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制史之唐律中的十恶、历史之周朝中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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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法制史之唐律中的十恶、历史之周朝中央制度
法制史之唐律中的十恶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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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法制史之唐律中的十恶》。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历史之周朝中央制度
【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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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历史之周朝中央制度(四)》。
“封建制”也称“分封制”即古汉语“封建”的原始含义;古文献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封建制”在周朝时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封建制”下,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缴纳一定的进贡即可尽义务,即相当于中世纪欧洲诸王国与罗马教廷的关系,即现代意义上的联邦的基础。
周王是共主性质的(共主是氏族社会遗留的模式,禹为最后的氏族共主)。
诸侯的土地理论上在其死后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袭。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
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
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
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
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
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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