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效力分为哪几类.doc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分类及依据、法律意义)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未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二)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 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随义务。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 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未撤销 前仍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例题·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 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处理意见正确的有( )。 A.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该合同被撤销后,乙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D.甲公司在知道其有撤销权之后的1年多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 不再保护 『答案』ACD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法总论练习
第一章/同步练习/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是(A )。
A.等价有偿原则B.鼓励交易原则C.合同严守原则D.合法性原则2.下列哪一部法律的颁布标志我国合同立法体系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C )A.《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内涵是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的合同法基本原则是(B )。
A.公序良俗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公平原则D.意思自治原则4.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不可能把所有可能会出现的、在实质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都规定为无效,因此设立下列哪种原则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补成文法之强制性规定的不足?(C )A.平等原则B.合同严守原则C.公序良俗原则D.鼓励交易原则5.2001年4月20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以10万元转让给乙,而且乙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他人,同时也不得对该技术自行研制改进。
你认为该合同主要违背了合同法的哪项原则?(C )A.合同严守原则B.意思自治原则C.合法性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6.我国《合同法》在(B )原则的指导思想之下改变了原合同法体系中的不合理制度,适应了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A.公序良俗B.鼓励交易C.合法性D.意思自治7.在合同法中,对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将其效力从无效改为可撤销符合(D )原则。
A.诚实信用B.合同严守C.平等D.鼓励交易8.以下关于大陆法系法律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A )。
A.抽象性、确定性十分显著B.贯彻经验主义C.体现归纳思维方式D.灵活性、实用性一目了然9.以下关于英美法系法律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D )。
A.贯彻理性主义B.体现演绎思维方式C.重视从理论上形成制度再由制度适用于实际的过程D.注重从实际上升为理论的制度形成过程10.以下关于古代合同法的特征,表述正确的是(D )。
论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2)、向对方返还和向第三人返还。如果合同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第三人,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其所取得的财产;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取得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判决或者裁决向第三人返还财产。
当事人根据合同所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都收归国库。
(二)、合同无效的类型
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生效要件,就可能导致无效,具体来讲,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处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此处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1、返还财产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则无违法行为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财产,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双方返还,就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 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5.主合同与从合同 • 根据合同是否有主从关系,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
是指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如贷款合同。所谓从合同 是指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如因贷款合同而产生 的抵押合同。 • 划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从合同与主合同有附属关系,从合 同的存在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从合同因主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所谓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 的合同,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巧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所谓无名合 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名称与规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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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2)合同的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民事 权利义务主要指的是财产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 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成果。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 意见而形成的协议,因此必须存在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各方当事 人应互相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案例讨论 •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某
型号钢材50吨,价格为4 411元/吨,货到付款。3个月后,该钢材价 格涨至4 800元/吨,乙企业遂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 称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若甲企业不同意加价,乙企业将不能按期 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 院起诉。 • 试分析:什么是合同?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口头协议是否应当履行?
第三章 合同法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对方向 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要约邀请作了规定:“寄 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 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案例一: 加拿大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洽谈出售初级产 品200公吨。加方公司发出的电报称:"确认售 与你方……200公吨,……请汇5000英镑。" 英 方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 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 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 日期30天内交货。"加方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 品售与第三方。 问:加方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 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生效则指合同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因具 备有效要件而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 数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也是合同的生 效时间。 )
(要约和承诺也是订立合同的必经 的两个阶段 )
要 约
承 诺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 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 , 并含有一旦要 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 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撤回通知
要约人
要约
受要约人
要约 撤销通知(生效)
承诺 (未发出)
B.要约的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 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把撤销要 约的通知送达受要约人,使已生效 的要约失效. 对于要约生效以后,能否将其撤 销,各国存在较大的分歧. 英美法 、 德国法、 法国法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何法律效力
分公司与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1、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
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律法规}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的合同。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钻准则.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住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可撤消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4)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从合同法表述的可撤销合同内容上看,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
合同性质分类
合同性质分类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关系,根据其性质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款和建议。
1. 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性质:
购买合同,包括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等,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销售关系,需要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
租赁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涉及租赁物的使用权和租金支付等,需要规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维护责任等内容。
委托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涉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某项工作或事务,需要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报酬等条款。
借款合同,涉及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约定归还的合同,需要
规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内容。
2. 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需要规定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建设关系,
需要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工期等内容。
知识产权合同,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合作开发等关系,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使用方式、权利义务等条款。
合同范本专家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
同性质,提供相应的法律条款和建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合适的范本,并解答他们在合同
起草过程中的疑问,以确保客户对合同的理解和满意。
合同法基本知识
法人
(1)法人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 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如:事业性 或科技性社会团体 分支机构:是整体企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在经营业务、经营方针等各 方面都要受到公司总部不同程度的控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通常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分支机构在不同的企业或行业有不同的 名称,如在有些企业称为分公司,有些企业称为分厂,商业系统称为分 店,银行系统称为分行等。
练习题
• 4、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 有偿合同?( )
• A.买卖合同 • B.借贷合同 • C.租赁合同 •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练习题
• 【参考答案】ACD • 【解析】(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
合同,因此,所有有偿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 同,就是有对价的合同。因此,选择A. • (2)借贷合同有有偿(有息)和无偿(无息)两种,因此 ,可以排除B。 •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因此,都是有偿的。因此, 选择C项。 •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选择D项。
同、保证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 1.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 3.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合同异态。
• 4.单务、双务合同的区分,非常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的区分。一般而言,单务合同也 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但他们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取缔性强制性规定,如何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
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
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并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是法律规范中的强制性规范,是指无条件的、绝对必须遵守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按照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理论界,随着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开始重视对强制性规范的进一步区分,认为应当将传统法学基础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效力有几种
合同的效力有几种
一份合同的效力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确保,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当地法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签订的合同才具有效力。
2. 自愿性,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没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骗。
只有在双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能生效。
3. 完整性,合同必须包含完整的条款和条件,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必须有清晰的理解和认知。
只有完整的合同才能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还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在双方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真正生效。
5. 合同的注册或公证,有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可能需要进行注册或公证,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效力。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通常需要进行房屋登记和公证手续。
总之,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合法性、自愿性、完整性、履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注册或公证。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具有充分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法 试题
第四章合同法1、单选题1、下列适用《合同法》的有?A.离婚协议B.名称权转让协议C.扶养遗赠协议D.收养子女协议2、下列属于要约的是?A.某医院购买药品的招标公告B.含有“仅供参考”的订约提议C.某公司寄送的价目表D.超市货架上标价的商品3、下列有关承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B.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C.承诺生效以后合同可以成立D.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5、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6、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7、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提供合同文本,购房者对合同条款无法更改,则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A.格式合同B.非格式合同C.不要式合同D.践成合同8、下列关系是由合同法调整的是?A.环保局与污染企业之间的关系B.拟设立的企业与工商局之间的关系C.酒店与住店旅客之间的关系D.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9、甲走进超市,从货架上拿了一瓶明码标价的啤酒就直接到收银台结账,甲与超市的行为是否能构成合同?A.不构成合同B.能构成合同,甲的行为是发出要约C.能构成合同,甲的行为是做出承诺A.不构成合同,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协议10、甲从淘宝网一出售化妆品的店铺下单购买一款化妆品,准备让店主第二天货到付款。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
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其法律后果内容摘要: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
合同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的纽带,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的法律形式。
我国从建国之始,一直比较重视经济领域的合同法制建设。
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当然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但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
即便是合同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
一般人们认为,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完成合意的客观状态。
合同是否成立意味着合同在客观上是否存在。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的存在与否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也是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以及确定合同责任的前提。
我国学者的论述亦多从区分无效与不成立的意义着手来立论,对合同的撤销与不成立的关系、合同成立与生效之关系在民法体系中受哪些因素制约等问题探讨较少,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外主要民法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态度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从民法体系的宏观视角上对合同成立与生效区分的缘由及意义等做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合同成立,生效,无效,法律后果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定理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也是合同的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讲,是指合同的有效,就是说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的约束力,在狭义上讲,就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发生。
首先我门先说一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几种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几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成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成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回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
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根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那么》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合同的五种效力类型
合同的五种效力类型
合同的效力类型包括以下五种:
1. 有效合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真实的意思表示实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
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
2.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及无权代理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基于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
4. 无效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实施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订立的合同。
5. 效力未定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就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待于权利人追认。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效力类型并非一成不变,可能会因为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合同效力有哪几种
合同效力有哪几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了维护各自权益而订立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和保证效力。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而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在法律上具备的效力和约束力。
合同效力的种类有四种,分别是相对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并存。
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当事人才能主张,而不会影响外部人的权益。
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和第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和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适用于他们之间,也适用于第三方。
当事人和第三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执行合同的规定。
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并存是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和第三方之间具有约束力。
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效力,对第三方具有绝对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不仅当事人之间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赋予的法律效果,合同效力的确认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合同是自由意思表示的产物,当事人在自由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具备约束力;二是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合同要具备真实诚信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以真实诚信的态度进行合同订立,否则合同效力可能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合同效力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提供了一种合理的交易基础,促进了商业合作和交流。
同时,它也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工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合同效力的实现,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认真考虑各种因素,并明确表达意图。
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尽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只有当双方共同履行合同条款,合同才能发挥其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效力有相对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并存等多种形式。
合同的效力对于维护各方的权益、促进商业和社会交流具有重要作用。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遵循真实诚信的原则,以确保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的发挥。
合同条款的种类包括什么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合同条款的种类包括什么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的种类主要分为了四种。
就包括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以及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除此之外,关于合同条款的类别,又可以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两种。
一、合同条款的种类包括什么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所谓必备条款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
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
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
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
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有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二、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
合同的效力有几种
合同的效力有几种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和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否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自由意志达成。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合法合同,合法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经过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达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未能达成,导致合同无法生效的情况。
无效合同通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效力,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4.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经过双方当事人
真实意愿达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以上几种合同的效力,合同范本专家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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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效力分为哪几类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
并非所有经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也有可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我们的合同法上对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区分,并且列举了各种效力的情形。
现在的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解答。
合同法效力分为哪几类:
一、生效的合同,即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二、无效的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是指合同确定的、自始的、永久的无效。
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在这里应理解为政治国家利益)者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指不特定的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即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又可以还原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3、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a、不特定的当事人的利益;
b、与基本法律价值相连的私人利益(例:“工伤概不负责”,此时
的私人利益已超过私人范畴)。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这一类型《合同法》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58条之强行性规定,其为无效合同当属必然。
三、相对无效的合同,系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
那么,这个合同相对于该特定第三人来说是无效的。
例如1、甲将房卖给乙,乙已办预告登记,甲又将房卖给丙,此时,乙可以请求确认甲丙买卖合同无效。
例如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权人的优先权被损害者可确认侵权人的行为无效。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上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超出年龄、智力、健康状况情况下)纯受益例外。
2、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代表)
4、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五、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例批准、登记等),这一类合同在未经批准登记前,合同尚未完全生效,而批准登记后将成为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力由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来确定。
合同是被撤销、变更,还是使之有效,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对于效力待定或者是无效的合同,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遇到这样的合同,应该怎么处理?针对这些问题,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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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解除合同效力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