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监督制度系列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自贡市卫生局党组

关于对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自卫组发[2000]06号,2000年7月31日)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参照《中共自贡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贡市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及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卫生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市卫生局直接管理的各医疗卫生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入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手续前,应当接受卫生局组织的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卫生局监察审计科牵头,会同财务、人事部门在系统内统一抽调力量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服从调配。必要时可以委托市审计局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应主动为审计提供条件和方便。

第七条市卫生局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八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局的审计要求,及时如实提供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经济责任等方面的述职报告及有关材料,并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九条审计组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认真分析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经济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策;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财政收支、财

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核实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析领导干部对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天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主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真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局党组将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监督、奖惩的一个重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及时给予表彰;对问题较多但又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诫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对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凡应进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在没有审计结果时,原则上不予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手续。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审计期间必要的经费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