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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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林草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36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11.01.25
37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2011.01.25
38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11.01.25
39
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
2011.01.25
4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2010.01.01
41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2008.08.01
42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林草相关法律法规大全
序号
名称
生效日期
1
宪法(涉林部分摘录)
1982.12.04
2
刑法(涉林部分摘录)
2017.11.04
3
民法通则(涉林部分摘录)
2009.08.27
4
物权法(涉林部分摘录)
2007.10.01
5
国家安全法
2015.07.01
6
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
7
担保法
1995.10.01
2007.09.28
43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2007.09.08
44
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007.05.23
45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2006.11.13
46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2005.06.15
47
林业统计管理办法
2005.06.01
48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4.06.01
31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12.27•【字号】渝林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林规范〔2022〕5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内涉林高校、科研院所,重庆林投公司:为规范管理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提升林业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林业长期科研基地在我市林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重庆市林业局2022年12月27日附件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长期科研基地),提升长期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长期科研基地在我市林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业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业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坚持面向需求、立足创新、开放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相关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开展长期、稳定、持续的科学研究提供基础保障。

第四条市林业局为长期科研基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长期科研基地的统筹管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并负责组织向国家林草局推荐申报国家级长期科研基地等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办生字〔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的通知办生字〔202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2019年,我局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及《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十三五”行动要点》《林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保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为进一步宣传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方针政策,充分展示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成效,积极营造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氛围,我局组织编制了《2019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白皮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0年11月24日附件2019年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2019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确定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政策保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推进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9.26•【文号】办科字〔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遴选工作的通知办科字〔202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切实发挥好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在林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示范辐射作用,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国家林草科技推广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遴选要求(一)总体目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全国遴选一批有一定面积规模、有引领性集成配套科技成果、有较强科技支撑团队、有可持续运行发展机制的基地,构建技术指导服务和林农教育培训的高效平台,打造林草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技术展示窗口,引导各地不断提高基地建设质量,建设林草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先行区域,推动基地建设向规模化、专业化、综合化和管理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遴选原则坚持强化支撑、注重实效的原则。

把能否推动先进实用技术快速推广应用、有效支撑区域林草现代化建设作为检验基地成效的根本标准,把基地开展的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新材料等集中应用展示,以及交流观摩、技术培训等活动实际效果作为遴选的主要依据。

坚持整合资源、示范引领的原则。

依托现有各级各类林草科技推广示范基地、林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科技试验示范站、良种繁育示范基地等,有效整合资源、严格遴选标准、汇聚技术要素,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功能完善、长期稳定、规范高效的推广转化平台,充分发挥引领示范、辐射带动等功效。

坚持创新机制、协同推广的原则。

发挥基地建设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推动涉林草科研院校、林草科技推广机构和新型林草经营主体的人才、项目、成果、服务等资源优势向基地集聚,建立促进林草科技成果转化、示范推广有机融合的机制,使基地成为科研、推广、经营与社会化服务主体紧密衔接、协同推广的支撑平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3.05•【文号】林科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林科发〔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技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下简称“林草科普工作”),提高公众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更好服务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十三五”国家科普与创新文化建设规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生态意识的提高。

加强林草科普工作,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的必然要求,是不断增强公众科学保护和利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意识和责任,提升全社会生态意识和科学素质的必然要求,对于推广普及最新的林草科技成果和知识、加快林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应用、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3.06•【文号】林改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林改发〔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森林康养是以森林生态环境为基础,以促进大众健康为目的,利用森林生态资源、景观资源、食药资源和文化资源并与医学、养生学有机融合,开展保健养生、康复疗养、健康养老的服务活动。

发展森林康养产业,是科学、合理利用林草资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有效途径,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战略选择,意义十分重大。

为促进森林康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为统领,以服务健康中国和促进乡村振兴为目标,以优化森林康养环境、完善康养基础设施、丰富康养产品、建设康养基地、繁荣康养文化、提高康养服务水平为重点,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种类、高质量的森林康养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化,协调发展。

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强化林地用途和森林主导功能管制,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森林生态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康养利用方式和强度,实现生态得保护、康养得发展。

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4.17•【文号】林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关于实施激励科技创新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林发〔2019〕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积极推动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向激励高端创新人才(一)统筹增量向创新效能高的单位倾斜。

积极争取部门绩效工资总额增量,向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国家级平台,以及承担创建国家级平台任务和应用重大技术相关的单位(创新团队)倾斜,优先用于首席专家聘任、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等。

局林科院、竹藤中心等科研单位以及规划院、林草防治总站、大熊猫中心等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研发单位”)要根据承担重大创新任务实际情况,明确高端科技人才激励范畴及绩效考核标准,制定有关内控制度办法。

(二)强化高层次创新人才梯队的绩效激励和技术岗位聘任。

局统筹调控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绩效激励力度。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每年给予创新津贴20万元;“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获得者等国家级杰出科技人才,每年给予创新津贴10万元;“千人计划”青年人才、“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及“百千万人才省部级人选”等优秀科技人才,每年给予创新津贴5万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附件7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防护林及绿化、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统筹兼顾原则,实行定额补助、切块下达,且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印发的国家级专项规划(方案),全部为约束性任务。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为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有关地方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实行定额补助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一)营造林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人工造乔木林500元/亩、人工造灌木林24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退化林修复500元/亩;(二)天然林后备资源培育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补植补造和改造培育300元/亩;(三)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400元/亩、退耕还草种苗种草费150元/亩;(四)退牧还草工程,中央补助标准为围栏建设青藏高原区30元/亩,其他地区25元/亩;退化草原改良60元/亩;人工种草200元/亩;黑土滩治理180元/亩;毒害草治理140元/亩;舍饲棚圈6000元/户;(五)其他工程,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09.16•【文号】国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9.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2002年9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尽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草原在国民经济和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草原面积大,主要分布在祖国边疆。

草原是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是牧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西、北部干旱地区维护生态平衡的主要植被,草原畜牧业是牧区经济的支柱产业。

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保持边疆安定和社会稳定,维护生态安全,加快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广大牧民生活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荒漠化面积不断增加。

草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不仅制约着草原畜牧业发展,影响农牧民收入增加,而且直接威胁到国家生态安全,草原保护与建设亟待加强。

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加强建设、可持续利用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草原退化趋势,提高草原生产能力,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

经过一个阶段的努力,实现草原生态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一)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

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把人工草地、改良草地、重要放牧场、割草地及草地自然保护区等具有特殊生态作用的草地,划定为基本草地,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04-15 11:27:15 来源:中国林业网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文号】林保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保规〔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9日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规范国家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国家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自然公园,是指经国务院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自然公园的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除外)。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国国家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2.14•【文号】林改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森林和草原是重要的可再生资源。

合理利用林草资源,是遵循自然规律、实现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与自然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是推动产业兴旺、促进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社会对优质林草产品需求的重要举措,是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内生动力的必然要求。

为合理利用林草资源,高质量发展林草产业,实现生态美百姓富有机统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培育和合理利用林草资源,充分发挥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多种功能,促进资源可持续经营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增加优质林草产品供给,为实现精准脱贫、推动乡村振兴、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正确处理林草资源保护、培育与利用的关系,建立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林草生态产业体系,筑牢发展新根基。

(二)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根据林草资源禀赋,培育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培植林草产品和服务品牌,形成资源支撑、产业带动、品牌拉动的发展新格局。

(三)坚持创新驱动,集约高效。

加快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聚发展转变,培育发展新动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部•【公布日期】2002.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2年8月2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我国是一个草原资源大国,拥有各类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省、自治区,草原总面积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占有草原面积只有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草原既是牧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又是生态保护的屏障。

因此,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草原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草原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超载过牧、乱垦乱挖草原的现象严重,部分草原的鼠害、病虫害还未得到有效控制,草原沙化、退化、荒漠化的趋势加剧;二是,草原承包中重利用轻养护、重索取轻建设等掠夺性经营的现象比较突出;三是,对草原投入不足,草原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四是,现行草原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原则,对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法制办与农业部共同组成草原法修订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现行草原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征求意见稿)》。

经征求中农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林业局、体改办、国研室、发展中心等26个中央部门和单位以及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的意见,法制办会同农业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初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6.19•【文号】林草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9日附件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情形:(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三)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

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和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二)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东北林业大学

自然保护区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东北林业大学

第一章测试1.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是()。

A:约塞米蒂国家公园B: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C:广东鼎湖山自然保护区D:美国黄石国家公园答案:D2.IUCN(1994)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的第Ⅱ类是指()。

A:荒野保护地B:严格的自然保护地C:生态系统保育和保护(国家公园)D:自然特征保护(自然遗产)答案:C3.()是一个明确界定的地理空间,通过法律或其他有效方式获得认可、得到承诺和进行管理,以实现对自然及其所拥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和文化价值的长期保护(IUCN,2007,2013年修订)。

A:自然保护区B:风景名胜保护区C:保护区D:生物圈保护区答案:C4.我国于()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

A:1972B:1978C:1986D:1987答案:B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意义所在()。

A:尊重少数民族及社区居民的传统价值B:保护物种的基因多样性、保护主要生态系统类型C:为工厂提供林木等生物材料D:普及自然科学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答案:C6.IUCN自然保护地的治理类型包括()。

A:公益治理B:共同治理C:社区治理D:政府治理答案:ABCD7.自然保护区的功能与效益包括哪些方面()。

A:科研功能与效益B:文化和精神功能与效益C:经济功能与效益D:生态功能与效益E:教育功能与效益答案:ABCDE8.我国的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只是保护区(Protected area)的有效组成部分之一。

()A:错B:对答案:B9.“人与生物圈计划”是1971年起实施的一项着重对人和环境关系进行生态学研究的一项多学科的综合研究计划。

()A:错B:对答案:B10.保护区管理的原则与方法,不适用于复杂综合的区域规划及管理过程。

()A:错B:对答案:A第二章测试1.()说:“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

”他认为,如果不按生物生长规律,滥行渔猎采伐是不道德的行为。

A:庄子B:孔子C:荀子D:老子答案:B2.约翰·缪尔于()年成立了美国历史上最早的自然保护组织——塞拉俱乐部(the Sierra Club)。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是财政部2007年设立的中央财政专项,我局是试点部门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林业局2014年3月5日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支持范围包括:(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5.23•【文号】财资环〔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中,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2024年5月23日附件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土绿化、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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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以下简称“长期科研基地”),提升长期科研基地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长期科研基地基础和战略作用,依据《“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长期科研基地分为专题类和综合类两类。

专题类是指以单一领域和方向为研究内容的类别,综合类是指涵盖两个以上领域和方向的类别。

第四条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坚持面向需求、服务科研、长期运行、开放共享的原则,规范管理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科研提供长期、稳定、持续的基础平台。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成立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直属单位及系统外涉林草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作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给予相应条件保障。

第七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筹各类资源给予长期科研基地相应支持,相关支持措施不包括财政奖励和补贴。

承担国家各类科技项目的单位均应当优先在长期科研基地实施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报长期科研基地应当在《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划(2018—2035年)》区域和符合划分的类型内。

第九条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土地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长期稳定使用。

(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

(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支撑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和场地设施。

(四)申报单位应当拥有学科配置合理、梯队层次分明、专业能力强、专兼结合的人才队伍,以及比较先进或者实用性强的科技成果。

(五)申报单位应当具有保存科学研究试验材料和科研基地完整性的能力。

(六)能够满足开展长期科研基地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当编制10年以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明确长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积及建设内容和目标,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申请。

(二)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筛选出符合条件、优秀的科研基地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提出长期科研基地认定建议名单,按程序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长期科研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文批复。

第十一条鼓励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建立省级长期科研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强科技创新,建立长期科研基地。

第十二条长期科研基地挂牌名称统一为“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规范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地名+领域(学科)+国家长期科研基地”。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长期科研基地建立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科研基地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运行管理。

(一)管理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申报单位和长期科研基地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半以上。

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人员变更调整等,并制定相应具体管理办法。

(二)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使用、科研数据收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

(三)管理委员会负责长期规范保存长期科研基地开展科学研究的试验材料、数据资料等,保证试验数据长期、连续、有效,同时负责其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长期科研基地实行共建共享,向相关科研院校和人员开放,提供必要的科学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长期科研基地所属土地被征占用或者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长期科研基地归口管理单位须在土地权属变更后一个月内正式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如长期科研基地主体功能丧失,将予以退出长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五条长期科研基地可以根据科学研究需要适当自主调整森林资源,但需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法定手续。

第十六条长期科研基地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根据不同类型设立相应的考评指标体系。

(一)年度考核由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委员会自行组织进行,考核重点为年度科研进展、开放共享、运行管理状况,以及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等,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

(二)定期评估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重点评估长期科研基地对行业贡献和社会价值。

第十七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对长期科研基地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

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长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八条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长期科研基地的管理进行监督,在资金、人才、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原《国家林业长期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林科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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