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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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
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4、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法律职业共同体
是指以法律连接起来的具有相同的语言、知识背景、专业层次的人们结成的职业集体。在最宽泛的意义上,它是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
在法制探索的道路上法律职业者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共同体,而维系这一共同体的已不再是血缘或地缘关系,而是一条无形的纽带——同质性。这一同质性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结构。法律是一门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学问,是对社会现实进行理性化的抽象、概括而形成的一套独特体系,它有自己的概念、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式。无论是作为学识,还是作为职业技巧,操作法律赋予法律以生命力的人,必须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法律的话语方式、思维逻辑、分析技巧和解释方法,这样经历相同职业训练的法律家也就必然具备知识结构的同质性。二是,思维方式。T o think like lawyers(像法律家那样思考)。法律是理性的化身,它是以一种抽象的方式反映现实生活,同时又必须具有普适性,因而法律世界同现实世界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分离的。为此,作为法律家必须
学会用法律思维进入法律世界。同时,由于法律规则的局限性使法律解释成为必要,但不同职业者的解释又各不相同。因而,为了维护法的权威性必须塑造法律解释的统一性。这只有在法律职业形成一个共同体后才有可能。因为,共同的思维、技能训练必然造成他们职业性的同化。三是,价值理念。法律家来自世俗社会,但他们又属于精神贵族,他们除了熟悉一个社会道德规范有必备具有高于其他朴实道德价值的追求。
因而,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应该是共通的,拥有共同的伦理道德、专业素质和知识修养。所有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化的培训,成为一个知识共同体。同时,作为一种共同体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必须能够摆脱社会中的政治、行政、道德或宗教的约束进行自治,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
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大多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块。其中立法目的在于制定社会规则,行政是国家进行公共管理和协调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而司法则是用已制定的社会规则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裁判,从而对社会主体行为产生导向作用,进而影响立法、行政的效能。因而,司法无论对社会个体,还是整个国家权力体系都具有威慑力,而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离不开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整体的卓越素质。在裁判权内部,单个法官是无法承担法律的公正与衡平功能的。因为“正义并不是单个法官所造,而是由法官公司所造的。”以裁判权为核心的法律运行更不是单个法官所能左右。因而,当代社会法律运行的大厦实质上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支撑起的,法律公正与衡平的价值目标也正是借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奋斗而得以实现的。
法社会学
法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视野、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学科。法社会学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
1.张文显的定义是:“法律社会学或称法社会学是以法和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横跨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边缘学科。” (王子琳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该书导论为张文显所撰)
2.陈信勇说:“法律社会学就是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陈信勇著:《法律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第7页)而他的所谓“法律
社会化”,“是指法律制度如何有机地融入社会结构的机制和过程”(陈信勇著:《法律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3.沈宗灵介绍说,西方法社会学包括三种含义:第一,它指的是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第二,指的是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强调…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第三,它指的是强调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成效。”他认为“只有第三种含义在形式上同我们的法律社会学的含义是一致的”。(见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编:《法律社会学(论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页)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三人撰著的《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见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陈明华认为,法社会学“应当是以法与社会实际的联系为基础的,关于法的作用、发展和法现实化的社会条件的一门科学”。(陈明华:《法社会学刍议》,载《西北政法大院学报》,1987年第4期)一文对法律社会学的定义这样概括:“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这一学科强调法律与社会整体及其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把法学分析建立在通过观察、实验和统计所获得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之上。”
5.马福新说,“法社会学实际上是把法看作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结构方面分析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制定、执行、遵守、适用和效果。”(马福新著:《法社会学导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马福新著:《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6.朱景文说:“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不是集中在其法律特征上,而是集中在其社会特征上,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它不是运用法学研究的分析和解释规范的方法,而是运用社会学方法,为我们研究法律现象打开了一个新视角。”(朱景文著:《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之序言)依据朱景文的这一说法,王威认为,“法律社会学就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社会特征的一门社会科学。”(王威著:《法律社会学——学科辨析与理论源流》,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7.田成有说:“在我国,法律社会学主要不是一门理论法学,因为法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并不是它研究的重心所在,它更关注国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