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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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宣告无罪;
⑧怀疑,可以开始侦查;
⑨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
(二)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了任何疑问 的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
法国:法官须以提交庭审辩论并经各方当事人自由争 论的材料作为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对证据有疑问时, 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传统诉讼理论:“客观真实说”。
新兴观点:“法律真实说”(在证明过程中,运用证 据对案件事实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刑事诉 讼证明标准应为“排他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的证明标准应归纳为“高度的盖然性”。)
三、证明标准的意义
1.证明标准是衡量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是否切实履行举 证责任的标准。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含义: ①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
都必须查清。
②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
③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符合法律对证 据的量的要求。
具体要求: ①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关联性;
二、民事、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比较
(一)英美法系国家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是明确区别 开的。
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界定,居于控诉地位的当事人,必 须就事实情况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对于民事证明标准,有关当事人必须就其事实主张达 到或然性权衡的证明程度。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具有可采性;
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 确定无疑的结论,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下列情况不需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证明标准:
①立案的证明标准。②关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三、疑难案件的处理
封建专制的刑事诉讼:实行有罪推定,对疑难案件采取 “疑罪从有”的处理原则
probability)标准。 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法中设定了涉及证明标准
的条文。 (二)大陆法系国家 民事案件证明标准一般为“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
达到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至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 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
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上,并不直接涉及证明 标准问题。
对于民事程序上的有关事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 等国采取差别对待的做法,即在证明标准上存在证 明与释明之分,而且,依据证明对象的性质,将有 关待证事实分别适用证明或释明。能够适用释明的 待证事实,限于某些与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的程序上 亟需解决的事实。
德国: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根据他个人的自由确 信而确定证据。法官的个人确信,是指他的个人确认。 这种确认,必须依据明智推理,建立在对证据结果之 完全、充分、无相互矛盾地使用之上”;“调查证据 后,法院未确信被告人有罪时,必须宣告他无罪”。
日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以往采用“高度盖然性” 的表述,随着其诉讼结构的当事人主义化,现在表述 为“无任何合理怀疑”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一、外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英美法系国家 传统上采取“两项交替标准”,即民事案件采取“盖
然性居上或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采用 “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在诉讼进行中,证明的具体问题不同,证明标准也分为 不同等级。 如,美国证据法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 ①绝对确定,由于认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 到,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 ②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 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
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民事诉讼中采取“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大陆法系证据法理论中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哲
学上的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
(二)我国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
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问题:如何概括我国的证明标准及如何理解其含义?
神示证据制度中的诉讼证明标准:“神示真实”。 封建社会法定证据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法定真实”或
“形式真实”。
自由心证主义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实质真实”或 “诉讼上的真实”。
我国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
二、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
(一)外国证明标准的认识论基础
英美证据法将证明标准分为不同的等级: (1)刑事诉讼中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刑事诉讼:普遍确立了无罪推定 原则。
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
①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 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②规定了疑难案件的具体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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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外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一)英美法系国家 “盖然性居上或占优势”(on a preponderance of
第十七章 证明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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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 的程度要求。
英美证据法理论中的证明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 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应达到的水平、程度 或量(level、degree or quantum)。
③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某些司法机关在死刑案件 中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时有这样的 要求;
④优势证据,是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 要求;
⑤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 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 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
⑥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
2.恰当地确定证明标准,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 与公正,实现诉讼构造的平衡。
3.证明标准是审判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时, 在证据方面必须达到的程度要求。
4.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证明对象、无罪推定、诉讼 目的等重大诉讼理论问题密切相关,也与具体诉讼 制度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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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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