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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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摘要]

世界各国的经验告诉我们,风险投资的成功运行离不开良好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环境。纵观世界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风险投资均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培育和支持。因此,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也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字:风险投资法律建立

1.对风险投资的介绍

风险投资是指具备资金实力的投资家对具有专门技术并具备良

好市场发展前景,但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家进行资助,帮助其圆创业梦,并承担创业阶段投资失败的风险的投资。投资家投入的资金换得企业的部分股份,并以日后获得红利或出售该股权获取投资回报为目的。风险投资的特色在于甘冒高风险以追求最大的投资报酬,并将退出风险企业所回收的资金继续投入“高风险、高科技、高成长潜力”的类似高风险企业,实现资金的循环增值。投资家以筹组风险投资公司、招募专业经理人,从事投资机会评估并协助被投资事业的经营与管理等方法,早日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整体投资风险。

风险投资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

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2.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缺乏对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全国人大尚未公布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文件。如《风险投资法》,以及关于二板市场的法律。有关风险投资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法律部门中,导致行业管理很不规范。现有的法律制度也很不系统、完善,各种法律因缺乏对风险投资的关注而存在缺陷,各部门法之间缺乏配合并存在冲突。我国对风险投资的重视开始于80年代初,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随后第一批风险投资机构成立。20世纪90年代,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立法与政策措施不断出台,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指出:“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4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及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术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1998年全国政协会议提案《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及1999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

以后,我国进入了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时期。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第9条规定,风险投资应采取私募方式,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期到位。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封闭式设立,存续期限内资金份额不得赎回;第12条规定,按照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原则,可以采取经营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等形式,调动其积极性,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对读职,重大失误等行为承担的责任;第15条规定,风险企业可赎回股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风险投资法规,共22条,其余为鼓励性和号召性规定。其中,允许风险投资可以全额投资,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期到位,突破了当时公司法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总体上规定较为原则,以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形式出现,在法律层次中的地位明显偏低,另一方面,我国通过对《合伙企业法》的修改已允许建立有限合伙。2005年10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设了第二章有限合伙,对有限合伙法律作出了规定。

3.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的构建

3.1出台《风险投资法》

中国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的构架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不仅包括由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中小企业法组成的法律框架,还包括创业板的出台、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宝贵的出台、风险投资信誉体系和中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应该抓紧研究制定《风险投资法》,此法是知道我国未来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基本法,在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起着关键和决定性的作用。内容应当包括:风险投资的宗旨,即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及魁岸高新技术产业化,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风险投资的主体,即风险投资的出资人、风险投资机构、国家、中介结构等。风险投资的退出,包括企业并购、企业上市、企业清算等退出方式。以便于对风险投资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调整,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修改相关限制风险投资筹资的法律

风险投资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有巨大的风险资金来源和畅通的风险资本筹集渠道。扩大风险投资的渠道,便于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随着投资市场的成熟以及投资法规的完善,投资者是有能力判断、决定和选择风险投资事宜。只要进行专门立法,明确、界定风险投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基金的运作规则,以公募方式集资比起国家出资是更为理想的选择,更能距离社会闲散资金,发挥资金增值的功能。在国外,风险投资的来源渠道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政府资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养老金和保险基金机构投资、大企业投资以及个人投资等。美国的经验表明,对养老金失业金等基金组织来说,参与风险投资并不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反而能促进养老金等的保值升值,所以有必要明确养老金等社保基金可以适当比例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同样,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也可以适当比例参与风险投资。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应

担修改《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养老基金法》,逐步放款其他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条件,让风险投资的筹资渠道做到多样化。

【1】经济法全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关于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的若干法律思考》.韦经健.1995(02)。【3】《风险投资发展与运作模式》.周建成.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4】风险投资探析【J】.金融研究.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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