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珠海建筑设计规范

珠海建筑设计规范

珠海建筑设计规范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 (2)第二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3 居住用地 (17)4 公共设施 (25)5 工业用地 (35)6 仓储用地 (37)7 城市绿地 (39)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4)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8)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5)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12 交通设施 (59)13 给水工程 (70)14 污水工程 (76)15 雨水工程 (79)16 电力工程 (81)17 通信工程 (87)18 燃气工程 (91)19 管线综合 (95)第五部分其它设施20 环境卫生 (99)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2)第六部分附录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2)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3)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5)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124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1)附录I 名词解释 (132)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7)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 4 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在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所编制的各种文件、图纸和文字说明,用于指导和规范工程的施工和管理。

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环节,其深度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下面将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应包含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

施工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成果之一,它用于描绘工程的立面、平面和剖面,以及各种构造和系统的详细布置。

施工图纸应包含详细的尺寸、标注和标识,并与技术说明相互配合,确保施工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实施设计意图。

其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应包含详细的构造计算和分析。

在设计文件中,应对结构体系、材料力学、承载能力和稳定性等进行详细的计算和分析。

这些计算和分析应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标准,确保工程的结构安全和稳定性。

此外,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应包含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施工的基础,是工程造价计算的依据。

它应包含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劳动力等方面的详细数量和规格。

工程预算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具体估算的过程,它应基于工程量清单、市场行情和工程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最后,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应包含综合性的工程管理和施工方案。

综合性的工程管理包括工程计划、责任分工、协调安排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它应确保工程按时、安全、质量地进行。

施工方案是对施工过程进行详细规划和布置的文件,它应包含施工方法、施工工序和施工序列等,以确保施工无误、高效进行。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规定应包含完整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详细的构造计算和分析、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以及综合性的工程管理和施工方案。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施工的效率,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00五年九月八日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居住和房屋的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科学鉴定、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按《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划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珠规建执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执规〔20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1月22日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国有小地块信息,开展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专项研究,为加强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测绘院)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报告;(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已取得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76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76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76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安监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和人员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目前深基坑的管理现状,就有关加强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对深基坑工程潜在影响范围内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

(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办理基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

(四)建设单位须委托第三方对深基坑施工监测,地下室超过两层(含两层)的深基坑须委托珠海市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监测。

第三方监测单位与建设、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支护结构、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珠府[2009]105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0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订的《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四日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乡规划编制统一计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的综合管理。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镇政府及有关建设单位(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相关城乡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镇村规划等城乡规划的编制、报审和审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五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协调各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全市范围内各层次、各类别涉及空间利用的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平衡。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全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承担;(二)经济功能区(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平衡。

建筑深化设计管理制度

建筑深化设计管理制度

建筑深化设计管理制度一、前言建筑设计是一个复杂、多岗位、多专业间协作的过程,其中深化设计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环节,是设计初步方案的具体细化和完善过程。

建筑深化设计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建筑深化设计质量、进度的有效控制和管理而建立的一整套规章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建筑深化设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期为建筑深化设计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保障。

二、建筑深化设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质量第一:建筑深化设计管理必须以质量为核心,牢记建筑设计的初衷和目标,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合理安排:建筑深化设计管理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分配设计资源、制定设计进度和计划,确保设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3.协同合作:建筑深化设计管理需要各相关专业、团队之间紧密配合,进行信息的及时共享、优化设计方案,达到协同作战的效果。

4.规范操作:建筑深化设计管理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执行设计标准、要求,确保设计成果的合法合规。

5.创新思维:建筑深化设计管理要鼓励设计创新,促进设计思路的拓展和进步,不断提升设计水平和品质。

6.持续改进:建筑深化设计管理要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借鉴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水平。

三、建筑深化设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项目立项阶段(1)明确项目定位和目标:明确项目的规模、性质、功能定位,明确设计任务书,明确设计目标和要求。

(2)成立设计管理组织机构:组建项目设计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沟通协作机制。

(3)编制项目管理计划:编制项目管理计划,明确设计进度、任务分工、资源配置、沟通协作安排等内容。

2.概念设计阶段(1)深入了解项目背景:全面了解项目背景、需求和特点,提取设计要素和关键问题。

(2)制定概念设计方案:深化理解设计要求,开展深入思考和探讨,形成概念设计方案。

(3)评审和优化方案:对概念设计方案进行内部评审和客户评审,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优化和完善。

3.初步设计阶段(1)明确设计内容和要求:明确初步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深度,明确设计规格和标准。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颁布机关: 市府[1999]22号执行日期: 1999—02—01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四条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一)详细规划: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3。

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5。

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2。

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建市[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珠府办函〔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规划空间保障能力和审批效率,经十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第五章附则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事权下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等工作。

横琴岛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第五条全市(含各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

施工图文件审查分为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珠府[2002]6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7.12【实施日期】2002.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第五条全市(含各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

施工图文件审查分为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必须通过程序性审查。

第七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节点详图是否齐全,套用的标准是否合理;(四)必要时对计算书进行审核,审核计算原则、模型、程序公式、参数选用是否合理和符合规定;(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法〔2016〕9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法〔2016〕9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珠海农渔水[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珠海农渔水〔2012〕96号)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为加强水利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

本规定经过2011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和法制局审查,同意颁发。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测量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文件审查的备案管理,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审查机构必须建立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及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设计变更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审查资格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审查机构对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水利基建项目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其中,勘测部分的审查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审查机构,以便开展地质勘察、测量成果审查工作。

珠海建筑设计规范

珠海建筑设计规范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 (2)第二部分城市用地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3 居住用地 (17)4 公共设施 (25)5 工业用地 (35)6 仓储用地 (37)7 城市绿地 (39)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4)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8)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1)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5)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12 交通设施 (59)13 给水工程 (70)14 污水工程 (76)15 雨水工程 (79)16 电力工程 (81)17 通信工程 (87)18 燃气工程 (91)19 管线综合 (95)第五部分其它设施20 环境卫生 (99)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2)第六部分附录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2)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3)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5)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124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1)附录I 名词解释 (132)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7)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 4 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珠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珠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珠海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珠海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与规模不断增加,建筑工程安全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与可持续发展,珠海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珠海市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行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需设立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聘请具备安全管理资格的人员担任安全生产管理职务。

这些管理人员须持有相应的安全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并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施工单位还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操作环节都得到规范实施。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施工现场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进行合理划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区域。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网、安全脚手架、护栏等,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同时,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在高空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还应制定应急预案,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科学合理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安排。

三、材料与设备安全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质量证明,施工单位及时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核实,并进行登记备案。

2. 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标志,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功能检测和安全性能检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人和使用方法。

3. 施工材料、设备的运输、堆放及处理应符合相关规范,确保安全不受损。

特别是涉及危险品的运输与储存,必须在专门指定的区域进行,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施工人员安全培训1. 施工单位应对参与建筑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珠规建建〔2010〕4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规建建〔2010〕4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09-02 来源:珠规建法〔2010〕26号关于印发《**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为加强珠海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定、规范和要求,特制定《**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方案设计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方案阶段的设计质量,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深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

在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了解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第四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及强制性要求,不得与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相抵触,申报的规划设计图纸必须尺寸、坐标、主轴线号等标注齐全、规范。

各类主要指标必须齐全,数据必须真实。

第五条对临街建筑、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风景区的建筑项目以及设计条件中要求进行方案比选的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应按要求提供不同风格、不同布局、不同色彩运用的概念性规划设计成果(内容包括总体布局、使用功能分区、交通分析、区域及周边环境情况、建筑单体透视图等)上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以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比选,择优录用,并在选出其中一个概念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

第六条方案申报时应提供按照《珠海市总平面及单体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进行规整后的电子文件供市规划主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检测。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设计文件的内容:方案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透视图等部分组成。

纸质文本原则上采用A3规格3本,专家评审不少于8本,并附光盘文件一套,封面宜采用软质材料制作、胶质缝线依顺序封装:1.封面:写明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方案编制单位、编制时间;2.扉页:包含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相关设计人员签名及单位印章齐全,文本日期与报批时间基本相符;3.方案设计文件目录;4.设计说明书;5、区域示意图、鸟瞰图、总平面图及单体建筑设计图纸。

其中总平面图可以另附1:500蓝图(大型或特殊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绘制比例可放宽至1:1000)。

第八条位于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民用建筑、住宅组团建筑或其它重要工程、应做出主要街景立面、透视渲染图或建筑模型,建筑模型比例一般为1:300(也可根据具体项目而定)。

效果图实景嵌入,反映与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不得以绿化效果虚化。

效果图应反映所有主要立面,且不得仅以夜景效果反映。

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

第九条设计单位编制的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经过电子报批审核。

所提供图纸需设计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筑师、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注册建筑师章后,方可移交建设单位办理方案报批手续。

本规定中的方案设计内容和深度不能作为初步设计方案深度要求。

第三章设计说明书第十条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扼要说明工程设计的依据、原则、创作理念、主要技术措施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列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

如:1、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3、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4、根据使用功能或生产工艺要求,说明设计方案中功能分区的原则,建(构)筑物的组成和布局方式以及设计方案的特点、设计意图、经济合理性、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的可行性;(二)项目概况:内容一般应包括建筑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工程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防火设计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人防工程防护等级、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等;(三)应提供地块周边现状(附实景照片)、地块内部现状(附实景照片)及其它情况(描述项目特殊情况);(四)总平面设计说明: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阐述总体构思意图和布局特色,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景观绿化、分期建设、现状保留等方面的设想;(五)建筑设计说明:概述建筑设计方案中建筑空间处理、立面造型与环境营造、日照采光等、建筑功能布局、内部交通组织、防灾及无障碍设计方面的主要构思及特点;(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地下室应分人防和非人防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数(分地上和地下),以及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

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户型比例、每户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占每套建筑面积的比例,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学校的学生规模和生均等指标。

如场地内有构筑物的还需提供构筑物的相关数据;(七)说明环境色彩及外装饰色彩、材料的原则要求;(八)说明交通组织情况、出入口、停车场的布置及有关要求;(九)说明竖向标高与城市道路和管线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十)需要提请在设计方案审批时解决和确定的主要问题。

第四章设计图纸第十一条设计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位置示意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并能反映出现状地形、地貌;(二)鸟瞰图、透视图;包括绘制群体鸟瞰图、单体透视图、主要建筑外立面等效果图或模型照片,效果图上应标注色号和材质说明;(三)总平面布置图(其中需提供一张以最新地形图为底图的总图,使用电子地形图的项目须经市测绘院审核通过。

)如信息量太大可分类制作多张:1、反映该建筑用地与周围环境情况,功能分区、空间组织和道路广场布置、出入口(人流、车流)、场外停车位、绿化景观、建筑小品、围墙等布置,场地竖向标高;2、反映单项建(构)筑物最突出部分的垂直投影面与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相邻建筑的相邻关系;标注拟建建筑物与各类控制线和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3、反映建(构)筑物的名称、层数、使用性质、设计标高(本子项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4、反映建筑物、构筑物及规划设计条件所提及的相关配套设施的位置、坐标、相关定位尺寸、指北针、风玫瑰、及其它必要的说明;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按照珠规建[2007]3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填写;6、图示尺寸单位、比例、图例、标准图签,设计人员签名及单位盖章(需加盖印章的原件);(四)功能分析图;(五)交通分析图;(六)景观分析图;(七)日照分析图:居住建筑和对用地周边现状居住建筑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具有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供日照分析的结论(按照珠规建[2007]3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填写);(八)竖向及其它专业布置示意图:主要反映地形等高线和地物;场地主要竖向标高、挡土墙位置等;(本图视具体情况与总平面合并或另行出图。

)(九)建筑单体图1、建筑平面图:建筑不同组合的各层平面图。

平面图上应标注图纸名称及比例,说明建筑空间的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应做出室内家具及主要工艺设备布置示意;注明房屋轴线尺寸及总尺寸、底层平面图剖切线及符号、室内停车库的停车位、行车线路、各楼层地面标高、屋面标高、结构受力体系中的柱网、承重墙位置等;2、立面图:绘制四个立面的立面图,标注图纸名称及比例、各控制点的标高、建筑两端的轴线编号;反映立面外轮廓、门厅、雨蓬、檐口、阳台、踏步等所有可见的建筑细部;标注建筑外墙的材质、色彩;3、采用凸窗形式的需绘制窗台大样图;4、剖面图:选择有代表性的剖切面绘制剖面图。

注明各层标高、建筑物的层高、室内外地面标高、室外地面至檐口、女儿墙顶及屋脊的总高度、地下室的层高、门窗洞口高度和其它必要的尺寸等。

如果利用台地设置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垂直于等高线方向的总体布局的剖面图;(十)其他需特殊补充说明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其它规定第十二条建筑使用性质。

应符合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及土地出让规定要求,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应标注明确分界线,不能突破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规定的各用途用房的比例,建筑内部格局应与使用功能相一致,不得出现有意混淆的现象。

第十三条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

第十四条地形数据。

总平面图采用符合珠海统一坐标的反映最新地物、地貌的地形图进行设计,并合理确定±0.000 设计标高。

第十五条图纸规范。

相应图面内容应按照规范进行表示,如明确为汽车库、汽车位的,其宽度、高度、进深、车行道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笼统表述为车库,同时在计算车位数时,不得将用地红线以外的车位数计算在内。

采用室内双层机械式停车方式的应考虑建筑层高,并按照实际设置的可能性计算车位。

第十六条建筑物变更立面修饰方案,需提交包括周围环境及广告招牌在内的街景立面效果图,并注明建筑装修材料的色号和材质。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规划分局建设工程项目方案深度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珠海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