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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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 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 政处罚。 3.受委托组织应具备一定条件: (1)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 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鉴定的, 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鉴定
一、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责任: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三、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 1.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保持一定距离。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3.依法得到审批。 4.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5.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依法接受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责任:** 对未满足安全条件的危化品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到10万的罚款; www.isoyes.com 后果严重的并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素质及安全 管理服务:**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同上。 3.在三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 产管理服务。
1.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 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及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节 中介组织机构的责任
一、中介组织机构应具备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 格。 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工作 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技术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 经历,并取得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4.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
三、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有关地方政府和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并按立即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事故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活动相应的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于矿山、危化 品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核 合格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服务 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要求:*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其 签订专门的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1.宪法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4.地方性安全法规 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 章 6.安全生产标准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四、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九、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十、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在 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出外。 当事人不能履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可 以采取措施。
三、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四、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标 准的主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制定
该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执行该标准。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
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职责: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
1.地域管辖,是指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 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 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适用: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1.安全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以下罚款。 2.对安全投入不足的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 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供 必要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构成犯罪 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成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 或2—20万的罚款。 3.违反三同时和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的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以14、18岁为 界线采取不同程度的处罚。 2.对于行政处罚的责任能力 3.对于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4.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情况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原 则:
公正、公开的原则
八、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权
利:*
1.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不使用罚款、没收财 物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时,当事 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
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责任:*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章 相关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构成 犯罪的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五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 调查处理
一、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应急组织与队
伍、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设施
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并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2.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不建立,但应指定 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
第四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
1.有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 箱等,受理举报;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应形成 书面材料;需整改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 促落实。 2.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3.居民村民委员会的安全生产报告权。
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对从 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负的责任的协议, 该协议无效,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以2—10万元的 罚款。 9.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执照。
六、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存储危险物品场所不符合安全条 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整顿。 5.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或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 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违法 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产整顿。 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 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 整顿。
三、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 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上述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 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 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六、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 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者提出处 理意见。
七、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
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处理。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1.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由于劳动安全设施不符 合国家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 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4.对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的规定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
1、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和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的规定 2、关于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监察部门的职权:*
1.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 权:**
1.有进入单位检查以及了解情况的职权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 3.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 4.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的处理权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总则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 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 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 知识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 要 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3.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合法、公正、公开 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 4.联合执法 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
5.聘有与申报业务相关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 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6.能够独立完成调查分析并能编写安全评价 报告。 7.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 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三、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予 以经济制裁。 3.撤消其相应资质。
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 责:*
应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 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 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社会保障权、 赔偿请求权。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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