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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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点】关于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2018)

【法律观点】关于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2018)

【法律观点】关于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2018)第二条和第六条,建议准确界定收费公路的定义【草案原文】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通过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六条第二款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修改建议】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通过依法行使收费公路权益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收费公路权益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理由说明】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上述法律条文对收费公路的定义只限于收费权,而不包括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表述不够全面和准确,也与《修订草案》后续章节的法律条文不一致,因此建议统一修改为收费公路权益。

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议参考政府收费公路的规定,经营性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再设置具体的年限要求【草案原文】第十一条第二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

【修改建议】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综合考虑投资额、投资收益、养护和运营管理成本、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可以延长”。

【理由说明】1、“十二、十三五”期间,高速公路新建项目位置偏远,预测车流量偏小,且受近年来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人工、材料价格及征拆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加上项目区位复杂,桥隧比例加大,建设成本高,每公里负债规模倍增,建设成本高,投资收益很差,根据项目财务评价,多数项目在25年的经营期内根本无法回收投资成本,部分项目基本无法偿清债务本息。

此外,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施工期间,受车道封闭、行车道宽度变窄、施工路段限速等因素制约,高速公路实际通行能力明显下降,车辆分流情况也较明显,尤其是大货车分流比例较大,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影响较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

2015年,交通运输部曾组织开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修订工作。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又发生了深刻变化。

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修订工作基础上,又开展了深化研究,于2018年底前,围绕《条例》修订工作先后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9年4月正式交司法部研究办理。

一直以来,《条例》的修订工作备受社会关注,为此,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近期解读了修订要点。

百《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要点解读®文I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虞明远▲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一方面,按照《预算法》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求,政府收费公路采取发行专项债券形式,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

改变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

另一方面,规划项目筹融资能力明显减弱。

不少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导致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部分已纳入PPP项目库的建设项目难以落地。

▲现行《条例》制度设计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债务风险不断累积近年来,收费公路收入与成本倒挂问题突出,收支缺口呈逐年扩大趋势,累积债务余额也逐年扩大。

2019年,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61535.3亿元,增长8.1%,收支缺口4849.8亿元,增长19.2%。

按照现行《条例》,高速公路如果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因此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现行《条例》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目前,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解决,平均路况良好率为99.6%;非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燃油税资金解决,由于资金存在明显缺口,约有40%的普通公路路况处于中差水平。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2001-11-22 17:25:03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阅读63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今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具体看,收费期限拟作如下调整:(一)有关高速公路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

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新闻多一点】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201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文

201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文;日前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收费公路正处于加速成网的关键期,充分吸纳社会意见后,交通运输部正在遵循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加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欢迎大家阅读查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

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收费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一)高速公路;(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国家确定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doc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doc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交通部的消息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了地方法制办意见,上报国务院。

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未来将构建“收税”与“收费”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兼顾公平与效率。

下面随一同了解下具体情况吧。

我国收费公路入不敷出的状况日益严重。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的xx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xx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总额为4097.8亿元,与xx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总收入净增181.8亿元,增长4.6%。

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为7285.1亿元。

与xx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净增1798.0亿元,增长32.8%,收支缺口进一步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全国收费公路的亏损一直在成倍扩大。

xx年通行费收支缺口到达3187.3亿元,比xx年的1571.1亿元翻了一番。

另外,收费公路的债务规模也在扩大。

与xx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净增6042.3亿元,增长15.7%。

随着大批收费公路收费期满,交通部开始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规。

然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版一直“难产”。

xx年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完成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于xx年12月17日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正式上报。

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求了国务院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xx年8月国务院提出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xx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开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xx—20XX年)》提出,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标准,并要求在xx年年底前完成。

据了解,最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版本将按照“用路者付费、差异化负担”理念,构建“收税”与“收费”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兼顾公平与效率。

新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新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新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6新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6年8月9日,交通运输部就人大建议第4147号关于要求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和人大建议第1306号关于优化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费政策的建议进行了答复,交通运输部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上报国务院,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拟对收费公路范围、期限、标准及减免等事项重新作出统一规定。

对于加快取消收费公路,交通运输部则表示,由于国家财政资金保障仍然不足,还需要继续利用好收费公路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方案已形成全部取缔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答复中指出,198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政策,打破了我国公路建设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体制束缚,极大地调动了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公路运输保障。

在收费公路发展过程中,部分公众对收费公路政策提出一些质疑,要求尽快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加快取消公路收费。

对此,交通运输部表示,由于国家财政资金保障仍然不足,还需要继续利用好收费公路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近年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收费公路政策评估研究,积极规范收费公路管理。

一是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截至目前,除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五省(区)外,其他省份均已全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二是大力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顿,全部取缔了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

三是积极开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经过深入调研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目前已经形成修订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此外,“对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隧道以收费公路模式实施建设,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交通运输部表示,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方案中已有充分考虑。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加快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通过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筹集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方式筹集养护、管理资金,回收建设投资成本。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应当坚持规模适当、风险可控、投资多元、监管有效的原则,鼓励追求低风险、长期限投资回报的资本金投资收费公路。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损害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财政承受能力、债务规模、收支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时,应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听取意见建议。

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在公路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时,属于收费公路的,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进行审批或者核准。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技术等级要求。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融资和偿债能力。

第八条政府通过举债方式建设或者依法收回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统称政府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取得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统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建设、养护和运营政府收费公路,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法确定的法人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路政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3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除该条中有关设立“公路征费稽查站卡”的规定,并将这一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三、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对其他条文的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稿《收费公路管理》的修订稿已经提交给国务院,现在国务院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下面就先带大家了解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希望大家喜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

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二章收费公路的设立第六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立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

收费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建设成本、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实施步骤。

第七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里程要求:(一)高速公路;(二)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三)独立桥梁、隧道,长度1000米以上。

国家确定的东、中部省、直辖市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收费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包括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评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评

49《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评2018年12月20日发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最主要的改进在于:第一,考虑到财税体制改革对政府还贷路的影响,通过引入政府举债的思路,将政府还贷公路改变为政府收费公路,彻底改变了政府主导的投融资模式;第二,将到期的政府收费公路与经营性收费公路纳入统借统还的管理范围,完善了政府债务的偿还机制;第三,创造性地提出了养护收费的理念并明确了管理思路,为高速公路的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第四,通过信息公开,强化了社会监督和管理,可以改善社会各界对收费公路的偏见。

以上几点较为妥善地解决了收费公路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在修订过程中能够逐一落实,将为我国高速公路的中长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除了以上主要改变之外,修订2018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修订草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的修订,是关系到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总体态势的重大事项,也必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笔者研读了修订草案后,对相关意见进行了整理。

文 中国公路学会交通投融资分会副秘书长 王利彬草案还着力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建立收费公路发展的刚性约束机制;提出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明确要求;完善了统借统还制度等创新。

本轮修订草案亮点纷呈,已经不是对当前有效的《条例》的局部完善,而是一次全面的重构。

对比“条例”,本轮修订草案在以下几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

体现了收费公路管辖权上收的思路修订草案第九、十两条明确了无论是政府收费公路还是经营性收费公路,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辖。

这可以说是对高速公路或收费公路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

从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来看,按照修订草案的要求,收费公路必须是高速公路;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中同时提出,收费公路占公路总里程的3%左右。

而根据2013年8月30日经国杭瑞高速金公路沙特大桥 黄超/摄责任编辑/杨燕 美术编辑/李仪灵DOI:10.13468/ki.chw.2019.03.020/Feature Report速递50务院批准并正式印发的《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来看,未来我国公路网总规模约580万公里,以3%计算的话,收费公路也就是高速公路最大规模约为17.5万公里。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收费公路坚持公益性、金融属性、公平公正等原则,是通过对公路使用者直接收取车辆通行费来补偿公路建设及维护投资的一种公路基础设施成本回收方式。

下文是最新,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第九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价格、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管理行为,提高公路运营效率,维护公路安全,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管理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专供机动车行驶的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等。

第三条公路管理条例所称的公路管理,是指对公路进行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监管和安全管理等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公路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路通行畅顺、安全有序,确保交通运输的正常进行,提高人民群众的出行效率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公路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各类公路的布局和建设。

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社会需求、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等因素,科学制定和调整。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履行环境评估、土地征收、规划审批等程序,确保建设合法合规。

第八条公路建设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效益导向,提高工程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三章公路维护与养护管理第九条公路维护和养护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保障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公路维护和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保持公路的平整、洁净、无障碍。

第十一条公路维护和养护应当注重防治交通事故和道路塌陷等安全隐患,确保公路安全稳定。

第四章公路运营与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公路运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路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公路运营者应当提供及时、准确的交通信息,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交通指导。

第十四条公路运营应当积极推广电子收费和智能交通系统,提高通行效率。

第五章公路监管与处罚管理第十五条公路监管应当加强对公路运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保障公众权益的维护和实现。

第十七条对违法违规行为,公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公路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章公路安全与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公路安全是公路管理的首要任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路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实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高效、适度规模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实行公路管理制度,加强公路技术标准化工作,推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公路和其他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

第五条公路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公路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惜公路,维护公路设施和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七条国家对于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实行资金投入和收费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路建设和管理改善。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发展,加强公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互通,不断提高公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交通运输的要求,编制公路网规划,并按照规划逐步实施。

第十条公路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设计,灵活运用技术手段,优化公路线路,提高公路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应当注重环境保护,保护自然生态和文物古迹,减少和避免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所需土地,应当征收、占用或者租用,经依法补偿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公路管理第十三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国家公路、省级公路、县乡公路、村道和其他公路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公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公路使用手续,缴纳公路通行费,保证公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监管,依法对公路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纠正。

第十六条公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公路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公路设施损坏和人员伤亡。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_办法_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_办法_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收费公路坚持公益性、金融属性、公平公正等原则,是通过对公路使用者直接收取车辆通行费来补偿公路建设及维护投资的一种公路基础设施成本回收方式。

下文是最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最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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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
我国收费公路入不敷出的状况日益严重。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的`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
收入总额为4097.8亿元,与2014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
费总收入净增181.8亿元,增长4.6%。

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为7285.1亿元。

与2014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支出总额净增1798.0
亿元,增长32.8%,收支缺口进一步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全国收费公路的亏损一直在成倍扩大。

2015年通行费收支缺口达到3187.3亿元,比2014年的1571.1亿
元翻了一番。

另外,收费公路的债务规模也在扩大。

与2014年相比,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净增6042.3亿元,增长15.7%。

随着大批收费公路收费期满,交通部开始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规。

然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版一直“难产”。

2015年8月20日,交通运输部完成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
订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并于2015年12月17日将《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修订送审稿)》正式上报。

201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收费
公路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征求了国务院部门和各省(区、市)人
民政府意见。

2016年8月国务院提出尽快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科学合理确定公路收费标准,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
路收费。

2016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
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提出,抓紧修订《收费
公路管理条例》,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
费标准,并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

据了解,最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版本将按照“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理念,构建“收税”与“收费”并行的两个公
路体系,兼顾公平与效率。

其中,非收费普通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由
公共税收和一般预算负担,占公路网总里程的97%左右;以高速公路
为主的收费公路建设和养护,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负担。

根据最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政府收费公路偿债期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债务规模、利率水平、养护运营
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偿债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偿债期和经营期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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