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教学奖励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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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二条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 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籍在校研究生,没有恶意拖欠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6. 申请者所有已修课程算术平均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7. 上一年度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而本年度继续参加评选者,要求一年来必须做出新的成绩,申报学术成果时只能申报近一年来取得的新成绩。

第三条名额分配与评比办法1、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比例,计算各学院分配名额。

2. 评比办法:采用积分法,按成绩得分、论文得分、奖励得分和计算机、英语过级得分的总和,采用由高到低的原则评选。

各学院可根据以下评分参考条件,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进行积分评比。

(1) 成绩得分:申请者所有已修课程算术平均分减去70所余下的,为成绩得分。

(2) 论文得分: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必须为硕士或博士在读期间以广西民族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论文(若本人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下同)方可计分。

任何增刊、特刊和专集上发表的论文以及仅有录用通知的论文,均不能计入。

A.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文科类如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理工科类如在二级学科国际一流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每篇计50分;B.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文科类如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收录,理工科类如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ed Index)核心版收录,每篇计40分;C.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文科类如被《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ed Index)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期刊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理工科类如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ed Index)扩展版或《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期刊收录,每篇计30分。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5.08.31•【文号】•【施行日期】1955.08.3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的发展对于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干部的培养是决定科学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地促进科学研究力量的成长,有计划地培养合乎一定标准的科学研究干部,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暂行条例。

第二条按本条例培养出来的科学研究干部,需具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水平、本门科学方面的坚实的基础、有关国家建设的实际知识,并能独立地进行专业的创造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研究生毕业后由中国科学院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各研究所或相当于研究所的研究机构,是负责培养研究生的基层单位。

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对本学部所领导的各研究机构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与督促。

研究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外国文的学习由中国科学院统一领导。

第四条中国科学院每年根据需要与可能,统一规定各学科研究生的招收名额。

第五条为了鼓励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努力提高科学水平,凡研究生以外的科学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国家机关和企业的工作人员等著有科学论文的,均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按研究生毕业的要求进行论文答辩,合格者同样授予科学副博士学位。

申请时应经所属工作单位推荐,其科学论文必须经有关科学机关或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提出。

其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章、研究生的招收第六条中国科学院每年7月至9月招收研究生。

第七条凡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中国科学院申请作研究生:(一)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有两年以上科学工作、教育工作或其它与科学有关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具有科学研究能力的;(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成绩优异,经原学校或本人工作部门证明推荐的;(三)未经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经科学机关、高等学校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证明其确实具有高等学校毕业的水平和从事研究工作的能力并负责推荐的。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科研工作,规范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管理,促进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根据学校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奖励评定。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共分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四个等级。

第四条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依据包括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创新性、科研水平、学术影响等。

第二章立项申请第五条研究生在科研成果完成后,需向导师提出奖励评定的申请。

第六条立项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科研成果的详细介绍、经济效益预测、推广利用方案等。

第七条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和应用前景,学院将成立评审专家组,对立项申请进行评审。

第三章成果评定第八条立项评审通过后,研究生可正式进入成果评定阶段。

第九条成果评定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评环节研究生需提交成果的核心技术资料、学术论文等,经评审专家组初步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终评环节。

第十一条终评环节研究生需出席成果汇报会,向评审专家组进行成果汇报。

评审专家组根据汇报内容、成果创新性等指标进行终评,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奖励发放第十二条经终评阶段评定为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研究生,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标准包括奖金、证书和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奖励发放由学院负责,发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发放或分期发放,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奖励发放后,学校将组织宣传和展示活动,展示研究生科研成果和学术影响。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将建立科研成果奖励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成果奖励评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奖励评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异议,可由有关当事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 adjudication 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对虚假立项、评定或奖励发放行为的参与者,学校将严肃追责,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具体负责解释。

研究室奖励制度范本

研究室奖励制度范本

研究室奖励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室成员积极投身研究工作,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二条本奖励制度适用于研究室所有在职研究人员、研究生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奖励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激励创新。

第四条奖励范围:研究室成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奖励类别和标准第五条奖励类别:1. 科研成果奖励:根据研究成果的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2. 科技进步奖:根据科技进步的贡献,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优秀论文奖:根据发表的论文质量和影响力,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 优秀研究生奖:根据研究生的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 优秀工作者奖: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和对研究室的贡献,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条奖励标准:1. 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奖励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

2.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5000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

3. 优秀论文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元。

4. 优秀研究生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元。

5. 优秀工作者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000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奖励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奖励条件:1. 科研成果奖励:研究成果须通过专家鉴定或发表在国内外公认的高水平期刊上。

2. 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须应用于实际生产或科研中,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优秀论文奖:论文须发表在国内外公认的高水平期刊上,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4. 优秀研究生奖:研究生须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具有良好的学术潜质。

研究生奖惩条例

研究生奖惩条例

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奖惩条例第一章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树立良好的学风校纪,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奖励条例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个人、集体,学校以通报表扬、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状、奖品等方式给予奖励。

一、奖励种类1.优秀研究生奖;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3.优秀学位论文奖;4.科研成果奖;5.优秀奖学金。

二、奖励条件1.优秀研究生条件:(1)模范地遵守国法、校纪,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政治觉悟,人品正直,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2)尊师爱校,关心研究生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他人服务,热爱劳动。

(3)在各种集体活动中,自觉维护学校和研究生集体荣誉,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研究生和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注意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锻炼培养各种能力,在科研中取得一定成绩。

(5)学习成绩突出,考试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研究生文体活动,至少是年级(班)•以上文体竞赛或活动的获奖者或参加者。

2.优秀研究生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本人须任满一学年以上研究生班委会委员,党、团支部委员(包括校长联络员、党委联络员)以上学生干部职务。

(2)在为同学服务,配合学校各级组织做好各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3.优秀学位论文奖的评比及条件详见哈尔滨体育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汇编。

4.科研成果奖条件:凡在籍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在各类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的论文,均可参加科研成果奖评选。

5.优秀奖学金的评比及条件详见哈尔滨体育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汇编。

三、评选办法1.时间: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比,在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结合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负责落实。

第三条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为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纳— 1 —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应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学风端正,勤俭自强;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5.注重全面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定:1.无故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住宿费、进行学籍注册者;2.参评年度内,因疾病、因私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4.参评年度内,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5.参评年度内,所选课程有不及格者;6.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第六条课程成绩受限,但科研能力强、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经学院研究同意,可申请破格— 2 —参评,占用学院指标名额。

第三章管理和评定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西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及管理办法》(西校〔2013〕348号)和《西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试行)》(西校〔2014〕4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年起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非在职研究生)。

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非在职研究生指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无就业单位和固定收入,能保证每周至少5个工作日、每天至少8小时在我校或我校建立的专业实践基地从事研究生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的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筹集。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五条奖励标准与比例:(一)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该生当年应交学费额度的100%,符合基本条件的全体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享受。

“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该生当年应交学费额度的100%。

(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二个等级, 2015级、2016级、2017级硕士研究生的一二等奖学金比例为5:5,50%的非在职学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当年度应缴学费额度的100%,50%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当年度应缴学费额度的50%。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中,老生的评定以上一学年度的综合考评成绩为主要依据,新生以入学综合成绩为依据。

其中,“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名额单列),进入二、三年级后根据学业成绩与学院普通研究生共同参评一、二等学业奖学金。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师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XX国国籍。

第二条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奖励标准和比例〔一〕博士生:一年级博士奖励X围100%,每生1万元,其它年级奖励X围70%,设三个等级:1.2万元、1万元、0.6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20%、30%、50%。

〔二〕硕士生:一年级硕士奖励X围100%,设二个等级:0.5万元、0.2万元。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质量,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审X围限定为推荐免试生、“985〞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体名额按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

其它年级奖励X围60%,设三个等级:1万元、0.5万元、0.3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10%、20%、70%。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和其它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六〕学位课成绩〔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单科均不低于60分〔含重修〕。

除此之处,毕业年级外语水平还要达到我校上一年级授学位时对外国语成绩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中心〕每年成立一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大家知道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是如何奖励的吗?下面,为大家提供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奋发向上,成为热爱祖国,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素质人才,根据 * 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奖励表现优秀的学生,采用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评奖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指导、监督和协调各学院评奖工作。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研究生奖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励工作的评审。

学院研究生奖惩工作小组由院 * 任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等5或7名成员组成。

第三章奖项设置第五条学校奖励研究生的项目有以下类别:1. 荣誉类计划内奖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助工作奖、优秀社会工作奖、先进班集体奖、综合课程奖、优秀毕业生、优秀学位论文奖、荣誉学生、荣誉毕业生等;2. 奖励类计划内奖项:国家奖学金、优博培育计划、高水平期刊论文奖等;3. 计划外奖项:社会捐赠奖学金。

第四章评选条件、奖励比例第六条研究生申请各类奖项基本条件:热爱 * 祖国,拥护 * 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七条参评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的研究生原则上应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经历。

公益活动内容包括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社会援助及学校或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活动经历由组织单位或服务对象进行认证,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签署意见。

第八条优秀学生评奖条件和比例:1. 评奖条件(1)在政治思想、个人品行修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3)三年级研究生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2005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据本条例对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中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院教育处负责指导全校研究生的各项评优、奖励工作,各院、所由分党委副书记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评优工作,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第五条学校为研究生设立以下个人奖项:1.优秀研究生;2.优秀毕业研究生;3.研究生优秀奖学金;4.优秀研究生干部;5.单项优秀奖:(1) 优秀研究生党员;(2) 研究生学术活动先进个人;(3) 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先进个人;(4) 研究生文明寝室建设先进个人;(5) 研究生“三助”活动先进个人。

第六条学校设立院、所研究生先进集体奖:1.先进集体是为我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学生集体设立的综合奖项。

2.研究生单项集体奖项:(1)研究生优秀党支部;(2)研究生德育工作先进集体;(3)研究生学术活动先进集体;(4)研究生校园文化活动先进集体;(5)研究生文明寝室建设先进集体。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学校奖励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表扬;2.授予荣誉称号;3.颁发奖章或证书;4.颁发奖金。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九条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时事政策;2.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 思想上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4. 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讲究个人修养;5. 当年至少获一次个人单项奖励;6.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全学年学位考试成绩优良,必修课、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外语成绩达到国家统一考试及格线以上;7.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毕业年级硕士生应有l—2篇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博士生每年都应有l篇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的文章;8. 积极参加体育煅练,身体健康;9. 同等条件下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和有学术活动成果者优先。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培养创新性高级专门人才的战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我校从2008级研究生开始全面试行以研究生资助机制改革为重要内容的培养机制改革,设立南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为加强对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和评定机构1.学校成立学业奖学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和各院(系、所)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制定修改本管理办法,规划工作方向,调整分配比例、等级和奖金设置等。

2.工作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挂在研究生院下,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奖金发放等工作,成员由研究生院相关人员组成。

3.各院(系、所)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不得少于7人,由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下属科研或行政机构负责人及有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组成。

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下达名额制定本单位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根据《南开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暂行实施办法》及本办法制定、修改本单位奖学金的评定细则等。

4.各院(系、所)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应由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任组长、研究生教务干事任秘书,负责组织开展本院(系、所)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条享受范围和年限1.2008级以后(含2008级)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即应届生、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脱产就读的人员,不包括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再次报考的考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硕士单独考试、硕士强军计划、国防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等项目的招生)。

2.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

第四条资金来源和管理奖学金资金来源由学校统筹投入专项资金构成,在学校财务处建立专门账户列支。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实施暂行条例(试行)_西南名族大学研究生院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实施暂行条例(试行)_西南名族大学研究生院

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助金实施暂行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实行奖助金制。

为规范奖助金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指导思想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保证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提高培养水平”的整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奖助金获得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5、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6、符合培养单位具体的评定条件。

第四条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我校现设有研究生奖助金共三种: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具体评选办法见文件《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而设立的,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七条学校向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不含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以及以上处分,将视情节轻重,停发其部分或全部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如下: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年度三分之一的国家助学金。

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努力钻研、刻苦学习,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奖励内容研究生奖励荣誉称号为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单项奖、特别成就奖。

二、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各项活动。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个人修养,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认真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5)学习刻苦、目的明确。

在学年度内,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

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成绩突出。

对于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必须为优秀。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2.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1)必须具备优秀研究生的(1)至(4)条。

(2)学习刻苦、态度端正。

在学年度内,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70分以上,考查课程及格,没有补考课程。

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成绩突出。

对于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必须为良好以上。

(3)在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及学科组中担任一定职务,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广大研究生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1)研究生在校期间曾获院级“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表彰奖励一次以上;(2)研究生中期考核优秀;论文工作中成绩突出,学位论文优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对国家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给生产建设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3)在校期间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一篇,且成果署名“牡丹江师范学院”。

研究生奖惩条例

研究生奖惩条例

哈尔滨体育学院研究生奖惩条例第一章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先进,鞭策后进,树立良好的学风校纪,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奖励条例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个人、集体,学校以通报表扬、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发给奖状、奖品等方式给予奖励。

一、奖励种类1.优秀研究生奖;2.优秀研究生干部奖;3.优秀学位论文奖;4.科研成果奖;5.优秀奖学金。

二、奖励条件1.优秀研究生条件:(1)模范地遵守国法、校纪,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政治觉悟,人品正直,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2)尊师爱校,关心研究生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他人服务,热爱劳动。

(3)在各种集体活动中,自觉维护学校和研究生集体荣誉,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研究生和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注意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锻炼培养各种能力,在科研中取得一定成绩。

(5)学习成绩突出,考试成绩优秀。

(6)积极参加研究生文体活动,至少是年级(班)•以上文体竞赛或活动的获奖者或参加者。

2.优秀研究生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本人须任满一学年以上研究生班委会委员,党、团支部委员(包括校长联络员、党委联络员)以上学生干部职务。

(2)在为同学服务,配合学校各级组织做好各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

3.优秀学位论文奖的评比及条件详见哈尔滨体育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汇编。

4.科研成果奖条件:凡在籍研究生(包括博士、硕士)在各类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的论文,均可参加科研成果奖评选。

5.优秀奖学金的评比及条件详见哈尔滨体育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汇编。

三、评选办法1.时间: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比,在每学年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

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

延边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项目1、对在读期间学习成绩、毕业论文及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2、对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的且在各级研究生会担任职务的研究生可授予“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3、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可授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4、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可授予“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5、对研究生在读期间根据各专项奖学金相关条例规定可颁发专项奖学金;6、对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研究生科研奖励”;7、对研究生在读期间积极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研究生竞赛奖”;8、对在研究生管理和培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院(部)授予“研究生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章奖励的实施第一节优秀毕业研究生第三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思想进步,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威信,综合素质高,并且在校期间无违反校规、校纪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党团组织和行政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热心为同学服务,对所担负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工作成绩明显;3、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具有良好的学风和刻苦的学习态度,成绩优异,公共课成绩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专业课成绩平均分在85分以上;4、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读期间发表1篇省级以上论文(包括省级),在学位论文科研工作阶段表现突出,论文成绩优秀或参加重大科研课题,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工作由学生本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部)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会同党总支依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指标数组织推荐,研究生院审核获奖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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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院教学奖励工作暂行条例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奖励工作暂行条例
一、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教师认真从事教学工作,深化教学内容方式的改革;鼓励教职员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促进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依据《北京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参照《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励评选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我院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二、奖励种类
(一)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优秀奖
(二)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成果奖
三、参评范围
(一)我院教师(含专任教师和校本部兼职教师)可参评教学优秀奖;
(二)我院教师、教学管理与服务、技术支持等教学辅助人员组成的小组可参评教学成果奖。

四、评选条件
(一)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师德高尚。

2、上一学年内所完成的教学任务,达到本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备课认真,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教学评估结
果优秀。

3、在教学工作的某些环节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或创新性的成果,得到教师和同学的广泛认可。

(二)教学成果奖评选条件:
1、申报小组成员团结、协作,对所申报项目有长期持续的实质性贡献,小组成员圆满完成了各自岗位要求的本职工作。

2、申报项目紧密结合教学改革、异地办学和为地方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等重要主题取得了具有明显创新性的成果;
3、在本单位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师生和校内外同行的广泛好评,具有竞争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和其他重要教学成果奖的实力。

五、评选时间和名额
(一)教学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七月份进行。

奖励名额不超过上一学年任课教师总数的10%。

(二)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评选周期与校本部保持同步,每次评选出0-3项。

(三)我院从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奖获奖个人和项目中择优推荐参评北京大学教学优秀奖和教学成果奖。

六、评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均可提出申请。

我院各教学单位应积极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让符合条件的教师认真地总结自己的工作,积极申报。

正式申报以完整填写并向本单位教务员提交《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教学优秀奖推荐审批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成果奖推荐审批表》为准。

(二)学院(中心)全体教师会议评议:各学院召集全体教师会议以听取申报教师介绍的方式达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目的,并通过无记名投票对申报个人和项目评奖进行表决。

获得到会教师半数(含)以上赞成的个人和项目,进入下一推荐环节。

(三)学院(中心)领导推荐:学院(中心)根据全体教师会议评议的情况就申报个人和项目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贡献给出综合评价和明确的推荐意见。

(四)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教学奖励评审小组(简称评审小组)评审:评审小组由部分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上两个年度获得我院优秀教职工称号的教学一线教师组成,评审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评审小组对学院(中心)推荐的个人和项目进行审议,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在赞成票达到或超过50%的侯选者中按得票顺序和奖励名额确定初选名单。

(五)院长办公会议审批:评审小组的初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院长办公会议经综合考虑确定获奖名额和名单。

(六)公示: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获奖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评审小组负责意见和异议的受理工作。

七、表彰和奖励
每年一度对教学优秀奖获得者、每四年一次对教学成果奖获得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教学优秀奖面向个
人,每人2500元;教学成果奖面向集体,每项5000元。

本暂行条例经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2007年10月1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条例由我院教学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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