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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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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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根据《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保高等职业学校的合理设置和运行,在教育部的指导下,制定了本标准。
一、学校定位高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教育机构,旨在满足社会对各类职业人才的需求。
学校应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确定教育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二、学校设置原则1.依据社会需求:学校的设置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重点关注就业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发展等方面的需要。
2.教育资源配置:学校的设置应考虑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利用情况,以充分发挥其优势,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3.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实训、实、科研和生活保障设施,确保顺利进行学生培养和教学活动。
三、学校设置程序1.确定设置计划:学校根据自身定位和需求,制定学校设置计划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进行可行性研究:学校应对设置计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调研、教育资源评估和经济条件分析等,确保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3.提交设置申请: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设置申请,包括设置建议、实施方案、教育教学条件和人员需求等材料。
4.审批和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学校设置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备案登记。
四、师资队伍建设高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以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1.人员需求:学校应根据设置计划和办学特点,合理确定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
2.招聘选拔: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公开、公正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招聘选拔工作,确保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3.职称评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职称评审制度,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科学、公正的评审和晋升。
4.继续教育:学校应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总结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学校的设置程序和要求,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OOO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386)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的通知教发〔 2000 〕4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0 〕3 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见附件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 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暂行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 (院 )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 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 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 双师型”专任教师 2 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 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 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 亩左右 (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 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 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 左右 ( 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 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8ac6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8c.png)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计[1997]95号)为进一步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依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现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转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除具备《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标准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校长人选必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管理高等教育的经历及相关能力,熟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二)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以上。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非教师职称系列的或“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各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四)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50%左右,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在校内拥有相应的技能训练、模拟操作场所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得少于2000人,新建学校应在5年内达到要求。
三、新设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可根据学校所在地、隶属关系、学科门类等因素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高等职业学校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经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由国家教委审批。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第二十五条师范院校风雨操场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 表13的规定。
第六节 校行政用房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用房包括院校一级的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电话总机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传达接待室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用房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 表14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教工住宅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基本参数)不得超过34.14 m2/人。
教育部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年11月20日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中等、高等、本科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修订稿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颁布单位】教育部【颁布日期】20000501【实施日期】20000501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有关精神,现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见附件),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范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职校”)的设置,提高教育质量,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二、高职校设置制度规范的主要内容1.设置原则高职校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3)坚持质量为本,注重内涵发展;(4)坚持公平公正,维护学生权益。
2.设置条件设立高职校,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办学定位、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2)有稳定的教育教学资源,包括师资、设备、图书等;(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场地、设施等;(5)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3.设置程序设立高职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学校举办者提出设立申请,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4)学校举办者根据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正式设立学校。
4.专业设置与调整高职校应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
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满足学生就业需求;(3)有利于学校特色发展。
学校应根据国家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指导目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5.教育教学管理高职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1)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4)加强校企合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三、结语高职校设置制度规范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等法规和制度,加强高职校设置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二)北京2012.10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我部负责编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规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联系人:竺士杰电话:传真:手机:邮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 (3)第四章校园规划 (4)第五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第六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附录二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附录四术语 (17)附录五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8)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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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20000501
【实施日期】20000501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
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
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
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
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
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
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
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
;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
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
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
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