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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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一、诉讼监督概念的界定
关于诉讼监督的界定,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是法律监督权,因此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以及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活动等都是诉讼监督。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监督应当仅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也包括通过批捕、起诉、侦查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但不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本身,也不包括对诉讼活动之外实施的职务犯罪的侦查。
二、我国诉讼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尽管现行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原则,这种诉讼监督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存在着种种缺憾。
(一)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没有过多规定,这就造成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笼统的规定过于宽泛,造成工作中捉襟见肘,无所作为。其次,检察机关本身定位有偏差。在检察系统中重公诉、轻监督的思想由来已久,这就造成在诉讼监督的定位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诉讼监督的重点不突出,许多监督的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澄清。
最后,执法机关中监督与配合、监督与办案的关系处理不善,也导致了诉讼监督职能的虚化。执法司法机关互相配合既是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诉讼监督工作中,监督与配合、办案的矛盾,主要体现为重配合、轻监督的问题,有时为了顾及工作的顺利开展,碍于情面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监督职能的虚化。
(二)诉讼监督机制不完善
作为诉讼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对于诉讼监督的贯彻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配合机制不健全,体现在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检察院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还不深入,信息共享不够通畅,工作衔接不够到位,甚至还有“扯皮”的现象发生。二是在部门职责分工上,部门间职能设置不尽合理,部分环节职能重复,责任模糊不清。
(三)在诉讼监督的具体实施上,监督不力
首先,重视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轻视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即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人民法院的监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时,主要侧重于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监督很少。
其次,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侧重于案件实体问题的监督,轻视对于案件诉讼程序问题的监督。在实践中,在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时,更侧重于案件实体问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对案件定性的认定是否准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四)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缺少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但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不能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那样行使同样的监督职责。公诉部门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一方面碍于本系统的关系,不愿意监督。另一方面,公诉部门不能象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那样,可以复核案件,对于本系统的案件只能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此外,除了体制上和检察系统内外原因,诉讼监督的不利状态有些也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有关,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充分有效地发挥,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也使诉讼监督长期以来成为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
三、完善我国诉讼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诉讼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新形势下的重要性已毋庸讳言。但当前诉讼监督工作在实践中所遭遇的诸多问题说明,诉讼监督工作亟待加强与改进。
(一)制定诉讼监督的法律制度
1、明确诉讼监督的范围、责任主体等基本问题。诉讼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这一范围有两层含义:其一,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公诉及自诉等各种诉讼类型;其二,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及诉讼调解等各个诉讼环节。
2、将诉讼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细化,便于实践操作。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因此对于诉讼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3、建立健全诉讼监督工作内部整体联动机制。内部整体联动机制指的主要是检察系统内部上下级及各部门间在开展诉讼监督过程中的相互协调、配合与监督机制。要针对各个诉讼环节的不同任务和特点,明确检察机关及其各部门的权力与义务。具体而言,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压力、困难或者情况重大复杂的,加大督办、指导力度,必要时直接派人参与办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正确的
监督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执法司法机关督促其下级机关纠正;认为下级院监督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其予以撤销,并通知同级执法司法机关;重视抗诉案件上下级院配合机制的建立,增强抗诉力度,提高抗诉准确率。
(二)全面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
全面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检察人员的素质,加强对诉讼程序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加强公安机关和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尤其是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要端正思想,提高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操作,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完善诉讼监督机制
一是要完善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对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和反馈。加强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商,联合制定有关诉讼监督工作的文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二是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配合机制。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内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侦结反馈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侦查部门以外的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并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各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属于本业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四)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无论是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适时地宣传法律,宣传与本案有关的法律知识,包括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使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更多地了解法律。特别是诉讼程序方面法律的有关规定,让人民群众监督诉讼,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保障人民诉讼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