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最新)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情况确认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建房根据《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
二、关于小城镇建房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规范缓缴手续,确保缓缴的配套费不致流失,对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欠款协议书,在签订的欠款协议中设置相应抵押物或依法确定担保单位对抵押物设置为房屋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予以支持。
对签订的欠款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四、关于追缴配套费为确保缓缴、欠缴配套费的催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市配套办在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时,按照“前账不清,后证不办”的原则,按照原交费标准审查追缴以往项目未缴清的配套费。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元以上44.28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城市建设配套费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 253 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万州府办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6〕9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7日万州区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2015~2017年,全区计划改造城镇棚户区1610户、12.94万平方米。
其中,城市棚户区903户、9.01万平方米,国有企业棚户区707户、3.93万平方米(详见附件1)。
2015~2017年,全区计划改造农村危旧房15250户。
其中,D级危房8650户,C级危房6600户(详见附件2)。
2015~2017年,全区计划启动建设棚户区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共19个(详见附件3)。
二、加大改造建设力度(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各业主单位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开展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办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渝府发【2009】110号
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标准(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二、使用范围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城市电力管网下地、“宜居重庆”、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7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09年11月24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一、主城区Ⅰ档范围(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5]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9
【实施日期】2015.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规定,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分为Ⅰ档、Ⅱ档。
其中,主城区Ⅰ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档次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住宅基
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管理和征收工作而出台的相关规定。
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实现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向土地出让人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配套用途。
由于城市建设配套费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因此征收管理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配套设施的建设和供应。
根据办法规定,重庆市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监管和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法律、法规。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还应按照规定制定相应的征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确保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公正、合理、透明。
为了确保征收管理的公正、透明,该办法还规定了以下几点:一、开展公开、透明的征收程序。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应该在土地出让程序的公示告知中明确标明,告知范围应该包括出让人、承受人以及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拒绝和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
三、加强财务监管。
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配套费收支管理制度,规范收费、监督运用,防止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滥用。
总之,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进入了规范化、透明化、公正化的阶段。
这注定会对重庆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稳定和有序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重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为城市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供应提供有力支持。
2024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2024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____年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一、背景介绍市政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解决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需的各类市政设施建设和扩容所需资金,由城市居民和开发商共同负担的一项费用。
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可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更好的市政服务和城市环境。
根据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和市政设施建设需求,____年起将开始实施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
下面将针对该征收方案的实施细则、税费标准、征收对象、征收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实施细则1. 征收主体:市政府负责市政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成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和执行。
2.征收范围:市政设施配套费适用于所有房地产项目,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用地。
3.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类型的市政设施建设需求进行调整。
4. 征收时间:市政设施配套费将在房地产项目获得产权证后开始征收,征收时间为5年。
5.征收途径:征收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也可以根据开发商的意愿分期缴纳。
6.税费使用:征收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包括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费用。
三、税费标准1.住宅项目:(1)一类住宅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2)二类住宅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3)三类住宅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4)四类住宅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2.商业项目:(1)一类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2)二类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3)三类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4)四类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3.工业项目:(1)一类工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2)二类工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3)三类工业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XX元。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万州府发〔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万州府发〔2013〕24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第217号)等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规定,区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对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制定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区政府决定,从2014年1月1
日起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7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实施期满失效18件(文件目录见附件2)、继续实施或修订后继续实施32件(文件目录见附件3)。
已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的依据;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次清理结果,认真做好行政管理、服务的对接与调整,确保不缺位、不错位。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附件1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附件3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号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重庆市关于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重府发〔1986〕191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为了实施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加书经济中心城市的建设和开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收取。
建设单位按发证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缴费,凭缴费收据领取施工许可证。
凡未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一律不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配套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第三条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房屋,包括在综合开发区、旧城改造片和企、事业单位内外的零星房屋建设,不论隶属关系、单位性质,一律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上述“城镇”系指:市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等母城七个区和汇北县龙溪镇纳入重庆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区域;南桐、双桥区和十二个县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和小场镇。
第四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统一征地拆迁,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建住宅和集体宿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综合配套费七十七元零六分;建生产、业务和营业性公共建筑用房,除供电、供气、通讯等由建房单位自配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四十四元二角八分。
第五条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区域内由建设主办单位统一征地拆迁,进行新建或扩建,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平面总图进行配套建设,配套项目建成后自行维护管理的,按建筑面积收市政环卫绿化设施配套费的百分之三十,每平方米十三元二角八分。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5〕5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就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标准(一)城市规划区(含中山路街道、胜利路街道、南大街街道、茶山竹海街道)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元计征。
(二)卫星湖街道、大安街道、陈食街道、朱沱镇、三教镇、松溉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
(三)其他各建制镇和一般集镇(含独立工矿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四)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征收管理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为加大全区重点民生投入,区财政从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统筹集中30%,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缓交部分的起点额为500万元。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8日——结束——。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开州府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开州府发〔2017〕12号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的规定,经十七届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及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标准与范围(一)分档及标准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划分为四个档次。
Ⅰ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70元/㎡计征。
具体为:汉丰街道、文峰街道、云枫街道、镇东街道、丰乐街道、镇安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Ⅱ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计征。
具体为:白鹤街道、赵家街道、临江镇、长沙镇、竹溪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Ⅲ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10元/㎡计征。
具体为:铁桥镇、郭家镇、岳溪镇、中和镇、大进镇、南雅镇、温泉镇、南门镇、渠口镇、厚坝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Ⅳ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90元/㎡计征。
具体为:和谦镇、河堰镇、敦好镇、高桥镇、九龙山镇、义和镇、金峰镇、大德镇、白桥镇、天和镇、巫山镇、谭家镇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
(二)三峡移民等特殊群体的配套费征收标准按2015年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配套费。
二、使用范围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宜居开州”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宜居开州”、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
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04
•【字号】渝府发[2013]51号
•【施行日期】2013.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两江新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1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两江新区规划范围内龙兴镇、石船镇、木耳镇、古路镇、玉峰山镇、水土镇、复兴镇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
在此之前,已向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并已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项目,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每平方米290元)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城镇建设与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还包括已编制法定规划的原拆乡并镇小集镇点。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其它公共设施。
第四条区城乡建委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城乡建委可委托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江南新区管委会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其他委托单位)对所在辖区的配套费进行征收管理。
第五条区城乡建委具体负责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牵头制定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负责中心城区(万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经开区、江南
新区,下同)配套费征收并办理核定、结算、追缴、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其他委托单位的配套费征管工作分别由所在辖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意见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严禁擅自开征、漏征、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配套费。
第七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
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制镇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设计方案图(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项目)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按分期申报规模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建设手续。
第八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业主应将配套费缴费申请及相关资料送区城乡建委进行受文登记,区城乡建委对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区城乡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万州区城乡建委城市建设规费缴费通知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项目业主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非税代理银行办理缴费,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到区城乡建委领取缴费发票和《配套费缴费证明书》,凭《配套费缴费证明书》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第九条中心城区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配套费缴费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三)涉及免缴、减缴配套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有效依据或证明材料。
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且因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重大招商引资和重大产业项目等特殊原因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在六个月内缴清。
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配套费。
享受减缴配套费的项目不得申请分次缴纳。
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需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应由区城乡建委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本条所述规定数额为500万元,今后由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三条中央、市、区政府对配套费免缴、减缴有明确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由区城乡建委办理免缴、减缴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书自行失效。
需继续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的,应重新申报。
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区城乡建委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确认的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征收单位应要求建设项目业主申报复核配套费。
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提出申请,征收单位核实后会同财政部门按原缴纳标准退还。
第十六条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经市、区政府已经确认需要以配套费方式作支出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七条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规定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配套费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中心城区实现的配套费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万州经开区实现的配套费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区财政按实际入库数计入万州经开区财政收入;江南新区实现的配套费缴入江南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建制镇实现的配套费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取,缴入镇财政非税收入专户,镇财政所使用“缴款书”集中汇缴区级财政金库,按镇财政体制计入镇财政收入。
第十九条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配套费收取的相关凭证及审批资料应进行专项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规定,区财政按中心城区配套费入库数的1%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作为区城乡建委配套费征管业务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要定期对配套费收支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对未缴清配套费而擅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的;
(四)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五)套取、骗取配套费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其他委托单位辖区内的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可参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凡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配套费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