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涛: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的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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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的合理界定

孙宏涛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范围

内容提要: 在公司与保险人签仃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之后,并非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任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均须由保险人承担,对于其中的某些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依照除外条款的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为了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除外条款。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仁2002]1号)第39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之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就合作推出了国内第一个“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1]目前,除了平安保险公司之外,国内销售董事责任保险的公司还有美亚、美国联邦、华泰、中国人保等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以平安保险公司销售的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为例,在责任免除部分,除规定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故意致害行为除外条款,人身、精神损害及有形财产损害除外条款,环境污染责任除外条款,保证或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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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除外条款之外,甚至还规定了信托责任除外条款、政治献金责任除外条款、惩罚性赔偿责任除外条款等。虽然经营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在努力改进自己的销售策略并努力开发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但是由于大部分保险公司接触董事责任保险的时间尚短,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基本理论和制度理念缺乏深人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在保险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上不可避免地借鉴了国外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制度的差异,使得许多条款根本无法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除外条款”就是其中的一个很典型的代表。所谓除外条款是指公司在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之后,并非董事和高级职员实施的任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均由保险人承担,对于某些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以依照除外条款的规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除外条款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双方当事人对除外条款的内容自然是格外关注。如果除外条款的内容过于宽泛,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率将大大降低,董事责任保险内含的分散董事和高级职员经营责任风险的功能也就无法实现;如果除外条款的范围过于狭小,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率将大大增加,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将会进一步增大,由此可能引发保险费率的上调,而且,范围过于狭小的除外条款还可能会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出现被保险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保险金的现象,这也有违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初衷。基于此,为了实现董事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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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科学、合理地界定除外条款的范围,以下的几种除外条款值得我们研究。

一、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

当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被保

险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保险人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除外条款的产生源于美国法院做出的两个著名的判例,即Bank of Am。 v。 Powers案 [2]和National Union Fire Insurance Co。v。 Seafirst Corp案。 [3]在前一案中,美国银行对为自己工作的董事提起诉讼,理由是他们在抵押贷款投资中的失误给公司带来了95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在诉讼中,美国银行将为其提供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认为按照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应当代替被起诉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美国银行以820万美元的数额与保险人达成和解协议。此后,同样的问题又出现在后一案中,在该案中,华盛顿西部地方法院支持了Seafirst公司向其前任董事提起的诉讼。法院认为,按照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应当对董事和高级职员因被提起诉讼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保险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将公司对前任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诉讼作为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所以联邦火灾保险公司应当对Seafirst公司提起的索赔诉讼承担保险责任。在这两起案件发生后,大多数董事责任保险人都在保险合同中添加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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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按照该除外条款的规定,在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原告是公司、公司的附属机构、代表公司利益的机构或者其他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则由此带来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规定“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之间恶意串通并以提起索赔诉讼为名骗取保险金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应当看到的是,“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适用并不是漫无边际的,事实上,其适用范围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在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在雇佣责任诉讼中的适用受到很

大的限制。例如,当董事或高级职员以不当解雇为由向其他董事提起索赔诉讼时,通常不受“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规制。此外,当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向实施不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派生诉讼时,通常也不受“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规制。

另外,在适用“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个很大争议的问题,即当公司濒临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对那些实施不当行为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索赔诉讼,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在遭遇财务危机后,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任命了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在对公司重整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前任董事在投资过程中实施了不当行为,因此向其提起诉讼,并要求董事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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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认为,公司和董事都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与此相反,破产管理人认为,其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公司,还包括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因此不能适用“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 [4]

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上述争议更为普遍。事实上,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存贷危机的爆发,美国的银行纷纷破产,由于破产银行的不断增多,作为破产银行管理人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代表银行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索赔诉讼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保险人认为,FDIC作为破产接管人,在接管破产银行之后就处在与破产银行相同的地位,即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中,其代表破产银行向董事和高级职员提起的诉讼属于“被保险人诉被保

险人除外条款”调整的范围,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FDIC则认为,其在诉讼中不仅代表了破产银行的利益,同时还代表着破产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所以其并非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适用“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少部分法院认为,在FDIC接管破产银行之后,实际上处于破产银行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地位,按照“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的规定,FDIC对董事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5]但是,大部分法院都认为,“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存在着歧义,因为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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