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关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道德危险。是指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谋取保险人的赔偿, 故意促使危险的发生或者放任损失的扩大。故意 行为作为法定免责条款,其理由有三:其一,违 背保险原理;其二,不符合社会正义;其三,防 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保险实践中,善意的投保人固为多数,但恶意造 成事故、意图诈取保险赔偿者亦常有发生。保险 旨在消灭灾害,若因有保险制度而使灾害事故增 多,则表明社会公众尚未了解保险之真谛。(船 舶保险中愿以2500元出让,投保4500元)
2.已发生之危险。 危险的不确定性乃仅指主观上的不确定性,若为客 观上的损失或危险已发生,但当事人于缔约之际 确不知悉者,视为无发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此种保险称为“追溯保险”或“无论已否发生损 失保险”或“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 “保险契 约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 契约无效。”但鉴于保险契约为最大善意契约的 本质,仍设有“但书”规定,即危险已发生或已 消灭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而当事人又出于善意 订立保险契约者,契约仍属有效。这规定多适用 于海上保险
• •
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免责——道德义务 被保险人往往基于法令或人道,诱发保险事故,屡见不鲜。例如为 救人命而溺。此涉及到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及法律价值判断的 问题。 • 所谓道德义务,即依据道德所为的行为。虽出乎故意,但于行为时 受道义感召,以致忽略其为故意。各国明文规定因被保险人履行道义 上义务所致之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台湾保险法第30条规 定: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义上之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第 6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履行道义上之义务而导致的危险增加 免除其通知义务。保险法贯彻此原则,一方面有助于鼓励人类道德感 之发挥;另一方面反映出保险制度具有道德性质。 • 法律之所以鼓励和嘉奖被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 是因为其与被保险人故意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存在本质上之差别。被 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虽亦出于故意,然其动机善良;以救人为目的 而不以图谋保险金为目的。
保险法讲义
四、我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第一章) (二)保险合同法(第二章) (三)保险业法(第三章至第六章) (四)保险责任(第七章)
五、《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基 本原则
(一)《保险法》的立法目的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自愿原则 即是指保险当事人能够充分根 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 终止保险法律关系。
八、保险制度的产生、发展 (一)保险制度的萌芽 (二)保险制度的形成 1、海上保险 2、火灾保险 3、人寿保险 4、责任保险 5、保证保险
(三)保险制度的发展 18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
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日 益兴旺,保险制度也随之得到
完善,保险技术趋于国际化。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2、赌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通过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互助共济,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安
定的目的。 3、赌博的对象不受限制
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限制的。
(四)保险与保证 相同:两者均是一种契约 区别:尤其是保险与一般保证的区 别: 1、保险是一种契约,是双方当事 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契约, 保险人和投保人相互负有义务。
偿劳动者因偶然事故而减少或丧
失其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意思
和能力而丧失劳动机会时所受经 济上的损失的法律和法规。
b.我国保险法的概念
在我国,保险法有形式意义保险
法和实质意义保险法之分。
还有广义上的保险法和狭义上 的保险法之分。
形式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法 (包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命名的法律和法规。 实质意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整
保证仅是当事人(债权人与债务人) 的契约的从契约,保证人对债权人 的义务履行是有条件的。 2、一般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 履行义务,享有先诉抗辩权、求偿 权等。 保险依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履 行自己的义务,原则上赔偿后再无 求偿权等其他权利。
保险法讲座
保险法讲座(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保险合同的终止三、保险责任与赔偿1.保险责任的定义与承担2.保险赔偿的范围与标准3.保险赔偿的程序与时效4.保险赔偿的争议处理四、保险市场与监管1.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职能3.保险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正文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一部关于保险活动和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遵循公平、诚信、自愿、互利的原则,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保险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分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依法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事项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双方开始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等。
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应遵循合同的文义解释原则,即以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为依据进行解释。
4.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过程。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报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关系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合同期满、保险标的灭失、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等。
保险法讲义课件
保险法讲义课件一、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定义1.1 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指在一定的费用(保险费)交纳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担一定风险的经济行为。
1.2 保险的定义根据《保险法》,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进行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合同2.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分为标准保险合同和非标准保险合同。
标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合同,被保险人只能选择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
非标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进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以及保险责任等。
2.2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接受、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解除、终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方式终止。
解除是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行为提出解除合同的方式;终止是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到期终止;解除终止是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金3.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经济赔偿责任。
3.2 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给付的金钱。
四、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4.1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的计算是根据被保险保单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4.2 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的缴纳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保险费款项支付给保险公司。
五、保险索赔5.1 保险索赔的条件保险索赔的条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保险公司认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5.2 保险索赔的流程保险索赔的流程包括:索赔申请、索赔资料的准备、保险公司的认定和赔付。
六、保险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6.1 保险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目录第一节保险合同总论 (1)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1)二、相关概念 (2)三、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 (2)四、保险合同的义务 (2)五、保险合同变更。
解除或终止 (3)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3)七、代为求偿权 (4)八、委付 (4)第二节保险合同分论 (5)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5)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5)第一节保险合同总论保险规则口诀:财产有价,财产险只有补偿性;人身无价,人身险多买多赔;一、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合同。
对于不足额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出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重复保险与单保险。
就一个标的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称为重复保险。
只向一个保险人投保的,为单保险。
规则:重复财产保险的各个保险人按照各自承保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比,来赔偿损失;二、相关概念保险价值,也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金额。
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法:按照市价确定;依合同双方约定;依照法律规定。
保险金额,是约定的赔偿额,也叫保额。
保险金,实际的赔偿额。
保单的现金价值:由于人寿保险开始发生签订合同时事故的发生率低,以后则慢慢增高,为了平衡之考虑,保险费始终稳定的一个比例收取,这一导致合同的起初,所交付的保险费是高的,必然有一部分是储蓄性质,因此解除合同时应当退还,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总结:保费和事故概率成正比,因人而异,因时而变。
)三、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1. 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4、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授课题目:保险法授课时间:6课时授课重点: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受益权内容框架:1、保险法概述;2、基本原则;3、保险合同;4、财产保险;5、人身保险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风险与可保风险(一)风险的概念1、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特征: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5)发展性。
3、分类: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政治风险;4)经济风险(二)可保风险1、概念: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2、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风险是偶然的,有可能发生,但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都不确定。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既不是故意,也不可知。
(4)风险经营的大多数法则要求。
即: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不确定性)。
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否则不需要保险。
二、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含义在经济学上,保险是指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据合理性计算,动用多数社会成员集体力量,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制度。
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将集中于个别社会成员的危险,在同类危险的投保人之间分担。
法学上的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
(二)保险的本质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
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事故所导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救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三)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危险:把集中在某个体的偶发灾害损失,通过保险费平均分摊给所有投保人。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F2)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F12):意义;范围(F53);时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总论1、保险合同的性质:(1)射幸合同:(2)附合合同(F31),亦即格式合同、标准合同。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双务有偿合同(4)非要式合同(F13)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的分类(1)按照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F92)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①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按照保险人的责任次序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F29、F30)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法 讲义分解
保险法保险法第六编保险法第一、二章保险法概述第一部分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一、保险的含义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1、有危险危险是否发生不确定危险发生时间不确定危险导致后果不能确定危险的发生对于被保险人是非故意的。
2、众人协力、互助共济(One for all, all for one)3、损失赔付无损失,无保险三、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的区别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3、保险与保证的区别(1)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保险是独立契约(2)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求偿权、代位权;保险人原则上赔偿后再无求偿权,除非第三者的责任所致。
第二部分保险的分类一、根据实施的形式分类二、根据保险标的分类三、根据责任承担的次序分类第三部分保险法的概念及体系一、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体系三、保险法的作用一、保险利益原则(一)概念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违法行为和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成立要件(1)合法性(2)经济性(3)可确定性2、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1)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抵押权人(2)保管人(3)善意占有人(4)股东(5)基于合同产生的利益(6)期待利益:租金3、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1)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时不要求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必须有。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大学课程保险法讲义
大学课程《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保险合同无效;(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公序良俗原则。
4.自愿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
5.近因原则。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是近因。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实行询问回答主义。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故意违反的,不赔,不退保费。
第三,重大过失违反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赔,应退保费。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二)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3.将来性(时间限定)(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2、减损(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三、危险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险(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5、未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2、人身上的危险3、责任的危险二、道德危险(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道德危险的本质:1、一种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2、人为的危险因素3、无形的危险因素(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2、道德危险的控制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成人身伤亡,自杀,犯罪等)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三、追溯保险(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
保险法讲义提纲
《保险法》复习提纲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的基本观念重点提示:了解保险的涵义,掌握保险与危险的关系,把握可保危险的特征及类型,识别保险与赌博、保证及储蓄等范畴的区别,熟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难点:保险的定义;可保危险的条件;保险学说的流派。
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保险法上的“保险”一词,是一个科学的专门术语。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在14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
又经由日本传入我国。
在中文中,“保险”一词之基本涵义与西方之专指“保险商行为”的“保险”术语,相去甚远。
之所以出现保险一词西方和中文之差异,是Insurance在中文中很难找到一个意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词。
二、保险定义的金融分析从金融角度来考察,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三)允许成为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的计算,系统性地积聚资金;(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定义的法学分析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这种商行为与其他商行为的区别在于:(一)共同团体任何一种保险均以一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
保险的第一特征即需要有共同团体来承担及分散危险,此为保险的目的。
(二)危险在保险法上,危险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此危险之发生须为可能且未发生,且危险之发生须属不确定性,也指其危险之发生虽具有必然性,但何时发生与否在投保之际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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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㈠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在其有效期 内,由于订立合同时的条件发变化,合同当事 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 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内 容或效力发生变化
商法学
保险合同的变更类型和变更程序
1.变更类型
(1)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仅是指保险合同中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变更,而保险合同的标的没有发 生变化,通常不包括保险人的变更
追求至善凭技术开拓市场,凭管理增 创效益 ,凭服 务树立 形象。2 020年1 0月20 日星期 二上午2 时43分 41秒02 :43:412 0.10.20
严格把控质量关,让生产更加有保障 。2020 年10月 上午2时 43分20 .10.200 2:43October 20, 2 020年1 0月20 日星期 二2时43 分41秒 02:43:4 120 October 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加强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 量。02: 43:4102 :43:410 2:43Tu esday, October 20, 2020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0.10. 2020.1 0.2002: 43:4102 :43:41 October 20, 2020
踏实肯干,努力奋斗。2020年10月20 日上午2 时43分 20.10.2 020.10. 20
四、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商法学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是指保险合同 在何种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主体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合同内容合法。
商法学
五、保险合同的履行
㈠、投保人义务 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的义务 3.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4.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和出险施救义务
商法学
二、我国保险立法状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4.调整专门保险法律关系的特别立法:
商法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关于时间效力 关于空间效力 关于对人的效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商法学
㈢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的概念与保险范围 2、公众责任保险 3、产品责任保险 4、雇主责任保险 ㈣保证保险 1、保证保险的概念 2、诚实保证保险 3、确实保证保险
㈤ 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的概念 2、出口信用保险 3、投资保险 4、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六)海上保险 1、海上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2、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和解除 3、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 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5、海上船舶保险的险别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商法学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 保险合同
4.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和总括保 险合同
5.单保险合同和复保险合同
6.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商法学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与一般商事合 同不一样,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 型:
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 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 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
商法学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
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
3.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
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 险合同的内容
第二节保险法概述
商法学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保险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 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 范的总称。它包括规定保险团体的组织、管理与监 督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的保险合同法,专门规定某一险种保险关系的保险 特别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即包括商事保险 法和社会保险法两大类。狭义上的保险法是指以保 险合同形成的商事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它仅指商事保险法。这里仅从狭义上理解 保险法,即仅仅涉及商事保险法。
树立质量法制观念、提高全员质量意 识。20. 10.2020 .10.20 Tuesday, October 20, 2020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 2:43:41 02:43:4 102:43 10/20/ 2020 2:43:41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 10.2002 :43:410 2:43Oct-2020- Oct-20
商法学
第六章:保险法
商法学
第一节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 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 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相信相信得力量。20.10.202020年10月 20日星 期二2 时43分4 1秒20. 10.20
谢谢大家!
1.火灾及相关危险如爆炸、雷击 2.自然灾害 3.意外事故 4.合理必要的施救、抢救费用
商法学
㈡、运输保险
Ⅰ、运输货物保险 1.运输货物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2.运输货物保险的分类与险别 3.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4.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
商法学
Ⅱ、运输工具保险
1.运输工具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2.机动车辆保险 3.船舶保险 4.飞机保险
1.依照财产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损 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 2.依照投保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家庭个人财 产保险与企业经营财产保险 3.依照所保财产分布行业的不同,可分为火 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与农业保险等
商法学
二、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 ㈠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的概念 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好的事情马上就会到来,一切都是最 好的安 排。上 午2时43 分41秒 上午2 时43分0 2:43:41 20.10.2 0
一马当先,全员举绩,梅开二度,业 绩保底 。20.10. 2020.1 0.2002: 4302:43 :4102:4 3:41Oct-20
牢记安全之责,善谋安全之策,力务 安全之 实。202 0年10 月20日 星期二2 时43分 41秒T uesday, October 20, 2020
商法学
第四节 人身保险
商法学
一、人身保险概述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二、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
(一)人寿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商法学
第五节 保 险 业
一、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及设立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撤销、破产及其清 算 (三)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3.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4.根据风险转嫁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 和共同保险。
5.根据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 险。
6.根据承保数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和综合危 险保险。
7.根据保险人经营性质进行分类,可分为纯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 险。
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1.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特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成立的附条件性
3.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
4.财产保险行为主体的法定性与广泛性
商法学
㈡、财产保险的分类
商法学
1.保险的自愿性 2.保险的有偿性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4.保险的损益性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三、保险的种类
商法学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