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撞死一人 肇事司机逃逸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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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在人行道上撞死人案例

缓刑期间又在人行道上撞死人案例

缓刑期间又在人行道上撞死人案例
缓刑期内再肇事不当操作酿惨剧
因疲劳驾驶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被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杰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杰无证驾车沿沪昆高速行驶时,为缓解疲劳,准备用手机听音乐。

在使用手机过程中,李杰的视线脱离前方路面,未及时发现前方高速公路慢车道因堵车停靠的车辆,追尾撞上前方大货车,造成李杰同车人王某当场死亡、两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杰负事故主要责任。

据悉,在2013年12月,李杰曾因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目前还在缓刑考验期内,驾照也处于被吊销状态。

但其继续经营货运,自己负责跟车并偶尔驾驶,再次酿成惨剧。

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

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

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开车撞死人多半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当然这还有具体进行判定。

但如果肇事司机是故意将他人撞死的话则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而交通肇事罪只能是“无意”。

撞死人后是否要拘留判刑,还要看驾车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

如果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也就不会对肇事司机进行拘留。

热门城市:湖北律师安平县律师尖山区律师揭阳律师富锦市律师岭东区律师菏泽律师萝北县律师四方台区律师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

尤其是酒驾的现象更是频发。

而往往交通事故对人造成的生命健康的威胁也是巨大的。

那么当发生了交通事故,▲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为您解答疑惑。

▲一、驾车撞死人要拘留吗开车撞死人后刑事拘留最长37天,如果司机是主要以上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处理▲驾车撞死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只能是“无意”,“有意”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撞死人是否要拘留判刑,还要看驾车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

如果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及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司机发生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接受处理程序,以逃避责任的行为。

认定标准:
(1)发生交通肇事,司机驾驶的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
(2)司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未接受处理程序,以逃避责任;
(3)司机在交通肇事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未及时停止行驶,未及时停止逃逸。

处罚:
(1)对于司机逃逸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于司机逃逸后又未报告事故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于司机逃逸后又未报告事故而致使事故受害人受到伤害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铁力林业公安局交警大队22小时破获致人死亡肇事逃逸案件

铁力林业公安局交警大队22小时破获致人死亡肇事逃逸案件

铁力林业公安局交警大队40小时破获“3·10”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本报讯李连丰记者王长伟)近日,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周密部署,连续作战,细致工作,22小时便成功破获一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

3月10日20时40分,铁力林业地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在辖区华东街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伤者已送往铁力林业局医院。

局指挥中心转警至交管大队事故中队,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一边立即带领中队全体警力赶赴事故现场,一边向交警大队长吴忠东汇报。

吴忠东大队长立刻抽调民警增援事故中队,组成专案组。

铁力林业公安局局长徐凤文、副局长张树坤先后指示交警大队务必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侦破此案,消除社会影响。

吴忠东大队长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周密部署,将警力分成四个组:一组负责调取案发路段监控录像,排查嫌疑车辆;二组负责现场勘查,寻找散落物碎片,提供线索,固定证据;三组负责沿肇事车辆逃逸方向进行追踪。

经现场勘查与走访调查,确定此案为一起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同时,经民警走访死者家属及在案发时间段的监控视频,终于锁定一辆银灰色哈飞面包车,具有重大做案嫌疑。

监控组民警通过车辆信息查询系统及走访附近群众,确定该车为家在加工厂附近的翟某所有,民警迅速赶到翟某家,发现翟某已外逃。

专案组全体民警通过对翟某家附近的搜寻及监控卡口查询,并未发现有嫌疑车辆外逃迹象,怀疑嫌疑人及车辆依然躲藏在辖区某处,于是专案组决定严把车辆、人员出城关卡,做到上有视频监控,下有民警死守,务必将嫌疑人及车辆封锁在辖区范围内。

民警同时对翟某的家人进行了耐心说服教育工作,讲清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性质。

在躲无处躲,逃无处逃,藏又藏不住的强大压力下,犯罪嫌疑人翟某于11日下午投案自首,同时将嫌疑人藏匿在吉松屯附近的肇事车辆扣回,此案历经22个小时成功告破。

经讯问,翟某供述其于3月10日晚19时10分许,驾驶哈飞微型面包车,因车速过快,在华东街将芦某撞倒后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与高额经济补偿,将车辆藏匿后逃逸。

【天网恢恢】仙游侦破一起酒后驾车致死人逃逸毁证命案

【天网恢恢】仙游侦破一起酒后驾车致死人逃逸毁证命案

仙游侦破一起酒后驾车致死人逃逸毁证命案5月12日下午,仙游县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仙游警方此前连续破获3起交通肇事逃逸命案情况。

13日,笔者赶往仙游交管大队采访最近1起交通肇事致死人命案始末,发人深省与反思。

肇事车撞人逃逸今年4月27日凌晨2时55分,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室铃声响起。

有人报案称,在306省道53KM+540M路段,即新车站南侧有一行人被一机动车碰撞致当场死亡,机动车逃逸。

案情就是命令,该大队立即成立“2009·4·27”专案组,由副大队长林伟任组长,负责指挥逃逸事故侦破工作。

专案组兵分两路,民警陈仲华、魏兴庆负责现场勘查,林伟带领民警陈福长、陈东扬在现场简要走访后,立即沿车辆逃逸方向进行追查。

现场勘查发现肇事车辆在现场遗留些许片状黑色漆片及一块防雾灯外罩,经分析判明,肇事逃逸车辆应是黑色轿车。

追缉未果,林伟一边派员回交管大队调取监控录像,一边派员到仙游各家修理店进行查询布控。

遗憾的是,因电信部门恰好在出事时段检修监控设备,全县所有摄像头均停止工作,没有捕捉到有利证据。

而且县城内各修理厂都未新承接车辆维修业务。

唯一可用的线索就是现场收集的防雾灯外罩内侧有“奥迪”车标。

鉴于出事时间正值凌晨,专案组决定先将本地车辆列为排查重点。

通过电脑查询,莆田市共有黑色奥迪轿车400余部,因肇事车辆外观明显损坏,专案组排查时坚持做到见人见车,逐一比对。

当天下午,死者家属见尚未查获逃逸车辆,情绪比较激动,聚集一些人员在现场封堵道路。

该大队闻讯抽调警力对死者家属安抚、劝导。

在鲤南镇领导的配合下,经过一番劝说,死者家属才同意撤离现场。

因死者家庭经济较困难,大队和镇里先行共同垫付2万元安家费。

肇事者浮出水面4月27日晚,该大队召开案情分析会,经讨论认为,正常情况下,拥有奥迪轿车的车主,经济条件相对宽裕,从正常心态看,肇事逃逸几率相对较低。

而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仙游涌现出轿车“地下租赁公司”,并很快盛行于全县各乡镇。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就是说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

(1)属于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的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即交通肇事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但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并且又造成了致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应适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2人以上,应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归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中,适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标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在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时应把握以下几点: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

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

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

六安 大货车逆行酿祸致人死亡

六安 大货车逆行酿祸致人死亡

六安大货车逆行酿祸致人死亡
3月9日16时许,在安徽省六安市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逆向行驶撞上一辆电动三轮车,造成骑电动三轮车的一名50多岁妇女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

事发后,据肇事驾驶人朱某交待,事发当天,朱某驾驶鲁HSU05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寿春路一工地出发,沿和平路由北向南至金安大道由东向西转向凤凰路口行驶,当行驶到事发地点时,朱某发现自己车辆右侧有车,于是就将车辆靠左侧占用别人车道行驶,此时,左侧车道上有一个人骑三轮车沿金安大道由西向东在辅道内行驶,三轮车行驶到凤凰路口时,左拐向北走,朱某本想往南打方向避让,稍微带了一点刹车,并鸣笛示意,这时朱某的车辆已经离三轮车很近了,朱某就把刹车踩死,但还是撞上了三轮车上。

事发后,朱某下车发现自己车前保险杠下面,一名女性三轮车驾驶员头朝下,腿还在三轮车上,驾驶人已经昏迷,朱某立即拨打“120”和“110”报警。

事发后,民警在对事故现场勘察了解,该起事故主要原因是肇事驾驶人朱某逆向行驶造成,目前,朱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处理之中。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实用版)目录1.案例背景: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2.案例概述: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全责被认定,但因司法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引发关注3.案例分析: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及合理性4.案例影响:对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启示5.结论:总结案例及启示正文1.案例背景: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在 2021 年 8 月,山西长治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不幸身亡。

经过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小型客车驾驶员被认定为全责,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却出现了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不起诉决定。

2.案例概述: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全责被认定,但因司法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引发关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虽然驾驶员被认定为全责,但司法机关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一决定不仅让受害者家属感到不解和愤怒,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3.案例分析: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及合理性据报道,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在于,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对受害者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减轻情节。

因此,司法机关在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4.案例影响:对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启示这起案例对社会和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让人们更加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的重要性。

其次,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自首和赔偿谅解等情节的重视,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这起案例也暴露出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谨慎性,提醒我们在追求法治的过程中,不能忽视每一个细节,要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最近,山西省长治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行人在事故中遭受重伤,最终不幸身亡。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司机因交通事故被认定全责,却没有被起诉。

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交通安全的关注和质疑。

下面将从交通事故背景、司法解释以及公众对此案的看法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该起交通事故的基本背景。

事故发生在长治市一条繁忙的道路上,当时正值高峰期,车流量大,行人众多。

据目击者称,事故发生时,行人过马路,并按照交通信号灯行走。

然而,在一辆小轿车驶过时,突然加速并撞上了行人。

由于撞击力较大,行人当场倒地,并丧失了生命迹象。

据警方调查称,司机并未执行安全驾驶责任,并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他的无辜。

然而,尽管司机明显负有主要责任,但检察机关最终没有对他提起刑事诉讼。

这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在这起案件中,司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检察机关却认为,由于司机没有故意杀人的目的,而仅仅是因为过失而造成了死亡,因此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明过失属于行为动力因素,且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因此也没有被当作刑事责任的起诉依据。

这意味着司机将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需面对刑事处罚。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公众意见不一、一些人认为司法机关应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带来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案件。

他们认为,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履行安全驾驶责任,导致一名无辜的行人丧失了生命,应该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而另一些人则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司法机关的判断是正确的,因为司机并没有故意犯罪,只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事故。

然而,无论公众对此案的看法如何,这个案件都引起了对交通安全的关注。

无论是驾车者还是行人都应该时刻注意交通安全,合理行驶,不超速行驶,并遵守交通规则。

撞死人弃车逃逸 一年后落入法网

撞死人弃车逃逸 一年后落入法网

对 象。一年 中 , 交警 大 队 多次 组织 警
力对犯 罪嫌疑 人进 行 追 缉 . 因其 长期 潜逃 他 乡线 只
索渺 茫而 未获 。 0月 1 1 9日, 牡丹 江至 济 南的列 车 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上 ,铁 路乘 警在 查验 乘客 身份 时 ,陈× 识破 “ 被 真
( 淑青 徐
徐 向 田)
1 9
发 生交通 事故 , 造成摩 托 车驾驶人
聂 某 当场 死亡 、两 车 不 同程 度损
坏 。事故 发 生后 , 三轮 车驾驶 人 弃
车逃 逸 。经调 查 . 场遗 弃 车辆 的 现
车 主 陈X 重 大作 案 嫌 疑 . 有 莒南 交 警 大队 遂 向周 围县 、市发 出 交通 事
故协 查 通报 .并将 其 列入 网上 追逃
身” 1 ;0月 2 2日晨 ,莒南 大队肇 事 处理科 派 员驱 车
长途 跋 涉 至犯 罪 嫌疑 人 关押 地 点 黑 龙 江 省牡 丹 江 市铁 路 公安 处拘 留所 .民警昼 夜 兼程 于 2 6日成功 将该犯 罪嫌疑 人押 解至 莒 南。 目前 , 案 已移 交刑 此 侦部 门. 等待 他 的将是 法律 的严 惩 。
维普资讯
1 0月 2 日. 车撞 死行 人 后 6 驾
弃 车逃 逸 的 莒 南籍 驾驶 人 陈X被 从 牡丹 江 市押 解 回莒 南 , 而 结束 从
了其整 整一年 的 潜逃 生涯 。 20 0 6年,0月 2 日 1 1 2 5时 许 .
莒 南县 十 字路 镇 南石 桥 村 陈某 驾 驶 三轮 汽 车在 莒 南县 城 淮 海路 与 隆山路路 口处 , 一辆二 轮摩 托 车 与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案例背景2.事故经过3.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4.社会反响与启示正文1.案例背景山西长治,位于我国华北地区的一个地级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一名驾驶员因驾驶不当,导致一人死亡。

然而,在经过调查取证后,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 2021 年的一个夜晚,当时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长治市的一条道路上。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报警,并主动承认了自己在事故中的全责。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3.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于李某这起事故,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检察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4.社会反响与启示这起案例引起了社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关注。

有人认为,检察院对李某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鼓励了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但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给其他驾驶员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即在交通事故中只要积极赔偿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事故责任、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等。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摘要:一、引言1.介绍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案例2.概述不起诉决定引发社会关注二、案件回顾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当事人2.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三、不起诉决定的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2.检察机关的解释四、社会反响1.公众的质疑与担忧2.专家学者的意见五、案件启示1.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性2.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六、结语1.强调交通安全及遵守交通规则2.期待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正文:一、引言近期,一起发生在山西长治的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这起事故中,肇事司机因过错导致一人死亡。

然而,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一决定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和担忧,认为这可能助长交通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二、案件回顾这起事故发生在2021 年某日,地点位于山西长治。

当事人包括肇事司机以及死者家属。

事故发生时,司机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全责。

三、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肇事司机具有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故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社会反响1.公众的质疑与担忧:不起诉决定公布后,许多网友对这一决定表示质疑,认为这是对肇事者的纵容,可能会助长交通违法者的气焰。

2.专家学者的意见:一些法学专家和律师也表示,在类似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更加审慎地对待不起诉决定,避免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五、案件启示1.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性:这起事故再次提醒我们,遵守交通规则、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对每一位道路使用者都至关重要。

2.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我国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结语交通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们应时刻保持警惕,严守交通规则,切勿存有侥幸心理。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法律宣传,以案释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本文将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以案释法,揭示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旨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二、案例背景2021年某月某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事发时,驾驶员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行驶至一个交叉路口时,王某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将正在路口等待绿灯的行人李某撞倒。

事故发生后,王某慌乱中驾车逃离现场。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王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造成他人重伤、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不履行报告义务,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

2. 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因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本案中,王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1.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2. 交通肇事逃逸者将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制裁。

3. 人民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许建军交通肇事逃逸案(淳公(交)行罚决字[2021]01343号)

许建军交通肇事逃逸案(淳公(交)行罚决字[2021]01343号)

许建军交通肇事逃逸案(淳公(交)行罚决字[2021]0134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淳公(交)行罚决字[2021]01343号
【处罚日期】2021.06.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浙江省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路巡逻一中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淳安县
【处罚对象】许建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3:16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月10日傍晚,许建军驾驶浙B1L5H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星雨华府驶往丰家山方向,18时24分,途经涌金路366号路段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余某发生刮撞,造成行人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许建军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查获。

许建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许建军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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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不同。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首先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机动车一般都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的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机动车驾驶员无支付能力的,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该基金支付办法。

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则要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责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承担七年以上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

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

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更重要的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逃逸,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也就是说,可能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就可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处以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是怎
样的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
徒刑。

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第三,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
加重犯的情况。

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论述。

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
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
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

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货车司机深夜撞人后逃逸 钦州交警7小时破案

货车司机深夜撞人后逃逸 钦州交警7小时破案

肇事的大货车广西新闻网钦州讯(通讯员黄其淋)10月2日,钦州市国道325线725km+300m(钦州市大垌镇米家村路段)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撞死一名行人后肇事逃逸,钦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通过“天网”锁定嫌疑人后跨市追捕,7小时后在南宁市抓获了肇事逃逸的货车司机。

2014年10月2日晚上10时50分许,在国道325线725km+300m路段附近开小卖部的老板徐某在店外散步的过程中看到了这样的一幕:一名司机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撞飞一名行人后采取紧急制动刹车,车辆停止后,货车司机探出窗外向车后看了一眼后又继续加速驶离。

事故发生后,徐某看到被撞飞的行人李某已经死亡,报警后立即叫上几位村民驱车沿着货车逃逸的方向追了上去,由于当时是黑夜,徐某无法看清货车司机的脸,徐某和几名村民在那蒙镇几条乡村道路摸索了几个小时都毫无线索。

钦州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察、走访和调查。

民警通过对国道325线沿线的监控视频进行回放检索,从中筛查嫌疑车辆,逐一排查。

经过对监控视频的综合分析,民警发现在2014年10月2日晚上10时50分许,共有五辆重型自卸式货车经过该路段,前面两辆货车相继驶离案发地点10分钟左右,又有三辆货车相继经过,而这三辆货车当中行驶在最末尾的那辆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的一个异常的举动引起的民警的注意:这三辆货车当中行驶在最末尾的那辆货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间加速超车,超车不成功后又缩了回去,之后又再次超车。

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的三辆重型自卸式货车挂靠同一家货运公司,既然是同一家公司的货车应该是结伴同行的,为何车辆要急速超车?民警找出线索后立即锁定了嫌疑车辆,并获取了车号,之后驾驶警车沿着货车行驶的方向连夜跨市追捕,终于在次日凌晨6时许,在南宁市中铁四局总部的工地上将嫌疑车辆司机黎某抓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当中。

作者:黄其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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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货车撞死一人肇事司机逃逸已被刑拘
作者:曾育军
来源:《驾驶园》2014年第12期
10月3日凌晨,开平市水口镇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

民警辗转粤桂两省区,在案发后第5天抓获肇事司机赖某,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10月3日4时25分许,开平市交警大队水口中队接到报警,称在325国道水口镇新市北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倒地受伤。

接报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经初步勘查,现场横倒着两名伤者,其中一名被证实已死亡,旁边有一辆损坏的摩托车,还有一些车辆的散落物,现场没有肇事车辆。

民警断定这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方面全力抢救伤员,另一方面将案件情况向大队领导作汇报。

通过勘查现场、走访群众、调取监控等一系列工作,初步认定一辆桂KL58××号大货车有肇事逃逸嫌疑。

由于是亡人事故,民警放弃休息,辗转于广西玉林、博白、广东湛江市廉江市等地,最终在廉江找到大货车车主廖某,并通过多方面工作,在一修理厂找到了嫌疑车辆。

但不凑巧的是,车主廖某反映当天驾驶该车的两名司机已经再次驾车前往佛山送货。

针对这一情况,专案组民警马不停蹄,一方面要求车主协助联系司机,另一方面继续在廉江守候,于7日在廉江新民镇将司机赖某和龙某带回调查。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赖某对肇事后驾车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肇事逃逸嫌疑人赖某已被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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