论上有一个基本认识,在实践中基本上能够操作应用。
具体说,本课程的目标是:
1.使考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商法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了解中国的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现状;
2.使考生清楚中国现行商事法律法规,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3.培养和提高考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利用所学知识去解决商业活动及商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能够在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中自如应对。
学习本课程应当具备高中毕业生所应具备的语文基础知识,即能够阅读一般的法律文书并能够较清楚地表达。
三、课程目录
第一章商法总论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四章证券法
第五章合同法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七章海商法
第八章保险法
四、考核目标
试题可取自课程内容中的任何有关专题内容。
每个专题按章列出相应的内容;每章由若干节组成;每节又分若干“目”。
每个内容标题下列出内容细节,包括试题要求的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的各种内容。
专题是根据设定的学习顺序列出的。
当然,辅导教师和考生可以根据具体需要适当调整。
考核的能力要求由低到高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这四个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
其含义分别是:“识记”——能知道有关概念、名词、知识的意思并能够正确认识和表述;能记住各种法律制度涉及到的期间及期间的计算方法。
“领会”——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基本制度;能掌握有关概念、有关制度的联系和区别;能准确认识基本概念、原理、制度等特征。
“简单应用”——在领会的基础上,能用所学的知识点分析和解决较简单的案例或相关的法律问题。
“综合应用”——在简单应用的基础上,能综合所学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较复杂的案例和相关的法律问题。
五、课程(模块)内容
第一章商法总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商法的发展历史以及西方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情况;掌握商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明确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理解商人与商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熟悉商号、商事登记中的法律概念与法律程序等。
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伙、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法的一般理论;清楚合伙企业的设立、解散与清算程序;懂得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法律性质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财产的关系;明确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熟悉合伙企业中入伙与退休的条件及程序。
第三章公司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公司与公司法的一般理论和基本制度;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特征;熟悉公司的设立、合并、破产与清算程序;清楚各种公司的组织机构的安排与职责;了解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转让以及上市公司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了解《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证券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证券与证券法的一般理论知识,明确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理解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中的基本法律制度;懂得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法律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以及其它相关机构的运作规则。
第五章合同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知识;熟悉合同成立制度;理解合同的效力;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与合同保全的具体规定;懂得《担保法》规定的具体担保措施;了解合同变更、转让及终止的条件、事由和具体程序;清楚违约责任制度的详细内容。
第六章票据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票据法与票据的一般理论知识;清楚票据当事人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理解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有效要件;懂得票据权利义务的含义、产生及消灭制度;熟悉票据抗辩制度、票据丧失补救制度及票据运作的具体制度;明确票据伪造、票据
变造的含义、构成及法律后果。
第七章海商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海商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懂得船舶在海商法中的地位以及与船舶相关的权利内容;熟悉船舶租用合同、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规定;了解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制度。
第八章保险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保险法和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熟悉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清楚有关保险业的主要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