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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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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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一、责任追究按照街道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山东省、潍坊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查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理指挥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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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者谎报的。
8、拒绝、阻碍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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