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1998年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加强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核发依据。
核发收费许可证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按规定权限、程序批准的有效文件为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三、收费许可证变更与注销。
对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应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的相关内容。
对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的,应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
对已经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及时注销。
四、收费许可证审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进行全面审验。
对违规收费行为要进行及时检查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安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1.06【实施日期】2011.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及换证工作的通知》(陕价证发〔2010〕163号),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和换发2011版《收费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年审工作范围凡持有区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单位,均由区县物价局审核,经审验合格并加盖收费审验专用章后可继续使用。
二、年审方法及形式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采取送审为主、上门为辅的方法进行年审。
各区县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联合开展年审工作,在年审中要成立年审办公室,实行“一厅式”办公、“一站式”服务。
要改进和完善收费许可证年审形式,提高年审工作质量,不断增强服务意识。
三、年审工作内容主要进行“六查”:查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查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查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或按规定应使用税务票据而使用其它票据的行为;查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查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查其他需要审验的内容。
四、年审换证工作原则年审换证工作应坚持“五个结合”的原则。
一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年审相结合,年审时可一并进行。
二是把换发2011版《收费许可证》与规范核发范围相结合。
2011版《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以及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附: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
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三篇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三篇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一**年,我局在区工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贯彻落实省、市局价格管理精神,深化价格改革和服务,保障改善民生,加强队伍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秩序。
1、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一是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拟定计划,稳步实施,已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下一步将向市局申请批复我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方案,拟于**年1月1日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二是稳定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定期对区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其收费严格按照医改的标准执行。
2、深入开展清费治乱、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自**年5月1日起,按照市物价局要求,全区范围内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
共注销收费许可证11个。
二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对相关收费行为进行了清理,及时变更和取消了部分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大了清费治乱力度,从源头上规范了收费行为,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经济环境。
三是落实收费报告制,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
对现有11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全部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和清单制度,不断加强收费动态信息化管理。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一是对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维护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是联合市物价局检查组,对我区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分别对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局、卫生局、医院等单位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涉农、涉企收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各项收费标准,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三是开展房地产明码标价检查,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四是节假日期间组成价格检查小组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防止节假日期间哄抬物价,主要检查了涉及民生的公路客运、宾馆饭店、药店以及各销售点,肉、禽、蛋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市场价格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不规范经营者都依法进行了现场教育、及时纠正处理,确保了我区价格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6•【文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提高考试收费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考试组织单位节约成本,减轻考生经济负担,现将规范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一)对考务费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
考务费是指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的单位(简称“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
对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考生人数、考试类别以及同类型考试平均成本,实行统一上限标准,具体按照附件一执行。
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单位依据考生人数、考试类别对照确定具体标准,并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考务费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各考试单位按公示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务费标准一律按此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的标准试行2年。
在试行期满后,原则上仍按此执行。
对考试命题及阅卷难度极大,考试题量特别大及时间特别长的考试,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和实际成本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调整标准的特别申请。
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对考试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
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度收费审验的通知(晋价费字[2014]5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为了准确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制止乱收费,根据《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6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收费年度审验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收费年审范围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在并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直机关(含省发证的省直以外的收费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实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实施收取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单位,由省物价局负责年审。
其他收费单位分别由发证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
今后,技工学校委托所在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并按时按规定换发收费许可证。
二、年审主要内容(一)是否正确贯彻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收费管理目录和权限,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二)已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停止执行;(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四)收费减免政策是否落实;(五)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六)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是否在收费政策变更后,对公示栏进行变更;(七)有无将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进行有偿服务;(八)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九)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十)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十一)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十二)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5日发改办价格[2003]35号)中央各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范围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中有收费行为,并已在我委申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
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是,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及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问题。
三、收费单位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应提供如下资料:加盖单位公章的《<收费许可证>审验报告书》(文字说明)一份;《<收费许可证>审验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收费许可证》副本;2002年度内所有已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北京市服务业收费票据、银钱票据和其它专用票据;各种收费票据购领证;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其它相关资料等。
四、2002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另行通知。
《收费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考虑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已有明确规定,今后年审的具体工作安排由我委价格认证中心直接通知有关收费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23•【文号】财综[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7年4月23日财综[2007]2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在《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2007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全国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
2010年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新标准)
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知识讲座岳阳县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股(2011年8月26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特点与构成要素1.定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
......行政性收费,又可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前者是从收费性质来表述的,后者是以收费主体来表述的。
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
(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是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特定管理或特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也就是说,其收费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不能是全体纳税人。
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的行政行为就其管理和服务对象而言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不收费的,是为全体社会公民或全体纳税人提供的,如国防、外交、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提供的这类产品和服务称为公共物品,其成本费用开支由国家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种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如果这部分支出由全体纳税人承担,不符合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原则,也不符合公共财政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办理出国护照、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国土、房产证等及参加有关执业资格考试等。
为这类特定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称为私人物品,应当全额收取费用,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种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称为准公共物品,属于非营利性收费,如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应遵循合理收费的原则,其收费占成本费用的比例根据其公共福利的程度来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2004年5月12日发改价格[2004]8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收费,是指由政府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收费标准、涉及价格主管部门职能时,受理申请、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追踪调查和定期审核等环节的公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收费标准,有关部门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予以协商解决。
第四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二)管理或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三)促进资源保护、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国际惯例和遵循国际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收费标准实行定价目录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列入中央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申请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二)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三)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四)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五)国外或省外的相关情况材料;(六)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七)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阶局: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特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进行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全国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监审格式文本及监审专用章样式,组织全国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核及考试,监督指导地方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对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也可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处(队)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目录1总则 (2)2原则 (3)3程序 (4)4方法 (14)5档案管理 (17)6职业道德 (18)7责任 (19)8附则 (20)1 总则1.1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计价费[1998]776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7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1.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原则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2.1合法原则。
价格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格管理权限的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依据。
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2.2公正原则。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2.3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应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形式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选择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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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0 )2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年审行为,我们制定了《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附:
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持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
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收费年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收费年审分级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年审工作。
具体按照"谁发证,谁年审"原则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全国性、分行业、分地区的收费审验工作。
第六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交叉审验或集中审验。
第八条收费年审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 o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收费年审工作。
第九条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年审:
(一)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二)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的;
(三)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四)上一年度年审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提前 30个工作日发布年审通知,公布年审对象、内容、时间及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在收到年审通知后,应对本单位收费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加年审。
对未按时参加年审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年审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收费单位参加年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二)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三)相关收费票据、账簿、报表等资料;
(四)收费许可证正、副本、申请表;
(五)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收费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单位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告知收费单位作出修改或补充。
第十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收费年审工作。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收费年审,应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
重点审验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验结论。
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验结论的,应向收费单位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对审验未发现违规收费问题的,应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审记录"处注明 "XXXX年度已审验"并加盖收费年审专用章。
第十八条对审验发现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应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违规收费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价格主管部门应跟踪移交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收费年审工作情况。
重点报告开展收费年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有关单位执行收费政策法规情况,收费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完善收费政策、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工作建议等 O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6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年审工作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第二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收费年审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有关单位提供的审验材料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帮助收费单位建立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每项收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年审工作中,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