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司法实践中,造成医疗事故的,需要对受害⼈进⾏赔偿,那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据此,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违反了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损害后果;
5.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问题进⾏的解答,相信您看了上⾯介绍后,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您进⾏专业的解答。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致使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对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
下面将就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二是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是直接原因;三是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损害负刑事责任。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受理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有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的事实依据;二是要有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证据;三是要有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损害负刑事责任的证据。
只有在具备了上述受理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医疗事故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再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程度。
一般来说,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对于轻微过失或疏忽,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只有在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对于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医务人员的误判和冤枉。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对医疗事故罪案件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的规定。
在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医疗事故罪案件的立案审查,确保医疗事故罪案件的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关于医疗事故罪主体要件是什么样的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呢1、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罪形成机制(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构成医疗事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上述定义,是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要有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违背法律的特征上加以概括,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确认不作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
特定义务与一般的道德义务和社会义务不同,它是指法律要求的义务,即医师和有关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根据其职业的性质、特点和患者的请求所产生的义务。
二是医师和有关人员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不履行。
医师和有关人员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具备履行的实际可能,就不构成不作为。
如医师正患重病期间,不能到事故现场去抢救患者。
(2)必须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
认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首先要看是否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即使有违法行为,但没有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的,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因此,存在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就成为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条件。
(3)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的不当执业行为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是医师执业中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必然结果。
二者之间有着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4)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包括医师、护师、药剂师、检验师和其他技术人员。
非医师或其他非专业人员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
医疗事故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3、医务⼈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4、患者实际发⽣了⼈⾝损害后果;5、医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的构成必须有哪些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管理法律,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3、医务⼈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4、患者实际发⽣了后果;5、医疗⾏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第五⼗七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的吗在司法实践中,对《》第49条的理解有⼀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由于过错侵害他⼈财产、⼈⾝的,应当承担。
”这是我国民法确⽴的对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基本原则相抵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政处理的层⾯。
⽽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这种观点是⽚⾯的,存在⼀定的误解。
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指出了医疗事故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并对医疗事故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单位构成犯罪的必须是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
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说,我国刑法只将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医务人员”,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包括:药剂人员、医疗防疫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医疗科学技术人员[1]。
然而,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并非只有上述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后勤工作的人是否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从事管理、后勤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然而,医疗活动也是需要他们的积极配合才可以有效的实施,因此,他们负有配合医疗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假如他们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没有履行,就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例如,某市接到一个急救电话,电话中说,一个男孩在家不慎摔倒撞到头部,导致头部大出血,要求医院立刻安排医务人员急救出诊,而接到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司机见正在下雨,便私下商量等雨停了再去,雨停后,司机和医务人员赶到时,小孩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医务人员应当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而对于司机来说,司机负有及时出车救助该小孩的义务却没有履行,司机的行为已经与小孩的死有了直接的联系,因此,司机也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案例实录黎某的女儿晓晓回家过节,因腹痛、呕吐到所在城市某著名医院看病,当班医生张某未进行有关的必要检测,便诊断为急性胃炎。
张某为晓晓开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
因为过年要休息,张某声称可以把药量加大点,那样孩子第二天就不用再去打针了。
在输液过程中,晓晓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家属几次要求张某停止输液,正忙着打电话的张某都未予理会。
后来,见晓晓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
虽然当时晓晓很难受,但张某依然让其回家。
晓晓回家后不久,就出现了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等症状。
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抢救无效,晓晓死亡。
后经鉴定,晓晓为肾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心跳停止。
晓晓的家人申请了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结果为“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
晓晓的家人欲以医疗事故罪起诉张某。
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律师分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从犯罪的构成来讲,分为四个方面:(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2)医务人员存在过失,即并不是故意要害病人,但往往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3)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即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常规,实施了禁止的行为,或没有做应该做的行为;(4)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本案中,当班医生张某在治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加大药量,又在诊疗过程中接打电话,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造成了就诊人晓晓死亡的严重事实,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因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医疗事故责任法,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范。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与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履行医疗职责时发生的意外事件,包括诊断、治疗、护理、手术等各个环节。
2. 因医务人员过失、过错或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通常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有关,例如错误的诊断、药品使用不当等。
3. 造成患者死亡、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医疗事故的结果包括患者的死亡、伤害以及其他不良的身体或心理后果。
医疗事故的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医疗机构的管理以及相关证据的评估等多个方面。
二、医疗事故责任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医疗事故责任主要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承担。
医务人员负有专业责任,应当在医疗过程中尽职尽责,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当医疗事故发生时,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过错或违反规程,医疗机构负有监督责任和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伤害的,患者或其家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赔偿损失。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立案调查:当医疗事故发生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申请立案调查。
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评估医疗事故责任。
2. 赔偿协商:在调查确认医疗事故责任后,医疗机构将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赔偿协商。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进行赔偿支付。
法律课堂第一期
法律课堂第一期医疗事故罪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特征根据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医务人员。
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师技能,并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
从事医师执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取得医师资格证;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主要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检验理疗病理人员等。
三、医疗事故的主观特征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医疗事故罪的客体特征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五、医疗事故罪的客观特征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1、擅离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交接班不认真,观察病人不细致,不按时巡视病房,病情变化发现不及时,失去抢救的机会造成病人严重不良后果。
例医生、护士、其他人员。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例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内尚未应用的新技术,无充分准备、无完整实施方案、又无实验依据。
4、在诊疗过程中,遇到疑难重症,诊治医生既无经验,又不请示上级医生,主观臆断或不执行上级医生的指导;或者上级医生敷衍推诿,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诊疗操作常规,造成不良后果。
例检查不认真,切错肝;输血不检验,定错血型,输错血;不定期复查或不随时观察,造成不良后果;误诊误治;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感染或交叉感染。
(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1、造成中度以上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2、造成三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3.必须有因果关系。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医疗事故在我国近几年来一直频发,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近几年我国的法律也一直在完善,有很多人都遭受了医疗事故的罪,因为医疗事故很可能导致受害人残障,同时也有很多医务人员不清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而触发自己犯罪,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二、客观要件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由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目前尚无准确规定,因此,应由有关司法机关尽快作出司法解释为宜。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三、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
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2023年医疗事故需要知道什么
2023年医疗事故需要知道什么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__就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展开。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所负的刑事责任】《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规定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王某医疗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因怀孕临产入住被告医院生产。
被告于同日6时许给原告施行了剖宫产手术,7时左右手术结束原告回到病房。
9时许,王某在病房接受补液过程中突然出现面色发紫、抽搐、意识不清等症状,很快呼吸心跳停止。
经抢救,王某虽恢复心跳和呼吸,但仍神志不清,呈植物人状态。
事发当日,王某家属和被告一起封存了事发时的补液并保存在被告处。
医疗相关法律
医疗(yīliáo)法律法规《刑法(xíngfǎ)》(1)医疗事故罪第三(dì sān)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jiù zhěn)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gòuchéng)要件:1、客体方面: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及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方面: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4、主观方面: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2)非法行医罪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1、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观方面: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且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主体方面: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单位不构成该罪。
4、主观方面:行为故意。
明知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
侵权责任法1)医疗事故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损害后果:患者的损害。
损害后果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无损害无赔偿。
4、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另:除考虑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外,还须充分考虑到现有医疗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水平。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医方适用“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包括(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等,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
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
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
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谁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谁
根据法律规定,发⽣了医疗事故,达到⼀定标准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谁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谁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员。
《刑法》第三百三⼗五条,医务⼈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第⼀,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条件是医疗单位的⼯作秩序,以及公民的⽣命健康权利。
第⼆,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条件是⾏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的⾏为,具体来说,包括:
1、因严重不负责任⾏为导致病⼈严重损害⾝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2、医务⼈员在诊疗护理⼯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为;
3、严重不负责任⾏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条件是⾏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的实施了违章医疗⾏为的医务⼈员。
第四,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条件是⾏为⼈主观⽅⾯表现为过失,即⾏为⼈主观上对病⼈伤亡存在重⼤业务过失,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有特殊的导致⼈⾝伤亡的危险性,医务⼈员稍有不慎即会发⽣不幸后果,如果把⼀般过失⾏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医疗事故罪主观⽅⾯是指存在业务技术⽔平过失⽽不是普通过失,医务⼈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的医疗业务⾏为负责,即对病⼈的⽣命健康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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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疏忽、违规操作或者技术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标准。
下面将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追诉时效等方面,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疏忽、违规操作或者技术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存在过失或者违规操作,并且这种过失或者违规操作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
此外,还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属于过失、违规操作或技术不到位,而非正常的医疗风险和意外事件。
其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医疗影像资料、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医疗人员的证言等。
这些证据需要能够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违规操作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
同时,还需要证明患者的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是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规操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立案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时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罪,追诉时效为15年。
也就是说,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在15年内向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构成要件、证据要求、追诉时效等方面。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证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规操作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
同时,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并在追诉时效内提起刑事诉讼。
只有符合这些立案标准,才能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务人员的规范执业和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PPT课件
防范建议-----2.抓病史质量的管理
病史-------极其重要的法律证据
第 九 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 六 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 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 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 的字迹。
分析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 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磨, 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这种 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故中 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 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 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 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法院 指定委托
法院 认定
法院 判决
司法 鉴定
鉴定内容:
1.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是否存在 过错;
2.脑瘫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
司法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客观性,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承担30%的民事责任。
防范建议-----3.充分重视告知义务
告知-----重要的法律义务
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或知晓:
分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 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 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 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 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 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 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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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②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③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四)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二、医疗事故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医疗事故罪的常见问题
1、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过错的如何区分?
一般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都是过失行为。
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是否造成
了就真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
如果没有造成这样的结果,就只能作为一般医疗事故处理,而不应认定为犯罪。
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如何区分?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
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3、怎样划分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它们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
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
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客体不同。
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4、医疗事故罪会转化成其他什么罪?
如果行为人借医疗之便,故意伤害或者杀害就诊人的,应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论处。
5、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罪所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6、如何衡量医疗事故罪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7、怎样理解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
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
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
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8、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护人员范围是什么?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在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9、医疗单位的哪些人员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从医疗机构成人员及其职责以及可能违反的规章制度上划分,可以得出如下
的结论:
(1)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卫生技术人员是医疗事故罪当然的主体。
(3)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职责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有的职责既包括诊疗护理工作直接有关的内容,又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无关的内容,如有医院的业务副院长。
就这类人员而言,是否是本罪的主体关键看就诊的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在行为人行使哪种职责时,如发生在履行就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职责中,则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