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对策(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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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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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主
要原因及对策(新版)
浅析我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对
策(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吴仪副总理也说:“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由此可见食品安全工作是何等的重要。可以说,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亿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问题。然而我国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频频曝光的假冒伪劣食品,接二连三的食品中毒事件,却让人感到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将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那么,我国为什么接连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能否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呢?笔者就此问题试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
在有关部门公布的一系列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广州甲醇勾兑的假酒致人死亡,劣质奶粉事件,还是四川彭州的毒泡菜,陈化粮事件或是龙口粉丝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这些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执法力度不够、检测手段落后、企业惟利是图、消费者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等渲幸桓鲋饕蚴俏夜氖称钒踩⒎ㄓ肷缁岱⒄沟牟幌嗍视Γ贾率称钒踩商逑涤胧称钒踩问葡嗤呀冢饕硐衷冢?
1、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滞后。至今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从全局出发保障食品安全综合性的母法-“食品安全法”来统一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制定上不够协调和系统。虽然我国涉及食品监管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达数百部,但都分别授权特定职能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综合监督的法律法规,造成几个部门分工有交叉和空白地带,容易引发多头执法,浪费行政资源。同时又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无人监管的现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群众,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2、食品监管体制尚未理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特点是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并承担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除
此以外。还有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和野生动物饲养、运输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环保部门参与产地环境、养殖场和食品加工流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与控制工作等。从表面上看,这样的体制似乎把“从田间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分得很清楚,但由于缺乏相关的协调机制、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的不明确,加之各职能部门执行的是各自的部门法,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缺乏沟通与衔接,可操作性不强,形成“法定”的“各自为政”、“各管一段”局面。
3、体制改革不彻底,综合监管难实现。在新一轮改革中,虽然国家成立了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其职能是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法律依据,权威性受到影响,“抓手”作用未能充分体现,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各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职能分散,各自为战的局面,难以改变目前“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局面,同时关于“综合监督”的职责过于笼统抽象,在执行中容易造成“越位”或“缺位”现象,不便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4、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体系中存在界定不清问题。食品安全体系中,“角色不清”,职能部门既制定和解释法规标准,又行使执法功能,
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权限不清”,如卫生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能权限界定不清;又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能中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含义和职能如何行使问题?综合监督、组织协调的机制是什么?如何参与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依据是什么?等等。同时不同食品等级“定义不清”,食品安全范畴不清,常用食品卫生管理代替食品安全管理,以及多数食品缺乏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比较突出。
5、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于经济发展。一是一些法律多年没有修订,在内容和标准上严重滞后,造成监管不力。如我国目前生产的食品有上万种,而食品标准只有2000多个,涉及安全标准仅500个,而欧洲国家仅对农药残留标准就有15700多个。二是法律法规滞后在处罚金额上与现行生活水平不相适应,相对于违法者取得的高额利润来说,显得微不足道,无法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6、食品安全教育体系滞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缺乏。一是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滞后。首先表现在食品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淡薄,亟待培训提高。据调查,六安市食品从业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5%以上,甚至一些小作坊从老板到工人全部只有
初中以下水平。其次表现在食品从业人员法制意识淡漠。据调查,在六安的一些偏远的农村。仅有少数人知道《食品卫生法》,但对此内容知之甚少,大多数人对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一无所知。二是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漠。特别是偏远农村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不干不净,吃了没病”,他们往往考虑的是食品价格而不是食品安全。
二、部门法律制度滞后,要求加快食品安全立法
我国目前虽然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食品标签标准规定》、《散装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数百部,还有很多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地方规章,可以说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体系不完整、覆盖面不全。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特别是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尚未有法律予以调整。在现有法律中,有的环节职能交叉,如流通环节有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部门参与;有的环节执法空白,如前店后坊的小作坊怎么管的问题,尚未有法律明文规定。
二是具体内容单薄,缺乏一系列法律保护制度。在现有的《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内容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