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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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
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1]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3.17
【实施日期】2011.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
(农渔发〔2011〕6号)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农医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2.《猫产地检疫规程》3.《兔产地检疫规程》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江西饲料》 2019年第1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强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等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我部对《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修订。

非洲猪瘟应急响应期间,农业农村部对检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检测出证制度,不断提升检疫工作水平。

要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队伍稳定,人员充足,专人专岗,切实有效履行检疫职责。

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8〕9号)中附件《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中附件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业农村部2019年1月2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6.08•【文号】农牧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我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为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严格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

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规范做好检疫工作。

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

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

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

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暂不调整范围。

二、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各地要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对于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严格查验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要严格动物检疫操作,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规范开展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要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效能。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

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

2017年第01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06月29日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设定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公共服务事项,现将此事项办理指南梳理如下供广大同行商榷。

服务对象:本市(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属地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办理的申请与受理。

服务内容:为畜(货)主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服务。

办理单位:市(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单位全称,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受理地点:XX 市(县、区)XX 路XX 号收费标准及依据:暂停征收财税[2015]102号文件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四、《农业部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

五、《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六、《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七、《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八、《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九、《犬产地检疫规程》。

十、《猫产地检疫规程》。

十一、《兔产地检疫规程》。

十二、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鸡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

十三、农业部关于做好活禽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四、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羊跨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

十六、《蜜蜂检疫规程》。

十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十八、《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办理条件:(一)动物检疫办理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2、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4、动物临床检查健康;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6、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7、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8、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
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
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 关档案记录相符。
检疫程序(4)
3、临床检查
• 检查方法:
•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 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 饮食情况、反刍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适用范围(2)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特别 行政区。
2、适用于本规程所列动物或动物产品。 3、适用于省内调运种畜禽。 4、合法捕获、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参照
本规程执行。如动物园的野生动物调运, 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调运。
适用范围(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含人 工饲养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 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动 物 检 疫 合 格 证 明(动物B)

一、适用范围

成都市规范犬猫产地检疫的做法

成都市规范犬猫产地检疫的做法

成都市规范犬猫产地检疫的做法袁孟伟;石兰;岳建国;王有泉【摘要】In order to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animal infectious diseases and ensure the normal circulation of dogs and cats,measures were taken in Chengdu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including regul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quarantine declarationpoint,designation of animal quarantine laboratories,standardization of quarantine certification,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and the origin quarantine of cats and dogs in Chengdu was further normalized. But there still existed some problems to be solved,such as disunion of quarantine standards,lack sharing of test report information,insufficient qualified laboratory.%为有效防控犬、猫传染病,确保犬、猫的正常流通,成都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规范检疫申报点和指定动物检疫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但仍需要解决检疫标准不统一、检测报告信息缺乏共享、有资质的实验室数量不足等问题.【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5(032)009【总页数】3页(P16-18)【关键词】规范;犬猫;产地检疫;做法【作者】袁孟伟;石兰;岳建国;王有泉【作者单位】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成都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成都 610041;成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成都 61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动物产地检疫是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得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与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犬得产地检疫、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

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得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

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得,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

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就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得,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得,应说明理由。

4。

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与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得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

2。

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得野生犬科动物得相关证明。

4。

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

3.1。

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与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4.3。

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与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

2检查内容4。

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得,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得斜视与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4.13•【文号】农牧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指导官方兽医严格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4年4月13日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规范和监督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官方兽医履行职责有关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实行“谁任命、谁负责”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官方兽医检疫工作的业务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官方兽医培训考核,具体工作由承担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业务指导的机构开展。

第五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依法、公正文明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

第七条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八条发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规定实施补检。

第九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管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账号,不得出借本人账号或者借用他人账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2•【文号】农医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3.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翟冬
【期刊名称】《农村实用技术》
【年(卷),期】2022()2
【摘要】随着时代的变迁,2002年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无法适应当
前我国养殖业发展的需求,而且现行的动物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无法更好地服
务动物防疫,对此农业农村部重新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管理办法》),规范了动物防疫管理,促进我国养殖业的发展。

【总页数】2页(P35-36)
【作者】翟冬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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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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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8•【文号】农医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随着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检疫规程逐步完善,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部的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队伍、工作能力和设施设备等方面建设,开拓创新,勇于探索,积极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为促进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目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产地检疫深入开展。

一是一些地方对动物产地检疫重要性认识不够。

突出表现在对产地检疫的部署不多,要求不高,致使少数地区动物产地检疫率下滑。

二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

仍有相当比例的市、县没有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派出机构,改革仍不到位。

三是管理制度不完善。

部分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检疫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措施。

四是一些地方检疫队伍素质偏低,缺乏培训,检疫水平不高。

五是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养殖状况底数不清、全程监管保证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理念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

浅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浅谈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随着水产养殖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水生动物疫病的频繁发生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影响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不仅可以从源头把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与扩散,而且能防控水生动物疾病暴发,对于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健康生产、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新修订三个涉及到渔业的检疫规程,分别是《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

同时明确指出了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疫人员,笔者将介绍水产苗种新的产地检疫工作流程和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以期进一步推广与落实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内涵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指根据货主的检疫申报,渔业官方兽医依据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规程,对出售或者运输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的过程。

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检疫申报、申报受理、查验养殖场防疫状况、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等七个步骤。

1. 检疫申报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货主根据需求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检疫申报。

申报检疫时,货主应提交检疫申报单、《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提交《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有引种的,还应提交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证明。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附件1: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求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就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总体要求。

产地检疫坚持防检结合、检监结合的工作思路,推动实施基于动物疫病监测和监督管理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隔离监督制度。

实行产地检疫辖区负责制,县管县域、乡管乡域,检疫人员明确责任片区,负责责任片区的检疫工作。

二、完善检疫申报制度。

明确申报人身份,产地检疫申报人应为动物养殖单位或个人,养殖场户应在动物离开产地前3天申报检疫。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详见附表)。

申报人需向现场检疫人员提供相关防疫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规模养殖场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散养户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还应提供有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三、规范检疫工作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报检情况,按规定时限合理安排出检人员和出检时间,确保检疫工作正常秩序。

一是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报检动物来源、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拟出栏动物疫病监测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报。

受理的,应当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注明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的具体时间、地点。

不予受理的,应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说明原因。

二是现场检疫。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

根据农业部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有关资料、牲畜耳标及临床检查,填写相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

三是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出省境动物检疫必须由负责出省境检疫官方兽医实施,结合实验室检测、监测情况,按检疫规程要求现场检疫(种用乳用动物的跨省调运按相关检疫规程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农办医函[2012]13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你局《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鲁牧防字〔2012〕1号)收悉。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兽医管理体制分工,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9号)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具体包括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等。

鉴此,《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等配套规章规定不适用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二、对于获得欧盟注册的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内销部分的动物产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及相关监管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驻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内销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对内销动物产品严格检疫把关的同时,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特此函复。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结束——。

犬产地检疫规程中狂犬病免疫抗体等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探讨

犬产地检疫规程中狂犬病免疫抗体等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探讨

犬产地检疫规程中狂犬病免疫抗体等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探讨范荣俊1,颜安鹏1,何萍1,王建发2,詹涛31.云南省通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通海 652700;2.云南省通海县里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通海 652700;3.云南省通海县河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云南通海 652700摘要城市和农村饲养犬只的家庭越来越多,加之部分地区有消费犬肉的传统习俗,犬市场交易十分活跃,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犬主携带犬只大范围、长时间异地活动的情况,其出行方式多样(乘机、乘船、乘车等),货主不按规定提前申报检疫,给犬产地检疫工作带来了阻力。

为更好地实施检疫工作,切实保障人与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本文对犬产地检疫的政策依据与变更进行了阐释;列举了当前部分货主对犬产地检疫工作认识不到位、狂犬病群体免疫密度低不利于广泛性开展产地检疫、检疫要求严而货主申报检疫情况少、实验室疫病检测环节程序复杂难实施、犬只身份标识体系便捷性和通用性差、法定实验室疫病检测成本高、疫病检测报告和检疫证明关联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加强宣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犬只免疫密度、建立统一的可追溯标识体系、创建犬产地检疫疫病检测实验室(含第三方)、降低实验室疫病检测成本、加强监管执法等建议,以助推我国犬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犬;产地检疫;规程;实验室检测为规范犬产地检疫管理,国家原农业部于2011年制定发布《犬产地检疫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之后,2013年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要求,2023年农业农村部再次修订了《规程》,对犬产地检疫提出新要求,执行新《规程》,在防范人兽共患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现行《规程》规定,货主应按要求提前申报检疫,提交狂犬病免疫证明、出具有效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材料,经官方兽医按规定检疫合格后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进行出售或调运。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犬主(货主)法律意识淡薄,未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或者是货主不知道申报检疫,更不知晓检疫程序,在出售或调运时不能及时完备提供申报材料,无法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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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

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

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货主联系电话第联共联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养殖场、交易市场)到达地点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用途承运人联系电话运载方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载工具牌号运载工具消毒情况装运前经消毒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日内到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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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动卫监[2011]61号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了规范犬、猫、兔的产地检疫,农业部制定并印发了犬、猫和兔三个产地检疫规程,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2.《猫产地检疫规程》3.《兔产地检疫规程》二○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附件2:猫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黏液性或带血,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4.4实验室检测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猫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7.1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猫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附件3:兔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产地检疫。

2.检疫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户。

3.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4.2.1应当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

4.3临床检查4.3.1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兔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兔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4.3.2.1出现体温升高到41℃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

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症状。

4.3.2.2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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