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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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费[2007]1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的

通知

(鄂价费[2007]13号)

各省管医疗单位:

近年来,部分省管医疗单位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新建、改建了部分住院大楼,改善了住院病房条件。鉴于有关住院大楼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对部分省管医疗单位2001年以来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院病房的床位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普通病房具体床位价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中未列入的住院大楼病房床位价格和其他省管医疗单位的住院床位价格,

在没有新的文件规定前,一律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经有关部门检测,符合层流技术要求的重症监护病房、层流洁净病房的床位价格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附件中核定的病房床位价格已含医疗废物处置费,不得另外加收。而且为最高价格,不实行上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五、抢救室病床按同等同级病房计价,不得按监护病房收取费用;属于精神病、烧伤、传染病床的,每床日加收2元。

六、有关医疗单位设置的特需病房必须符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设施和服务要求。

七、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安排副省级以上干部、优诊人员和一般离休人员、一般在职、一般退休和统筹人员入住非普通病房的,一律按公费医疗经费支付标准收取住院床位费。

八、住院床位价格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07年2月1日起执行。除明确保留的文件外,此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有关省管医疗单位下发的住院床位价格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部分省管医疗单位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表

表一:同济医院内科楼、外科二号楼和综合楼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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