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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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企〔2010〕247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科技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现将有关财政奖励政策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额度的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的所得税享受奖励政策,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所得税不享受奖励。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详见税票,含市、区县,下同)×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额度=企业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50%×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上述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技术创新业务收入是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明确的范围,形成的产品(服务)收入的总和。

从事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产生的收入不得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或者技术创新业务收入内。

具体占比须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备案的财务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定。

二、办理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纳税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一)认定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 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9.06•【文号】国科发火〔2015〕29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9号北京市、辽宁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陕西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效益,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的要求,2014年3至5月,在各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你地区开展了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如下:一、重点检查基本情况此次重点检查围绕认定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及中介机构等4个方面,采用约谈、案头材料检查、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展开检查。

检查组工作得到了你地区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

8个检查组共核查企业1723家、中介机构60家、约谈专家40人,形成了大量的工作底稿,对每个问题做到多次核实和说明。

二、重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几年来,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总体良好。

但是,检查中也发现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认定机构存在问题:追求认定数量,认定把关不严;认定后疏于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问题处理不及时。

企业存在问题: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归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方面不达标;个别企业申报材料造假。

中介机构存在问题: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出具虚假及不规范的审计报告。

评审专家存在问题:存在超限打分的情况。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 ) 最近—
年销售收入 在 2 0 00 0 万 元以 啪
企业,
比例不低 于
3% 0
其中, 企 业 在 中国境 内发生的研 究开 发费 甩 总额占全 部研 究 开 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6
0
/ 0 0。
企 业 注册 成立 时间不 足三 年的,
按 实际
经 营年限计算。

5 .
技术性收入 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 占企 业 当年总收 入 的 6 0 % 以上 。
2 . 认定管理 办法研 究开发费用的比例做了限钒 但哪种类型的费用
属于研究开发费甩 E啪 仍未明魄 以及科技人与弧 『概念尚未作清晰定兕
3 .
以上 , 其中研 发人员占企 业 当年职 工 总数的 10 % 以上 。
4 .
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甩 总额占销售收人 总额的比例要求
企 业 为获 得 科 学 技术 (不 包 括 人 文、 社 会科 学 ) 新知讽 创造 性
运 用科 学 技术新 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 技术 、
产品
(服 务)
而 持续进 行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以上 三 部门将 共同组 成 高新 技术 企 业 认 定管 理
工 作领 导 小组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 部
门同本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组 成 本 地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负责
本 地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 业15 % 的低 税 率 优 惠。
高 新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颁 发证 书之 日起 有效 期为三 年, 三 年后经 复 审 合格 有效 期可 延 长三 年。 通 过 复 审后的资质 有效 期届 满时, 如再 次 提 出认 定 申请 时, 视 同为初 次申请 认 定 。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申报要求及程序
件); (三)科技人员证明(总数、学历、职称证书
复印件) (四)企业研发投入证明(说明占企业年投入
%); (五)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比例; (六)专利、成果、新产品证明;
五、认定流程图
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市县、区经科贸委、林业局科技 科受理并上报市科技局
市(行署)科技局进行 书面形式审查
补充材料,重新 申报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 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
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 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 理。
创新型试点企业
一、什么是创新型试点企业 创新型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
具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整体技术水平在 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 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
创新型企业认定分国家和省两级,地市级还没 有认定,我们主要是根据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 有关要求,开展我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并向上级 部门推荐工作。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 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 (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 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 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 分发给所选专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2—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价 意 见和 中介机 构 的 专项 审计 报
组 )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在 料 提 交 认 定 机 构 : . 设
科 技 部 火 炬 高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中
心 ) 负责 处 理 日常 工 作 。 .
( 1)《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申 告 后 . 申 请 企 业 提 出 认 定 意 见 . 高 对 请 书 》 : 并 确定 高 新技 术企 业 认定 名 单 。 上 述 工 作 应在 收 到企 业 申请
个 理 办 法 》 以 下 称 认 定 办 法 》 和 下 称 认 定 机 构 ) 认 定 机 构 下 设 构 鉴 证 的 企 业 近 3 会 计 年 度 研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设 实 《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 办 公 室 ( 在 省 级 、计 划 单 列 市 究 开 发 费 用 ( 际 年 限 不 足 3年 国 、 个 ( 下 称《 点 领域 》 的规 定 , 以 重 ) 为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由 科 技 、 的 按 实 际 经 营 年 限 ) 近 1 会 计 . 财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 网 址 : 技 术 证 明 ( 新 )材 料 、产 品 质 ( 查
依 照 《 定 办 法 》 重 点 领 WWW in c m .o n 进 行 注 量 检 验 报 告 省 级 ( 计 划 单 列 认 、《 no o g v c )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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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以 上 科 技 计 划 立 项 证 明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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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挑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科发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甬高企认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的通知(甬高企认办[2010]7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市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累计认定了615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今年年底到期。

为全面了解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运行和科技创新情况,帮助企业做好复审准备以及迎接财政部、审计署专项检查,经研究,决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2008年和2009年认定)。

二、调查方式1、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条件开展自查,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表》(附件1)一式二份,将该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当地科技管理部门。

2、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提交的调查表进行初审,其中研发和科技成果等技术方面内容由科技部门为主审核,销售收入和税收减免等财务方面内容由财政、税务部门为主审核;根据初审结果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运行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2),7月30日前将企业填写的调查表、县(市)区填写的汇总表(各1份)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我办。

3、我办对调查表的内容和数据进行复核,对存在不足或者问题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结合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适时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成调查组赴各县(市)区走访,指导、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日常运行和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整改报告

高新技术企业整改报告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注:本表仅供参考,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填表说明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数据准确、详实,文字简洁。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无”或“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高企证书编号须填写最新的高企证书编号,即通过复审的企业应填写复审证书号。

4.认定(或复审)前三年是指:对于通过认定但未复审的企业,填写认定申报前三年的情况;对于通过复审的企业,填写复审申报前三年的情况。

5.认定(或复审)后是指:对于通过认定但未复审的企业,填写认定申报后的情况;对于通过复审的企业,填写复审申报后的情况。

xxxxxxxxx有限公司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查自纠工作总结2013年3月11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有关精神,3月15日,我公司成立了由副总工程师xxx为组长的自查自纠工作组并开展工作,3月25日,自查自纠工作圆满完成。

现将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自纠工作总结通过为期10天的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工作组认为,我公司2009-2012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成效显著,完全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

xxxx为民营企业,无下属分支机构。

1、核心知识产权方面2009-2013年,公司获得专利60项(其中获授权证书的50项,获授权通知的10项),其中发明专利2项(获授权证书);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符合规定要求,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应用于公司主要产品,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2、研发费用归集方面公司每年度都委托第三方会计师师事务所对我公司进行研发专项审计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

2009-2013年公司完成的研发项目篇二: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分析及认定方案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分析及认定方案依照《关于开展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归总国家、省、市、区对高企认定的扶持政策,结合我司现有条件和发展形势,特制定此方案,主要内容如下:一、认定时间:2015年7月10日第一批,8月31日第二批,我司参加第一批,若未通过,可抓紧时间整改,第二批补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关于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关于印发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搀扶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展,按照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方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撑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网站阅览〕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常识产权,并以此为根底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处所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打点、对峙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那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打点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打点法实施细那么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处所税务局负责指导、打点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带领小组(以下称“省带领小组〞)负责查抄、监督全省认定打点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带领小组下设: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打点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

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处所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成立和维护;〔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查抄,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置;〔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 ) 交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起 15 日 内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报 一 提
依 据 本 办 法 认 定 的 管 理 工 作 报 告 :
告 : 不 再 符 合 减 税 、 免 税 条 件
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 中 ,
( ) 立 并 管理 “ 新技 术 发 现 企 业 不 具 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四 建 高
资格 的 , 提请认定机 构复核 。 应
实 施 细 则 》 ( 下 称 《实 施 细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网 ” 以 ;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申请 享 受税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依 照 企 业 所 可
( ) 织 实 施 对 高 新 技 术 企 的 . 当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未 二 组 应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中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的 检 查 ; 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
技 术 企 业 的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税 务 总 局 组 成 全 国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 责 本 行 政得 税 法 》 ( 下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下 称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 以 以 称 业 所 得 税 法 》 、 中 华 人 民 领 导 小 组 ) 企 )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企 业 资 格 后 ,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四 四 对 应
境 内 ( 包 括 港 、 、台 地 区 ) 作 出 现 重 大 问 题 的 地 区 . 出 整 条 的 规 定 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减 不 澳 注 提 册 一 年 以上 的居 民 企 业 。 第三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改意见。 第 七条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称 《 实施 细则》 )等 有关 规定 ,申请 享受 税 收优 惠政 策 。 第五 条 科 技部 、财 政 部 、税 务总局 负 责指 导 、管 理和 监督 全 国高新 技术 企 业认 定工 作 。
第二 章
第 六条
组 织与 实施
科技 部 、财 政部 、税 务 总局 组成 全 国高新 技术 企 业认 定 管理 工作 领导 小组 ( 以下称 “ 导小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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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6 期 6
2 0 年 6 月 08
5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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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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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正 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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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期
要 闻 纵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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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条
依 据本 办 法认 定 的 高新 技术 企 业 ,可 依 照 《 企业 所 得税 法 》及 其 《 施 条 例 》 《 实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税 收 征 收管理 法 》 ( 以下 称 《 收征 管 法》 税 )及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 理法 实 施 细则 》 ( 以
国科发火 [08 1 2 2 0 ̄ 7 号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单 列 市科技 厅 ( ) 局 、财政 厅 ( ) 局 、国家税 务局 、地方 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 得税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法 实施 条例 》 的 有关 规 定 ,经
附件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1.29•【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

⾼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版权声明会计雅苑转载之⽂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注协,各市、县(市、区)⾼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领导⼩组办公室,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全⾯规范全省注册会计师⾏业⾼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作,进⼀步提升⾼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履职能⼒和服务⽔平,我们拟定了《⾼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发布。

本意见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指南等有关要求,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承接⾼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

执⾏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意见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业务⼈员在执业中参考。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注意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本所⾃⾝情况灵活运⽤。

本意见⾃发布之⽇起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步修改与完善。

⾼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16〕32号)和《⾼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指引》(国科发⽕〔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认定⾼新技术企业,应按照《⾼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作指引》(以下简称《⼯作指引》)的规定,编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结构明细表和近⼀个会计年度⾼新技术产品(服务)收⼊明细表及其编制说明,并经符合《⼯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基于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发布实施的《⾼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以下简称《审计指引》), 为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规范性,实现注册会计师⾏业为⾼新技术企业认定⼯作提供⾼质量专业服务之⽬标,特制定本⾼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编制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执行中存在主要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执行中存在主要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业务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研究开发人员的判定。

企业研发人员工资薪酬在整个研发费用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准确界定研发人员,对认定专项审计来说非常重要。

但审计过程中,对企业研发人员的判定存在一定难度,有时很难判定究竟哪些人员属于研发人员。

比如,许多企业未按部门核算工资,员工聘任合同中也未注明具体岗位。

又比如,一些研发人员经常参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往往具有双重“身份”。

企业研发人员不能准确划分,其人工成本就容易和企业其他人员的人工成本相混淆,从而给认定审计后续工作带来困难。

2.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认定企业在研发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上存在以下问题:(1)研发费用未与其他生产经营支出相区分。

不少企业没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发费用与日常生产经营支出混在一起,未作任何区分。

即使设有专门研发部门的企业,其研发费用也往往不单独核算、列示。

也有一些企业将与科研项目有关联,但不能算作项目投入的支出直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

(2)研发费用未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些企业没有建立与研究开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研发费用的日常会计核算上,不少企业通常只设置研发费用总账,并未按研发项目设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但在出具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时,需要提供每一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因此,在核定研发费用时,就需要对认定企业的研发费用重新按照项目进行分类核算,逐项加以认定,给审计人员增加了不少工作量。

同时,也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尤其在企业高新技术项目较多的情况下,分项核算认定就显得更为繁琐。

(3)研发费用分配标准有时难以合理确定。

在《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没有给出研发费用在各项目间分配的具体标准。

不少企业和事务所反映,研发费用分配标准的合理确定有时比较困难。

主要体现在:①企业多个研发项目共用一些研发设备与仪器,折旧费用在各项目间的分摊依据不好确定。

②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但没有研发人员明确的项目分工,也没有其详细的考勤记录,研发人员的人工支出在各项目间的分摊标准很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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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部对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8月1日,国家财政部驻湖南省专员办检查组一行4人在市、县科技局负责人的陪同下,来到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专项检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组深入生产车间实地考察,听取了企业负责人的自查汇报,查阅了会计报表、专利证书等方面的原始资料,检查了企业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

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县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及政策落实工作,希望企业进一步在专利分类申报、人员结构、研发费用归集、科研立项等方面加强管理,从而有效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李志忠文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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