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方案办法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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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农经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档案局:为贯彻落实2014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组织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遵照执行。
农业部国家档案局2014年11月20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4f89e2c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ec.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桂政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2〕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全区土地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辖区内的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取得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筹融资计划。
自治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第四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自治区本级的土地储备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做好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按照管理权限对自治区本级储备土地抵押贷款履行监管职责,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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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662935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88.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9.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令•【施行日期】1992.09.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1992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的管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小型水利工程等承包合同。
第三条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用以明确双方在生产、经营、分配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该组织的成员(含农户、联户、个人和专业队组)。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果(茶、桑)园、山林、草场、水面、荒地、滩涂、畜牧、农业机械、副业设备、水利设施、生产房舍、农具等生产资料和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有资源,均由其发包。
原生产大队所有的生产资料由原生产大队范围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以原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队范围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由该组织发包。
发包后,生产资料和国有资源的所有权不变。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国有资源,享有经营权和使用权。
承包方对承包的耕地不得荒废、毁坏和进行掠夺性经营,对承包的其他集体财产不得变卖、出租和擅自处理。
第七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https://img.taocdn.com/s3/m/d93a9b9bd4d8d15abe234e56.png)
农 村产 权类 别
,
用 现有 的 各 类 农 村 产 权 流 转 服 务 平 台
(
以 县 较 多
,
权属 关 系 复 杂
,
承 载 功能 多 样
。
适用 规
市
、
区
)
为 重 点 推 动 建 立 农村 产 权 流 转交 易 则 不 同
;
应 实 行分 类指 导
法律 法 规和 政 策 没
,
是 政 府 主导
,
、
服务
“
三农
,
”
的
话精 神 和 治 国 理 政新 理念 新 思 想新 战 略
中央 和
自
按 照非 盈 利 性 服务 机 构
。
可 以 是 事 业法 人
也可以
治 区 的 决策 部 署
,
,
以 坚 持 和 完 善农村 是企 业法 人
全 区 各 级 政 府 是 本 级 农村 产 权 流
、
各直属机构
自
:
广 西 农 村 产 权 流 转 交 易 市 场 建设 方 案 》 已 经
。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同 意
,
现 印 发 给你 们
,
请认 真
组织 实 施
广 西壮族
自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
7
20
1
年
6
月
1
日
广 西农 村 产 权 流转 交 易 市 场 建 设 方 案
、
防 的 受 托 人
、
。
除 农 户 宅基 地 使 用 权
农 民 住 房财
,
资源 浪 费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0df8fc4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18.png)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旨在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全国各级及其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与土地确权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土地确权流程2.1 确认申请资格(详细描述确认申请资格所需条件)2.2 提交申请材料(详细列出需要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2.3 审核审批程序(具体说明审核审批程序包括哪些环节,每个环节应满足什么要求)第三章土地登记备案3.1 登记备案主体责任(分别阐述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责任划分)3.2登记备份内容(必须记录在登记册上面信息)3.3存储方式(介紹如何保存檔按照邏輯順序存儲並詳細說明如何保護機密信息)第四章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4.1 档案组织机构(详述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4.2 档案分类与编目(具体说明对土地确权档案进行分类和编目的方法和标准)4.3 存取权限控制(阐述不同人员在查看、修改或删除文件时应遵守的规定)4.4個別文獻處理(介紹對於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單獨處理文檔分類索引等)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5.1 监督检查(描述监管单位有关实施主体是否按要求执行登记备份工作,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2法律責任舉例(列出常見依法追究責任事由虛假陳報賠付倒手轉讓隱匿私藏不配合執勤等)本文涉及附件:- 申请资格确认表格样本- 登记备份材料清单范本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的一部关于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7593fde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ee.png)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确权工作,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第五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信息系统等,加强档案管理能力建设。
第二章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第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是指由地方牵头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
第七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土地确权档案的建立、归档、利用、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土地确权档案建立第九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建立土地确权工作开始之日起,按照地方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清晰明确记录土地确权的主体、范围、性质等信息。
第十一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证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土地确权档案的质量检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土地确权档案归档第十三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归档,严格按照文件分类、编号、整理、装订等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在档案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库房进行储存和保管。
第十五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条件提供相关部门和个人查阅和调阅。
第十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五章土地确权档案利用第十七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法院、公安机关等进行使用。
第十八条土地确权档案可以作为土地管理、土地交易、土地执法等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适时进行整理、更新,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土地确权档案保管与销毁第二十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对有价值的档案材料进行保存,剔除无用档案。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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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3e53b4c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47.png)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一、实施方案的背景和目标: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已经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步骤。
二、实施方案的原则和内容:1. 原则:(1)政府引导: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协调村民、农民合作社、农户和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
(2)公正公平:确保登记和颁证工作的公正公平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保障农民的利益。
(3)依法依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并遵循相应程序。
2. 内容:(1)确权对象确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和承包方式,明确确权对象,包括农民、农户、农民合作社等。
(2)确定登记时间和地点: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设立登记点,明确登记时间和每个农户的登记顺序。
(3)出具登记证明:登记人员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农户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登记,登记成功后,出具相应的登记证明。
(4)公示和听证:在确定登记成功人员后,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为15天,听证程序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
(5)登记审核:相关部门对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6)申诉和处理:如有异议,农民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实施方案的步骤和职责:1. 步骤:(1)组织人员: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
(2)公示和听证:农民完成登记后,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公示和听证程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3)审核和颁证:乡镇政府将登记资料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 职责:(1)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操作流程和步骤。
(2)村委会: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村民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配合乡镇政府的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https://img.taocdn.com/s3/m/0c0985c64afe04a1b071de75.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桂农业办发[2010]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0.01.04
【实施日期】2010.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农业办发〔2010〕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经)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我区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
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
这部法律从农村实际和方便群众出发,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e97bebb284ac850ad02426e.png)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管理和有效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承包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个人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是承包地确权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承包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承包地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承包地确权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地确权工作中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检查验收;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条县、乡(镇)和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作计划。
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承包地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进行收集并确定保管期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173ea350b4c2e3f5727636a.pn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
第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
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机关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乡镇的派出机构可以具体办理土地登记事务。
第五条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土地登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土地登记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即宗地为基本单元。
宗地内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宗申请登记。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登记:(一)土地初始登记;(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三)土地使用权出资;(四)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五)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六)本办法第三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共有的土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农村宅基地,按户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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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3•【字号】桂政办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5]52号)精神,建立我区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广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及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县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为市级和县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本市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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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桂政电〔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9〕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计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确保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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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单位】82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8-29【生效日期】1988-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1988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自治区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管好、用好、保护好辖区内的土地,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国家依法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四、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草地、林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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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修正)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1988年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199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自治区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管好、用好、保护好辖区内的土地,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三、国家依法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四、国家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五、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草地、林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申请经营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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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申请经营权的文件摘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概述二、申请经营权的基本条件三、申请经营权的流程四、经营权使用的管理及监管五、相关政策法规及优惠措施六、申请经营权的注意事项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申请经营权的文件,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导。
本文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国有农用地申请经营权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解读。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概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的农用地。
近年来,我国政策鼓励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通过申请经营权,合法经营国有农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申请经营权的基本条件1.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群众、农业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2.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3.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经营权的流程1.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2.乡镇政府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政府;3.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经营权合同;4.签订经营权合同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四、经营权使用的管理及监管1.经营权使用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押金等事项;2.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经营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规经营;3.经营权使用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如需续约,按届时政策规定办理。
五、相关政策法规及优惠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3.《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4.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申请经营权的注意事项1.详细了解国家政策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2.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合规;3.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审查、登记等工作;4.合法经营,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通过以上解读,希望能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农业企业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农用地经营权提供有益的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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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桂政办发[2006]14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1994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以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为主要内容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代签;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最新式样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地块四邻界址不清;有的地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调整、收回或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农户之间自行互换、流转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扎实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维护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必须依法维护。
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
承包期内,对出嫁、入赘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以及离异、丧偶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的,应依法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害他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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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
案,根据《档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
农地确权)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
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或者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农地确
权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地确权档案工作是指农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应当与农地确权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农地确权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地确权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管理农地确权档案。
第六条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农地确权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农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农地确权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农地确权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农地确权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农地确权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农经工作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农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第八条农地确权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产生文件材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将农地确权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
农地确权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农地确权中有关确认土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经营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
第十一条农地确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农地确权中形成的各
类文件材料,并交由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农地确权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农地确权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第十二条农地确权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农地确权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三条归档的农地确权文件纸质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
归档纸质材料应当使用碳素、蓝黑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容易产生字迹模糊或者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归档的农地确权文件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按照内容和年度分类整理并编制档号。
其中与纸质文件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当编写互见号或者互见卡。
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使用信息系统采集、贮存的专业性数据以及航空照片、遥感数据应当用可记录式光盘保存,重要的应制成纸质拷贝同时归档保存。
照片和图片应当配有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
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地确权档案保管制度,安排农地确权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农地确权档案。
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农地确权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农地确权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将农地确权档案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保管,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依法及时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农地确权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将农地确权档案纳入档案进馆接收范围,县级农地确权档案单列全宗管理;自治区、市及乡、村农地确权档案并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全宗序列,也可单列全宗管理。
所有权证类文件归入县级农地确权档案全宗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农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向社会开放农地确权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农地确权档案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农地确权档案。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农地确权档案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推进农地确权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农地确权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网上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对在农地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农地确权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农地确权档案工作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农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