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PPT整理(思修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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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程序

–程序

–婚约和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

•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父方母方都包括在内。举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外祖)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禁止结婚的疾病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禁止结婚的对象: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不但会传染给配偶,还会祸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结婚。

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案例分析:

•张俊与刘洁两人,互相爱慕,均达到法定婚龄,身体也都健康,张俊的父亲与刘洁的母亲是堂兄妹关系,请问张俊与刘洁两人能否结婚?为什么?

案例一小琴经人介绍,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往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回家后,张强和小琴同居。第3天,小琴发现张强不是张健,十分悔恨。当面告诉张健:“我是认定你,同意和你结婚的”。张健也表示爱慕小琴,愿与小琴结为夫妻。

1.根据事实和法律,小琴和小强之间关系如何认定?

2.此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

• 1.无效婚姻关系 (或不合法的婚姻关系)

•理由:

•(1)“由父母作主,许配给素不相识的张强”。属包办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2)“张强左目失明,担心小琴不同意结婚,央求孪生兄弟张健与小琴见面,并同住乡政府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反了结婚必备条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条件。这里所说的“完全自愿”,必须是真实的自愿,并不是弄虚作假条件下的自愿。由于双胞胎长得非常相似,不是圈内人根本分不清,用张健代替张强,使小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3) 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程序,即男女双方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按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婚姻登记不得代理。张强不亲自去登记,让孪生兄弟张健冒名顶替和代理都是违法的。

•(4)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作出判断,小琴与张强属无效婚姻。

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审查→登记]

•城市[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

•农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婚约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事实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生活,周围的邻居、同事、亲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情况。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

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案例二王女士与李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2012年7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2012年5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根据现代立法思想,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因医疗事故而获得的赔偿费是医疗机构对她身体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她未来生活的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这笔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医疗事故赔偿款应属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案例三小王今年16岁,打算与同学一起出国留学,小王父母于两年前离婚,小王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

分析《婚烟法》规定:离婚后,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当然,随着子女成长抚养费、教育费的不断增加,子女可以要求不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增加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增加多少,由离婚夫妇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子女的上学费用,是指接受正常教育的费用,一般以抚养子女到成年(18周岁)为止,对于自费留学则应视情况而定。若父母有能力而且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当然可以支付,若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或者不愿意支付,子女无权强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婚生、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离婚(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后

–双方和好,按撤诉处理;

–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

–调解无效,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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