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工作会议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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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条为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
(一)河南省内的常住人口;
(二)在河南省暂时居住未满一年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
(三)条例适用对象为法定年龄内具有生育能力的男女双方。

第三条建立普及健康生育知识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少生优质、计划生育、科学育儿”的政策,形成积极的生育环境。

第四条加强婚育检查,督促女性在结婚登记前,按照国家婚育政策及要求,到当地健康监督站接受婚育检查,以确保生育健康。

第五条加强计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合,以共同做好人口健康工作。

第六条推行RT-PCR检测,我省各地区应在合理时间、合理范围内进行普查,以有效防染病患者出入社会,确保社会稳定安宁。

第七条教育机关应及时提高专业教师、家长的计划生育意识,加强制度教育,全面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落实增扶策略,积极扶持因生育原因受到经济压力的家庭。

第九条加强监督,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当地政府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或补充该条例。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人口政策,加快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福建省实行全面二孩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妇生育二孩。

福建省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分别负责管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人口生育管理第五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对本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处理重大计划生育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相关部门推进计划生育与人口发展工作。

第六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规范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人口政策宣传教育工作,促进计划生育科学、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监管,规范药品和器具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检测,保证计划生育用药和器具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第八条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应当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适当的节育措施和技术,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三章人口发展促进第九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口发展的研究和预测,参与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积极探索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同步、可持续的路径和对策。

第十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加强先进人口理论和经验的学习和推广,扩大和深化对人口结构、人口质量、劳动力的研究和分析,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和人口数量控制。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人口计生机构应当抓好出生人口、人口流动、移民、难民等重点领域的管理和服务,保障人口权益,缓解人口矛盾和风险,积极推进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的优化和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湖北省新计生条例

湖北省新计生条例

湖北省新计生条例湖北省新计生条例近日,湖北省公布了新的计划生育条例。

这个新条例拥有全新的内容和思路,是一个关于计划生育的全面改革。

经过多年的试验和实践,我省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和教训,在整个社会和国家层面上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湖北省新计生条例的主要内容。

首先,新计生条例规定了政府和个人在计生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计生的主要原则和核心理念。

这包括了禁止超生、晚婚晚育、晚育优育等方面的内容。

在这个新条例的基础之上,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和个人都有责任来控制人口数量和素质,遏制人口过快增长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而同时,政府也会提供各种政策和服务来鼓励优生优育、维护家庭的健康和稳定。

其次,新计生条例对教育和宣传工作同样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这不仅仅是针对未成年的惠民政策,而是体现了政府,学校和各行各业所担负的责任。

这个新条例在教育和宣传方面的要求非常高,这不仅是因为它涉及到了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还因为它关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在校园和社区内,我们看到有更加严格的教育和宣传措施,帮助年轻人了解计生原则和意义,并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新计生条例对计生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进。

这些服务包括生育、避孕、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这些都将有更加科学的方法和更加完善的支持。

在这个新条例的框架之下,我们可以看到拥有更为先进的 contraceptive technology 和contraceptive products,同时也能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条件。

这样,每一个家庭和个人都能在政府的支持和服务下自由选择自己的生育方式,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湖北省新计生条例的实施将为全社会带来许多好处。

它不仅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在这个全新的时代氛围之下,我们看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思考和行动力,相信在新的计生条例的指引下,我们可以更加健康和有序的生产和生活,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山东省计生条例

山东省计生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全文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第六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法生育”,其中的“违法生育”主要包括:(一)重婚生育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二)按《条例》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而生育的;(三)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四)违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或者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五)违法收养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骗取《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生育的;(六)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七)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子女数,以夫妻双方现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83号对违法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

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禁止违法生育。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3个及3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恩施州办发[2010]23号第三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六)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不按规定予以处理的单位;(八)其他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违法生育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背景和意义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口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更是面临着严峻的人口压力。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健康、平衡发展,湖南省于2002年制定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行,标志着湖南省加强人口计生工作、建立计生法律体系的新时期已经到来。

该条例的实施意义不仅在于为湖南省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在于为整个中国社会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价值。

该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的目的、对象、内容以及责任和权利等方面,同时也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法律处罚。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湖南省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更加有序和规范,从而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总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湖南省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全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参考。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推进人口健康、平衡发展。

第二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计划生育的对象。

该条例规定,计划生育的对象包括已婚的育龄夫妇和未婚的育龄人群。

同时,规定计划生育不仅是个人的义务,也是社会的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支持、宣传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二、计划生育的目的。

该条例规定,计划生育的主要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健康、平衡发展,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

三、计划生育的内容。

该条例规定,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晚婚、晚育、控制生育、优生优育、禁止性别选择等方面。

同时,还要求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实施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等措施。

四、计划生育的责任和权利。

该条例规定,计划生育责任分为个人、家庭和职业三方面。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全⽂及解读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全⽂及解读 全国⼈⼤修订了计划⽣育法后,各省的计划⽣育条例相继进⾏了修订。

1⽉20⽇,江西省⼈⼤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那么关于最新的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家⼜是如何理解的?下⾯带来相关的解读,并附上条例全⽂,欢迎浏览! 相关解读: 1、记者:全⾯两孩政策的内涵是什么?全⾯两孩政策的实施对⼈⼝发展有何重⼤意义? 答:全⾯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育两个孩⼦的政策。

实施全⾯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育政策的进⼀步调整完善,这是中央基于我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战略决策。

当前,我国⼈⼝发展出现转折性变化。

⼀是⼈⼝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育旺盛期妇⼥数量下降较快。

群众⽣育意愿发⽣转变,少⽣优⽣成为社会⽣育观念的主流。

⼆是⼈⼝结构性问题⽇益突出,劳动年龄⼈⼝开始减少,⽼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性别⽐长期持续偏⾼。

三是家庭规模缩⼩,养⽼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

这些变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带来新的挑战。

今后⼏年,我国劳动⼒资源⽐较丰富,社会抚养负担较轻,是调整完善计划⽣育政策的有利时机。

遵循⼈⼝发展规律,顺应⼈民群众期盼,实施全⾯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结构、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和“两个⼀百年”奋⽃⽬标的实现。

2、记者:我市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两孩政策?新修订的《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答:按照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规定,我市⾃2016年1⽉1⽇起实施全⾯两孩政策。

《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修正案)》经2016年1⽉20⽇省⼈⼤常委会表决通过,⾃公布之⽇起实施。

3、记者:实施全⾯两孩后,⽣育还需要审批吗? 答:我省《条例》规定,⽣育两个及以下⼦⼥的,不再实⾏⽣育审批,由夫妻⾃主安排⽣育,实⾏⽣育登记服务制度。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计生条例

计生条例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第二十七条 接受绝育措施后,因情况变化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由本人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复通手术。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10篇)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10篇)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担任第一责任人,政委担任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由妇委会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

三、党组会议每年至少四次听取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情况。

四、在调入、招考、招聘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时,应检查其计划生育证明,并按“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原则进行办理。

在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与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其户籍地街(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机构移交计生档案。

五、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六、按规定每年至少二次(间隔半年),____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到区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

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七、做好对本单位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单位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____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八、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

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治专用记录表;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五篇)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五篇)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我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宣传教育、避孕和经常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情况,根据计生管理部门工作安排,定期____未婚和有生育能力的女同志查体,努力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逐级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

四、按照修改后的新《婚姻法》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未婚、未育青年与单位签订《晚婚晚育协议书》,根据协议要求,晚婚、晚育年龄男方必须年满____周岁,女方必须年满____周岁。

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三日内必须及时通知单位,并于下月到单位签定《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协议书》,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六、生育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在孕人员须在怀孕后第二个月的____号之前上报孕情。

孩子出生后,必须当月上报,并及时采取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

七、配偶不在我公司工作的男职工于每年____月份向单位提供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和所属计生委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微机管理证明。

八、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凡是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未经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和____部门鉴定并出具妊娠证明而私自终止的,属第一个孩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并落实节育措施;持二孩《生育证》的,一律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生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九、对符合规定而未提出生育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是党团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是本公司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其它未尽事宜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____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关于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____通知本公司各部门:为了完善和健全计划生育____,更有效、有序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全公司计生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深圳新计生条例2021全文_条例_

深圳新计生条例2021全文_条例_

深圳新计生条例2021全文《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以下为全文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职业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条例

职业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条例

职业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与《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加强我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长聘、临聘人员)及家属、在校学生、流动人口以及在校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实行“三为主”(即以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工作方针。

第四条学校实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学校建立所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参与计划生育管理的工作机制,确保学校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第六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健康教育。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法人代表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副校长为计划生育工作直接责任人,主管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计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组织人事科落实,负责全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本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深入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制定和组织落实本校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管理措施和工作计划。

第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为学校计划生育工作基层组织。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在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组织人事科开展本部门的计生管理工作,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防止本部门育龄教工发生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科认真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职能部门负责人落实本部门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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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大会内容提要
一广东金融学院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第七条符合婚姻条件的在读学生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学院计生办登记备案。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离婚、再婚、生育)时,须一个月内持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学院计生办登记变更备案。

不按规定到学院计生办登记变更备案的,不予出具任何婚育证明。

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已婚学生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在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在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学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应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已生育子女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九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女生,先到所在系(部)登记。

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结婚证、男方单位及户籍地证明、申请生育审批表、保卫处证明到学校计生办和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生育子女后当月报计生办登记备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已婚女学生怀孕三个月内到所在系(部)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限为一年(完整的两个学期)。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需办理婚育证明的,须持户口本原件并填写<广东金融学院学生婚姻状况证明>,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经保卫处审核户籍情况,再到学校计生办出具证明,已婚已育的女学生必须提供正规医院近期查环查孕报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计划生育规定,政策外生育(如非婚生育、超生)的学生,按最新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户口在校的学生办理流程:
正常婚生:学生提供结婚证、准生证、户口迁回原籍。

非正常婚生:给予学生时间办理相关证件,办不了的给予退学处理。

三关于流产的说明
怀孕60天及以下流产(含人流),学生需至少休养30天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流),学生需至少休养40天
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含人流),学生需至少休养45天
暂缓就业的学生毕业后不予办理计划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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