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材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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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材三问
——兼及认知李诫
杜 启 明
(河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 郑州 450002)
[关键词]《营造法式》;材分°制;李诫
[摘要]北宋国家营造制度《营造法式》中材分°制是否法于古制、为何种设计模数及材等、为何不匀等三个重要问题长期困惑着学术界。

本文从编修《营造法式》的社会背景及目的角度进行了探讨,认为此三个问题是主持编修者李诫为实现北宋最高统治者严厉打击社会营造侈靡之风而刻意为之的,从中反映李诫智胆过人的另一面形象。

中国建筑体系成熟于有宋,其重要标志,便是产生了全面、科学、系统的营造理论——《营造法式》(下简称《法式》)。

《法式》之最伟大成果,是制订了建筑营造模数制——材分°制,简称材。

这一制度,比欧洲建筑模数制之出现早数百年,且以其独特的丰富内涵,至今仍震憾着世界建筑界。

对宋材分°制之研究,是《法式》研究之核心。

几代学人数十年艰辛,似已释然。

然细究之,却发现在对最基本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大的遗漏;一些定论,屡现偏颇,难以自圆;对宋材分°制隐含的社会意义,更流于浅尝之弊。

笔者每读《法式》,愈感一些问题不可再回避,乃择其三,借此一隅,与方家共商。

一 宋材为何者祖
宋材为何者祖?此问题似绝无疑义。

其证有二:
一是《法式》总纲之证。

《法式》卷第四·大木作制度开篇即定材制,其材条曰:“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祖。

材分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之后列各材等尺寸,讲明何规模建筑用之。

文末更详述:
“各以其材之广,分为十五分°,以十分°为其厚。

凡屋宇之高深,名物之短长,曲直举折之势,规矩绳墨之宜,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

①卷首为总纲,言之凿凿,焉敢疑之。

二是学界先驱之论。

梁思成先生治学严谨,注意到《法式》并未交待材等与建筑规模间之数据关系,推测为先定建筑规模等级,之后取相应等级材等,但每每为二者比例失调,空间安不下梁栿而苦之,却不刻意牵强,坦然遗问题于后人②。

陈明达先生后半生为解梁先生之惑,倾其心血作《营造法式大木作研究》,“还原”出
了建筑面阔、进深、柱高、出檐等建筑设计的材分°模数③。

后人皆以为定法。

但逐读《法式》大木作制度各条,却悚然发现,《法式》前后居然内容不合。

(一)屋宇高深之定。

其言实应指建筑平面、立面设计尺寸。

《法式》中,建筑之面阔、椽架进深、柱高、出檐等一切建筑设计,俱以丈尺为则定之;屋架举高,更以通进深所得丈尺按比例计之。

无一处与材分°发生关系。

(二)定曲直举折。

《法式》卷第五·大木作制度二·举折条所云之法,亦为以前后 檐枋中线距离之比例取各类建筑之屋顶举高,然后以举高按比例下折,使屋面圜和。

亦以丈尺为则计之。

(三)关于名物之短长。

《法式》中,惟拱身之长,以材分°定,其余构件长短,俱随建筑数据,即以丈尺为则计长。

(四)绳墨之宜。

至于放线事宜,也只有部分构件局部外轮廓形状放斫造线时方以分°计之。

余随丈尺。

倒是材条文内未及者——大木构件的断面数据俱以材分°为祖,占了其下制度的主要篇幅。

由是可知:宋材分°制应为大木构件断面设计之祖,为一结构设计模数④。

为何纲目内容不合?若确存在建筑模数与结构模数的换算关系,又为何不明示之?是李诫之大疏?绝无可能。

李诫治学严谨缜密,营造技艺精湛,奉旨编修,诸精英惶惶然三年,开卷即纲目若此不合,动摇全书之根本,是不可想象的。

且览全书正文数千条,其严谨翔实,世所罕见,惟此见丑,更难理解。

笔者认为,此乃李诫为实现最高统治者“关防工料”之目的而刻意为之。

其一,有宋皇帝两度出面,诏编修《法式》,乃痛恶下属营建淫巧侈靡,材用无度,贪贿无禁,国家经济濒危之现状,为挽救国家经济而亲自布署的事关国家兴亡大计的营造法规勘定工程,其本意在于纠正“弊积因循,法疏检察”⑤之现状,实现“关防工料、最为要切”⑥之目的。

熙宁年间(1068年~1077年)神宗皇帝就下诏,要求编修《营造法式》,至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成书,试行六年之结果,“以元祐《营造法式》祗是料状,别无变造用材制度;其间工料太宽,关防无术”⑦,又任命李诫担此重任。

可见皇帝决心之大。

皇帝的决心为李诫大胆禁侈吃了定心丸。

其二,李诫为营造专家,深知关防工料之要诀即禁靡关键之处何在,即除控制用工定额外,对建筑本身而言,仅定构造之简捷科学、构件断面大小、雕饰之多寡还不行,还须使材分°制与建筑规模大小发生关联,才能达到最好的控制效果。

但李诫肯定知道用材分°制做建筑设计是不科学的。

自古以来,建筑的设计是以源自人体尺度的丈尺为设计单位的,以人为本的设计才是最科学的。

材分°制尺度过小,只可与建筑某一部位尺度发生比例换算关系,以此做结构断面设计,不可直接用来设计建筑。

更何况,构件断面的大小或曰材的大小与建筑规模的正相关不是绝对的,一座建筑构件的断面大小(材之大小),是由进深跨度决定而不是由面阔决定的,开间少、进深大,亦须用大材,而在控制进深、层高且室内尽量不减柱、均布荷载的情况下,开间数量却可以不受材等的大小限制,所以,若明示了二者间的比例换算关系,则不仅会出现以不愈制的小材等建造大面积建筑的漏洞,建较小的建筑使用大材反而也可以有法规上的理由,这就失去了编修《法式》的初衷。

于是,推测李诫大胆地使用了先入为主(总纲在先,自不疑目,何况技术上的问题外行也看不懂)之法,模糊关系(即不明示建筑设计模数丈尺制及与构件断面设计模数材分°制之间的比例换算关系)之法,利用人们建筑规模大用材即大的惯性思维,大胆地在总纲中将建筑规模等一切营造事宜与材分°制之间划上了等号,既控制了构件断面,又控制了建筑面积,以实现皇帝的意愿。

从历史上未载疑者甚至至今诸多学者仍在循着李诫的导向苦苦求索而不得其果的事实看,李诫确实达到了目的。

故宋材应仅为大木构件断面设计之祖,非为建筑设计之祖。

二 宋材制是否法于古制
不管朦胧的亦或明晰的,不管以何种形式出现,人类自创木构建筑始,用材大小及质量问题便随之出现。

《吕氏春秋》:“夫大匠之为宫事也,景小大而知材木矣”⑧,谓此也。

北宋材分°制极具特色:材有两个数字——广与厚,形如枋之断面,至今世上无双。

有解为黄金率者,公认此断面之木材可发挥其最大承载力作用。

“材上加栔谓之足材”,“栔广六分°,厚四分°”,广厚二数亦为3:2比例。

这样,就有了三级数字:材之广厚;栔之广厚;分°。

共中前两者数字是二维的,即有两个方向的数字,这种精细的材分°制,有效地控制了工程料量,确可起到节俭、关防工料之功效。

宋以前有否如宋之材分°制?李诫的答案似为肯定。

他于《法式》总诸作看详云:“今编修到海行<营造法式>……计三百五十七篇,共三千五百五十五条。

内四十九篇,二百八十三条,系於经史等群书中检寻考究”,在诸作异名中又具体云:“今
按群书修立‘总释’,已具<法式>净条第一、第二卷内,凡四十九篇,总二百八十三条。

……材,其名有三:一曰章,二曰材,三曰方桁”⑨。

方桁者,即《法式》斗拱中枋子也,广厚并如材。

李诫由此为证明《法式》中的材分°制法于古制留下伏笔。

李诫在《法式》卷第一·总释上·材条中,列了八条依据,以证宋材源于古制。

然而细读八条依据,顿生疑窦。

首先是所引典章中之“材”字,并非全部指模数之材,大部颇有“木材”、“材料”、“质量”之含义。

如:
《周官》:“任工以饬材事”。

《史记》:“山居千章之楸”。

班固《汉书》:“将作大匠属官有主章长丞”。

李诫注云:“旧将作大匠主材吏名章曹椽”。

又《西京赋》:“因环材而究奇”。

弁蘭《许昌宫赋》:“材靡隐而不华”。

其中三条,似可与材分°制度有关,尤其是《傅子》所载,是李诫证明材栔制古已有之的最关键证据:
《吕氏春秋》:“夫大匠之为宫室也,景小大而知材木矣”。

《说文》:“栔,刻也”。

李诫注:“栔音至”。

《傅子》:“构大厦者,先择匠而后简材”。

李诫注:“今或谓之方桁,桁音衡;按构屋之法,其规矩制度,皆以章栔为祖。

今语,以人举止失措者,谓之‘失章失栔’盖此也”⑩。

但《吕氏春秋》所言之“材”,虽隐约有模数之含义,但很难就与《法式》之材分°制拉上直接关系,更何况原文“材”字后又有“木”字。

《说文》中之栔,不过是刻的意思,亦与宋材之栔本义相去甚远。

《傅子》文中的“材”,李诫解为“方桁”,即《法式》中斗拱中之枋子,以与前面所述《法式》总诸作看详文所云之“材”之别名相呼应。

宋材分°制中,枋子断面为一材之广厚,由此证明宋材分°制源于古制。

笔者考原文,知非也。

《傅子》·授职篇本意言任命大小官职如同构屋选用大小之材,“夫构大厦者,先择匠,然后简材……大匠构屋,必大材为栋梁,小材为榱 ,苟有所中,尺寸之木无弃也,非独屋有栋梁”11。

仅指材料之大小而已,并非如李诫所言为“方桁”。

难道李诫又在重大事项上疏漏了一次?《傅子》·授职全文不长,李诫不可能在不通读全文的情况下就将文中之材与方桁划等号,定为模数之材。

更为奇者,李诫并未引出古文中材即方桁之证,而将《说文》之“栔”也拉入经史之证,就不免有牵强拼凑之感了。

宋之前,有否如宋如此精缜之材分°制?从古籍中,答案是否定的。

前引《吕氏春秋》所记,只可知秦时建筑规模与构件大小及质量呈正相关关系。

许嵩《建康实录》记孙权建太初宫:“十年春,适南宫,改为太初宫。

诏移武昌材瓦。

有司奏武昌宫已作二十八年,恐不堪用,请别更置。

帝曰‘……建康宫乃朕从京来作府舍耳,材柱率细,年月久远,尝恐朽坏。

今武宫材木自在,且用缮之’”12。

文中知:一是材与柱并提,应确切指横向布置即梁枋类承重构件;二是建康宫与武昌宫构件断面一小一大,似当时用料大小即用材规格尚无一统标准。

《洛阳伽蓝记》载陵云台楼观采用以称量构件重量之法求结构平衡之例,说明是时尚未以两维尺寸对构件断面(某种程度上可以讲是重量)进行控制的办法13。

唐代建筑实例中可看到,梁架节点处斗拱为不可缺之物,欲与斗拱交,则梁枋皆须与斗拱构件之高度保持比例,模数之感觉较明显,但于古籍中,仅出现“内槽”字样,并无明确的材分°制记载14。

李诫在《法式》中,透露出了之前的真实状况。

《进新修<营造法式>序》言当时“不知以‘材’而定‘分’,乃或倍斗而取长。

弊积因循,法疏检察”,《劄子》文曰:“准绍圣四年十一月二日敕:以元祐《营造法式》祗是料状,别无变造用材制度;其间工料太宽,关防无术”15。

当时肯定无统一、科学、严格之材分°制。

最可说明《法式》之前用材制度不统一者,乃《法式》卷第二·总例之最末一段话:“诸营缮计料,并於式内指定一等,随法算计。

若非泛抛降,或制度有异,应与式不同,及该载不尽名色等第者,并比类增减。

其完葺增修之类准此”16。

时李诫所看到的,当有许多较宋更早的建筑实例,因“制度有异”,故需对其修葺原则加以特别说明。

李诫为何牵强附会,将材分°制说成源于古制?问题的最终解决还须从编修《法式》目的入手。

宋代开坊墙,辟铺面,建瓦肆酒楼,水陆两路汇通天下,禁锢首开,势不可挡,王公大臣竞相兴筑不已,花囿之众更为泛滥,官吏侈靡贪贿之风日盛,争以侈丽高广夸尚,国力渐不能支。

弗无禁也,屡禁不止,由是神宗哲宋两次下诏编修《法式》
以制之。

李诫聪敏过人,知仅靠皇帝和法规制度还不够,尤其材分°制是控制侈靡之最关键内容,乃观有宋理学兴盛之风,及时祭出“考阅旧章”之大旗,言明《法式》之材分°制系“考究经史群书”而得,牵强附会,甚至不惜以作伪之举,为关防工料助阵。

由是可见有宋一代营造侈靡之风兴盛难禁到若何程度。

由此可见,《法式》材分°制中关于材的“考阅旧章”,只不过是李诫欲达初衷而采取的一种智胆过人的手段而已。

如宋之材分°制,之前未见,应自李诫编修《法式》始。

三 宋材等级差为何不匀
宋之材分为八等,但以具体数字排之,却并非等距排列,以材厚计,图示如下:
《法式》材等分组分析
材等: 1 2 3 4 5 6 7 8
尺寸(寸):6 5.5 5 4.5 4 3.5 3 2 1 0
从中看出:一~三材等、六~八材等间,各以增减半寸为率,即一寸间以半寸为率等距排列。

而在四寸~五寸之一寸间,排列着三~四~五~六级材等,且其间更以4:4:2之比,又作不等距排列,颇令人费解。

梁思成先生注意到这一现象,从纯技术角度理解为三组,“八等材明显地分为三组:第一、第二、第三等为一组,第四、第五、第六等为一组,第七、第八等为一组”。

又说:“我们可以大致归纳为:按建筑的等级决定用哪一组,然后按建筑物的大小选择用哪等材。

但现存实例数目不太多,还不足以证明这一推论”17。

这种分组,若不赋以令人信服的科学计算数据为证,尚不足以令人信服。

《法式》这种材等级差不匀的序列排列,的确令人生奇。

案《法式》·大木作制度卷一·材条,使我们知道,一~三等材多用于殿;四~六等材多用于厅堂;七~八等材多用于亭榭、装饰。

材等似与建筑类型有关18。

但这并不能说明问题,因为它们之间完全可以均匀地排列材等。

倒是《法式》大木作功限中透露了珍贵的信息——材等、建筑类型原来与建筑使用者身份有关,这才是问题实质所在。

《法式》卷第十九·大木作功限三·仓廒·库屋功限条注云“其各件以七寸五分材为祖计之,更不加减”,继之又云:“常行散屋同”。

在常行散屋功限条下注:“官
府廊屋之类同”,也就是说:官府廊屋、常行散屋、仓廒、库屋可达三等材规格19。

其下营屋功限条注出:“其名件以五寸材为祖记之”20。

这倒又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发现,因为我们知道《法式》称“材”时指单材材广尺寸,而《法式》八等材中并无材广五寸之材,按序排之,所言营屋等级在七、八等材之间。

再下,又有拆修、挑、拔舍屋功限条,其文曰:“拆修铺作舍屋,每一椽……斗口跳之类,八分功;单斗只替以下,六分功”21。

为设很简单铺作结构的舍屋,位应列第八等材——施铺作多之小亭榭之下。

将上述卷第十九功限诸条所得与卷第四材条所言共列一表,结果如下:
《法式》材等与适用建筑对照表
一个较为清晰的建筑使用相关利益者的分布图表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即:一~三等为一组,其主人应为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族。

之所以将第三等材划入该组,乃因《法式》中,一组建筑应由三级材等的建筑组成,即“第一等:广九寸,厚六寸……殿身九间至十一间则用之。

若副阶并殿挟屋,材分°减殿身一等;廊屋减挟屋一等。

余准此”22。

案功限条所见,第三~六等应为一组,为官府及国家机构所用。

此组数量极其庞大且难以控制。

第三组,即第六~八等(含功限所及之另两等),性质主要为兵营、较讲究之舍屋、园林建筑小品。

其数量虽不少,但因规模小、构造简,价所费有限。

也就是,每一寸间分为一组,其中第三、六等材者交叉进入了前后两组。

第一组由三级材等组成,第二组有四级材等,第三组有三级材等。

其主人身份依次主要为:皇族——官宦、政府组织——军队及一般公众。

园材建筑小品可用于各阶层。

很显然,数字不匀的背后,是一场激烈的角力,是当时复杂社会背景的另番表现。

李诫按照皇帝的旨意,毫不手软地对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王公大臣官宦阶层进行了重点限制:一方面,将皇帝之殿堂规格凌架于其头上,令其不敢僭越;一方面,缩小材等级差,特别是,李诫巧妙地利用一组建筑只允许有一座建筑使用最高级别的材等与建筑规模的封建宗法制度规定,名义上官府最高可享受三等材规格,实际上,大量的建筑却被摒退至最高四等、五等材之规格。

利用这几种措施,把这个对国家财力影响最大、最难控制且又最易出问题的利益集团所使用的建筑规模与材等禁锢在一寸之间,籍此缩减国家财政支出,其矛头所向之直接,态度之坚决,力度之大,令人叹服。

结语
从上述有关北宋材分°制三个问题的分析中可看出,李诫是一名为了国家利益而敢作敢为之人。

他目睹当时社会各级官府营建华丽侈靡之风无禁、国力不支之危状,奉旨重别编修《法式》,自有神圣使命感。

为了达到关防工料、规范秩序之目的,他不惜讹解古制以为制法之理论依据;不惜纲目内容不合,将建筑模数与结构模数之间的关系模糊处理,利用技术知识的优势维护材分°的科学地位;不惜利用人们
惯性思维误区,将用材等第与建筑规模合为一体,而且断然在王公贵族面前横下建筑规模上限(帝宫规模);不惧高压和可能带来的灾难,公开将国家最难以控制的官府等建筑规模用材级差压缩在一寸材厚之间。

展现在读者面前的李诫,并不单为一博学多识、思维缜密、勤于实践、不耻下问的学者形象,其冒着牺牲名份甚至生命的危险,敢于为国家利益挺身而出的大无畏爱国精神,更值得后人永远敬重。

注释
①④⑤⑥⑦⑧⑨⑩15161819202122宋·李诫撰:《营造法式》,商务印书馆,1954年。

②17梁思成著:《营造法式注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3年9月。

③陈明达著:《营造法式大木作研究》,文物出版社,1981年。

1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傅子·授职》,商务印书馆,1986年。

12李书钧编著:《中国古代建筑文献注释与论述》,机械工业出版社,1996年。

13范祥雍著:《洛阳伽蓝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14唐·段成式:《寺塔记》,人民美术出版社,1983年。

Three discussions about the construction system of Cai
——with a comment made on Li Jie
Du Qiming
(The Ancient Architecture Preserv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of Henan Province Zhengzhou 450002) Key words: the construction system of ancient architecture;the system of Cai and Fen;Li Jie Abstract:To the system of Cai and Fen in the construction system of ancient architecture as the state construction system of the North Song dynasty, it is a puzzle to many researchers if it learned the former, which kind of design system it is and why the scale is not equality. This article thinks they are done on purpose by the writer, Lijie, to confine strictly the luxury atmosphere at that time based on the social background and aim of this book’s writing, and it mirrors other appearance of Li Jie with great wise and cou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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