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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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A欠B100万元,以汽车抵押,破产时, A还B100万元后,可将汽车取回,但要公平, 不能只对B100%还同时对其他债权人没有 100%偿。那不行。因为A不还B100万元, B只能卖汽车,卖汽车可能只卖70元。 例2:出资不实:ABCD共设立甲,其中B应 出资100万元,只出资30万元,令其补交, 但如果只补交10万元,另60万元ACD补交, 因出资不实其他股东连带责任。补交的70万 元均为破产财产。 例3:未按期出资:如上例D2年内还差30万元 未出齐,则令其补交,补交的是破产财产, 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五、管理人制度(08年新增,人员报酬等) • 管理人: • ①管理人(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中介人, 执行机构)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 • ②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出。 • ③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 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 ④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其报告职务 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 ⑤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
•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 1.管理人的资格 •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 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3)一本案有利害关系; • (4)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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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经审结尚未执行的案件: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查封、 扣押、冻结)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解除查封的楼计入破 产破产,债权人依据法律文书申报债权。被查封的非原设担保的 5.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案件: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后,继续 进行。确定债务后回来 6. 受理后,未开始的其他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法院提出。其它特 别管辖不起作用。约定仲裁方式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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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职责限制 下列行为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三、 破产申请 (申请是破产程序的唯一依据。法院不得主动) 1. 申请人: ①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②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不主动要求和解) ③清算组: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对正常公司终结 进行清算时,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与 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方案经全 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法院可予以认可。按此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向 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但债权人对债务 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 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 本章近三年注考平均分值10分 • (新《破产法》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自07年6月1日施行。) • 破产是法院为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为目的的审 判上的程序。不能全部清偿债务不一定必须走 破产程序,之前可以庭外调节,即便进入破产 程序债务人也可通过和解或债务重整化解危机, 以免被清盘出局。(破产预防)。 • 破产法体系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预防(和解和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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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根据规定,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 A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B 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C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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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 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设定担保的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务人取得的财产。 •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叫破产财产。债权 申报与确认
2.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A: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 无法清偿债务。 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 产,无法清偿债务。 C: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只要求一个债权即可。 D: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E:其他
例:下列哪些可破产?多 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债务人提出申请,且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 可判断) C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权人提出申请,但资不抵债通过形式审查不 易判断) D 资不抵债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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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受理申请前3年内,是债务人的固定中介机构 ③受理申请前3年内,为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 ④受理申请前3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 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 关系 ⑤受理申请前3年内,曾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⑥与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或者近姻亲关系 ⑦法院认定的其他
二、 破产原因 1. 破产界限 达到什么程度构成破产。(12年新解释)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且全 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全部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常报表显示资不抵债):适用于 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 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通常为主动破产) 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通常报表不显示资不抵债) :适用于债权 人提出破产申请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资不抵债 情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通常为被破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我的还我)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 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应当要求该 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限制。不能说不到2年的出资期限不交。 •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 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 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可以通 过清偿债务(以质物或留置物的市场价值为限) 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 置物。但清偿要公平。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立案) 受理—(重整或和解)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 序 审查受理,裁定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形式审查: 申请人适格(企业法人、合伙、被终止的民办 学校,个人独资不适用) 、提交材料、法院 管辖权 实质审查: 破产能力,破产界限
(一)受理程序 1.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1)法院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需 要延长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法院受理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 送达申请人。 2.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1)法院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 债务清册、财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及缴纳社会 保险的情况。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并提交证明材料。 (3)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④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 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但职工提出破产 申请应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 以上同意。 2.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主要办 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法院管辖。 3.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 请求撤回申请。
• 例:下列各项中,根据破产法,对企业破 产在管辖权的是: • A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B 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 C 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 D 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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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1)所有企业法人 (2)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参照适 用”破产法 • (3)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 的清算,“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2.地域适用范围 • 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 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 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A 一律解除合同 B 一律继续履行合同 C 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D 变更合同 C
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 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 履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 申请受理之日起( )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内未 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A 30日、30日 B 30日、2个月 C 2个月、30日 D 2个月、2个月 C
例: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 裁定有: 多 A 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 破产宣告的裁定 D 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AB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管理人进住) 6条:
1.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担保的在限额内可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交付财产。债务人占有的非自已财产其所有人向“管理人”取回。 3.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①继续 履行产生的债务是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前决定继续履行的要法院许可。②解除合同(管理人2个月未 通知对方、或自对方催告30日未答复及要求履行,对方要求提供担 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时视为解除合同),③对方以造成的实际损失 为限申报债权。 违约金不得申报,定金可按定金罚则双倍申报。
• 3.个人担任管理人 •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 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以指 定管理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与债务金额 无关。 • (二)管理人的报酬: • 1.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可提出。 • 2.管理人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 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3.为防止重复记酬,管理人从其他社会中介 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 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3.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无论谁提出的),应 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 告。 4. 上诉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第一 章讲的一致。)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 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由于债务人财产的 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 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 继续审理,法院不得裁定驳回 • 裁定驳回是裁定予受理的补救措施。 • 链接:除这两个可上诉的裁定外,破产程 序开始后对其他的裁定均不可上诉。破产 判决均以裁定的形式作出。(破产程序为一 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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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1.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 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必法院许可。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其他
4.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 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担保物的 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 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 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 适当的报酬。 5. 对参与工作的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 不支付报酬。 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 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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