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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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安全管理,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包含了众多条文,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其中的几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条:公路适用本条例。

公路是指为供车辆通行而造设并经批准公开公用的,具有标志、限制、设施等公路特征的道路。

这一条文定义了公路的范围,只有符合“为供车辆通行而造设并经批准公开公用的,具有标志、限制、设施等公路特征的道路”这些条件的道路,才能被认定为公路。

另外,这个条文还指出了公路应该具备的一些标志和设施,在实际的公路管理中也很有借鉴意义。

第十五条:向未实行电子收费或尚未实行电子收费网络化改造的公路收费站设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收费亭和人行横道的,应当予以改造或拆除;收费站的大型广告牌应当符合相关公路交通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了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要求。

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收费站设置应该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另外,对于大型广告牌,也应该符合相关的公路交通规定,这样才能避免因广告牌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路行车安全需要,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设施等设施,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对于新建、改建和重要交通路段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这一条文强调了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要求。

为了保证公路的行车安全,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根据需要设置交通标线、标志、防护设施等设施,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设施,则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

在建设新公路或改建公路时,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这样才能确保公路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和规范,这些规范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公路管理的规定,共同维护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路保护经费来源的规定。

一、公路保护经费的由来。

1950年7月,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使公路养护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1978年8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国发〔1978〕158号),明确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为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通知明确,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提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此后,为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照健全法制、依法行政、按章征费的要求,对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征收和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规定。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一、《条例》实施以来的成效(一)加强了公路设施的全面保护《条例》在明确公路保护对象时,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隧道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在设立义务主体职责时,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路政执法(突出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在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治超源头管理等多方面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这一系列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路的全面保护。

(二)健全完善了公路超限治理长效机制《条例》颁布实施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苦工作,要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并从根本上防止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发生,还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来加以保障。

《条例》在管理手段上进一步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源头管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逐一作出规定,力求环环相扣。

这些制度设计,有力地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健全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江苏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在大力宣传超限运输危害性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各超限检测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堵截作用,通过定期组织全省范围内的集中治超活动,不断强化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厅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主动作为,积极向省厅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主动与运管部门沟通协调,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信息的共享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为联动处罚奠定了基础。

(三)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提高(四)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当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2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损、损坏、非法占用大概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3第二章公路线路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公路的安全与健康管理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公路安全提出了许多规定。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内容及意义等方面,详细阐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主要规定。

一、条例背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指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保护公路安全,防止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项规定。

国内公路交通事故每年都有很多,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全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条例内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共分成八章,共六十三条。

其中包括管理、监测、监督、安全等全方位的内容。

以下是部分主要规定:1、公路使用者的安全义务民用公路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公路交通规则和管理规定,做到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不占用公路附属设施,不影响公路安全,不污染公路及环境,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还应遵守车辆限载、限速、限高规定,保证车辆稳定并且安全载运。

2、公路施工及管理单位的责任公路施工及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施工、管理、运营和维护措施,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按照规定进行承包、施工、管理和维护。

同时,应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公路运营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3、公路安全设施的要求公路安全设施包括路网、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卫星设备、监控设备等等。

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执法,规范道路标志履行,对于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要及时更换修复。

对于交通事故易发区域,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交通警示设施,防止危险的事故发生。

4、公路的安全保护公路交通途中若发生事故或意外,必须及时进行救援处理,保障被损害人员及其财产受到必要的保护。

同时,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应及时立案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条例的意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第五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区域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先书面通报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按照县交通局的决策部署,我单位对条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对条例进行深刻的学习了解,全面贯彻落实了条例的各项规定,现就我单位的学习情况做个总结,心得如下: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xx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务作用,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总的来说,条例在五个方面建立了公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一是进一步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

针对公路线路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容易损坏路基、威胁公路安全的情况作了相对完善的规定。

一方面,对公路周边区域作出了保护性规定。

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建筑控制区等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健全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健全车辆超限治理,完善了公路养护,建立健全的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条例。

新《条例》共6章77条,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

与老《条例》的38条相比,数量增加了一倍有余。

当然,条例数量的增加不仅体现在对公路保护的精细程度之上,对公路的发展方向也有了明确的指示。

在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增加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而删减了老《条例》中的加强公路建设。

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公路建设高潮的减退,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位置正在悄然进行着改变。

很多年来,“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话被我们说了很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依然是注重建设而轻养护。

如今,我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万公里,随之而来的养护将成为工作的中心,所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增加也让养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条例》总则第四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的内容。

而在老《条例》中,公路的保护工作只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之为,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保护公路不再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要多部门共同合作,这也在我国前几年开始的超载、超限的联合执法中有所体现,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公路服务的公益性推到了首要位置。

此外,在新《条例》第七条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于2011年2月16日在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上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国公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篇1一是在公路桥梁周边及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二是对可能影响桥梁安全的船舶航行等情况进行了严格规范。

《条例》规定:通过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三是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

四是对重要公路桥隧武警守护进行了明确,规定“重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

”五是对公路桥隧进行定期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这些制度对保障公路桥隧安全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条例》突出了对公路桥梁的保护。

《条例》着眼公路交通的长远发展,一是明确了公路养护的义务。

《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同时,明确指出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规定了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规定了有关单位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的巡查、检测等方面的义务。

比如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作者:不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7日公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下旬,省公路局组织召开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研究会议,并邀请到着名的公路法专家张柱庭教授对该条例进行了讲解。

结合张教授的讲解和工作实际,笔者将选择一些条文,对其内涵以及对公路管理、养护、执法等“公路保护”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

《公路法》和条例的关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法律是上位法,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条例不能违反《公路法》,只能对《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充实和细化。

还有一个问题: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关系如何《广东省公路条例》是由省人大制定的,属于地方法性法规,地方法法规不能违反行政法规。

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省公路条例》的上位法,两者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准。

第四条扩大了公路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范围。

以往的观念是公路就是公路部门或交通部门的事,现在明确规定多个部门负有相关责任。

防止了公路部门孤军奋战甚至四处求人的窘境。

第五条明确公路管理、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划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公路突发变乱应急预案。

同时也将该种预案界定为专项预案,区别于部门预案。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专项预案是需经本级政府批准,涉及到要动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的力量。

而部门预案意味着动用本部门的力量就能管理。

从近几年公路突发变乱来看,如08年的冰灾,多部门联合更能抢险应急,更能保证公路的安全通顺。

第九条规定公路保护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

理由是公路是一种公共产品。

第二章公路线路。

主要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类保护区以及除超限超载之外的公路管理、许可事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概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行人和驾驶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定了公路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方面的相关规定。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内容和要求。

背景道路交通事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交通行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至关重要。

重要性1. 确保行人和驾驶员的安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驾驶员的行为规范,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信号、限速规定和交通标志等,从而确保行车安全。

,条例还规定了行人的过马路规则,从而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

2. 促进公路交通的有序发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公路的建设和管理要求,要求合理规划、合理设计、合理建设公路,从而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交通效率。

3. 保护环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公路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要求,包括减少噪音污染、控制空气污染等,从而保护生态环境。

主要内容1. 公路建设和管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公路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包括:- 合理规划、合理设计公路,确保公路的安全和通行能力;- 加强公路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加强公路维护管理,保障公路的正常使用;- 设立公路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公路建设和使用,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驾驶员行为规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驾驶员的行为规范,包括:- 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不闯红灯,不逆行;- 严禁酒后驾车,不得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车辆;- 控制车速,不超速行驶;- 保持车辆合理距离,不追尾其他车辆;- 驾驶时要集中注意力,不使用方式等电子设备。

3. 行人安全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还规定了行人的安全规定,包括:- 遵守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按照交通标志指示过马路;- 不在禁止横穿道路的地点横穿道路;- 行人穿越道路时要保持警觉,确保安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详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详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容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容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容解读公路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为什么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要想富、先修路”成为广泛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98万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

公路事业的大发展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

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把国家花巨资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从实际情况看,在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等作业,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随意占用公路等行为对公路完好和行车安全危害很大,条例对此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规定:相关规定一是依照公路法的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已有经验,根据不同情况,在公路线路附近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包括:按照保障公路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规定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的作业控制区范围,在规定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矿、采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的范围等。

二是在公路桥梁周围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采砂、取土等行为成为危害公路桥梁安全、导致桥梁跨塌的重要原因。

条例对此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规定范围内采砂或者擅自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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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作者:不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7日公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下旬,省公路局组织召开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会议,并邀请到著名的公路法专家张柱庭教授对该条例进行了讲解。

结合张教授的讲解和工作实际,笔者将选择一些条文,对其内涵以及对公路管理、养护、执法等“公路保护”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

《公路法》和条例的关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法律是上位法,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条例不能违反《公路法》,只能对《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充实和细化。

还有一个问题: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关系如何?《广东省公路条例》是由省人大制定的,属于地方法性法规,地方法法规不能违反行政法规。

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省公路条例》的上位法,两者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准。

第三条是规定公路保护的主体。

第二款中规定了属地主义管辖的原则,但职责内容又必须由省一级部门来确定。

第三款则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

由此,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的保护、管理职责,其权力来源明确是行政法规授权。

第四条扩大了公路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范围。

以往的观念是公路就是公路部门或交通部门的事,现在明确规定多个部门负有相关责任。

防止了公路部门孤军奋战甚至四处求人的窘境。

第五条明确公路管理、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同时也将该种预案界定为专项预案,区别于部门预案。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专项预案是需经本级政府批准,涉及到要动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的力量。

而部门预案意味着动用本部门的力量就能解决。

从近几年公路突发事件来看,如08年的冰灾,多部门联合更能抢险应急,更能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九条规定公路保护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

理由是公路是一种公共产品。

第二章公路线路。

主要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类保护区以及除超限超载之外的公路管理、许可事项。

第十条规定的是路产登记制度。

路产登记工作在我省乃至全国都做得不好,这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路产登记首先是具有档案效力,从证据效力而言,比普通的证据要高。

这种登记和《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还有距离,尽管公路属于不动产。

因为《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未公布,而条例又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因此这种登记还不具备物权效力,但可以为以后(不动产登记制度出台后)打下伏笔或基础。

此外,路产登记制度不同于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由国土部门依法完成。

第十一条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首先,是在《公路法》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的基础上明确了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负责划定工作。

其次,一个重大的变化是建筑控制区起算的位置发生了改变,从原来《公路法》第34条的边沟外缘变成了现在的公路用地外缘,而公路用地就是从边沟外缘起算往公路外一米的范围。

因此,实际上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比原来扩大了一米。

其次,对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划定也作了指引,即“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所谓“安全视距”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中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和超车视距。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的时间。

《公路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划定的时间,条例将划定时间规定在“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

这样立法是为了解决普遍存在的拆迁前抢建、抢种的问题。

第十三条第一款表明条例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态度: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

第二款是增加了建筑控制区以外的管理,即建筑控制区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

第十三条这个条文对建筑控制区的保护比《公路法》有明显加强。

第十四条规定公路规划控制区。

在《公路法》第18条的基础上一是增加了对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的规划要求,二是明确了与公路之间应保持的距离。

第十五条规定了公路与城市道路、铁路、通信交叉时,新建、扩建的线路承担建设费用。

即公路提出扩建,由公路部门承担费用,或城市道路扩建,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费用。

这样立法是考虑到只有建设单位才有编制预算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把公路当做试车场地。

第二款在《公路法》第4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公路违法行为的列举,如打谷晒粮、种植作物、焚烧物品等。

第十七条规定了公路安全保护区。

在《公路法》第47条的基础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了国、省、县、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规定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距离区。

本条的安全距离与第十七条的几乎一样,但是内容不同:第十七条是针对危险作业,本条是针对危险物品。

此外,本条的法律责任在条例的第57条,第57条规定违反第18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规定了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控制区。

《公路法》中并没有这项内容。

这是为了加强对公路桥梁的保护,立法背景是近些年了公路桥梁的断裂、塌陷事故明显增多。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与水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串联审批制度。

同时,条例第57条规定,违反第19条规定的,由水行政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规定了禁止采砂区。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疏浚作业控制区。

第二十二条新增了几项危害桥梁、隧道、涵洞的禁止行为。

需注意的是,这些行为是条例明文规定禁止的,不能办理行政许可。

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应直接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航河流的桥区。

本条吸取了近年来船撞桥事故的教训,规定了应在桥区范围内设置相应的航标、桥标、桥墩防撞装置等,以加强对桥梁的保护,这也是《公路法》里面没有的新增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的,根据条例第57条,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重要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由武警部队进行守护。

重要铁路、港口、机场都有武警参与守护,且从实践效果来看也颇佳。

因此公路有必要参照引进这一项制度。

第二十五条是在《公路法》第52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和“利用公路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路树的砍伐应经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许可。

关于路树砍伐的审批权问题,之前存在争议,争议的内容是究竟是由公路部门审批还是由林业部门审批。

根据《公路法》第42条的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2条对此也作了几乎一样的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支持由林业部门审批的,理由无非有二:一是无论是《公路法》还是《广东省公路条例》,都把路树砍伐的内容放在了“公路养护”的章节,而没有放在“路政管理”的章节;二是公路部门只是“同意”,而“审批”必须按《森林法》办理。

此次条例的出台已经将此问题明确,由公路部门审批。

《森林法》第32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林业部门还是公路、铁路管理部门?把《森林法》第32条总共六款内容全部看完,答案就很明显了:凡是需由林业部门来审批的,都非常明确地写明了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那为什么把路树砍伐的审批放在“公路养护”的章节呢?无论是《公路法》第42条还是《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2条,第一款都规定的是公路绿化工作的组织实施的问题——“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因此放在“公路养护”的章节是因为想把路树的种植、保养和砍伐等“路树类”问题统一放在一起。

条例出台,从此再无争议。

路树的砍伐应该作为路政许可的事项之一,由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并且是单独审批。

第二十七条将路政许可的审批项目进一步明确。

其中的第(四)、(五)、(六)项为条例对《公路法》进行补充完善的内容,第(四)项针对管线挂桥行为,第(五)项针对龙门架、人行天桥上设广告行为,第(六)项针对旧路口扩建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第(四)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许可事项与条例第22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禁令行为的关系。

属于第22条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管线设施,是不能申请审批的,这是明确禁止的行为。

如果是一般的电缆、水管、光缆等,是可以依照第27条第(四)项提出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是对路政许可的一些完善。

一是申请材料中增加了第一款第(二)项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和第(三)项的“应急预案”;二是第二款规定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审批应该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报告”和“预案”都是为了防范涉路施工中出现一些安全事故,其中有资格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单位为公路勘察设计院。

基实这种做法在广州市的路政许可实践中早已存在,比如一些大型涉路污水管道工程或跨越公路建跨线桥、人行天桥等重大涉路工程,路政审批部门都会要求公路勘察设计院对该工程对公路的安全性影响出具书面意见,并以此作为许可的依据之一。

至于第二款征求公路经营企业意见,是由于近年来公路尤其是高速公路的经营单位往往是企业,而不是交通或公路部门,为了符合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现状,以及尽量避免许可项目、涉路工程与经营性公路的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产生冲突,加强沟通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涉路工程施工完毕后的验收制度。

以前的制度或做法,是公路管理机构对于许可项目完工后或者对养护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工作普遍不到位。

将来公路管理机构对涉路施工完毕后必须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

这种验收,应该由路政部门牵头,会同养护单位、公路勘察设计部门,以及工程的监理单位联合进行。

本条还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得经交警部门验收。

第三章公路通行。

本章重点在于对超限车辆的治理。

“超限”的界定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

第三十条从汽车生产和销售环节治理超限。

这是从源头上对“大吨小标”车辆进行了限制。

本条中提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参见国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 158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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