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重点问题解答(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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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年最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培训试题及答案 2020.1姓名: 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施行日期是: 。

(C )A 、2020年6月1日B 、2019年12月28日C 、2020年4月1日D 、2019年12月23日D ) A 、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B 、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C 、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D 、隔离严审3日内申请复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B )A 、6B 、5C 、4D、34、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执法监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相关况。

(D)A、3B、2C、1D、105、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D)A、3B、2C、1D、10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 分)1、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目的是:。

(ABCD)A、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B、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C、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D、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ABCD )A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B 、执法行为是否规范C 、执法制度是否健全D 、执法效果是否良好3ABCD ) A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B 、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C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D 、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 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ABCD )A、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B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C 、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D 、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A 、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B 、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C 、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D 、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三、判断题(每题 4分,共20 分)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

市场监管问题与解决方案

市场监管问题与解决方案

市场监管问题与解决方案一、市场监管问题市场监管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活动日益频繁,但因为各种原因,市场监管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不规范市场主体包括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消费者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些市场主体的行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化,但是也常常出现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偷税漏税、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这些都是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

2.监管部门不到位市场监管部门有时候监管不及时,导致了一些不法行为的滋生和扩散,监管不到位也是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之一。

3.监管执法不规范监管执法不规范指的是在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些监管执法人员可能出现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导致监管执法效果不佳。

4.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也是市场监管的一个问题。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市场活动中,一方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另一方则缺乏信息资源,这就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市场交易效率和公平性。

以上所述只是市场监管面临的一些问题,实际上市场监管还面临着侵权纠纷、不合理价格等一系列问题。

在市场监管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下,需要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二、解决方案1.加强市场主体教育和培训对于市场主体不规范的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从而减少市场主体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完善监管部门管理体制监管部门应该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促进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同时,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行业间的监管协同合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3.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增强执法队伍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以提高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4.建立信息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建立信息平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息素质和信息获取能力,以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市场监管业务学习知识产品质量管理相关内容问答

市场监管业务学习知识产品质量管理相关内容问答

市场监管业务学习知识产品质量管理相关内容问答1、充电器发生触电危险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答:不合格充电器的电器间隙、爬电距离等电器结构设计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2、充电器发生着火的原因是什么?答:不合格充电器塑料外壳达不到阻燃的要求,存在着火危险。

3、消费者在使用充电器前,应该注意什么?答: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识信息,严格按照说明正确使用。

4、玻璃水具的主要类型包括哪些?答:主要类型包括玻璃水壶、玻璃水杯等。

5、玻璃水具按照能否盛装热饮分为哪些类型?答:耐热玻璃水具、普通玻璃水具。

6、玻璃水具的常见危险有哪些?答:烫伤、划伤危险。

7、什么是煤(或煤炭)?答:主要由植物遗体经煤化作用转化而成的富含碳的固体可燃有机沉积岩,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相应的灰分产率小于或等于50%(干基质量百分数)。

8、根据成煤原始物质和堆积环境不同,煤可以分成哪几种类型?答:煤可以分成腐植煤类、腐泥煤类、腐植腐泥煤类三种类型。

9、根据煤的变质程度,煤可以分成哪几种类型?答:煤可以分成褐煤、烟煤、无烟煤三种类型。

10、什么是玻尿酸?答:玻尿酸学名透明质酸,注射微整形用的玻尿酸属于风险较高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11、注射玻尿酸有哪些不良反应?答: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有过敏、面部瘙痒、红肿、疼痛等。

12、注射玻尿酸是否会造成不良后果?答:如果注射不当玻尿酸进入了血管,可能会造成失明、脑梗等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

13、什么是纤维制品?答:是指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14、什么是絮用纤维制品?答:是指以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

15、什么是再加工纤维?答:是指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16、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可以重复抽查吗?答:不能。

17、限期使用的产品应该标明什么?答: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

18、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标明什么?答: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二)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三)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中引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2.《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三十五条;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八条;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6•【分类】问答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暂行规定》作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逐步由线下拓展到线上。

电子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新要求,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而言,无疑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近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

但在顶层设计层面,涉及电子数据取证以及规范取证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

为了填补市场监管法规体系电子数据取证规定的空白,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有效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

问:出台《暂行规定》有哪些重要意义?答:一是《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

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问题解答知识问答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问题解答知识问答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问题解答知识问答一、行政处罚相关内容:1、哪些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哪些违法行为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哪些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答: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二、房地产广告相关内容:4、房地产广告如何表述房产价格?5、应当标明房产实际的销售价格及有效期。

6、房地产广告价格评估的规定是什么?答: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应当标明。

7、房地产广告中对房屋面积有何规定?答: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三、药品相关内容:8、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质量有问题吗?答:否。

药品不良反应是合格药品在正常使用下出现的,与药品质量无关。

9、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该怎么办?答:一般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药品,并报告当地药品监管部门。

10药品过了有效期后,还能否使用?答:不能。

过了有效期,药品质量就不能保证了。

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内容11、企业出现哪些情形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答: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如何处理?答: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13、企业被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如何处理?答: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4月30日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起草《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统一规范执法证件对于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需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市场监管职能。

机构改革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核发了相应的执法证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深度融合。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制定统一的证件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则,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市监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下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以下简称查处):(一)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三)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

前款所列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指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或者虽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但有必要由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第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二)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投标人提供的商品;(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其他行为。

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第一稿)

解读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第一稿)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 学习交流材料
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汇 报 人:李俊新 日期:2019-4-5
CONTENTS
目录
1 2 3 4
制定背景、总则和附则部分
管辖
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期间和送达
1
制定背景、总则和附则部分
1
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 下简称“总局”)令第2号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自 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号令的发布,统一了原工商、 质监、食药、知识产权等领
一般程序
1、立案
(检测、检验、 检疫、鉴定时间) 2、调查取证 4、决定
15+15
3、核审
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重大违法案件 集体讨论
1-1 一般程序——立案
1-1
一般程序——立案
1-2
实务问题:
调查取证阶段注意事项: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 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5
2
总则
实务问题:
为什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公民”变化为“自 然人”?
《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 法》)均在立法目的中表述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民法总则》对相关概念表述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就是生存着 的每一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一 国国籍的自然人。考虑到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也涉及到合法权益保 护问题,故此处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知识征答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知识征答

B H u ii ii n i <本版沒编 / 施****************
《由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皙f j规定》知识征答
1.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__________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
规章的正确实施。

2.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_________解决
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_________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
督工作。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__________专项
执法检查事项。

5.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执法监督信息的_________和共享。

S i.请勿抄题,只要写清题号和答案即可,并附上答题者姓名、地址、邮编及电话。

2.请将答案及联系方式直接写在信封背面或明信片上寄回本刊编辑部,或犮到责任编辑的电子邮箱,本刊将在公布正确答案的同时,
公布竞答正确者名单,并在名单中抽取部分幸运者寄发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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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河北周庆华吴刚
2.自查
山西曲玉勤王彩云于斌湖北王碧波蔡蕾
3.地方标准—
4.出厂检验江苏韩咏梅张驰林睿深圳王巍
5.检验方法
(中国质置监管》总第374期®。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材料+调查终结报告 核审机构
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
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
违法行为性质
5
处理意见及依据
3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核审
●初次从事,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十个工作日
期间、送达
06
添加标题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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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或委托送达
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期间计算
公告送达
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六章 期间、送达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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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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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以上以下 “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其他适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 处罚文书 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实施时间 2019年4月1日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办 案 期 限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消费知识问题解答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消费知识问题解答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消费知识问题解答食品相关内容:101什么是食品中心温度?答:食品中心温度是指块状食品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的中心部位的温度。

102什么是冷藏?答:冷藏是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环境温度的范围应在0℃~8℃。

103什么是冷冻?答:冷冻是指将原料、半成品、成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宜低于-12℃。

网络交易主体相关内容:104已经登记的网络交易企业公示内容包括哪些?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105已经登记的网络交易个体工商户公示内容包括哪些?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106已经登记的网络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内容包括哪些?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有机产品相关内容:107什么是有机产品认证?答:有机产品认证指来自有机生产体系,根据有机产品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产品。

108如何辨别有机产品?答:《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109有机产品为什么价格很高?答:目前,我国有机生产、加工及运输、销售产业链发展还不十分成熟,有机产品在生产、劳动力投入、质量管理等过程中的成本较高,有机产品较常规生产产品产出较低,且常规农场要转变为有机农场需要有2~3年的转换期,因此,有机产品的售价一般都比普通产品价高。

企业严重违法相关内容:110如何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答: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关注“榆林市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查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监管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并有权质疑和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决定书应当明确载明行政处罚事实、依据、程序、期限和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进行事实调查,搜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根据事实、法律和公正原则,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并提供合理的时间和条件。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复议、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负责依法复审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应当依法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复议申请表格3.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诉讼起诉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的法律基础。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解读一、背景介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而制定的。

该规定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解读内容1. 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处罚程序。

2. 处罚程序的整体流程:(1)接到案件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立案,并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2)立案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3)调查取证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4)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6)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3. 文书的制作和传递:(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标明案件的名称、案由、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内容;(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公章;(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留存相关材料。

4. 处罚的执行和监督:(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督促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履行处罚决定;(2)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证照、查封场所、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附件列表: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全文四、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执法:政府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制裁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推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范,细化执法流程,保障公正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程序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程序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1月5日以下为征求意见全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依法及时纠正。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市场监管案件询问要点

市场监管案件询问要点

市场监管案件询问要点市场监管案件是指针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环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监管案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市场监管案件的要点。

一、市场监管案件的定义和作用市场监管案件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案件能够有效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环境。

2. 保护消费者权益。

市场监管案件能够查处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信誉和消费者信心。

3. 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监管案件能够有效防止市场失灵,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市场监管案件的主要内容市场监管案件的主要内容包括:1. 虚假广告案件。

虚假广告是指商家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性能、功能或者故意隐瞒产品的质量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市场监管部门会对虚假广告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 假冒伪劣产品案件。

假冒伪劣产品是指以假冒伪劣手段制造、销售的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会通过市场巡查、投诉举报等方式,对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其进行处罚。

3. 不正当竞争案件。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合理手段,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会对价格欺诈、商业诋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罚,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 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

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主要包括商品质量问题、违约行为、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市场监管部门会通过投诉受理、调查核实等方式,对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监管案件的调查与处罚程序市场监管案件的调查与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线索收集阶段。

执法人员收藏!13个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常见问题问答!

执法人员收藏!13个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常见问题问答!

执法人员收藏!13个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常见问题问答!01立案之前的调查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02接到移送的案件有异议,可以再移送回去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03集体讨论的参加人员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本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这里的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即:正副局长(书记)等。

而有关机构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案件审核人员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会,但无权参与讨论。

04办案期限的起止时间如何计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等原因可延期),这些决定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因此,办案期限的计算是从立案之日起至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止。

05执法文书送达方式可以任意选择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是有先后顺序的,表现为一种递进的状态。

首先要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当面交给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签的情况下可以现场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

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在以上送达方式都无果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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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重点问题解答(2019)答:一是中央文件有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加强执法监督。

二是执法实践有需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旦出现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既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

三是制度空白要填补。

机构整合后,急需填补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乏统一规范执法监督制度的空白,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问:《规定》中的执法监督是什么含义?《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答:《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

具体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监督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规定》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问:执法监督由什么机构来实施?答:执法监督工作是全局性工作,各相关机构按照分工协作的原则各司其职。

《规定》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问: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答:经过全面梳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尤其是执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规定》将执法监督内容确定为9项: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问:执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答:与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相适应,《规定》将执法监督方式确定为10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评议考核;执法案卷评查;法治建设评价;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问:怎样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答: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执法检查加强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同时,《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问:怎样开展执法评议考核?答: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

同时,《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制度是否健全;执法效果是否良好;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问:怎样开展执法案卷评查?答:《规定》对如何开展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针对行政处罚案卷,主要评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等。

针对行政许可案卷,主要评查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等。

同时,《规定》明确对其他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事项,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对于法治建设评价,《规定》是否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答:《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法治市场监督管理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执法监督的开展?答:根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开展问卷调查,组织第三方评估;现场检查、网上检查、查看执法业务管理系统;走访、回访、暗访;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问:针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规定》是怎么规定的?答: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通报、约谈、纠正等处理方式和程序。

一是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二是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问:《规定》设置了执法监督通知书、执法监督决定书、执法监督意见书三种文书,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答: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前述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期纠正;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完善制度或者改进工作的要求。

问:《规定》从何时开始正式施行?答:《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12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一条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责情况;(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二)公平竞争审查;(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五)行政复议;(六)专项执法检查;(七)执法评议考核;(八)执法案卷评查;(九)法治建设评价;(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至第(八)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

本规定第七条第(九)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实施。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一)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二)重要执法制度的实施情况;(三)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移送的执法事项;(五)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六)其他需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执法检查的统筹安排,统一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合理确定专项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三)执法制度是否健全;(四)执法效果是否良好;(五)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应当确定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和重点,加强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落实评议考核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四)程序是否合法;(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二)行政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四)实质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六)程序是否合法;(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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