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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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苏府办〔2020〕312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16日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三章受理范围第四章苏州12345运行要求第五章寒山闻钟论坛运行要求第六章资源整合第七章决策分析第八章绩效评估第九章督查督办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规范苏州市12345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苏州12345)的运行管理,切实办好企业和群众诉求,推动形成全社会动员、全社会参与、全社会监督的作风效能建设良好态势,根据《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和《江苏省12345在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12345是市委、市政府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全市性非紧急类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公共服务资源,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是百姓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政府听取民意的重要窗口、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苏州12345的主管部门为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承办单位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苏州12345服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应对、正面引导,便利企业、方便群众,严格保密、保障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14]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14]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苏府通[2014]16号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各类因“群租”而引发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整治工作通告如下:一、整治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

二、苏州市市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的出租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群租房”专项整治范围:(一)属于违法建设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将商业用房、厂房或者车库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四)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五)没有以房屋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擅自将房屋内原有间室分隔后出租的;(六)除上述情形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七)因卫生、噪音等问题,严重影响邻居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苏州市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其行政区域内“群租房”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

公安、住建、规划、城管、国土、安监、人口和计生、地税、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等要求,省政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1999年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2002年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一次修正,2011年省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正)二、《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48号发布)附件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对《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医疗抢救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垫付申请书,如实填写申请人身份信息、受害人身份信息或者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情况、交通事故情况、丧葬情况等,并对上述信息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苏府办[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9〕16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准确、及时地将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翻译成英文,对我市宣传法制建设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了解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法治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26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翻译审定工作职责我市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翻译审定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具体做好英文正式文本的翻译、审定、发布、备案、汇编等工作。

规章和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英文译本中涉及的专业术语,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最终审定。

二、需翻译审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范围根据苏政办发〔2008〕126号文件规定,基于我市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外向性经济发达,我市决定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原则上都应当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

2010年1月1日以后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如与国际经济、贸易密切相关的,也应当翻译成英文正式译本。

以前制定且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如与外向型经济密切相关,在执行中确实需要翻译为英文译本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开展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9•【字号】苏府[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的通知(苏府[2002]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已经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二月九日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发布的决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制度。

一、公开发布的范围(一)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措施(包括各类公告、通告等);(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公开刊登的其他文件。

本决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依法实行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和决定、命令等文件。

二、公开发布的载体(一)《苏州日报》。

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以固定版面公开刊登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苏州”政府网站。

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三)“名城苏州”网站。

设立政务之窗专栏,与《苏州日报》公开刊登的内容同步上网。

(四)电视、广播。

摘要播发文件内容。

(五)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公报为市人民政府法定的公开出版载体,其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月6日下午,吴庆文代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方案》《关于推进新时代苏州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我市基层统计工作力量提升统计基层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关于创建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核查苏州分中心合作协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和《苏州市数字经济“十四五”发展规划》。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一)原则同意《2022年市政府挂牌督办92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和《苏州市2022年安全生产督导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督导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文实施。

(二)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实施市级挂牌督办,是我市开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

市级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督办作用,定期跟踪指导,做到隐患整改、验收销号全过程督办,推动地区隐患整改责任落实。

各县级市(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督办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跟踪整改进度,确保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时整改到位。

各市级挂牌督办项目整改原则上2022年上半年完成。

(三)制定《督导方案》,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务必整出成效”和“两个不放松”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督导工作的重要举措。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6•【字号】苏府办〔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6日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共治共享的原则,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奋力开创苏州发展的新局面,绘就“强富美高”的更美画卷。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2.24•【字号】苏府办〔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提案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期间,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249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403件,立案386件。

其中由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229件,提案361件,占总数的92.9%。

2月2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向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交办。

为确保圆满完成今年“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现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我市“两会”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答复期限统一为三个月,办理工作应于5月底完成。

协办件的办理答复期限为两个月,各协办单位应当在4月底前将协办意见书面交主办单位,并配合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办结。

个别需确再延长办理期限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代表委员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晚于6月中旬办结。

建议提案办复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委员并将答复文件分别上传到“市代表建议信息管理系统”和“市政协提案办理系统”。

二、今年“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肃细致、认真负责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要严格落实“一把手亲自抓、分管负责人直接抓、落实专人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到亲自布置、亲自参与、亲自督促落实、亲自审核把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
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9.18
•【字号】苏府办〔2017〕284号
•【施行日期】2017.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的通知
苏府办〔2017〕2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服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56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开发布(截至发文之日)。

附件:苏州市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6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执法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务实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当前,疫情形势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全面恢复中,人流、车流、物流迅速增加,企业抢时间、赶进度、提产能的意愿强烈。

同时,气温升高,雨季汛期即将来临,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多重不利因素叠加,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x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x号)和《x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x党办发〔x〕x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开展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通过梳理证明事项,将设定依据、索要主体、开具单位、办理事项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便捷高效、公平规范、阳光透明,促进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实施范围市直各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向当事人索要的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梳理现有证明事项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谁索要、谁梳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和市委、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本部门本单位履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梳理,按办理事项逐项列出索要的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开具单位、行使层级等。

(二)依法依规清理证明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按照“六个一律”(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法定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部门间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的要求,对梳理出的各类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保留的意见(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保留理由),并经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审核、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

(三)审核确认证明事项市政府法制办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拟取消、保留的证明事项进行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建立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提请市政府研究审定。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7•【字号】苏委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级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7日苏州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促进苏州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立足苏州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促进产业集聚1.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关键装备和材料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晋档补差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2.鼓励企业对外并购。

支持企业对外开展企业并购及技术收购,对于收购成功的企业,根据收购标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3.支持产业园区建设。

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支持第三代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专用材料等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对于产业特色突出,服务功能健全,产出不断增长的产业园区,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苏府办[2013]1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苏府办[2013]1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2013)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苏府办〔2013〕1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领导分工调整,决定对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职能通知如下:秘书处(组织人事处)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分办和催办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和纪要整理工作;办理外事出国(境)审批件和相关文电;负责印鉴管理、公文核稿、保密、档案工作;审核出具介绍信;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文电、机要等工作。

行政处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的服务事务和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办理接待工作文电;负责本机关财务、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本机关报刊订阅工作;参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的相关组织工作;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有关工作。

综合一处负责办理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个私经济和中小企业、环境保护及太湖办、安全生产、工商、质监、供电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二处负责办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园林和绿化、住房公积金、防震、民防、太湖新城建设、城区河道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三处负责办理民政、人民武装、双拥、旅游、物价、烟草、盐务、民族宗教、老龄、残疾人、大型节庆活动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苏府办〔2019〕55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苏府办〔2019〕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经各地各部门申报、相关部门会商审议等程序,编制形成《2019年度苏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本目录明确的各承办单位根据《规定》《办法》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完成决策过程。

二、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各市级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三、各承办单位要将决策论证过程、审查申报等工作纳入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论证工作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四、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五、本目录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理由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方案、决策进度等内容,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准确填报、完善相关信息。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要求,确保财政管理依据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2〕247号),我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截至目前,我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附件
苏州市财政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23年1月31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13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草案)》《关于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车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的通告》《关于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建议方案》和《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阜阳市结对合作帮扶框架协议》。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一)原则同意《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由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数字经济时代,全球金融行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传统金融行业加速数字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新的业态、新的服务模式不断涌现。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深化对数字金融产业的认识,积极抢抓数字金融发展的时代机遇,构建数字未来发展新优势,努力让苏州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弄潮儿和数字金融产业的领头羊。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用开拓精神、前瞻眼光和国际视野,不断学习借鉴数字金融产业先进经验和做法,在产业发展规划、创新技术应用、数字金融人才培养等方面探索符合苏州的数字金融发展路径,尽快形成数字金融产业创新集群。

市金融监管部门要主动创新,争取更多数字金融领域政策在苏州先行先试。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总部数字金融资源落户苏州。

二、审议《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自建房整治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苏府办〔2018〕109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8〕10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和《中共苏州市委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全面强化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关于加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和《中共苏州市委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苏府〔2015〕12号)要求,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法治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在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苏州最新通知拆迁通知公告

苏州最新通知拆迁通知公告

苏州最新通知拆迁通知公告近日,苏州市政府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关于拆迁的事项进行了详尽说明。

该通知向社会大众公告了苏州市最新的拆迁政策和相关打算,旨在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升城市进步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依据通知内容,苏州市政府将对部分区域进行拆迁工作,以满足城市进步的需要。

拆迁的范围主要包括老旧住宅区、违法建设和城市更新工程等。

此举旨在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整体市容市貌。

同时,也将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更多的公共设施。

通知中明确指出,拆迁工作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且会赐予合法拆迁户合理的补偿。

对于无法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居民,将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公平公正。

同时,通知还提到,政府将加大对拆迁过程中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市政府在通知中强调,拆迁工作是为了推动城市进步,提升整体市民的生活质量,并非针对个别居民或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拆迁工作的顺畅进行。

同时,政府也将加大对拆迁户的帮扶力度,提供适当的补偿和搬迁救助,确保他们能够顺畅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中。

对于居民而言,拆迁可能会给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和困扰,但也是城市进步的必定过程。

在拆迁过程中,居民应乐观协作政府的工作,照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态度。

同时,居民也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投诉。

总之,苏州市最新发布的拆迁通知公告对于城市进步和居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工作,并为居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救助。

期望宽广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拆迁工作,共同推动苏州市的城市进步和建设,共同营建美妙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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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办[2018]23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03
【实施日期】2018.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18〕2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包括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
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以及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求相对人提供的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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