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不公平现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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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不公平现象1

作者:黄艺羡2013-04-09 分享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但一些社会问题依然存在,引起各界的强烈关注

党的十六大以来,社会公平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要"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大家的共识,但一些人对社会公平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在实践中不能很好把握和贯彻社会公平。本文试对社会公平中的几个理论问题作一探讨。

一、如何科学认识社会公平的内涵

社会公平,是就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而言的,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1]我们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社会公平进行分析,才能真正把握社会公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公平是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种种现象的反映和评判,是由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发展变化的,社会公平的标准也随之发展变化。不能离开具体的社会生产关系抽象地谈论公平,把它当作某种亘古不变的原则。恩格斯明确指出: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行政区域条例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2]。可见,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存在不同的公平标准。就是在同一种社会制度下,不同的阶级由于阶级利益的差别,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本家认为凭借生产资料的占有权来获取剩余价值是完全合理的、公平的,因为他们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带来的;但工人们却认为这是对他们的一种剥削,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他们认为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外的那一部分价值。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先进、最合理的社会制度。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我们的社会公平观必须反映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离开这一生产关系来讨论公平是没有立论基础的。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就要充分反映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其精神实质。

社会公平是一个具体的范畴。不能把不同领域的公平标准混为一谈。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一谈到公平,往往侧重从分配平均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并把社会公平等同于平均主义。但仅仅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考察社会公平,不利于全面认识社会公平的科学含

义。列宁指出:"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每个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平等。"[3]一般来说,社会公平主要包括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和人格地位上的平等等。经济地位的平等,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分配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和权利,包括平等地拥有工作、劳动的权利,平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权利等。政治地位的平等,包括平等的参政与议政、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还包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等。文化地位的平等,包括平等的受文化教育的权利等。人格地位的平等,即每个人的人格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管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如何。各个领域的公平标准不一样,不能把这个领域的公平标准作为另一个领域公平与否的判断尺度。比如说,等价交换、优胜劣汰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在这一原则下人们之间存在一定收入差距是合理的,但在社会领域不能以此为公平标准,因为社会领域必须以满足所有社会成员衣食住行的基本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作为社会公平的尺度。当前,我们在再分配领域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如调节不同阶层的收入、实行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都是从社会领域公平标准出发的。如果在社会领域仍然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势必造成贫富的两极分化,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社会公平是一个相对的范畴。世界上没有绝对公平的社会。这是因为公平的实现总是受一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公平观,但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且发展不平衡,所以现阶段还不能真正实现这种公平观,还需要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此外,社会公平的实现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即使一种社会不公平的现象消除了,但由于各种因素又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们的善良愿望,而是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和社会制度完善的程度。所以,我们不能仅仅从伦理道德观念出发去评判公平与否,而是必须把公平放到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考察,要研究这种公平观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不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提出的要求。[4]

二、如何看待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但一些社会问题依然存在,引起各界的强烈关注。例如,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总体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差距也呈现不断扩大趋势。从城乡差别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差别看,2009年我国东部地区年均收入为38587元,西部地区为18090元,差距达2万多元;从省际差别看,最高的上海市年人均收入为76976元,最低的贵州省为9187元,两地相差67789元。[5]与此同时,其他领域的不公平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医疗领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有了提高,但医疗卫生保障制度不健全,"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在教育领域,教育改革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教育资源不均造成"择校热"、"收费生"愈演愈热;在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加快,但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依旧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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