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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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全警大巡逻,为民保安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大家并不陌生,该法律是1988年制定,历经5次修订,2023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生态系统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背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23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2023版法律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版有以下几点:1、以法律形式落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疫情期间发布的各种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和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施行的2023年2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
2、对刑法新增罪名提供支撑行政法规此次修订行政法,补全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3年4月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设的以食用为目的触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3、新增以食用为目的和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条款,同刑法条款相适配2023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检验检疫也仍存在短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7bd946783c4bb4cf7ecd16d.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https://img.taocdn.com/s3/m/75598d1ea76e58fafab003a4.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遗弃或者虐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管理方式)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以及繁殖、销售、饲养、运输、实验、屠宰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保护和虐待动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动物保护,是指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感受疼痛、痛苦、忧伤的能力和记忆能力,给动物提供的利于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任何条件和措施,以及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和伤害的条件和措施。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国家对动物的保护实行普遍保护和分类管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保护与管理、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保护动物的措施应当和基本国情相适应,既保障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也防止遗弃、虐待动物。
第六条(国家有关动物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保护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
单位、个人和组织依法可以对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动物和其他动物享有所有权。
依法从事动物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动物物权的行使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违法侵犯动物所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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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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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实施)。
1
40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灭绝的11种典型动物
1、金蟾蜍(1989年) 2、桑给巴尔豹(未知) 3、夏威夷蜜旋木雀 (2004年) 4、马德拉大白凤蝶(2007年) 5、提可巴鳉(1982年) 6、比利牛斯山羊(2000年) 7、西非黑犀牛(2006年) 8、爪哇虎(1979年) 9、斯皮克斯金刚鹦鹉(2004年) 10、毛里求斯蚺蛇(1975年) 11、荷兰阿尔康蓝蝶(1979年)
2
《森林和野生动 物类型自然保护
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 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管理条例》
《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名录》
行政法规
《关于禁止犀牛角和 虎骨贸易的通知》
《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 保护实施条例》
3
(1)《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 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
(2)《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 侵动物名单的通知》
部 门 规 章
(3)《关于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 工作的通知》
(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 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5)《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理 办法》
4
国 际 公 约
(1)《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3)《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 定》
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
![关于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6c7e24ce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6e.png)
违反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
3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措施
自然保护区制度
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和分类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程序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猎捕、采伐、交易限制
禁止非法猎捕、采伐野生动植物
限制野生动植物的交易和流通
禁止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违反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违反保护野生动植物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生态功能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破坏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野生动植物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有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国际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红色名录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MS)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2
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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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f5989760360cba1aa911da9a.png)
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
该法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42条。
根据宪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国家对野生动物施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授权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强调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规定对野生动物加强管理,实行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和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制度。
本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章节内容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https://img.taocdn.com/s3/m/0c32af156bec0975f465e2f5.png)
2019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版)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92237223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00.png)
动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引言是一篇文章的开头,它可以向读者介绍文章的主题和结构,同时提供一些背景信息和目的。
在这篇长文中,引言部分将概述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并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1.1 概述:动物保护是指保护野生动物免受人类活动和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而导致的生存威胁。
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和环境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类开发、非法狩猎、栖息地减少等因素,许多野生动物种群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首先,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概述国际上常见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概述。
接下来,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具体介绍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国内外著名案例。
随后,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探讨动物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包括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执法难题以及需改进与加强的方面。
最后,在第五部分中,我们将总结已有的成果和经验教训,并展望未来动物保护的发展方向,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了解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挑战和问题。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改进和加强相应措施,旨在促进动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文章还希望通过向读者传递这些信息和知识,唤起公众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关注,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保护活动,为创造一个更美好、更和谐的自然环境而努力。
2.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概述:2.1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是保护动物福利和生存的主要工具之一。
它们确立了对动物的权益和福利的保障,并规定了人类在与动物互动时应遵循的道德和伦理准则。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调整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预防虐待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使我们能够共同生活在一个更加和谐的环境中。
2.2 国际上常见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丰富多样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5b906f3e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54.png)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护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保护措施(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其他生存环境;(五)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六)禁止非法引进、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繁育和利用(一)从事野生动物繁育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繁育许可证;(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利用许可证;(三)禁止出售、利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和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七条执法主体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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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法律。
该法分为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42条。
根据宪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国家对野生动物施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授权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强调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规定对野生动物加强管理,实行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制度和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制度。
本法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章节内容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https://img.taocdn.com/s3/m/86e35b13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b3.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1.08•【文号】主席令第9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82e60484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野生动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和管理野生动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6年进行了一次重大的修订。
本文将探讨这次修订的亮点和意义,并分析其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作用。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亮点1.加强对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了明确的列举,并规定了对这些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措施。
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非法猎杀、交易和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水平。
2.增加对涉及野生动物的经济活动监管: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责任。
它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检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来源合法性和购买渠道,加强对野生动物制品贸易的监管,以减少非法交易活动。
3.强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包括规划和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区等,以及制定负面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的防控措施,以减少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
4.加强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了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教学任务,要求他们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的科研工作,并普及相关知识,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科学素养。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意义1.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提高了野生动物的保护水平,有助于保护稀有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
2.维护社会稳定: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自然财富,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野生动物保护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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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资格: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和必需的设施;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 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 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许可证管理办法
不予批准的条件: • 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 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 野生动物资源自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 种源要求。
3、野生动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 • (1)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 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2)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 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的,需要申请特许猎捕证。 (3)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持有许可证。 (4)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 生息繁衍的活动。 (5)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6)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 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的要经过批准。 (7)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 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 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
春雷行动(2003年)
范围: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成果: 共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9000多起, 收缴野生动物90多万只,拯 救了一大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四)确立了全社会抓保护的观念,动员
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
募集了大量的保护资金
长期坚持、广泛开展宣
传活动,如“爱鸟周”、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以及“湿地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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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遗弃或者虐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管理方式)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以及繁殖、销售、饲养、运输、实验、屠宰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保护和虐待动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动物保护,是指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感受疼痛、痛苦、忧伤的能力和记忆能力,给动物提供的利于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任何条件和措施,以及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和伤害的条件和措施。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国家对动物的保护实行普遍保护和分类管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保护与管理、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保护动物的措施应当和基本国情相适应,既保障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也防止遗弃、虐待动物。
第六条(国家有关动物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保护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
单位、个人和组织依法可以对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动物和其他动物享有所有权。
依法从事动物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动物物权的行使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违法侵犯动物所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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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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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解读1.引言动物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利,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增进人们对于动物权益的认识和理解。
2.什么是动物保护动物保护包括对于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权益和福利进行保障、预防虐待行为、建立合适的栖息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责任,并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监管和执法,以确保动物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
3.全球性动物保护组织全球范围内存在着许多专门从事动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其中最著名且具有影响力的有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
这些组织致力于推广动物权益意识,倡导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参与了相关政策制定过程。
4.国际上主要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个动物保护法律法规:4.1 《联合国世界动物权利宣言》该宣言于1978年通过,旨在保护动物的权益和福利。
宣言明确指出了人类应该承担责任,提倡对待动物具有尊重和同情心。
4.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于1973年通过,旨在控制和监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以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存在。
5.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中国也对于动物保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律于1988年颁布实施,对于野生动植物的合理开发利用、栖息地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牧兽医总局关于禁止食用并开展食用传媒暴力类节目通告》该通告于2020年发布,禁止在各类传媒平台上直播或通过节目呼吁观众食用野生动物,以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律于1997年发布,旨在保障畜牧业的发展,预防和控制畜牧业相关疾病的传播。
6.动物保护法律实施中的挑战尽管有一系列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执法力量不足、相关部门协调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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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防疫与医疗第一节动物防疫第二节动物医疗第三章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四章经济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五章宠物动物的法律保护第六章实验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七章其他动物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马戏表演用动物的保护第三节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的保护第四节体育竞技动物的保护第五节特殊工作动物的保护第八章动物运输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大型动物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的特殊规定第三节小型动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九章动物屠宰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十章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动物得到人道对待,免遭遗弃或者虐待,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动物的范围和管理方式)本法所称的动物,包括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腔肠动物等,但不包括微生物。
本法所规范的动物,按照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以及繁殖、销售、饲养、运输、实验、屠宰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保护和虐待动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的动物保护,是指基于动物具有一定的感受疼痛、痛苦、忧伤的能力和记忆能力,给动物提供的利于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任何条件和措施,以及避免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痛苦和伤害的条件和措施。
本法所称的虐待,是指因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或者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的动物保护基本方针)国家对动物的保护实行普遍保护和分类管理、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保护与管理、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保护动物的措施应当和基本国情相适应,既保障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也防止遗弃、虐待动物。
第六条(国家有关动物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保护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
单位、个人和组织依法可以对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动物和其他动物享有所有权。
依法从事动物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组织,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
动物物权的行使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违法侵犯动物所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因防疫确实需要人道扑杀或者人道处死的,由国家对动物的所有者予以经济补偿。
第七条(国家有关禁止遗弃、虐待动物与保护动物物种的基本政策)开展动物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组织,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公众的情感和动物的感知,以人道的方式对待动物。
禁止遗弃或者虐待动物。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采取措施,保障动物基本生理与心理需求,逐步提高动物的福利。
禁止从动物活体上摘取部分器官及衍生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灭绝动物物种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消除外来动物对我国本土动物的有害影响。
第八条(国家有关尊重动物保护文化与传统的基本政策)国家尊重人与动物关系的文化多样性,作为动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相关知识应当被尊重并且被发扬。
国家尊重各地有利于动物保护的传统生活方式,保持可持续开发、利用动物的人道知识、创新和做法,并促进其推广。
第九条(国家对政策、立法、规划制定和项目建设的基本政策)国家在制定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立法时,应当考虑对动物的影响。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动物开发、利用、防疫、管理等方面的规划时,应当考虑动物保护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遗弃、虐待动物。
建设工程和其他项目的开展,应当考虑对动物物种及其生境的影响。
第十条(权益与义务公平分配的原则)动物保护的权益和义务应当以公平分配的方式为全社会所享有或者承担,并满足后代人对动物和动物资源的需求。
开展动物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保护动物的义务,同时防止对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威胁。
第十一条(动物的分类管理原则)国家对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保护,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国家动物分类保护管理的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科技、卫生、体育、文化、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国家动物分类保护管理名录没有规定的动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地的动物分类保护管理名录,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与损害预防原则)当动物本身或者动物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可能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卫生疾病和生态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在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和动物时,必须采取预防动物伤害或者死亡的措施。
在对动物及其生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时,必须采取减少或消除此种伤害的措施。
第十三条(中央层次的管理体制)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利益,国家依法对动物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教学、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实施规范和管理。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医疗、免疫、检疫和疫病控制工作,主管全国的宠物猫、犬和大型经济动物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主管全国的流浪动物收容和救助工作。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实验动物的保护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经营工作。
国务院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经济动物屠宰的动物保护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主管展览动物、表演动物的保护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主管竞技动物的保护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诊治和其他人禽、人畜传染疾病的防治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主管全国动物运输中的动物保护工作。
海关总署和国务院教育、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动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办理。
军队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管军队现役动物及军队饲养自用动物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层次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畜牧业、林业、渔业、科技、海关、工商、商业、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别负责本地方的动物开发、研究、实验、教学、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猫行为和因养犬、养猫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无证养猫及违法携犬、携猫外出等行为。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和组织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都有保护动物的义务,有权获得政府有关动物保护信息,有权检举和揭发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
动物保护或者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均有权予以检举、控告和披露。
国家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从事反对遗弃、虐待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依法救助或者收容遭受遗弃、虐待的动物,鼓励单位、个人和组织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保护工作。
因其他单位、个人和组织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的民事诉讼。
负有动物监管职责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致使公众的身心健康因遗弃、虐待动物的行为受到伤害的,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动物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动物开发、研究、实验、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行为,依法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动物保护监管。
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行使现场检查权和调查权的,有权扣押或者查封相应的文件、资料、设施、设备、场所。
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动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法的动物开发、研究、实验、运输、屠宰、交易、卫生防疫、进出口等行为,有权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动物保护的司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对造成国家和社会损失的动物遗弃、虐待行为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民事公益诉讼,有权支持受到损害的单位、个人和组织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国家和社会财产,或者造成国家和社会财产严重损失的动物遗弃、虐待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第十八条(动物保护的人大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动物开发、利用、防疫、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时,应当包括动物保护方面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动物保护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重大灾害期间的动物应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动物收容、救助机构应当制定重大灾害期间动物应急管理预案。
发生重大的灾害时,人民政府在组织搜救、安置灾民的同时,应当按照动物应急管理预案妥善处理安排动物的收容、救助、防疫等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参与动物的收容、救助、防疫等工作。
第二十条(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动物保护常识,培育和提高公民保护动物的道德水平和法治意识。
国家鼓励开展动物保护科学研究和公益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动物防疫与医疗第一节动物防疫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的定义)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在动物保护、管理、开发、利用、饲养、繁殖、实验、经营、运输、医疗、屠宰等活动中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二条(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措施、技术规范)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的习性、生存环境、国内外动物疫情、保护动物产业和维护人体健康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规范或者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