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3.17•【字号】武价费[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及实施意见的通知(武价费[2009]40号)各区物价局、卫生局、武汉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学技术进步与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本通知印发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与修订项目在武汉地区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
营利性医疗机构除价格自行制定外,也应严格执行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规定。
二、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监督。
医院必须免费向住院患者提供结算清单,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解释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病人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减轻患者负担。
三、本通知及《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市现行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与本“新增和修订项目”代码相同但内涵和价格不一致的项目,以本价格项目为准。
附:《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说明一、《湖北省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和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服务价格”)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规定,在2006年出台的《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省人民医院改扩建安康楼病房床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省人民医院改扩建安康楼
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1]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3.04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省人民医院改扩建安康楼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医规[2011]3号)
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重新申报改扩建安康楼病房床位价格的请示》(鄂人医院字[2010]88号)和《关于民康楼层流洁净手术室、病房床位价格的请示》(鄂人医院字[2010]89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6]204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层流洁净手术室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5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病房床位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康楼病房床位价格:
双人间:每床日57元;
三人间:每床日47元;
四人间:每床日37元。
五人间及以上:每床日32元。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鄂价费[2006]204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6]20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鄂价费[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3日附件: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支持医疗机构改善病房条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即由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最高价格,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其中,社区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
按规定比例设置的特需病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武钢集团第二职工医院病房床位和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武钢集团第二职工医院病房床位和层流洁净手术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鄂价工农[2010]9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12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武钢集团第二职工医院病房床位和层流洁净手术价格
的通知
(鄂价工农[2010]91号)
武汉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们《关于武汉钢铁(集团)第二职工医院新(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及层流洁净手术室收费的请示》(武价费[2009]112号)收悉。
鉴于该院对住院大楼进行了改建,并按有关规定新建了层流洁净手术室,且都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6]204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层流洁净手术室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
1 / 1。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鄂价费[2009]239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9]239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环保局:为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环保厅二○○九年八月十四日附件:湖北省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收费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促进医疗废物处置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废物是指国家规定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废物。
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所指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
第四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应将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监督 ,
确保支持服务 民营企业 的各 项措 施落到实
处 。 (责任 单位 : 厅 各处 室 、 单位 )
湖北省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 北省 物价局 关 于印发 《 湖 北省 公立 医疗机构知 名专家 诊察费 管理暂 行办法 》 的通知
鄂 卫 生 计 生 发 〔2 01 8〕 11 号
各市 、 州 、 直飾 、 神糊琳区卫生计魏 物价局 泼展改革委) , 在汉委属、 省属和相纖队公立 医院 :
为认真贯 彻落实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等 四部 门 《 关于 印 发推进 医疗 服务 价格 改革 意见 的通 知 》 (发 改价
—
4 5
—
湖 北省人 民前 公报 201 9 . 2
预付款制度 ,
付担保等 经济 、 法律手
段规范建设单位履约行为 预 防拖欠 民 营企业工程 ,
款。 指导和帮助 民 营企业规范合同条 款 , 提升风 险
意识 。 ( 责任单位 : 省 标 准 定额 总站 、 省 建 管局 )
七 、 有效 应对 建材 价 格波 动 。 积极应对砂 石
设科技 节 能 办)
九 、 加大质量 创优 力 度 。 鼓 励 开展 优 质精 品
工程创 建活 动 推 动解 决优 质工 程 奖项 数量 与我 ,
省现有 的 工程 建设规模 不 匹配 的 问 题 。 切 实加 强
重大民 生工程、
住 宅工 程 质量 监 管 ,
推 进 工程 质
湖 北省人 民前 公报 201 9 . 2
部 门文件
( 责 任 单位 : 省 建 管局 )
六 、 强化 工程款支付保障 。 督促建设单位不得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调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2]13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8.21
【实施日期】2012.08.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
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的通知
(鄂价农医规[2012]1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2〕56号)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决定鄂
州市和20个试点县(市)的试点医院自2012年9月10日起,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政策;同步调整诊疗(查)费,即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诊疗(查)费提高11元,住院诊疗(查)费提高33元。
价格上调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不增加患者个人费用负担。
因政策调整出现基本医疗。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Z1
【摘要】<正>鄂价费[2008]23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提高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价费[2006]259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相关文献】
1.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和《湖北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J], ;;
2.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缺血修饰白蛋白测定等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J], ;;
3.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
价局;
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8.26•【字号】鄂卫发[2004]87号•【施行日期】200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信息公示制度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4]8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物价局、纠风办,省部属医疗机构:200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及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公示的问题,多次印发了相关规定和《实施意见》,对加强医院管理,实行医务公开,规范价格行为,促进行业作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走过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助长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价格信息公示工作的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价格信息透明度,现将原已有的规定、制度作一归纳,重申价格信息公示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公示制度的对象凡在湖北省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
二、公示类别和范围实行价格公示的类别为:药品、常用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项目。
(一)药品:一是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二是列入《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三是属市场调节价,但患者使用量较大的常用药品。
这类公示药品的具体品种,由各市、州及省直管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省管医疗单位,由其自行确定,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二)常用医用材料:系指《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项目内涵”中所包含的医用材料及“除外内容”中明确另外收费的医用材料。
(三)医疗服务:系指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市、州及省直管市管理的、常见的、经常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
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武价商[2009]52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4.03
【实施日期】2009.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价商[2009]52号)
各区物价局,市属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工[2009]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8年11月1日起,我局已将部分省物价局授权我市审批的价格管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给区政府(武价
1 / 1。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病房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
大楼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外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鄂价费[2009]22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7.23
【实施日期】2009.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湖北省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鄂价费[2009]221号)
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建外科住院大楼床位费订价的请示》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核定的你院新建外科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通知如下:
1 / 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24•【字号】鄂价费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15号)省卫生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修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化妆品等监测、检测、检验(以下统称检测)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27号)规定执行。
其他检测收费按附件规定项目及标准执行。
鄂价费[2010]27号文件及本通知未列的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对委托的检测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方收费;对属于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检测不得收费。
三、对于同一个送检样品因检测机构的原因需要复检的,不得另行收费。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作、由用户自愿购买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音像制品、展板及其他各种宣传品,改按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使用税务发票。
五、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所属医疗机构(门诊部)除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外,其他的收费项目按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收费标准另文下达。
六、检测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频次或委托方的要求进行,超过规定或委托方请求范围外的,不得收费。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所出具报告书上标明的项目及相应的标准收费。
八、本通知收费的执收单位为具有资质、实施检测行为并出具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收费许可证》应由具有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武汉市一医院等九家医院新建改建病房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武汉市一医院等九家医院新建改建病房住院床位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费[2007]18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09.25【实施日期】200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武汉市一医院等九家医院新建改建病房住院床位价格的通知(鄂价费[2007]181号2007年9月25日)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卫生局:你们《关于市一医院等九家医院申报新(改)建住院床位价格的请示》(武价费[2007]58号)收悉。
鉴于有关医疗机构住院大楼的实际建设和使用情况,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对你市有关医疗单位2001年以来新建、改建的住院病房的床位价格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市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普通病房具体床位价格详见附件。
二、武汉市东湖医院为二级医院,新建、改建的病房住院床位最高价格委托你们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制定,并报省备案。
三、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层流技术要求的重症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的床位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抢救室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计价,不得按监护病房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中未列入的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和其他市管医院的住院床位价格,没有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核前,一律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件中核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已含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另外加收。
而且为最高价格,不实行上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六、有关医疗单位设置的特需病房必须符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设施和服务要求。
七、住院床位价格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价费[2006]259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6〕25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鄂价费[2005]2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鄂价费[2005]2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尚未列入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但经论证有治疗或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条件:(一)利用新技术、新检查和新的治疗手段或方法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二)经过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经被推广和应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凡购置的新仪器、设备,如其治疗内容与“规范”所列项目相同,只是功能改进、增加,或仅是材料、试剂有所差别,不列为新项目。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一)省管医疗机构直接向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根据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当地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人民医院新建门诊住院大楼床位暂行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人民医院新建门诊住院大楼床位暂行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09.12
•【字号】鄂价费字[2001]236号
•【施行日期】2001.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人民医院
新建门诊住院大楼床位暂行价格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1]236号2001年9月12日)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建门诊住院大楼床位费收费订价请示》(鄂卫院字[2001]60号)收悉。
鉴于你院兴建的门诊住院大楼业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经研究,现将新门诊住院大楼住院床位暂行价格通知如下:
一、新门诊住院大楼床位暂行价格如下:
1、单人间(含豪华间):每间日60元;
2、套间(超豪华间):每间日120元:
3、双人间:每床日25元;
4、3--4人间:每床日20元;
5、5人及以上房间:每床日15元(含血透、腹透室);
6、新生儿病房:每床日25元;
7、ICU、CCU病房:每床日40元,其中单间50元/间日。
二、以上床位暂行价格为基准价格,鉴于你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为20%,不再加收卫生间等其他任何费用。
三、病房向患者开放中央空调时,仍按鄂价费字[1999]112号文件规定收取空调费。
四、本通知从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起执行。
待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价格执行时,再核定正式价格。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鄂价工农[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农[2009]6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鄂价法规[2004]3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二○○九年三月十八日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湖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制剂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可在不超过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自行作价销售。
省管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一)制剂最高零售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其他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自配药物制剂定调价格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自配药物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省级药监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通知-鄂价农轻字[2000]34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通知(鄂价农轻字[2000]34号2000年2月14日)各市、州、县物价局、省医药公司、省中药材公司、省管医疗单位: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变化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药品价格的登记公布制度予以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权限。
药品价格的登记公布工作只限于省物价局,其他任何部门和省以下物价部门,不得开展药品价格登记和公布工作。
二、范围。
1、省内药品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及放开价格的药品;2、省外生产进入湖北市场销售的药品。
三、手续。
1、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办理药品价格登记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批准文号、处方、成本、实际执行价格有样品,并如实填报《药品价格申请登记表》;2、外埠药品登记时,须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文件(原件)或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价格确认证明手续到省物价局申请药品价格登记,并如实填报《药品价格申请登记表》;3、对企业填报的《药品价格申请登记表》及有关资料验证合法后予以登记,并核发《药品价格登记确认通知单》;4、凡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手续的药品,一律不得在湖北省境内作价销售;5、药品价格登记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星期四。
四、公布渠道。
所有经省物价局认可的药品价格均在由省物价局主办的《湖北药品价格》上向社会公布,省物价局今后将不再与其他有关部门合办药品价格的信息资料。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150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150号2002年07月15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卫生医疗机构的管理,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93号令)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45号)的规定,现将医疗机构登记费、校验费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登记费(含执业许可证工本费)由医疗机构在办理执业登记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不另交校验费:二、医疗机构校验费:凡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三、医疗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如换发执业许可证,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证件工本费每套30元(含正副本,不含镜框费)。
不另缴纳登记费和校验费。
四、为了减轻农村负担,对村卫生室(所)免交执业登记费和校验费。
办理执业登记时,只缴纳证件工本费30元。
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医疗机构的收费按国内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六、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收费问题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以上费用时,必须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执行,不得越权或重复收费。
也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八、本通知从二OO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原有关收费规定停止执行。
——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费[2007]1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的
通知
(鄂价费[2007]13号)
各省管医疗单位:
近年来,部分省管医疗单位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新建、改建了部分住院大楼,改善了住院病房条件。
鉴于有关住院大楼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部分省管医疗单位2001年以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院病房的床位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普通病房具体床位价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中未列入的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和其他省管医疗单位的住院床位价格,
在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前,一律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层流技术要求的重症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的床位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附件中核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已含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另外加收。
而且为最高价格,不实行上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五、抢救室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计价,不得按监护病房收取费用;属于精神病、烧伤、传染病床的,每床日加收2元。
六、有关医疗单位设置的特需病房必须符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设施和服务要求。
七、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副省级以上干部、优诊人员和一般离休人员、一般在职、一般退休和统筹人员入住非普通病房的,一律按公费医疗经费支付标准收取住院床位费。
八、住院床位价格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除明确保留的文件外,此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有关省管医疗单位下发的住院床位价格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表
表一:同济医院内科楼、外科二号楼和综合楼普通病房床位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