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稿件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本采用稿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本采用稿(最终名单以书为准)北京1.北京红星股份公司诉杨福合侵犯商标权案丰台区法院叶晓2.张宇鑫诉中信银行北京富华大厦支行案二中院李琴3.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诉华旗资讯数码公司丰台区法院叶晓4.吴旭标诉保险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潮阳区法院庄明鹏5.沃力森公司诉八百客公司等侵犯商标权案一中院芮松艳6.北京鸟人艺术推广公司诉汤潮军等著作权案二中院崔宁7.北京家赫兄妹影视公司诉北京图书大厦等西城法院赵庆丽8.华阳房地产公司申请宏京房地产公司强制清算案市高院容红9.刘晓鹏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公司服务合同案二中院卓燕平10.中冶全泰(北京)工程科技公司诉丛爱民等公司海淀区法院王建新11.闽发证券公司诉瑞恒医药科技投资公司市高院林涛12.北京轻环工程监理公司诉世纪富原燃料电池公司二中院阴虹白石13.昌平区中医医院诉北京健德联合口腔医疗设备公司海淀区法院周熙娜王晓宇14.北京家馨供热有限公司诉张张红春供用热力合同案怀柔区法院高晓奇15.刘振清诉怀柔区汤河口镇庄户沟门村合同案怀柔区法院曾昕16..中国铁通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东方瑞科公司海淀法院袁伟17.北京中和信恒房地产公司诉宋耀明居间合同案二中院刘斌18.李强诉于芬侵犯著作权案海淀法院刁云芸19.冯庆钊传授犯罪方法一案市高级法院于同志20.李殿孝贪污案二中院杨子良21.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城区法院冯宁22.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江彦博单位受贿、挪用公款案朝阳区法院吴小军23.何涛等五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门头沟区法院赵学军24.金峰破坏生产经营案丰台区法院张亚林吴恬25.盛洪历抢劫案朝阳区法院刘砺兵26.尹志刚、李云龙抢劫案朝阳区法院吴小军万兵27.张瑜职务职务侵占案海淀区法院张小平28.冉立祥诈骗案一中院张虹宋振宁29.吴永清非法经营案二中院刘泽30.马超等人非法经营案朝阳区法院王杨31.李汉霖诈骗案市高级法院罗鹏飞32.肖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朝阳区法院吴小军万兵33.保险诈骗案海淀区法院游涛于洋34.郑罡丁利宏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二中院黄岩35.史振亚放火案大兴区法院黄淘涛36.秦立超故意伤害案顺义区法院李晓莉37.段帅全等传播淫秽物品案石景山区法院李婧38.周金库盗窃案丰台区法院张金龙39.刘士超故意伤害案顺义区法院40.姜留欣诈骗案市高法院王东升41.张爱东等非法持有枪支案市高级法院肖江峰42.杨柳良爆炸案丰台区法院张亚林仇春子43.姚孟军、梁文宜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西城区法院郭亚军44.周广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二中院罗灿45.陈学宝等寻衅滋事案海淀区法院朱军张鹏46.刘志宇故意伤害案一中院李洁张坤47.刘文杰、赵再磊故意伤害案二中院韩绍鹏48.雷明来故意伤害案一中院王奕范琳49.孙某某抢劫案一中院周军50.合川区山松液化气经营部不服区商业委员会处罚案昌平区法院苏国华51北京中裕恒公司不服市商务委员会处理决定案一中院杨鹏英52.上海超慧实业公司不服镇江工商局京口分局案一中院孙文53.浙江医药公司不服工商总局商标案一中院蒋利玮54.徐力生不服宿迁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工商变更登记案一中院于元祝55.吴志刚不服常州市武进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东城区法院王碧野周雯56.福建力菲克药业公司不服龙岩市工商局登记工商行政处罚案丰台区法院张意文57.重庆第二建设公司不服铜梁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市高级法院郭辉刚蹇黎58.自贡市贡井区农村信用社不服市自流井区工商局案海地区法院赵月维59.黄德见不服重庆市合川区商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案海淀区法院邹萍闫锋60.盐城市金鹰商贸公司不服市工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案海淀区法院韩栋周和61.天津铁厂等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怀柔区法院蔡锟62.临沂驰鹰防腐涂料公司不服上杭县工商局门头沟区法院张煌忠陈聪聪63.铭扬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平谷区法院陈伏发64.南京天地物业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连云港市社会保障局石景山区法院方愚65.智慧不服烟台市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石景山区法院王海林66.何秀群等不服昭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处理决定案石景山区法院黎传杰67.上海松江欣旺花木公司不服松江区社会保障局案市西城区法院胡正秋68.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公司名东城区法院韩毅冰李玉斌69.东方京宁建材公司诉睿达华通公司一中院王雷70.黄静诉崔电博、北京浩光律师所一中级法院张甍71.李志坚诉张玉瑞生命权案石景山区法院张英周吴海涛72.贾玉娟等诉红星福利院生命权案一中级法院王磊73.冯雅镁·耶妮诉姜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市高级法院谷邵勇74.姚芷蘅诉匠心之轮网球中心二中级法院艾明王磊75.李桂敏诉张铝房屋买卖合同案丰台区法院杨筝76.陈艳华诉宋晓贝返还原物案一中院冀东77.崔吉利等诉昌平区回龙观镇万润小区案昌平区法院曹松清王琳78.王伯诚诉证券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西城区法院李云舒79.彼得·迈克莱恩诉中青旅东城区法院孙莉80.刘丽萍等诉北京人民医院市高级法院陈特81.李小娥等诉朝阳医院朝阳区法院陈闯82.王建国、管惠英诉北大医院市高级法院谷绍勇83.程立芹诉刘兴雨道路交通案密云县法院张维霞84.北京荧灿房地产公司诉张亚杰丰台区法院张立楠85.黄万奎、陈锦珍诉北京道培医院海淀区法院李颖86.吕铁斌与彭伟、北京链家房地产案通州区法院李民87.刘鹏程诉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案通州区法院杜鹏88.尚斌诉卢成爱、高雁伟、润邦地产公司丰台区法院李岩89.崔剑侠上诉史少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中院王佳90.金姬善诉董金宝房屋买卖合同案二中院盛蔚91.占小平诉北京盛世万源餐饮公司顺义区法院安金宝史智军92.武春梅诉叶完秀、江玲房屋买卖合同案朝阳区法院叶永尧93.王建平诉王彩霞等民间借贷案二中院刘建刚94.米沙诉裴晓江抚养费案二中院管元梓95.常虹诉赵铁良离婚后财产案二中院胡建勇96.张旭东诉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区法院郑瑞涛97.黄伟胜与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市高级法院单国军98.方正公司与谷向杰、艾司科贸易公司争议案一中院刘芳99.杜正敏与北京福禄财餐饮公司纠纷案朝阳区法院白小莉100.甄良与北京市天竺房地产公司纠纷案顺义区法院张锐101.徐国文诉闫金奎买卖合同一案丰台区法院姚媛江苏1杨须有诉平安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无锡市中院徐冰邓芳2王富石等诉董良侵犯发明专利权案无锡市中院李骏3无锡清碧水处理有限公司诉征志琴买卖合同案无锡中级法院张圣斌姜丽丽4北京锋尚阳光\公司诉苏州发源地科技公司及凯捷利公司连云港中院周淼5江苏华电工程设计公司诉泰州开泰房地产公司无锡市中院刘杰6南京中雪胶粘制造有限公司诉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案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王参7江阴同极科技公司诉北京无量藏泉商贸公司江阴市法院唐宇英夏凯8无锡市鑫峰印染机械厂诉宏威纺织整理公司吴锡市惠山区法院王臻9尤旦平、华龙峰贪污、受贿案无锡市惠山区法院邹蓉10张宝刚等敲诈勒索案无锡市中级法院徐振华赵璧11王学保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无锡市中级法院12陈金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江苏省丹阳市法院钱东升13王志强、陆巧云合同诈骗案宜兴市法院董毅坚高峰14蒋均炎等诈骗案无锡市中级法院范莉程德斌范凯15张忠琦等贪污等案无锡市中级法院范莉16陈刚不服句容市规划局等城建行政命令案常州市中级法院赵海骏17宁德市霍童镇兴贤村诉宁德市蕉城区政府林地权江阴市法院李阿文18夏鸣诉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许可延长通知案句容市法院韩磊19黎帮军不服天峨县坡结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韦光盛20杨迪邦不服河池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挂牌出让行政公告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申国毅21贾晓明不服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案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胡兰芳22陈金顺诉福安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行政决定违法案苏州市虎丘区法院雷树连23黄榕生等60人不服宁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案宿迁市中级法院王嫔24盛顺志诉枝江市政府、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案无锡市滨湖区法院闵珍斌25慈溪市华侨搪瓷厂诉市国土局案吴江市法院周红26山东国恒能源公司不服日照市政府等土地案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王伟良27白连启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受理案盐城市中级法院腾恩荣28黄碧清不服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登记行为案盐城市中级法院颜瀚29北京瑞鑫仁泰医药贸易公司诉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案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张侨姗30徐波等十人聚众斗殴案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赵卫中31梁明德与天程国际货运限公司无锡市中级法院吴凌燕刘杰32李某诉王某同性骚扰侵权第一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李玉峰龚维维33焦红兵诉单春宏雇员受害赔偿案大丰市法院韦翔龙34金盟房地产公司诉江苏国安公司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张国民35黄月娥诉被告秦飞、黄伟、继承纠纷案启东市法院朱焕东36苏州沃克人力资源职介公司诉杨敬乐等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寿晓婷37胡发刚等诉吴红勤等损害赔偿案大丰市法院朱艳萍38肖荣华诉江苏瑞南实达公司购买权案宜兴市人民法院吕欢39马国镇非法行医案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杨春40胡红英诉周剑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常州市法院陆丽娜41朱承钊诉王剑峰赔偿款案江都市法院黄迎凯42高毅诉张军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淮安市法院陶文花43刘道琳诉南京航空瑞华公司房屋买卖案潥水县法院钱锋44泗阳蓝祺服装公司诉张桂香工伤保险案泗阳县法院邢军南通1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诉南通飞轮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南通市中院周舜隆2吴莲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南通中院韩兴娟3曹文彬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险合同案南通市中院秦昌东4于蕾等抢劫、盗窃案南通市中级法院杜开林5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南通市中级法院方永梅6江苏特利重型机床有限公司逃税、徐峰挪用资金案海安县法院陈家定孙洁7张永斌受贿案南通市中级法院何忠林阮庚梅8.陈金富等盗窃案南通市法院王风华9张培萱诉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案南通市中级法院罗勇高雁福建1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福州市中院李然上2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海阔天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案厦门思明区法院刘德芬3厦门星星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厦门市海沧区法院陈基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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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宋时期,奸臣秦桧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诬陷忠良,制造了“莫须有”案。
该案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冤案之一,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秦桧在南宋朝廷中担任宰相,专权跋扈,排斥异己。
他担心忠臣岳飞等人的势力威胁到自己的地位,于是心生恶念,企图陷害岳飞。
2. 事件经过秦桧利用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诬陷岳飞谋反。
为了使岳飞无法自辩,秦桧还制造了“莫须有”的罪名。
所谓“莫须有”,即没有确切证据,只是空口白牙地诬陷。
岳飞被秦桧诬陷后,受到了严刑逼供。
在秦桧的操纵下,南宋朝廷对岳飞进行了审判。
尽管岳飞百般辩解,但秦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依然判处岳飞死刑。
3. 事件结果岳飞被秦桧陷害致死,其他忠臣也被牵连其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秦桧则因为陷害忠良而臭名昭著。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在“莫须有”案中,秦桧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法律。
根据《宋刑统》的规定,谋反罪是重罪,需要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然而,秦桧却凭借手中的权力,捏造罪名,陷害忠良,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司法公正在“莫须有”案中,南宋朝廷的司法系统完全沦为了秦桧的傀儡。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不顾事实真相,迎合秦桧的意愿,对岳飞等人进行了错误的判决。
这种司法不公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3. 忠良被害“莫须有”案是中国历史上忠良被害的典型案例。
岳飞等忠臣为了国家的利益,竭尽全力抗击外敌,却遭到了秦桧的陷害。
他们的悲惨遭遇,警示后人要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莫须有”案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悲剧,也是南宋时期司法腐败的缩影。
该案反映了当时法律的不完善、司法公正的缺失以及忠良被害的悲惨现实。
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同时,也要以史为鉴,警惕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第2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某市居民。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老太,年逾古稀,居住在某市某小区。
某日,王老太在小区内散步时,不幸被一辆失控的电动车撞倒,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王老太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但肇事者认为事故责任应由王老太自己承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肇事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赔偿金额如何确定?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责任方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3.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王老太的伤情,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王老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二审法院审理肇事者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案件评析(1)法律适用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肇事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侵权责任法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赔偿金额确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王老太的伤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合理确定了赔偿金额。
(3)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肇事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受害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三、结论“王老太维权案”是我国法律典型案例之一,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定。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国内争议较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7年6月22日,杭州市西湖区一高档住宅发生一起纵火案,造成四名无辜人员死亡,其中包括一名3岁的男童和两名成年女性。
纵火者系保姆莫焕晶,其供述称因急于筹钱偿还赌债,遂起了放火杀害主人的恶念。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国内争议较大的法律案例之一。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莫焕晶的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莫焕晶的刑事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部分网友和媒体认为,莫焕晶放火行为极其恶劣,应当严惩;而部分法学专家则认为,莫焕晶的行为虽然残忍,但仍有可取之处,应当从轻处罚。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莫焕晶的行为,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赔偿问题在赔偿问题上,部分网友和媒体呼吁,应当对莫焕晶的家属进行赔偿,以弥补受害者家属的损失。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莫焕晶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赔偿问题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三、案件审理结果2018年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依法判决莫焕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00万元。
四、案件影响1. 引发社会对保姆行业关注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了社会对保姆行业的关注,要求加强对保姆行业的监管,提高保姆的素质。
2. 促进法律完善此案促使我国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如提高故意杀人罪的刑罚,加大对纵火罪的打击力度。
3. 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此案提醒公民,要增强法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杭州保姆纵火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争议案例,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的思考。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然而,此案也暴露出我国在法律适用、道德教育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体例和格式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体例和技术规格一、基本要求(一)案例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过程分明,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处理正确,论证有理,解说妥当,逻辑严谨,文字通畅。
编写与审改时,要特别注意写好判案理由和解说两部分。
(二)选送的案例,一定要附送判决书、裁定书,如有必要,还应附送审理报告。
(三)无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案例,不宜选用。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例不宜选用。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合议庭的表决情况,不应列出。
(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一律使用真名,但涉及个人隐私的当事人的名字应当隐去,只用姓××表述,如"王××"。
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及案外人的姓名用姓+××表述。
(七)每个案例一般可写3000 至5000 字,少数重大、疑难、集团案例,或者经过几审的案例,字数可适当增加。
(八)每个案例均应注明作者单位、作者姓名及联系电话,责任编辑负责修改,但不得与作者联名。
(九)组编的案例必须是前一年结案的案例,如:为2008 年本编写的案例必须是2007年内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例。
二、案例标题为使案例标题简明扼要,特作如下规范要求:(一)刑事审判案例,原则上采用被告人+审判结论的方式,如:王建国贪污案。
但是,宣告无罪的案例,应采用被告人十被指控的罪名+审判结论的方式,如:张继遇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二)民事审判案例,普通程序用"×××诉×××××案"(标题不用"纠纷"二字)的方式。
特别程序用起诉人或申请人+案由的方式,如林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案。
(三)行政审判案例分两种情况:(1)当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用"×××不服×××××案";(2)当原告要求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用"×××诉×××××案",如:"张珠钦诉育璜乡人民政府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
中国法律经典案例介绍(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路上好八连”事件是指1950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安局第八连(以下简称“好八连”)在执行任务时,与上海市警察局发生冲突,导致一名警察被误伤的事件。
这一事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也成为了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二、案件经过1950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第八连在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一名警察涉嫌盗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好八连决定将其抓获。
在追捕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导致一名警察受伤。
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
三、案件处理1. 调查阶段上海市公安局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通过走访目击者、查阅相关资料,初步认定好八连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存在过激行为,导致警察受伤。
2. 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上海市公安局对好八连进行了严肃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对好八连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深刻反省,加强思想教育。
(2)对涉及过激行为的战士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受伤警察进行妥善治疗,确保其身心健康。
3.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公民权利与义务、执法行为合法性、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等。
(1)公民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好八连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应当尊重警察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2)执法行为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好八连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依法行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受伤警察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
四、案件影响“南京路上好八连”事件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该事件警示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23.刘兆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24.库都来提·艾克拜尔韦奇·吐尔迪尤夫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25.温永彬等虚报注册资本案 26.李文等集资诈骗、虚假出资案 27.马球等金融凭证诈骗案 28.上海航通船务有限公司、宝山民建线路管道安装队等虚开抵扣税款发票、 偷税案 29.葛权卫侵犯著作权案 30.周德隆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31.谷庆合同诈骗案
76.范添茂玩忽职守案 77.潘存键徇私枉法案 78.朱作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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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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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洪富拐卖妇 女案(追诉时 效)
01
一、危害国 家安全罪
02
二、危害公 共安全罪
03
三、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
04
四、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06
六、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 罪
05
五、侵犯财 产罪
七、贪污贿赂 罪
八、渎职罪
15.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16.罗加寿、罗贵成非法制造枪支宣告无罪案 17.唐明宏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18.马勋洪抢劫爆炸物案 19.林必安等重大责任事故、交通肇事案 20.邓长女被控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21.凌长青等危险物品肇事案 22.王华伟、孙志军消防责任事故案
职务犯罪)
8.陈远琴故意伤害案 (正当防卫)
9.王亚序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
10.周立斌、 卞学军贪污案
1
(共同正犯、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概述
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的主要内容
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的重要性
四、如何获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正文
一、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概述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是一部汇集了中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的案
例汇编,它是法律工作者、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爱好者的重要参考书籍。
该书内容全面,涵盖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个法律领域,为法律界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参考资料。
二、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的主要内容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当事人、案由、审理过程等基本信息。
2.案件裁判结果: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阶段的裁判结果。
3.案件裁判理由:对案件裁判结果进行详细的法律解释和论证。
4.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
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的重要性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实践参考:法律工作者可以从中获取丰富的案例资料,为自己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2.为法学研究人员提供研究素材:法学研究人员可以从中获取第一手的案例数据,为自己的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
3.为法律爱好者提供学习资料:法律爱好者可以从中学习到法律知识和案例分析方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四、如何获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可以在各大书店、法律书店或网上书店购买。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审判案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
审判案例以其真实性、具体性和指导性,为法官、律师和公民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通过研读和借鉴审判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提高裁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中国审判案例的要览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其重要性和功能。
首先,审判案例的要览案例可以作为法官的案例指南。
作为法官,他们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审理和判决案件。
审判案例可以为法官提供类似案例的参考,帮助他们确定案件的适用法律和判断依据。
通过研究和借鉴先前的案例,法官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准确地分析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审判案例还可以帮助法官预测和解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其次,审判案例的要览案例对律师也有重要意义。
律师需要了解先前的相关案例,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
审判案例可以帮助律师了解法官的判决观点和倾向,为案件的辩护策略提供依据。
律师还可以通过分析和比较不同案例之间的异同,找到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辩护理据。
通过研究审判案例,律师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辩护水平,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利益。
此外,对公民来说,研读审判案例也是有益的。
公民可以通过阅读审判案例,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和实践,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审判案例以真实的案例和具体的事实,向公民展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公民可以通过研究和借鉴审判案例,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自己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避免违法行为。
同时,了解审判案例还有助于公民对司法判决的理解和认同,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
总结来说,中国审判案例的要览案例对法官、律师和公民都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提供了法官的案例指南,帮助他们进行准确判决,还为律师提供了法律辩护的重要参考。
对公民来说,审判案例是了解和学习法律的重要渠道,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因此,研读审判案例的要览案例对于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和推广。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原创版】目录一、概述二、案例详述1.案例一2.案例二3.案例三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分析2.案例二分析3.案例三分析四、结论正文一、概述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是中国法院系统公开发布的一系列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剖析,为法律工作者和广大民众提供有关法律知识及案例参考。
本文将选取几个案例,从案例详述、案例分析和结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例详述1.案例一:全国帮信罪审判案例这是一个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例。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 66 元,情节严重。
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案例二: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某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处罚。
3.案例三:缓刑适用案例被告人李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但由于其积极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宣告缓刑。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因此被判处刑罚。
2.案例二分析:单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该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3.案例三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积极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李某符合这些条件,因此被宣告缓刑。
四、结论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属于轻罪。
法律案件案例摘要(3篇)
第1篇案号:(2023)XX民初1234号案由:合同纠纷当事人:- 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科技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科技公司总经理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6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3年3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与李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发现被告公司在未与其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张某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1. 被告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的技术秘密?2. 原告张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未与原告张某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张某技术秘密的侵犯。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原告张某在被告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工作,为公司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 被告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张某的技术秘密被泄露,给原告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例启示: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企业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1. 企业应加强对技术秘密的保护,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防止技术秘密被泄露。
中国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2岁,汉族,某市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于2021年9月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被害人赵某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
案发时,赵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二、案件事实2021年5月,王某某与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王某某认为赵某某对其不尊重,心生怨恨。
2021年6月某日,王某某酒后持刀找到赵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某持刀刺伤赵某某,致其左肾挫裂伤、脾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争议焦点1.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王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对于王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赵某某家属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某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六、启示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尊重他人,宽容待人,避免因琐事发生争执。
同时,要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免触犯法律,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痛苦。
此外,本案还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给予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案件概述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原沈阳中院副院长。
1999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涉嫌犯罪的事实被一一查证属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刘涌在1999年5月,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杀害一名无辜男子。
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故意伤害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聚众斗殴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经典案例展示(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6年9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受害人徐某(化名)在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倒在地上。
路过的好心人彭宇看到这一幕,立即上前将徐某扶起,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然而,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徐某的家属却认定彭宇是肇事者,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随后,徐某的家属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数十万元。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了徐某,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的家属认为彭宇是肇事者,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了徐某,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道德优势。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徐某的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彭宇是肇事者,因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彭宇胜诉。
徐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影响南京彭宇案一经判决,便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反映了在现实生活中,好心人因救助他人而陷入赔偿困境的现象。
该案引发了人们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思考,也促使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五、案件启示1. 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关爱他人,同时,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保护好人。
对于好心人,我们要给予充分的信任和支持,鼓励他们见义勇为。
3.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好心人救助他人可能产生的纠纷,立法机关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切实保障好心人的合法权益。
4. 强化证据意识。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好心人应及时收集证据,以便在法律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经典案例,它提醒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同时,也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民事2012
《我国审判案例要览民事2012》一、概述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审判案例是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具体表现。
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审判案例反映了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对于了解法律精神、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2012年我国民事审判案例要览,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法律爱好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概览2012年我国民事审判案例涉及范围广泛,涵盖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婚姻家庭、不当得利等多个领域。
以下将从不同分类进行具体介绍。
1. 合同纠纷2012年的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效力等多个方面。
具体案例包括:(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在房地产市场火爆的情况下,涌现了一系列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其中,涉及房屋质量、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等多个问题,具体案例有……(2)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合同纠纷也层出不穷。
具体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劳动报酬等问题,具体案例有……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案例涉及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方面,2012年的案例中,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问题等多个方面。
具体案例包括:(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例: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侵权责任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交通事故认定、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等问题。
(2)关于医疗事故的案例:医疗事故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件,涉及医疗事故鉴定、赔偿标准、医疗机构责任等问题。
3.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涉及离婚协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2012年的案例中,涵盖了婚姻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多个问题。
具体案例包括:(1)关于离婚协议的案例:离婚协议是离婚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合理的离婚协议对于双方离婚后的生活具有重要影响。
具体案例涉及离婚协议的效力、变更、撤销等问题。
(2)关于子女抚养的案例:子女抚养是离婚后的重要问题,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确定等问题。
影响中国法律的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1月5日,上海青浦区发生了一起公交车司机被乘客抢夺方向盘的事件。
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其恶劣性质,更因为其背后反映出我国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经过当日上午,一辆公交车行驶在上海青浦区的一条道路上。
在行驶过程中,一名乘客与司机发生口角。
随后,该乘客情绪激动,试图抢夺方向盘。
司机在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将车辆靠边停下,避免了更大的安全事故。
然而,这名乘客仍然不依不饶,继续与司机发生争执。
此时,其他乘客纷纷站出来制止,但未能阻止该乘客的违法行为。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经过调查,该乘客因个人纠纷与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该乘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的震慑作用此案中,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我国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此案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震慑作用,让其他潜在的违法行为者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
2. 公众的法治观念这起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广大网友纷纷发表评论,表达了对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对法治的信仰。
这表明,我国公众的法治观念正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3. 法律的完善与执行针对此类事件,我国法律不断完善,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
同时,执法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这起案例的判决,是对法律完善和执行的有力证明。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安全的重要途径。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法治宣传教育的投入,通过各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公交车司机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交车司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国内近年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例名称:李某某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原本关系融洽。
2018年,张某在网络上散布了关于李某某的不实言论,称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李某某的名誉。
李某某发现后,多次要求张某删除不实言论并赔礼道歉,但张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侵害了李某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删除相关不实言论,并在其个人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 二审法院审理: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迫使其删除不实言论并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誉权纠纷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社会影响广泛:张某的不实言论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了广泛关注,损害了李某某的名誉,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讨论。
2. 法律适用严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法保护了李某某的名誉权,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3. 道德伦理冲突: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某的名誉权,还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
法院对此予以严厉谴责,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引导作用。
4. 警示意义深远:本案警示人们,在享受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案例启示:1. 加强网络言论管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诽谤等违法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2.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广大网民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上网,不传播不实言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案例真实事件一百字(3篇)
第1篇2019年,王某某与张某某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经调查,法院确认张某某所述家庭暴力事实,判决王某某支付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共同财产。
此案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第2篇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6月1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行驶,因疲劳驾驶,在经过一个弯道时失控,撞上路边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驾标准。
此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因酒后驾驶导致悲剧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无尽的伤痛,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这起案件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同时,也警示社会各界,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3篇陈某某,男,30岁,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逃逸现场。
经警方调查,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并在事后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最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此案警示人们,酒后驾车危害极大,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报道:标题:陈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引发社会关注正文:近日,一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本地法院审理完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当事人陈某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逃逸现场后主动投案自首,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事发当天,陈某某与朋友聚会饮酒,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回家。
法律经典案例详情(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08年,张某某所在小区被纳入某市某区政府征收范围。
2009年,某市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张某某房屋实施征收。
张某某不服该征收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辩称,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被告某市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是否合理。
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8年,某市某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张某某所在小区进行房屋征收,并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征收工作。
2.2009年,某市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张某某房屋实施征收。
征收决定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3.张某某不服该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某市某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听证等程序,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已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并征求了原告的意见。
虽然原告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但被告已尽到合理补偿的义务。
原告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1.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等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房屋征收决定合法。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听证等程序,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房屋征收补偿合理。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中已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并征求了原告的意见。
虽然原告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但被告已尽到合理补偿的义务。
3.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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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稿件
姓名:朱华丽
单位:沾益县人民法院
职务:审判员
电3056907
2007年3月31日
李生有诉孙学礼、孙树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06)沾民初字第473 号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生有被告:孙学礼、孙树飞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沾益县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6 年12 月8 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李生有诉称,2005 年11 月12 日,被告孙学礼家建房,我在帮他家做活扎钢筋时被高压电触伤,受伤后被告孙学礼将我送到被告孙树
飞非法经营的诊所医治,以至于延误治疗造成我的身体残疾。
诉请法院判决
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元、误工费1680 元、护理费64800 元、住院生活补助费765 元、营养费765 元、伤残补助费22368 元、假肢费20032 元、鉴定费460 元、车旅费200 元,合计元。
被告孙学礼辩称,原告在做活过程中自己不注意安全,才造成伤害,其受伤后我已带其进行了医治,其伤残是因被告孙树飞治疗不当造成的。
被告孙树飞辩称,原告是在为被告孙学礼做工过程中触电受伤的,我所经营的诊所虽然未办理合法手续,但原告的身体残疾与我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
我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
2、一审事实和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沾益县公安局鉴定书原件1 份,用以证实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2)、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1 份、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复印件1 份,用以证实原告需假肢费为20032 元,其受伤后的中草药治疗是无效的;
(3)、沾益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收据1 张(金额为元)及门诊费收据1 张(金额为元)、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预交金凭据4张及陪护证明1 份、手术保险费收据3张(保险费200 元)、沾益县公安
局鉴定费收据一张(金额100 元)、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假肢评估费发票一张(金额330 元)、鉴定书打印费收据2张(金额30 元)、火车票4张(金额92 元)、旅店发票1 张(金额50 元)、车票30 张(金额为150 元),用以证实原告支付了医疗费元及其它经济损失情况;
经质证,被告孙学礼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
(1)有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引用标准不当。
被告孙树飞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孙学礼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人张吉奎、刘粉香、邓金朴的证言,用以证实案发事实;
(2)、原告在沾益县人民医院的病情证明书及出院证各
1 份、用以证实原告受伤住院当天的病情;
(3)、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收费票据 1 张(金
额为元)、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费收据1 张(金额为5 元)、云南省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统一收款收据1 张(金额为元)、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定额收据2 张(金额为10 元)、车票(金额225 元)、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医疗损害鉴定发票1 张(金额为300元);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2)、(3)无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人的陈述不真实。
被告孙树飞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孙树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通过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
(2)、(3)和被告提交的证据(2)、(3),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孙学礼虽然有异议,但未提供其它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鉴定结论与实际伤残评估矛盾,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孙学礼提供的证据(1)即证人陈
述,因该三位证人的陈述均不能直接证实本案的发生经过,故对该组证据本
院不予采信。
通过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5 年11 月12 日,被告孙学礼家建房施工,原告李生有帮其做工。
原告在做工中扎钢筋时触电受伤,当即被送往沾益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电击伤并多处皮肤裂伤,由孙学礼支付医疗费元。
原告于2005 年11 月13 日出院后在被告经营的诊所进行包草药治疗,被告孙树飞的诊所无合法行医资格。
2005年11月29日,原告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治疗,住院50 天,用去住院费元,手术保险费200 元,其中由原告支付了1900 元、被告孙学礼支付了元。
原告受伤期间,用去门诊费元,该费用中被告孙学礼支付
了15 元。
被
告孙学礼为原告购药用去费用元。
原告的损伤于2006 年2 月12 日经沾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5 级伤残,用去鉴定费110 元;于2006 年3 月3 日,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评估,需假肢费20032
元,用去评估费350 元;于2006 年6 月30 日,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被电击伤后于2005年11月13日至11月29日在被告孙树飞处进行的中草药治疗是无效的,导致病情延误,创面感染,治疗时间延长,孙树飞为原告提供的中草药治疗与原告左上肢截肢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作出客观判断,用去鉴定费3000 元(由孙
学礼支付)
3、一审判案理由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告在帮
被告孙学礼做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孙学礼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在
受伤后,被告孙树飞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而非法行医为原告进行中草药
治疗,导致原告病情延误、创面感染,被告孙树飞应当对延误治疗后所致原
告的损伤后果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对原告损伤加大的后
果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
持。
其主张赔偿的费用:医疗费,认定元;误工费,自其受伤之日算到定残
前一日,认定1680 元;护理费,按其住院及治疗实际,认定1000 元;住院生活补助费,认定750 元; 营养费,酌情认定500 元;伤残补
助费,根据其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标准2042 元,认定24504 元;假肢费,认定20032 元;鉴定费,按实际支出,认定3460 元;车旅费,酌情认定200 元;合计认定元。
鉴于原告李生有在做工中对安全疏于注意及明知孙树飞无相应的行医资质而由被告孙树飞医治,对其损伤的造成及延误治疗其也有一定责任,故可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
4、一审定案结论
一、由被告孙学礼赔偿原告李生有在沾益县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元的80%即元。
二、由被告孙学礼、孙树飞连带赔偿原告李生有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
曲靖分院住院费及其它治疗费21521 元、误工费1680 元、护理费1000 元、住院生活补助费750 元、营养费500 元、伤残补助费24504 元、假肢费20032 元、鉴定3460 元、车旅费200 元,合计73647 元的80%即元。
三、上述一、二项赔偿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其
中,被告孙学礼已支付了元。
案件受理费3774 元,实际支出费780 元,合计4554 元(缓交),由原告李生有负担2484 元,被告孙学礼、孙树飞各负担1035 元。
三、解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解释的规
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被告孙学礼做工,双方已构成帮工关系。
原告在帮被告孙学礼做工过
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孙学礼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原告受伤当日到沾益县
医院治疗损失被告孙学礼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原告在受伤后,被告孙树飞明
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而非法行医为原告进行中草药治疗,导致原告病情延
误、创面感染,被告孙树飞应当对延误治疗后所致原告的损伤后果产生的损
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孙学礼明知被告孙树飞无行医资格,而将原告
交由被告孙树飞治疗,其在对原告的治疗上有过错。
由于被告孙学礼、孙树
飞的共同过失,致使原告病情延误,二被告对原告损伤加大的后果应承担连
带责任。
在本案的处理中,被告孙树飞提出,原告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未明确
与其治疗有关,故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该份鉴定,法院未明确
采信与否,对被告孙树飞的责任认定,主要是因其明知自己无行医资质,而
为原告治疗,延误治疗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