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锅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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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七政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17〕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推进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5日七台河市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方案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有关要求,按照《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规定,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简称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科学客观、精准施策、严格执法为原则,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突出防控重点,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监督管理,严厉责任追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动员全面参与,强化舆论监督,确保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2017年,全面淘汰、取缔、清洁能源改造(油、电、气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360台燃煤小锅炉。

其中,按用途分:供热燃煤小锅炉287台、商用燃煤小锅炉46台、工业燃煤小锅炉27台;按辖区分:桃山区燃煤小锅炉183台、新兴区燃煤小锅炉134台、茄子河区燃煤小锅炉33台、金沙新区燃煤小锅炉6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燃煤小锅炉4台。

三、完成时限供热、商用、工业燃煤小锅炉要于2017年8月30日前完成治理改造。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17〕11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17〕118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17〕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现将《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1日吉林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每小时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改造,确保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吉林市城市建成区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2020年底前,各县级城市建成区内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原则。

淘汰燃煤小锅炉遵循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并网为主,电、天然气采暖为辅,新能源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基本原则。

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优先并入集中供热。

无法并入集中供热的,在电力、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改用电力、天然气供热。

无法采用上述方式改造的,改用生物质锅炉(气化、成型颗粒)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并确保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

(二)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淘汰整治燃煤小锅炉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履行属地责任,强制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积极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为了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管理,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的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字[2001]372号)规定,现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予以重新核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审查费和注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1规定执行;锅炉等特种设备作业、安装、维修保养、检验及管理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按附件2规定执行;锅炉等特种设备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3规定执行。

二、锅炉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资格的,有关检验机构一般不得对其进行重复检验和收取检验费(省及省授权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的抽检除外)。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检验机构可适当加收检验费:1、需要登高(或地下)检验工作的业务,其工作位置最高点(最低点)≥±3米(以土建基础±0为基准,下同)的,加收20%的检验费;≥±7米的,加收30%的检验费;>±7米每递增4米,加收5%的检验费,最高不超过60%(电站锅炉不超过40%)。

2、进入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内检验,加收20%的检验费。

3、进出口锅容管特设备检验收费按该设备购进价格的1.0%收取。

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或合同规定方)承担。

如外商要求按国外检验标准监督检验时,加倍收费;经检验不合格需要重新检验时,报检单位(或制造厂商)按索赔金额或所更换部件价格的5%向检验单位缴纳复验费。

四、检验过程中对发现问题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电站锅炉、气瓶除外),在处理和整改后,若再进行检验时,按不超过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大修后进行检验,按验收(安装)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0•【文号】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

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

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01)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鲁环函〔2018〕199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199号各市环境保护局: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确保反馈问题整改到位,现就做好燃煤小锅炉“清零”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清零”工作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根据各市上报情况,截至2017年底,济南市完成了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淄博、聊城2市完成了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烟台、潍坊、济宁、泰安、莱芜、德州、滨州、菏泽8市完成了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其他6个市完成了建成区和县城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青岛、枣庄、东营、威海、日照、临沂6市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各市上报清单见附件1)。

为确保按时完成并给整改验收留出时间,请有关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争取2018年5月底前完成淘汰,确有困难不能完成淘汰的,自2018年6月1日起停止运行,6月底完成拆除淘汰。

二、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要求,根据各市上报情况,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了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10个非传输通道城市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台数达到96.39%。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城区城中村土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54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城区城中村土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54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城区城中村土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城区城中村土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54号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市城区城中村土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31日晋中市市城区城中村土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等文件总体要求,有效解决我市市区城中村土小锅炉分散燃煤污染问题,进一步改善市城区空气质量,确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晋中市市城区四环内城中村有38个片区,建筑面积422万平方米,居民24795户,土小锅炉21154台,年耗煤量约16.9万吨。

这些土小燃煤锅炉无任何脱硫除尘设施,烟气严重超标排放,一个采暖期排放烟粉尘4250吨、二氧化硫3450吨、氮氧化物600吨,是市城区主要大气污染源。

借鉴太原市成功经验,结合我市试点情况,要采取整村拆迁拆除、清洁能源替代、民用洁净焦推广等措施,集中治理城中村土小锅炉燃煤污染,确实减少烟粉尘、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市城区空气质量。

二、整治范围晋中市市城区四环内(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城中村。

三、整治方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文件要求,通过采取整村改造拆除、清洁能源替代、推广使用民用洁净焦三种方式整治城中村土小锅炉燃煤污染。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通知冀政字〔2015〕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3月19日河北省燃煤锅炉治理实施方案为打好防治大气污染攻坚战,实现节能减排削煤目标,改善群众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要求。

明确各级政府治理任务,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燃煤锅炉治理。

根据企业所在地集中供热、天然气、新能源等具体条件,按照锅炉所处区域、实际用途、时限要求,逐台确定治理方式、时间等。

强化政策资金扶持,严格安全节能环保监督管理,强化法律规章标准约束。

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环境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新模式,为企业提供设计、融资、施工、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176台、22368蒸吨。

到2017年底,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7402台、27018蒸吨,城乡结合部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3669台、10478蒸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同时,完成保留的23562台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提升,确保燃煤锅炉安全高效运行、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关于规范锅炉管理通知 (1)

关于规范锅炉管理通知 (1)

通知
根据安质科下现场检查发现段个别车间锅炉管理不规范,人员搭配不合理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特要求如下:
1.各车间主任(或安全主任)要组织认真对锅炉设备及管道进行一次排查,如检查出问题,车间能处理的及时将问题进行处理,如处理不了的,第一时间上报段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2.车间要组织对烧锅炉人员进行安全及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岗。

3.各车间在安排烧锅炉人员时,要老新搭配,确保安全第一,严禁安排新入人员独立上岗。

4.车间管理人员加大日常检查和抽查工作,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以上要求请各车间高度重视!
安全质量监察科
2019年10月2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9•【文号】国质检特[2010]438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4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针对空调制冷行业用容积小于25L或者直径小于150mm的小型压力容器,总局组织制订了《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此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督促本地相关制造企业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许可证申领工作。

对逾期未取得许可的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原《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附件1)第十六条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附件: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试行)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以液化气体为制冷剂,容积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小于150mm的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取得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书(限空调制冷行业小型压力容器),已具备A1级、A2级、A3级、C级、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可以制造空调制冷行业和其他小型压力容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哈政办规〔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7日哈尔滨市2017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攻坚战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哈政发〔2016〕7号)等精神,加快淘汰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茶炉、大灶、小炉子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遵循“分类淘汰、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坚决推进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一)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主城6区(不包括呼兰、阿城、双城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二)到2017年年底,除必要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基本淘汰呼兰、阿城、双城3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4篇)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4篇)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根据《小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管理办法》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对于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锅炉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取得相应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

2.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同时,要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操作,保持锅炉的正常运行。

3.锅炉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验和维修保养。

定期检验包括压力测试、水质测试和安全阀的试验等。

维修保养要按照规定的频率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锅炉应配备完整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水位报警器、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过热保护器、燃烧器自动控制装置等。

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应保持灵敏可靠,经常进行检查和试验。

5.锅炉烟气排放要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不得排放有害物质,必要时应配备烟气脱硝、脱硫和除尘装置。

6.现场管理应做好锅炉的日常巡视和维护工作,包括监测水质、清理污垢,保持锅炉房的清洁和通风。

7.对于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设备改造、扩建和更换的,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总之,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技术监察要求各种安全设备的配备和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2)是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旨在确保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

以下是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的主要内容:1.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

2.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制造文件、安装文件、使用维护文件等,供监察部门随时检查。

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必须按照标准配置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计等,确保安全运行。

4.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杭政办函〔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3日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为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以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标本兼治、企业整改、政府督促”的原则,对全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进行综合整改,有效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

2015年年底前,全市确保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小锅炉850台,力争完成1200台,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全面淘汰或改造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2016年6月底前,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基本完成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到2017年年底,全市全面淘汰或改造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淘汰改造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1.淘汰拆除一批。

对未经批准的、在质检部门已报“停用”的小锅炉和建成区内的茶水炉、热水炉等,一律淘汰拆除,不得改建。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6〕47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6〕47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中央、省驻德有关单位:《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3日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为打好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目标利用三年时间(2016年至2018年),通过燃煤锅炉综合治理,使我市燃煤锅炉(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二氧化硫减少8000吨、氮氧化物减少4500吨、烟尘减少1300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空间高度明显上升。

(二)锅炉(窑炉)改造替代技术目标到2018年3月底前,全市燃煤锅炉(窑炉)大气污染物颗粒物含量、二氧化硫含量、氮氧化物含量、烟气温度及烟道高度全部达到《德州市燃煤锅炉(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及能效治理改造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详见附件1)要求。

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二、主要任务(一)煤电机组锅炉及65吨以上燃煤锅炉对煤电机组锅炉、65吨以上燃煤锅炉等大型燃煤锅炉,采取先进高效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改造措施,确保实现超低排放。

按照“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提高烟气温度和烟道高度,通过烟尘排放空间的提升加速扩散,减少沉积,改善低空空气质量。

(二)10吨至65吨燃煤锅炉关停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暂无法关停的须达到“治理改造控制指标”要求,并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和烘缸(筒)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和烘缸(筒)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和烘缸(筒)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8•【文号】质检办特[2013]338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和烘缸(筒)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3〕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分析表明,近年来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洗染行业用烘缸(筒)已成为易发事故特种设备。

为了加强此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各地应加强安全监察,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各地要将小型锅炉(重点是立式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重点是蒸压釜)、烘缸(筒)使用单位,如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学校、医院、建材加工、洗染行业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列为日常安全监察的重点对象,对使用单位自行检查和安全管理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如下:(一)小型锅炉。

检查锅炉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私自安装改造维修;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表等装置是否定期校验和检修,水位计是否定期冲洗、安全阀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水封管是否畅通、高低水位报警是否灵敏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会对超压、缺水等紧急情况进行处置。

(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检查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私自安装改造维修,快开门联锁装置是否完好、联锁功能是否正常,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并能够熟练操作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业主是否了解此类设备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使用单位是否制订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烘缸(筒)。

检查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是否存在私自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系统)的安全阀、减压装置、泄压装置等是否配备齐全并能够正常工作;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了解设备安装调试过程及运行中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文件

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文件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针对近期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许可管理(一)关于小型压力容器制造资格及划类问题。

对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但不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围的小型压力容器(直径小于150毫米或容积小于25升),可由取得A1级或A2级、A3级、D1级、D2级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的单位设计、制造。

小型压力容器不按《容规》划分类别。

(二)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范围。

对各类承压罐车的罐体,根据其结构形式,在制造许可证中应当注明是否包含“低温绝热罐体”,具备低温绝热罐体制造资格的,同时具备单层结构的罐车罐体制造资格。

对采用真空绝热结构的各类罐车罐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约请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的低温压力容器型式试验机构对受检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三)关于增加许可项目问题。

凡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中含D级压力容器的,或已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B级、A3级、A4级或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均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增加D级压力容器的,申请受理后,申请企业可约请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评审项目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报告报总局审批。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也按此办理。

(四)关于许可条件。

1.无损检测人员条件。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规定的A级锅炉和A1级、C级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应具备RT、UT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的相应内容调整为:应当具备持中级RT和UT无损检测证书4年以上(含4年)的无损检测人员或以上资格人员。

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燃煤锅炉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生态立区”发展战略,进一步防治我区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有关规定,区管委就加强区内企业和个人燃煤锅炉(含茶炉,下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区建成区内的燃煤锅炉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行安装燃用原煤的单台额定功率7MW(不含7MW)以下采暖锅炉及2.8MW(不含2.8MW)以下生产锅炉。

确需安装的需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安监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采用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三、新建设小区集中供热管网禁止新安装任何燃煤锅炉,供热应使用天然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四、凡安装或改造单台额定功率7MW(含7MW)以上的燃煤采暖锅炉,单台额定功率2.8MW(含2.8MW)以上生产锅炉的,应配备静电水膜除尘器或除尘效率稳定在98%以上的除尘设施,脱硫效率稳定在30%以上的脱硫设施。

五、安装或者改造锅炉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安装或者改造前按有关规定向区质监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锅炉及消烟除尘设备的总图、技术鉴定证书、环保产品认定证书、热工监测报告等资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改造;项目竣工后,须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已安装或改造锅炉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持消烟除尘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运行期间违法向大气排放烟尘的,由区市容局依照《淮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市政府第120号令)及市市容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标准一览表的通知》(淮城执〔2009〕76号)要求予以处罚。

七、正在使用的分散采暖锅炉,建成区内的餐饮、洗浴等服务行业及各类生产用燃煤锅炉,将分期分批逐步淘汰(2012年-2013年),更换为使用气、电、燃用油等清洁能源的锅炉,或安装除尘脱硫设施,保证达标排放。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河政办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河池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5日河池市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完成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建设美丽幸福新河池,根据《广西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函〔2015〕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要求,以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整治为重点,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开展全市燃煤小锅炉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开展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结合清洁能源替代、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7月11日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的活动:(一)设计、制造、组装、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生产、销售、维护保养;(三)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四)气体充装和气体经营。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及军事设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锅炉,是指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额定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热水锅炉。

本条例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

本条例所称压力管道是指:(一)输送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管道;(二)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气体、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三)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在标准沸点以上液体的管道。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42号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42号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环保局制定的《双辽市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日双辽市城市建成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方案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发〔2014〕4号),《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6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淘汰市区现状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先管网内、后管网外,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主抓,部门分责”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中供热为主,清洁能源替代为辅”的总体思路,实行“以奖代补”的优惠政策,引导燃煤小锅炉产权单位及供热、天然气、供电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完成市区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年底,全部淘汰市区现状城市建成区内(总面积12.37平方公里)每小时10蒸吨(7MW)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

市区规划城市建成区内(总面积20.32平方公里)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14MW)以下的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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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2-09-10 来源:中特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

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

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

符合上述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

产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

现有关部门已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

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炉的界定划分问题
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6932-2001)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2000)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

电热水器依据GB4706.12-199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设计、制造。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工作压力仅来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出口水温不超过90℃;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自动切断热源;燃气热水器还应有断气自动保护装置。

符合上述要求和GB6932-2001、GB18111-2000以及GB4706.12-1995标准的热水器不属于锅炉,因而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四、关于小型蒸汽锅炉是否独立建造锅炉房问题
小型蒸汽锅炉是指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

如采用燃油、燃气或电加热,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能自动切断热源,可以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但应与蒸汽使用场所隔开,安装时应保证安全阀的泄放方向避开人员所处位置。

五、关于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的问题
当前常压热水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承压使用。

为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我局要求所有的常压锅炉制造企业在其常压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还应在常压锅炉炉体的明显位置上喷涂“常压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的警示标识。

在用的常压热水锅炉,也应补喷警示标识。

今后,新制造的常压热水锅炉,凡没有在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及没有在炉体上喷涂上述警示标识的,一旦发生事故,制造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承担未向用户和安装者告知安全事项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规定的常压锅炉,各地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
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通系统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

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相变锅炉,并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安装者)安全使用,保证使用时锅炉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

真空相变锅炉的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符合制造企业规定的安装要求负责。

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安装后不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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