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3.1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是指未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活动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条件进行建设的行为。
这些违法建设项目不仅影响城乡规划的统一性、合理性,也会对环境、生态、居民生活等方面带来严重的影响和隐患。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管理法》4.《城乡规划管理条例》5.《城市发展与规划建设》系列政策二、处理制度主要内容1.违法建设的查处与处罚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的大小,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建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相关部门应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立案调查,并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将听证结果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3.责任追究对于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同时,对于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也应予以相应的责任追究,应承担违法建设的所有后果。
4.违法建设项目治理和修复根据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恢复原状,或进行规划调整。
对于严重危害城市环境和群众生活的违法建设项目,可以组织城市治理与修复,并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的相关项目中。
5.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乡规划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对于有效的举报,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存在问题与改善措施1.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目前,尽管相关部门对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监督和查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力的情况。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处理违法建设问题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三个方面探讨违法建设处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仅依据不完全、失实的手续建造住宅和经营性房屋。
我国《城乡规划法》、《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违法建设予以明确规定。
其中,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文件;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范围建设的,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重新设计和审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则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的建筑,应当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征收,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二、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1.主动发现并开展整治对于违法建设,要关注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管理,主动发现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巡查、检查等,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一些蓄意违法建设行为或违法建设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可以采取依法拆除、罚款等措施,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同时,要对违法建设问题严格查处,切实落实“一处查处、处处查处”的原则。
3.鼓励合法建设鼓励合法建设是防止违法建设问题的重要手段。
要着力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严格审核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对于合法建设,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同时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打击力度,增强违法建设的风险和成本,营造规划、文明和健康的城市建设环境。
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及法律依据有哪些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怎么处罚一、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怎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工程建设,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功臣规划许可证,依法应受处罚。
《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
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决定。
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二、违章建筑被强拆怎么赔偿三、违章建筑被强拆了怎么办违建被强拆权利人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违建被强拆一般不赔偿,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章建筑的拆除法律依据是什么规定一、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违章搭建正确处理流程
违章搭建正确处理流程
违章搭建的正确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现违章搭建:可以通过巡查、举报等途径发现违章搭建,或是由相应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
2. 认定违章搭建: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料核实,对违章搭建进行认定,确定是否存在违章建设行为。
3. 通知责令停工:对认定为违章搭建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向业主或相关责任人发出责令停工通知,责令停止一切违章建设行为。
4.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依法组织联合执法队伍,进行现场查封和拆除违章搭建,确保违章建筑得到依法处理。
5. 后续处理:拆除后对违章建筑所占用的土地或房屋进行恢复和修复工作,恢复原貌。
6. 处理相关责任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等,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防止违章搭建再次发生:加强规划、建设、监管等工作,完善制度和措施,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以防止违章搭建再次发生。
以上是违章搭建正确处理流程的一般步骤,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违法建筑是指在未经审批、违反规划、超出规模、超出高度、占用农用地、危害环境等情况下建造的建筑物。
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对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罚。
下面是关于违建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违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据该法规定,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城乡规划法规,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可以进行强制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该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建筑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该法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未经批准的土地上擅自建造或者擅自用于非耕地的建筑物。
对于违章建筑,可以依据该法进行处罚。
二、违建的处罚标准1.罚款违建的处罚标准一般根据具体的违建情况和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根据不同城市和区域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一般在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2.拆除对于存在违法建筑的,责令拆除是常见的处罚方式。
拆除的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可以由违法建筑的所有者自行拆除,也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3.恢复原状对于拆除后的场地,要求违法建筑的所有者进行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包括完全清除违法建筑留下的痕迹,还原为原来的农田或绿地等。
4.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建筑的所有者或相关责任人,可以根据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如扣留相关证件、行驶证,限制买卖房产等。
5.教育宣传对于违建的所有者,可以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进行提醒和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建设观念,从而避免违法建设的行为。
三、违建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1.依法依规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保障处罚的公正性。
住建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住建局行政处罚流程图1. 立案阶段1.1 部门接收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 如果不予立案,则通知相关当事人并终止处理程序。
- 如果决定立案,则进入下一步。
2. 调查取证阶段2.1 指派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采集相关证据材料。
2.2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涉及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解释说明等。
3. 违规认定与听证阶段3.1 根据调查结果,对涉嫌违规的情节进行初步认定。
如果没有足够依据支持指控,可能会撤销本次处罚流程。
- 否则,在合适时机组织听证会议以确认有关事实和责任问题,并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申辩权利。
4.作出处罚决策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材料,由主管领导审理核准,再经办公室审核备稿形成《XXX市房地产管理局XXXX年度第XX号文》,报请分管副厅长签字盖章.5. 处罚执行阶段5.1 发送处罚决定书给相关当事人,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 如果被处罚方不服,可以提起申诉或者进行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
6.监督检查与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巡视工作,对已经受到处理的案件及时跟踪并核实是否按照《XXX市房地产管理局XXXX年度第XX号文》做出了合理有效的整改.7.结案归档本文档涉及附件:- 相关举报材料- 调查取证记录- 听证会议纪要- 处罚决定书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指国家机关依照特定授权,在具备一定条件下,根据某些公共利益目标制裁非法活动主体或责令采取强制性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之一种方式。
通常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停业整顿等形式。
2. 立案:是指有管辖权部门在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
3. 调查取证:是指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采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或否定违规情节的阶段。
4. 违规认定与听证:是根据调查结果初步确定涉嫌违规事实并组织听证会议确认有关事实和责任问题。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然而,由于行业内个别企业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和适用方面对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对破坏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建筑行业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依照刑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规划管理要求,对超出规划、违反规划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的核心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规划、施工、监督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管理要求,并对不履行建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为了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的行为: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检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
2.违规招标、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虚假招标、不当逾期、恶意变更合同等。
3.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如超过规定建设临时工,无资质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等。
4.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如违反施工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事故。
5.建筑行业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如行业协会违规收费、欺诈消费者等。
三、行政处罚措施建筑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措施包括:1.警告:对初犯、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2.罚款: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罚款处罚,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1.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与监督。
2. 立案程序2.1 当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可能构成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立案。
2.2 立案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案由、处罚依据、证据材料等。
2.3 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申辩材料。
3. 审理程序3.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勘验,并填写相关勘验笔录。
3.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3.3 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记录。
3.4 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罚款数额、处罚的依据及事先告知程序等。
4. 处罚决定及执行4.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4.2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后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3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4.4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申诉。
附件列表:1.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 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行为: 法律上指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法规的行为。
2. 行政执法人员: 指执行行政执法的政府工作人员。
3. 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决定。
2:1. 强制配合调查程序1.1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2 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1.3 如果相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阻碍调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强制配合。
2. 处罚依据2.1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2.2 处罚依据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法规、政策文件等。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建筑行业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关乎到建筑行业的规范和秩序。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角度出发,探讨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于建筑行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对建筑行业中的具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原则,对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法规依据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行业中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行业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了法规依据。
2.3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建筑市场秩序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规章依据。
三、规章依据3.1 建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建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了建筑行政处罚的裁量原则和标准,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3.2 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建筑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流程,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建筑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建筑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建筑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细则进行了规定,为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操作指南。
四、案例分析4.1 违法搭建案件对于违法搭建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拆除、罚款等。
4.2 质量不合格案件对于建筑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责令整改、罚款等。
违建的查处工作流程
违建的查处工作流程
这里是"违建的查处工作流过程"的一段示例内容:
违建的查处工作流程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 接收市民举报。
市民在发现社区有违建项目时,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网站向城市管理部门反映。
2. 初步调查确认。
城管部门将在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判断是否属实需要进一步处理。
3. 办公会讨论并决定是否立案。
若初步调查结果属实,将在1周内召开相关部门的办公会,讨论违建项目的性质和程度,决定是否成立案件并展开正式调查。
4. 现场勘察并征求意见。
城管部门将召开现场勘察,同时侧重征求业主和社区其他居民的意见,了解施工整体情况。
5. 暂停施工并下达勒令令。
若违规证实,城管部门将立即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责令业主在限期内整改或销毁违建项目。
6. 限期整改与强制拆除。
如业主在限期内未能主动整改或拆除,城管部门将组织力量强制执行拆除工作。
7. 处罚与结案。
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实施不同程度的罚款或行政处罚,同时对项目进行结案整理。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引言概述:建筑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建筑领域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相关部门需依据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操作,以确保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建筑法律依据1.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建筑行政处罚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为的基本规范,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1.2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是对建筑行业市场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的法规,对建筑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等,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3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法规,对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质量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质量检验的程序和标准等,对违反质量要求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
二、建筑法规依据2.1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是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管理要求的规定,对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施工管理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规范规定了施工组织、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对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
2.2 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范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范是对建筑工程设计过程中各项管理要求的规定,对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设计管理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规范规定了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审查的程序和标准等,对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
2.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项管理要求的规定,对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合同管理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规范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处理等方面的要求,对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
违法建设处置程序
一、违法建设处置程序1、立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向违法建设单位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停止施工,听候处理。
2、进行调查取证由两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到违法建设现场了解违法行为的产生及经过,并制作笔录。
同时告知违法者的有关人员他们应有的权利。
3、作出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将处罚的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作何种处罚等情况告知违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处罚决定书按有关规定送达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并经签字,注明送达日期5、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主动执行。
如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违法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违法建设的认定程序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实施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具体情况决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如不符合规划条件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不得直接按临时建设拆除。
三、违法建设的特征1、多。
违法建设量多面广,特别是具有交通优势的近郊,违法建设占满了村内的空闲地,正在向周边的耕地发展,各类工业园区规划到哪里,乱搭乱占现象就会迅速蔓延到那里。
2、快。
违法建设设计简单,成本低廉,在交通方便、建材充足的条件下,往往几天就可以建成,而且建房者大多利用双休、节假日,令职能部门防不胜防。
3、乱。
违法建设是行为人根据自身需要随心所欲搭建的,根本不顾规划要求和安全的考虑,加之大量用于出租,造成环境卫生乱,社会治安乱,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违建执法程序有何规定
一、违建执法程序有何规定
第一步:发现违建。
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
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违建执法程序有何规定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
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农村违建房可以强制拆除吗
拆违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施工处罚流程及标准
一、引言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标准。
以下将详细介绍工程施工处罚的流程及标准。
二、处罚流程1. 举报与调查(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工程施工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举报情况。
2. 处罚决定(1)经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2)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措施等内容。
3. 处罚执行(1)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
4. 复议与诉讼(1)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罚标准1. 无证施工(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建筑安全事故(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工程施工处罚流程及标准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处罚决定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违法建筑没收的详细程序
违法建筑没收的详细程序(1)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5日内将其移交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该收据是行政机关依据其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
(2)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腾房通知书;在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移交没收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五日内将没收物资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制作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并将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
移交清单应当注明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盖章。
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
处置违法用地所需经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拨付。
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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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关停维权一、立案阶段(一)、阶段概述违法建设的立案阶段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第一个阶段,执法部门在接到违法行为的线索以后,先要针对这些线索做一个甄别,如果符合立案的条件还要履行一个内部审批的手续,通常都是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只有内部审批手续完成以后,这个案子才可以正式进入到查处的环节,才正式启动调查程序。
一般立案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来源于城管执法部门在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第二是来源于相关群众的的投诉、举报;第三是来源于其他部门移送和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
(二)程序要点:1、限期立案:执法部门如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立案。
2、填表签字: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还应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管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察、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九条:立案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一)街道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二)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查处的案件,由中队负责人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由支队(中队)负责人审核,报市或者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二、调查阶段(一)、阶段概述拆除违法建设的第二个阶段就是调查阶段。
《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处罚前必须把案件涉及的所有事实调查清楚,并且完成对相关的证据收集,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再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调查取证阶段,是涉及到违法建设处罚是否合法的一个很重要的阶段。
该阶段执法部门需要查明的基本客观事实主要包括:违法建设的地点、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设时间、由谁进行建设、目前由谁来使用等事实。
除了建筑的客观事实以外,执法部门还要就涉案房屋土地及规划方面是否办理审批手续,是否属于用地违法、规划违法等问题,向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去函进行调查取证。
(二)程序要点:1、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到现场查明客观情况:违法建设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由谁使用;违法建设由谁而建;违法建筑的地点、面积、结构、建设时间。
2、现场勘验: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性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对现场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3、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4、部门调函:关于用地违法和规划违法的事实认定,相关执法人员应向当地国土规划局调函,由国土规划局来认定违法建设的用地违法事实,由规划局来认定违法建设的违规事实。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立案后,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时,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三、限期拆除处罚阶段(一)阶段概述执法部门经过了立案和调查阶段,如果最终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的,就会依法作出书面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这就进入了违法建设拆违的第三个阶段:行政处罚阶段。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的并经阶段,该阶段设置的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因为拆除建筑物是个财产损失巨大的行为,所以在面临不得不拆除的违法建设时,法律设置一个程序,让当事人自己搬迁,自己拆除,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对此提起复议诉讼,且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执法部门不得强制执行。
(二)程序要点:1、事先告知程序: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告知当事人享受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该程序违法可以导致行政处罚行为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执法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也应当说明理由。
2、听证程序: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处罚决定:由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
该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有:拆除的法律依据、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拆除期限等内容。
4、告知义务: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该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并告知当事人对此有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如果执法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且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延长至两年。
(三)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八条:对经查证确属违法建筑需要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