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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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

People who like to say that they are lucky, generally work harder than oth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安宁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900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8500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补偿标准:65000元/亩。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政府在许多的地方开始征地进行拆迁。

这么做的目的其实是为了让我给更快的步入现代化,但是很多时候征地都不愉快,不能成功,其实原因大都基于征地的补偿给的不恰当,那么在昆明,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呢?下面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昆明市安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安宁市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温泉街道办事处集镇规划区内核心区域(温泉社区居委会温泉小村居民小组、温泉大村居民小组、小贵甸居民小组、新房子居民小组;羊角居委会羊角居民小组、珍泉居民小组、沈家庄居民小组、渡船房居民小组、石甸口居民小组、北塔居民小组);连然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桃花村委会大桃花村民小组、小桃花村民小组、塘房村民小组;极乐村委会极乐上村村民小组、极乐村村民小组、青武山村民小组、和平村民小组、江浸厂村民小组、狮子山村民小组;武家庄村委会北桥村民小组、武家庄村民小组、新发村民小组;金方社区居委会小桥街居民小组、建兴居民小组、福兴居民小组;螳川社区居委会盐场一组、二组、三组;东湖社区居委会官厢街居民小组;文化路社区居委会文化路居民小组、一碗水居民小组;宝兴社区居委会宝兴庄居民小组、杨柳庄居民小组;光明社区居委会神平居民小组、窑窝居民小组;小菜园社区居委会大菜园居民小组、小菜园居民小组、卖米街村民小组;大屯社区居委会大屯一组、大屯二组、大屯三组、小村居民小组、小屯居民小组、张家坝居民小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桥头村委会太平新村村民小组、太平老村村民小组、桥头村民小组、高枧槽村民小组、哨上村民小组、糍粑铺村民小组、龙箐村民小组;始甸村委会始甸村民小组、安灯村民小组、马村村民小组、新邑村村民小组、妥乐村村民小组;妥睦村委会老峨山村民小组、妥睦村民小组、小绕绕村村民小组、光莨小村村民小组;册峨村委会光莨大村村民小组、册峨村民小组、册峨甸村民小组、一里冲村民小组学田村民小组、三家村民小组;读书铺村委会塘房村民小组、围边桥村民小组、读书铺村民小组、葡萄桥村民小组、象石村民小组、火龙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太平社区居委会茨城村民小组);金方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区内(罗白村委会圆山村民小组、大凹子村民小组、大罗白村民小组;浸长村委会官庄村民小组、浸长村一组、浸长村二组、浸长村三组、大黄塘村民小组、小黄塘村民小组;普河村委会大普河村民小组、小普河村民小组、甸尾村民小组、清水沟村民小组、海谷村民小组、团田村民小组、马料河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千户庄村委会千户庄村民小组),区片补偿标准:100000元/亩。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昆政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8〕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九)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97号令)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97号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市长:张祖林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

— 1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

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顺利推进主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产业升级和做大做强,推进昆明工业强市战略,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29号)和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一)“退二进三”是指将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其原址土地用来发展第三产业。

(二)实施“退二进三”的范围。

昆明主城区范围内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工业生产企业或其他经政府认定应搬迁的企业。

(三)“退二进三”处置方式分搬迁入园、转变经营业态和破产三种方式。

其中,搬迁入园包括限期搬迁和引导搬迁两种类型。

由于环保、安全等原因,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对企业在原址的生产经营已作出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必须限期搬迁。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或城市建设需要,不适合在主城区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由政府引导搬迁。

(四)“退二进三”工作遵循规划先行、市区联动、特事特办、提高效率、统筹兼顾的原则。

(五)对“退二进三”企业的土地出让收益实行统筹使用,兼顾由于规划道路、绿地占用等原因部分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做到总体平衡。

二、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程序(一)企业申请1.申请条件①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工业生产、产业开发研究试制生产的企业;②搬迁后仍落户于昆明市;③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④其他符合规定的企业。

2.申请程序拟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向属地区政府“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核准。

属于限期搬迁的企业,由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依据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直接列入“退二进三”计划,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3.申请所需材料①实施“退二进三”项目申请(原件);②昆明市“退二进三”项目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③搬迁改造方案。

昆明市土地收储成本审计工作方案

昆明市土地收储成本审计工作方案

昆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处室:为做好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质量,经研究制定了《昆明市审计局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各处室在开展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过程中,按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

附件:昆明市审计局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方案(试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昆明市审计局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工作方案(试行)为规范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监督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及工作效率,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现代新昆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会议纪要》(第186期)、《昆明市土地储备成本核算管理办法》(讨论稿)、《昆明市土地储备一级开发整理管理办法》(讨论稿)等规定,针对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项目具有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环节多、专业性要求高等特点,并结合我局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项目的实施具有突发性强、要求时间紧、审计任务繁重、操作环节复杂的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审计组织方式(一)审计目标1、依据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的相关政策,通过审计,真实、合理、合法的确认我市纳入土地收储的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2、通过审计控制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支出,促进提高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土地收储资金的应用效果。

3、通过审计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土地收储相关政策、完善土地收储的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审计组织方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土地储备和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审计采取由我局组建审计组,审计组长、副组长由我局审计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完成的方式进行。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昆明市改革开放的步伐,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及管理权限的批复》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是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为便于发展,预留一定区域。

第三条经济区是昆明市综合改革的试验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的生长点和发育区,对外开放的窗口,支柱产业的培植基地,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综合工业园,昆明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四条经济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经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昆明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管委会职责和权限第五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经济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管委会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经济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经济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研究编制经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组织编制经济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章振国二00四年七月一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现行有效的251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中7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如下:1、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3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

2、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14号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布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6号说明: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继续加强管理。

4、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38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5、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76号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6、关于加强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9号说明: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执行。

7、关于对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作业的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74号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8、批转市滇管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69号说明:适用期已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昆政办[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云南省住宅竣工验收有关要求,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四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辖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昆政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第六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昆明市土地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土地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实施日期】2010.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确认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号公告)、《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确认。

第三条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总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及农业、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协同开展。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认定工作。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各村委会(居委会)组织填报《昆明市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收集好被征地人员身份及保障对象认定佐证材料。

对填报的《认定表》和收集的相关材料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查。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认定表》中的相关征地信息依据征转用地批准文件、征地协议等进行审查。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认定表》中填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五)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档案汇总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身份认定等工作。

第四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认定为被征地人员及保障对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土地被征收时具有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常住户籍,年满16 周岁及以上(出生时间以户籍信息为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昆政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预防土地出让廉政风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查确认拟出让地块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无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取得农用地征转用批文、完成原土地证注销、完成勘测定界审核、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等“净地”条件,并出具“净地”说明文件。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

(二)拟出让地块必须具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总用地范围、净用地范围、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须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

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须明确各种规划用途的范围或兼容比例。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最新最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最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征地补偿标准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征地补偿标准昆明市富民县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永定街道办事处,区片补偿标准:1191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款庄镇、罗免镇、散旦镇,区片补偿标准:11712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赤鹫镇、东村镇,区片补偿标准:11514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26532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昆明市富民县征地区片划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永定街道办事处,区片补偿标准:1191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款庄镇、罗免镇、散旦镇,区片补偿标准:11712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赤鹫镇、东村镇,区片补偿标准:11514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26532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和管理。

为调动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4〕23号)执行,市和县(市)区联合投资的,增值收益可按各自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和分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由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缴清征收土地相关规费。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历年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特别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并分别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在今年年底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停止办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审批。

三、规范征地相关费用的收取。

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主城乡镇、村级在征地中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对土地宏观调控能力,缓解我市用地供需矛盾,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面积、开发投资金额未达到标准的,按照国家和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未取得合法的征转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撂荒的集体土地,若适宜恢复耕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恢复耕种。

三、对原昆明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用地手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予以完善但尚未最终办结和未完成建设的,一律按现行政策依法进行处置,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将强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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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告
(第18号)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
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七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指定的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昆明市土地征收责任书》。

第十条用地方应当将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费用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到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指定的征收土地费用账户专储,专款专用。

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征收工作进度、依照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款计划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及时拨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征收土地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年度收缴征地管理费总额的70%安排征收土地工作经费等支出预算,于当年1月份内将支出预算数的50%预拨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年度开展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经费,剩余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征收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征收土地工作经费及时拨付到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年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进行决算。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土地方、用地方应当在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的共同主持下,签订《土地移交书》并交付土地。

《土地移交书》应当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滇池水体保护区。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或昆明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测算。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主要用于补助被征收土地农民发展生产、社会保障、安排富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贴。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支付给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不得收取国家、省、市政府规定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凡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需要拆迁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取消土地征收过程中预留10-15%安置用地的安置方式,由用地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法定补偿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将安置用地折算成等值货币,支付到被征收土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户,专款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补贴被征收土地农民建(购)房、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富余劳动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宽安置途径,认真探索住房安置、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多种安置方式。

社保、财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尽快建立、完善我市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土地征收监管
第二十一条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土地征收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支付、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提供给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各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管,定期跟踪、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应当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查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建立财务公开
制度,拒绝提供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支付清单,不配合政府监督检查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土地移交书》后,原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时限不搬迁交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搬迁交地;逾期不搬迁交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和破坏征收土地工作的,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施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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