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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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单位于年月日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规定备案。
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2:
河北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北省建设厅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001
工程名称
沧州市南陈屯乡小朱庄村混凝土公路工程
建设单位
申报人
施工单位
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所需文件审核情况
(并将资料原件附后)
文件名称
编号
核发单位、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验收合格证
工程档案验收许可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已
按合同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情况
已备案
经办人(签字):(公章)
附3: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改革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贯彻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这期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相关单位对《办法》和(指南)执行较好。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少数建设单位)对《办法》和(指南)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执行不规范。

导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参验人员职称级别、专业验收组人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符合要求,验收上报备案资料不齐等时有发生。

在此,笔者就建设单位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怎样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浅谈《办法》和(指南)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应用。

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的工作:1.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的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

1.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的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

1.3.1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担任。

1.3.2设付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该职务由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该工程的总监担任为宜。

1.3.3笔者认为还应设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和各种文件签字的传递和收集工作。

1.3.4验收委员会不应少于6人,分别由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被委托人担任。

1.3.5根据所验工程的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

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1. 引言该文档旨在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档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 竣工验收程序2.1 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 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安全监测报告- 竣工图纸和施工记录2.2 竣工验收评审相关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 施工质量合规性评估- 设计文件符合性评估- 竣工图纸与实际工程符合性评估- 环境保护合规性评估2.3 验收意见和结果根据评审和考察结果,相关主管部门将提出验收意见,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不合格通知。

合格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验收意见- 验收日期- 签发单位2.4 后续处理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若不合格,则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3. 其他事项3.1 纠纷处理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若涉及纠纷,相关各方应依法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2 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应履行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要求。

如发现违法行为或不合格情况,相关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4. 结论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旨在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验收,并依法处理相关事项和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改革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贯彻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这期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相关单位对《办法》和(指南)执行较好。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少数建设单位)对《办法》和(指南)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执行不规范.导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参验人员职称级别、专业验收组人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符合要求,验收上报备案资料不齐等时有发生.在此,笔者就建设单位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怎样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浅谈《办法》和(指南)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应用.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的工作:1.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的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

1.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的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1。

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

1.3.1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担任。

1.3.2设付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该职务由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该工程的总监担任为宜。

1。

3.3笔者认为还应设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和各种文件签字的传递和收集工作。

1。

3.4验收委员会不应少于6人,分别由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被委托人担任。

1。

3.5根据所验工程的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

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筑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改革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贯彻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这期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相关单位对《办法》和(指南)执行较好。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少数建设单位)对《办法》和(指南)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执行不规范。

导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参验人员职称级别、专业验收组人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符合要求,验收上报备案资料不齐等时有发生.在此,笔者就建设单位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怎样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浅谈《办法》和(指南)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应用。

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的工作:1。

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的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

1。

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的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1。

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1.3。

1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担任。

1。

3。

2设付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该职务由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该工程的总监担任为宜.1.3。

3笔者认为还应设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和各种文件签字的传递和收集工作.1。

3.4验收委员会不应少于6人,分别由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被委托人担任.1.3。

5根据所验工程的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

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冀建法〔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建法〔2018〕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冀法函〔2017〕10号)有关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8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二、对5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162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

未列入继续保留和应予修改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8日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1-(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 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2-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冀建法[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冀建法〔2014〕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3年11月30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37件厅发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4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对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83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3年11月30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1日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05.14
•【字号】冀建法[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冀建法〔2013〕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为进一步改善住房城乡建设发展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厅对2012年10月31日前颁发且有效的504件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33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39件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2)。

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131件文件不予处理。

本文件发布后,我厅2012年10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是本文件没有
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标准等技术规范),不再执行。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4日附件1。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制设(一(二(三(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精心整理(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一(二(三(四(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精心整理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竣报告。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精心整理(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验收合格证
工程档案验收许可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已
按合同拨付工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证明
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情况
已备案
经办人(签字):(公章)
附3: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单位于年月日组织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规定备案。
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2:
河北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北省建设厅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001
工程名称
沧州市南陈屯乡小朱庄村混凝土公路工程
建设单位
申报人
施工单位
河北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所需文件审核情况
(并将资料原件附后)
文件名称
编号
核发单位、日期

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2012上传PDF版

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2012上传PDF版

将以上人同名单和委托书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监督小组确认。
2.3 第二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 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4 第三项审阅读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合 格文件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质量认 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2.5 第四项各专业验收组、核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功能资料和主要功能资 料抽查。 2.6 第五项各专业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2.6.1 查验的方式主要是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也可借助检测工具或仪器。 2.6.2 查验的主要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条文要求。 2.6.3 查验的主要内容是:对安全功能和主要使用功能进行抽查,如有不符合或 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或缺陷按局部或共性问题作好记录。 2.7 第六项各专业验收组实地查验完毕后,各专业组组长总结发言,对所查验的 工程内容进行客观评价,并确认所查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结论是否合格。 2.8 第七项验收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验收组的汇报结论,综合协商,形成验收委员 会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宣布工程竣工验收结论。 2.9 第八项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派出的竣工验收监督小组组长)就工程结 论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同意该工程上报备案等情况宣布验收 监督意见。 2.10 第九项与会各方代表审阅会议纪要,并在纪要上签字。 2.11 第十项验收委员会主任宣布验收会议结束。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质 量监督站)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备齐以下七类资料上报备案机关。 上报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上报资料二:监理公司的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程质 量检查合格报告,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 上报资料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等部门出具的验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上海)(精)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上海)(精)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备案手续随着我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改革及《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贯彻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这期间,笔者认为大多数相关单位对《办法》和(指南执行较好。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特别是少数建设单位对《办法》和(指南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执行不规范。

导致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程序混乱,参验人员职称级别、专业验收组人数、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不符合要求,验收上报备案资料不齐等时有发生。

在此,笔者就建设单位怎样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以及怎样上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浅谈《办法》和(指南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和应用。

1、当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完成的工作:1.1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监理三个单位的各专业人员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功能分别组成几个专业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细致的竣工预验(即内部初验.1。

2确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通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节能、人防、电梯、档案、监理、施工等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写出各自的专项检查合格报告或准许使用文件。

1.3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名单.1.3.1验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担任.1。

3.2设付主任一名,由主任任命,该职务由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或该工程的总监担任为宜。

1。

3.3笔者认为还应设工作人员一名,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纪录和各种文件签字的传递和收集工作。

1。

3.4验收委员会不应少于6人,分别由持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的被委托人担任.1。

3.5根据所验工程的功能确定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及组员,一般工程不应少于三个专业验收组(土建、水暖、电气.a、各专业验收组组长:宜在建设、设计、监理单位由主任任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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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8〕75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给建设单位。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由施工单位提交建设单位。

(三)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报告,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单位通知的验收时间、地点派员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号、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文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

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即可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份;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自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重新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供的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那个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制止、纠正、处罚而不予制止、纠正、处罚的;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文件齐全且符合要求,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22日省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规[2000]5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填报说明:
1、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2、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字迹要清晰工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3、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虚假情况,不予备案。

4、报告须经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竣工项目审查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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