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
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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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是指对事实清楚、损失和影响较小、不存在引发民事争议或各类纠纷、无须追究责任的火灾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调查的火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的;(二)直接财产损失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三)单一当事人且对火灾事故事实无异议的或没有当事人的;(四)无放火嫌疑的;(五)不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要场所或敏感部位发生的火灾、涉外火灾以及原因不明火灾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管辖分工:(一)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辖区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火灾调查。
-1-(二)各支队火调科负责对本地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三)总队火调处对全省火灾调查简易程序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火灾,辖区消防大队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一)及时出警,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六)没有当事人的,应当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注明。
第七条按本规定调查火灾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调查中发现有超出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或火灾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立即转入一般程序。
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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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河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消防条例(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1e10cf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ae.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冀政办字〔2022〕139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28日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对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理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从其规定。
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上级政府应另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进行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https://img.taocdn.com/s3/m/47102b0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4.png)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全面地调查火灾事故,找出事故原因,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三条火灾事故的调查应当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为原则,独立、专业、权威、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严格落实事故调查责任,提高事故调查水平。
第五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程序,保护证据,保障调查人员的权利。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完整、真实地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查结果。
第七条严格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与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和行政处理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第二章调查的责任和程序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事故调查机构,明确调查的主管单位和各级负责人员。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设备和资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组建专业的调查队伍,调查人员应当熟悉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调查经验。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履行调查程序,全面收集、保护、鉴定、分析事故证据,依法责令相关方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查进展情况和结果,不能不作为、慢作为,更不能隐瞒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要求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全面、深入、准确地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查清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事故发生前的可能风险点、隐患进行调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的建筑结构、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对涉案人员、证据、物品等进行保护,保障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结果的公布和监督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应当真实、公正、完整、客观,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对火灾事故的预防提出建议和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实施规定全文
![火灾事故调查实施规定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cedc0f05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5f.png)
火灾事故调查实施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及时掌握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和经验教训,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公正、科学、及时、有效原则,加强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处置和事后调查等各个环节的有机结合,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及其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和可靠,旨在探明火灾事故的起因和责任。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本着遵守法律和法规、严肃认真、严保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的原则,增强火灾事故调查的科学性、专业性和针对性。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开展调查工作。
涉及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事故,应当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方优势资源,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及时留存,妥善保管,并根据需要进行公示和宣传,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八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争议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专家意见,尊重专家论证,发挥专家作用,形成科学共识。
第二章调查组织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性质和规模、火灾事故调查需要等因素,派出大小不同的调查组,保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员应当占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3。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成立,调查组组长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做到人员专业化。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建立联系机制,充分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前综合调查目标、职责、权限、程序、要求等因素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并依法律法规开展调查。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pdf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pdf](https://img.taocdn.com/s3/m/0de7b8b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bf9a97f.png)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pdf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火灾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原因、损失等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工作。
第三条对于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和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火灾事故,应当进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事故调查的基本原则,即适用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预防性原则。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织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是由相关部门组成,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的组织。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由消防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的专业性和综合性。
第七条消防部门是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的主要成员,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并协调其他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调查组,对火灾事故进行专门调查。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消防、安监、公安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能力。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达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结果的报告进行评审和审定,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十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展开救援并开展初步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保护现场的证据和重要物品不被人为破坏或移动。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的现场进行勘察和测绘,确定火灾事故的范围和重要物品。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的损失清单和损失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https://img.taocdn.com/s3/m/35537e9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75.png)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121第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目的和原则火灾事故调查是为了查明火灾事故的起因和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调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住房建设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采取措施,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程序进行,从事故发现到调查结果公布,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组进行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的调查内容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现场勘验、证据收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调查讯问、火灾原因分析、责任认定等。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结果的公布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公布方式和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结果的应用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应当作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促进火灾事故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中的保密工作火灾事故调查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严禁利用调查结果谋取私利。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中的法律责任火灾事故调查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扰调查工作,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的推进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重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推进,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以上是关于火灾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推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4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4条](https://img.taocdn.com/s3/m/b5ef94c2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b0.png)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34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加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治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由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并委托专业的消防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进行调查。
第六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查能力。
第八条消防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九条消防部门应当建立火灾事故调查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治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展开调查工作,及时查明火灾事故的情况和原因。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调查程序,包括现场勘察、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检查相关资料等。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现场的证据和信息,防止现场的破坏和篡改。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不得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和影响。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息进行保密,严禁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着重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火灾事故调查的结果和建议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向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的情况和处理措施。
河北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
![河北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0a41ef9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9c.png)
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细则。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冀中公安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建立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以下的以及设区市级(含华北石油管理局,简称市级,下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其他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含同级的市、区,简称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第五条按分工应当由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的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现场偏远或有其他情况需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人员先行到场,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
第七条到场火灾调查人员应将初步调查走访情况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接到火灾报警,事后当事人书面提出调查申请或要求作出原因认定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调查期限自受案之日算起。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14e737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e9.png)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指对火灾事故进行原因、性质和后果等方面的认真、客观、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以便为政府部门制定防范措施和工艺改进提供参考,以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科学、客观、准确和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实行调查人员的责任制,确保调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实施,保障国家机密,保护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责任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协调配合。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调查,包括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可能的失火人、疏散逃生程序和其他相关刑事责任。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调查,包括火灾事故的建筑结构、用火用电安全、安全出口和其他相关行政责任。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要,组成由不同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调查组,制定调查工作计划,明确分工和责任。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对调查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协调处理调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进行系统的调查和分析,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讯问相关人员等步骤,确保调查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现场勘查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进行,勘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现场勘查程序,确保现场勘查过程中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地对现场的相关物证进行收集,确保现场物证的有效性,并进行相关记录和保存工作。
第十四条讯问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讯问工作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并对讯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6930051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93.png)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及时查清事故原因,探索事故责任,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推动消防工作的整体提升。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用于各类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包括建筑物火灾、森林火灾、交通工具火灾等。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证人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严禁隐瞒、篡改、销毁相关证据。
第五条火灾事故应当由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对于严重火灾事故,可以组织专家机构、院校等单位协助进行调查。
第六条依法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承担监管责任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坚决查处渎职失察、瞒报漏报及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先保障现场火势得到扑灭,伤员得到妥善的救治和人员疏散的安全,才能进行事故调查。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现场进行勘查,保护现场证据完整和真实,防止破坏现场证据,对现场遗留的火灾痕迹、物证进行勘查和收集。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事故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与详细记录,包括相关人员口述、视频资料、图片资料等。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受灾人员伤亡情况,火灾扑救过程,火灾损失等。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事故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询问,并严格核实相关信息,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火灾现场勘查基础上,及时收集、保管易燃易爆物品残余部分等物证,确保物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包括对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传播途径等进行调查和分析。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终版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终版](https://img.taocdn.com/s3/m/21068092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1f.png)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最终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调查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进行综合分析、查找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采取相应措施,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一项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原则,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确保调查结果准确、真实。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遵循调查程序、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分工协作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进行。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实行责任制。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领导责任制。
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包括火灾事故调查的立案、组织调查、现场调查、勘验、取证、分析、结论等程序。
第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组建调查组,进行立案登记。
第八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火灾事故,并全力配合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赶赴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和取证工作,采集火灾事故现场的相关物证、证据。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对涉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调查。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进行火灾事故的分析,查找火灾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准确、真实地总结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形成结论。
第三章调查要求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公正、透明。
不得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要求,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科学、全面的勘验和取证。
...这是一个虚拟创作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基本框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6](https://img.taocdn.com/s3/m/c6c2509a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48.png)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确保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科学、准确、完整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保障火灾事故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做好原材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归档工作。
第四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严格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客观、公开。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涉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工作,提供必要协助和支持。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提交有关部门,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掩盖事实真相。
第八条对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协助工作。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勘查、取证、鉴定、重现现场、调查讯问、分析鉴定、形成结论等环节。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每个环节的公正、客观、全面。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应当建立健全的调查档案,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进行认真整理和分析。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言和证据,不得故意隐瞒、篡改或者伪造证据。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对于发现的相关问题和矛盾,应当及时解决和澄清,做到真实、客观。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若涉及到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处理。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火灾事故的起因、过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尽的分析和描述,提出相关结论和建议。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提交给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并及时公布与相关单位和个人。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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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形成过程、损失情况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调查,为预防火灾事故,提高消防安全水平提供科学依据和借鉴。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依据科学、公正、独立原则,采用综合调查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调查结论真实、准确。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保护现场、保留证据、维护证据完整性原则,加强司法、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当地政府应设立火灾事故调查机构,配备专业调查人员,定期进行调查技术培训和综合提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确保火灾事故调查的有效进行。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公开、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并在调查过程中做好涉及商业机密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机构应当重视调查成果的推广应用,不断推进火灾科技和检验技术的发展,促进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治理。
第八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公安等部门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并在24小时内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对现场进行记录、测绘和取证。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着重查明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防火设施的完善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
对火灾事故现场,焚烧物、烟雾等取取样检验分析,绘制相应的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图像分析、声学分析、化学分析等。
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论证和分析,制定详细结论。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调取事故相关监控录像、报告和证人证词等资料。
如遇受伤人员或有关证人,应开展讯问。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调查中建立专业网络,吸纳专家学者、业内研究人员和社会公众等参与调查,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性。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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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规定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提高火灾事故的侦破和处理工作效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加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
第四条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五条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标准化、专业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鼓励并支持各级各类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领域的科研和技术创新,提高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七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侦查,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二)科学技术,借助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火灾事故调查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公开透明,对有关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情况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保密安全,对于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确保信息安全;(五)中立公正,对纠纷或争议调查与处理应当均不偏袒、中立公正。
第八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时,应当重视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现场勘查、现场痕迹分析、证物鉴定和技术鉴定等方法,尽可能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程序应当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到理论的科学研究方法,保证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工作程序与方法第十条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一)接到火灾事故调查任务后,要依法组成调查组,确定调查组组长和成员,并明确调查工作任务;(二)对火灾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勘查,分析现场痕迹和火灾现象,采集现场证据,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影像资料、图纸资料制作;(三)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对火灾现场周边的环境、设施、建筑、人员、物品等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收集可能涉及火灾原因的线索和资料;(四)进行证物鉴定和技术鉴定,对收集到的现场证据和资料进行鉴定分析,找出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五)确定责任主体和事故责任,并对火灾事故认定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权威鉴定,确保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六)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调查的结果和过程进行详细说明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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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事故。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也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拨打紧急电话报告事故的,受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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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排查隐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起火原因、事故发展过程、损失情况等相关情况,并提出防范措施的工作。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充分调动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故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原因、火灾发展过程、应急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责任认定等。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情况应当进行认真核实,不得随意推测和武断。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织第八条每个地区应当建立专门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负责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调查人员,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独立进行调查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工具,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查工作制度和规范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定期开展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确保调查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建立调查工作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进行数据分析和资料查阅。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十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依法组建调查组织,展开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确保现场情况完整、真实。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详细的勘查和分析,查明火灾的发生原因、地点、时间、火势、燃烧物质等相关情况。
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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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行为,认真总结火灾事故经验,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因明火、电气设备、化学品等原因引发的冒烟、燃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进行系统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程序,有关法律和法规,确保调查结论科学合理、准确客观。
第二章调查组织和人员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专门成立调查组织,组织机构设置应当合理,人员构成应当适当。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由具备特种行业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消防专业人员组成,涉及其他专业和领域的应当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设立专门调查小组,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满足调查需要。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的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明确职责分工,保障调查工作的效率。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对成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调查工作的专业水平和行业素质。
第三章调查程序第十一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即时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织,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和勘验工作。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依法收集相关证据、调取视频监控资料、调查事故人员、询问相关证人,保障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进行相关技术性测试,对火灾事故可能的发生原因进行技术分析和论证。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进行相关专家论证,提出事故调查意见和结论。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应当制定调查工作计划,明确调查的时间节点和要求,确保调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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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强化火灾事故调查责任,提高火灾事故调查质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全面调查、客观真实、科学分析、依法处置的原则,依法查清火灾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者做出合法处置。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综合调查、取证严谨、结果权威、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中型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到严谨科学,避免因主观臆断、滥用权利、不作为等原因导致的失实、主观、不公、不法的调查结论。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是专门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机构,由公安消防部门派出干部组成,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第六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工作,对火灾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
第七条对于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中型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按照程序履行调查职责。
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工作,做好事故发生及调查全过程的记录、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可能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实施调查取证,全面搜集相关证据,依法识别和追究责任。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安消防部门,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对于火灾事故中形成火灾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法律追责。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质量评估第十二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火灾事故调查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委员会应当采取积分评价等方式,对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制度细则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制度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6c7ff14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9c79a57.png)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火灾事故,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制度细则。
这些规章制度细则的实施,旨在提供依据,确保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本文将探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制度细则的重要性和要点。
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深入调查和科学处理,才能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制度细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规章制度细则将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详细的指导和流程,确保全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其次,规章制度细则还为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提供了权责和责任的明确界定,防止利益冲突和推诿扯皮的现象。
此外,规章制度细则还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提供了监督和督促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达成。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制度细则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章制度细则应明确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和协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消防部门则负责火灾事故的勘察和调查,制定相应的报告和结论。
其次,规章制度细则应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流程和时间节点。
包括勘察、取证、调查、分析和报告等环节,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结果的及时出台。
此外,规章制度细则还应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标准和方法。
包括现场勘察、证据收集、数据分析和技术评估等方面,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章制度细则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和难题。
首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期资源投入较大,地方政府和消防部门需要加大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充分配备各种调查工具和设备。
其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对调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调查和处理的能力水平。
第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依据现有法律和法规进行,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符的法律框架和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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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范火灾事故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细则。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以及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后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河北省冀中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冀中公安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建立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的组织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以下的以及设区市级(含华北石油管理局,简称市级,下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火灾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其他火灾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含同级的市、区,简称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第五条按分工应当由省级或者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的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按程序及时上报。
第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现场偏远或有其他情况需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人员先行到场,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
第七条到场火灾调查人员应将初步调查走访情况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确定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未接到火灾报警,事后当事人书面提出调查申请或要求作出原因认定的火灾事故,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调查期限自受案之日算起。
由于火灾现场被破坏导致主要证据灭失、主要事实不清的,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说明无法认定的理由。
第九条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火灾事故或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发现调查程序或认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人员在灭火的同时,应注意用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火势蔓延、火灾扑救以及其他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供给火灾事故调查人员。
火灾扑灭后,应当告知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现场。
第三章回避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火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火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火灾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回避,由负责组织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作出回避决定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停止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有权决定他们回避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指令他们回避。
第十八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其中受伤是指按照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标准达到轻微伤以上)【轻微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低等级】的;(二)直接财产损失在五万元以下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第二十一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对没有当事人的火灾,应当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转入一般程序。
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火灾现场封闭第二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制作并张贴《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利用围墙、围栏、围布、警戒带或其组合方式等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对火灾现场难以封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要求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保护现场,并送达《封闭火灾现场公告》。
第二十四条火灾现场封闭期间,当事人等确需进入现场的,应当经火灾事故调查负责人同意,并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陪同。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二节调查第二十六条按照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告知火灾事故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对于疑难复杂火灾,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到场组织,并及时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员指导。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引起民事争议的火灾事故进行现场勘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场的,至少邀请两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二十九条封装痕迹、物品时,应根据痕迹、物品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并以照相或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收集物证、书证应当保持其完整性,收集、保管过程中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做好保护措施,防止破坏或者改变。
提取的火灾现场痕迹物品应妥善保管,对实物物证的保管期限不应少于两年。
【根据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公消[2011]127号)规定】第三十一条需邀请本市以外专家协助调查时,应向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严禁自行邀请;邀请专家的相关费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严禁由火灾当事人及其关系方承担或变相承担。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检验、鉴定的,应当有委托书复印件、邮件收签等证据证明实际委托送检时间和实际收到检验、鉴定报告的时间,并将证明材料一并归档。
第三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三十三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如实统计。
第三十五条受损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调查和核实情况,按照《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进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
第三十六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因民事赔偿或保险理赔等需要的,可以自行收集有关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证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需要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应当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定,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依据。
第四节火灾事故认定第三十八条火灾事故认定应执行《火灾原因认定规则》(GA 1301-2016),认定的起火原因应包括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和起火物。
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写明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不应多于两个,涉嫌放火案件不应列入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不得作出起火原因不明的认定。
第三十九条认定为放火嫌疑的火灾,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
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刑事侦查部门出具有明确结论书面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火灾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
第四十条疑难复杂火灾、可能引起民事争议的火灾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应当履行集体议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火灾,《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应当场制作并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认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四十二条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件签收即视为送达。
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在主流媒体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生的火灾、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火灾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文书;其他火灾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相关文书。
第四十四条下列火灾事故应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技术调查:(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二)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且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三)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火灾事故;(四)有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火灾事故;(五)受灾户30户以上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需要技术调查的其他火灾事故。
第四十五条火灾技术调查工作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GA/T 1270--2015)组织实施。
第六章复核第四十六条火灾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履行复核申请的,应当由受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函、委托双方的合法身份证明等材料,委托函中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捺指印。
受委托人仅限于对委托权限以内事项进行代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拒绝受委托人对委托权限以外事项的办理。
第四十七条消防机构收到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当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材料收取凭证》,并于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出具《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八条对于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邮寄送达复核申请的,复核申请人提出申请日期以邮递公司收件日期为准,复核机构收到复核申请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