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条竞合_张作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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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

教育前沿272 2015年22期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陈文昊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北京 100089摘要:法条竞合理论系罪数理论中最耀眼的一颗明珠,其中法条竞合的外延问题、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问题系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

本文以德日刑法中法条竞合的两大类、四小类关系为立足点,结合中国理论界争议观点和主张,对法条竞合的外延进行界定,兼论其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关键词:法条竞合;包摄关系;交叉关系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61(2015)22-0272-021 学说争鸣与统一我们认为,依据移植自苏联刑法抑或德日刑法的不同,对法条竞合的界定主要分为两派,两派内部虽然看似泾渭分明,实则殊途同归。

苏联刑法与德日理论的争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内涵上存在包摄关系的两罪能否认定为法条竞合,如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其二,构成要件上存在交叉的两罪能否认定为法条竞合。

对于第一个争点,德日刑法理论通常将其纳入法条竞合的范畴加以考虑。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专设“吸收关系”作为法条竞合的形式之一,决定了内涵上存在包容评价的两罪与法条竞合具有天然的亲和性。

有学者也将吸收关系归纳为“包容竞合”作为法条竞合的特殊形式(1);有学者在大陆法系法条竞合理论之外创设“包容关系”,本质上就是大陆法系法条竞合理论体系中所称吸收关系(2);有学者否定吸收关系的同时扩大特别关系的外延,将其部分纳入特别关系之中,本质上并不影响法条竞合的认定(3)。

与此相反,传统理论一般并不将其纳入法条竞合的调整范围。

我们认为,传统理论着眼于各罪外延考察和比较的同时忽略了各罪内涵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具有缺陷。

例如,在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下,如果否认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很难解释为何认定为绑架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对于第二个争点,德日刑法理论明确承认了交叉关系成立法条竞合的空间,包括择一关系和补充关系。

有学者创设“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的概念,本质上就是择一关系和补充关系的展开(4);有学者认为,“交叉关系只是外延关系而非内涵关系,所以特别关系与交叉关系并不处于同一层面”(5),即在事实上承认了交叉关系在法条竞合现象中的存在。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问题的研究

关于法条竞合理论问题的研究作者:韩小利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法条竞合理论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法条竞合的形态划分,更是学者们讨论的重中之中,基于法条竞合的形态理论引申出的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条竞合时的适用更是值得我们关注,这不仅能体现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情况,更能体现我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条竞合;形态;想象竞合;适用冒充刑警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及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而在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关系。

军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触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时,必然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而这两个法条之间具有竞合关系。

再如行为人交通肇事触犯交通肇事罪时,是否必然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并非任何交通肇事罪必然导致他人死亡,如果出现了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此两法条之间存在哪种竞合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竞合理论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重点对法条竞合的相关理论进行探讨。

一、法条竞合的演进发展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但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而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首次论及法条竞合的是马克昌教授。

马克昌教授是把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一并讨论的,并且把重点放在两者的区分上,马克昌教授指出:“所谓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成为他一法律条文的一部分。

所以,法规竞合必须是:①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规(或条文)。

②一法律条文的全部内容为他一法律条文的内容的一部分。

在法条竞合的研究中,涉及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就是法条竞合的形态。

③可以说,法条竞合形态也是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法条竞合研究中一个最为混乱的问题。

之所以存在这种混乱,是因为在德日刑法学中对于法条竞合的形态区分也是学说不一。

而这种学说不一,又源于对法条竞合的范围界定不同。

论法条竞合

论法条竞合

论法条竞合作者:贺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学界一个颇具特色的理论问题,是指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最终适用单一规范,其他规范无论在评价还是适用上均被排除。

法条竞合的存在,对于正确地解释立法以及正确地适用法条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主要从法条竞合的定义、本质、形态以及存在的必要性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作用。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形态适用原则作者简介:贺伟,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7-02一、导论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当代刑事法治的不断发展,法条竞合必然会成为一种常见的刑事法律现象。

法条竞合,虽然产生于静态的立法活动,但最终体现的是动态中的刑事法律评价问题。

法条竞合的成因,虽然与具体的行为无关,仅仅是立法者对于行为多角度评价。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立法以及提高立法技术来减少。

但是,司法实践中具体出现哪两个或是多个法条的竞合却要与具体行为联系起来。

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人们的行为也会出现新的情况,如二十世纪之前就没有出现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情形,但因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些新的工具被应用于犯罪,就会导致出新的情况出现。

这样我们便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法条竞合,只能努力探究去寻求其本质、掌握其特征,以便于实现刑事法律领域的公平正义。

故此在刑法理论上,法条竞合是一个极为重要且将被长期研究的问题。

二、法条竞合的定义综观刑法理论界,对于法条竞合定义的表述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主要的表述有以下几种:第一,“法规竞合又称为法条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

”①第二,“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表面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但在这些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上,仅仅适用其中一个,其它的则被排斥,结果仅适用一次构成要件的情形。

浅析法条竞合

浅析法条竞合

浅析法条竞合作者:梁志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9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当中重要的理论,而我国刑法当中法条竞合的情况远胜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条竞合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独立竞合、包容竞合、交互竞合和偏一竞合四种。

在实际处理法条竞合问题时,我国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特别优于与普通法”和“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问题,特别规定的具体理解问题以及特别法条不周全时的处理问题。

关键词法条竞合独立竞合包容竞合特别法条作者简介:梁志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05-02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是指某一种行为同时符合了不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法律条文本身的关系上来,当然且排他的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

换而言之,法条竞合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某种行为或者现象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而现实生活确又千变万化、无穷无尽,简练而又高度概括的某个法条本身可能难以描述全部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种犯罪行为可能既符合这个法律条文的规定,也符合那个法律条文的规定,难以绝对的割裂或者对立。

遇到此种情形,不仅需要我们在立法层面不断改进立法技术,减少法条竞合的现象;更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学会合理适用相应的原则处理法条竞合的情况。

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当中重要的理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在刑法竞合或罪数理论当中对其进行阐述。

一、德日刑法学中的法条竞合理论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法条竞合的研究较为深入,目前我国法条竞合的概念主要来自于德日刑法学。

以德国为例,其刑法学界以行为的单复数为出发点,将刑法竞合分为想像竞合、实质竞合与法条竞合:1.想像竞合,指一行为数次违反同一刑法法规或者数次触犯同一刑法法规的情形。

2.实质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独立的将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受审判的犯罪情形。

浅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浅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人 研 究法 条竞合 的本 质 基 础上 ,从 法益 保 护 、 禁止 重 复评 价 原 则和 全 面评 价 原 则 说 明 法 条 竞合 的 本质 。 【 关键词 】法 条 竞合 法益保 护 原 则 禁止 重 复评 价 原 则 全 面评 价 原 则 【 中图分类号 】D 2 . 1 【 94 1 文献标识 码】A 【 文章编号 】1 0 - 3 9 ( 0 1 8 0 1 2 9 5 4 2 1 )0 —0 9 一O 0
浅析 法条竞合 的本质
覃 波
( 中山大学法学 院
广东 广州
500 ) 1 06
【 摘要】关于法条竞合 的本质有不 同的学说 。法条竞合本质 的纷 争 ,导致我们研 究法条竞合 的逻 辑起 点不 一 样 ,对 法 条竞 合 的 范畴 有 不 同的理 解 。 因此 ,弄 清 法 条 竞合 的本质 是 非 常 重要 的 。 本 文在 总 结 前
的根 源 ,探 讨 法 条 竞 合 最 深 远 的东 西 。但 它 脱 离 了 法 律 的 评 价 ,这 是 不 够 的 ,也 是法条 竞 合 实质 是法 律 规 范 的竞 合 ,也 就是 犯 罪 构成 的竞 合 。一 个 行 为侵 犯 一个 犯 罪 构成 ,构成 一 罪 ,侵 犯 数 个犯 罪 构 成 , 即构 成 数罪 ,法 条竞 合 就 是数 个 犯罪 构成 的竞 合 即数罪 的竞 合 。我 国 的犯 罪 构成 与 大 陆法 系 的 犯罪 构 成该 当 性 是不 一 样 的 ,我 国的犯 罪 构成 是犯 罪 的载 体 ,一 个 犯罪 构 成 意味着一罪。因此犯罪构成说指出了法条竞合的法律特征 ,但 它没有指出是什么本质性的东西使法条产生竞合。 笔 者 认 为 ,法 条 竞 合 的本 质 是 说 明 什 么 条 件 促 使 法 条 必 然产生竞合 。我们 应从保护法益原则 、禁止 重复评价 原则和 全面评价原 则三 方面讨论 。首先 ,在现代社会 ,由于社会利 益 的 多元 化 和 复 杂 化 ,刑 法 所 保 护 的法 益 也 日趋 错 综 多 元 化 和 复杂 化 , 同 时 , 立 法 者 基 于 社 会 存 在 和发 展 的 条 件 , 基 于 某 些 特 别 法 益 的 重 要 性 , 加 大 对 该 法 益 以保 护 力 度 , 对 该 法 益进行单独性地 调整 。例如 ,刑法第二 百六十六 条规定了诈 骗 罪 ,但 立 法 者 基 于 金 融 秩 序 的重 要 性 ,单 独 地 规 定 金 融 诈 骗 罪 的 8 罪 名 。 因 此 ,数 法 条 之 间所 保 护 的 法 益 必 然 出 现 个 重 合 的客 观 现 象 。这 种 客 观 现 象 是 由于 社 会 关系 的 多 元 化 、 复 杂 化 和 立 法 者 的 立 法 技 术 造 成 的 ,它 不 但 没有 说 明 刑 法 关 系 存 在 矛 盾 , 反 而 说 明 了刑 法 关 系 的更 加 清 晰化 和 明 确 化 。 法 条竞 合关系 的重 合性 也就 是说 明 了一 个行 为侵 犯数个 法 益 ,往 往 会 涉 及 数 个 犯 罪 构 成 ,构 成 数 罪 。但 如 果对 一 个 进 行 数 罪 并 罚 ,违 背 了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法 条 竞 合 的 价 值 在 于确立刑法规 范的逻辑关系 ,致使我们 正确 理解 刑法规范之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作者:张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

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

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

”[2]二是罪名竞合说。

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

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

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

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

试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试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

试论刑法中法条竞合的类型与适用原则作者:陈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因法律规定出现的一种特殊竞合模式,法条竞合的类型也多样,在实务中出现法条竞合应该如何适用,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现有理论,本文通过实务工作对此问题试做论述。

关键词包含交叉处理原则作者简介:陈田,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26-02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黎宏教授2013年最新文章——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类型与处罚规则

黎宏教授2013年最新文章——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类型与处罚规则

刑法理论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类型与处罚规则黎 宏 赵兰学摘 要 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从逻辑上讲,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与择一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

就特别关系而言,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当行为的其他要素均满足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只是数额未达特别法条的入罪标准时,即使这一数额满足了普通法条的入罪标准,仍然不能以普通法条论罪。

关键词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特别关系 处罚规则近年来国内学界围绕法条竞合的讨论十分激烈,其根源在于我国的刑法条文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

有关法条竞合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而展开:一是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

这涉及到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问题。

与这一问题有关,还有学者提出大竞合论的主张,认为没有必要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①二是法条竞合的类型。

像是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包容关系,光是这些称谓就给人眼花缭乱之感,而各种关系的确切内涵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则亟须厘清。

三是法条竞合的处罚规则。

尤其是对于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的处罚规则,虽然学界存在“原则上特别法优先,例外情况下重法优先”的共识,但是对于何种例外情况下优先适用重法,理论上还存在很大的分歧。

另外,与这一问题有关,对于像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这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别法条的入罪数额标准高于普通法条时,如果某一行为的其他方面均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但数额尚未达到特别法条的要求而又达到了普通法条的要求时,能否以普通法条论罪?这也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本文将依次对上述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在讨论法条竞合的处罚规则前,首先要明确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

试论刑法中的法条竞合

试论刑法中的法条竞合

试论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作者:孙杨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1期在刑法理论上,法条竞合是个十分重要且长期被讨论的概念。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工作者常常面临法条竞合而难以作出抉择的情况。

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定罪原则,但法条竞合的存在使得依法定罪出现困难,如何在具有交叉竞合的法条之间选择正确恰当的定罪依据是当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和关注的问题。

一、刑法法条竞合的基本理论1.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而最终只择一个法条适用的情况。

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具体而言,是指犯罪构成四个要件的竞合,当两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间存在相同、包容或交叉关系时,这两个法条就形成竞合。

对于法条竞合理论的范畴归属,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法条关系说。

认为法条竞合是与犯罪行为无关的、确立和协调刑法条文与刑法之间关系的条文形态,而非确立和协调犯罪行为与刑法条文之间关系的形态。

一种是数形态说。

认为法条竞合只有体现在具体犯罪行为的时候才有意义,否则无从界定法条竟合的适用范围,法条竞合是一种犯罪形态,并主张用“法条竞合犯”一词取代法条竞合,以与其他犯罪形态相适应。

还有一种是折衷说。

认为应将法条竞合概念的立法方面与司法方面一分为二,立法方面仍称为法条竞合,司法方面称为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是立法中产生的不同罪名犯罪构成间的横向关系,这种竞合关系的存在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必要。

法条竞合犯是个犯罪行为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罪名的竞合部分,而形成的“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以现实的危害行为为存在实体,具有形式数罪的特征。

2.法条竞合的形式我国刑法法条竟合的现象非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因犯罪主体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竟合。

例如,私自开拆、隐区、毁弃邮件、电报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因邮政工作人员而发生竟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关于法条竞合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界尚有分歧,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对其的认识越来越趋于统一,通常认为,法条竞合是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数个法规或同一法规中数个条文对该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都有相同的描述,从而发生法条竞合现象,但对此现象,仅适用其中某一条文来定罪量刑,而排斥了其他条文。

也就是说,一个犯罪行为虽然从外观上看,好象与多条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都相符合,但实际上,由于这种数罪的构成要件是相互重复的,所以只能从这些法条中适用一条来定罪量刑,而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

对于法条竞合的形式,从数学中的集合理论可以推导出,两个法条之间发生竞合现象,不外乎两种情况:其一为包容关系(集合理论中叫包含关系)。

所谓包容关系就是一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容在另一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中,被包容的那个犯罪的基本特征,只是由于犯罪主体、目的、对象、手段或危害结果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把它从包容它的那个法条中抽出来,单立一个法条,规定一个罪名;另一为交叉关系(集合理论中为交集关系),它是指一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其构成要件中的部分组成要件同时又是另一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

因为交叉程度的不同,这种情形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选择法条来确定罪名的问题。

一)在两个法条处于包容关系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超出其侵犯的被包容的那个法条规定时的罪名确定问题。

对法条竞合时究竟怎样定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发生法条竞合时,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罪名。

2、发生法条竞合,法律元明确规定时的罪名确定问题。

由于处于包容关系下的数个法条之间有着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通性的关系,行为人的行为触犯的某一法条,因被另一法条所包容而又同时符合另一法条的规定,当该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或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处理。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适用于同一具体情形时,由于规范内容或效力范围的不同,导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从而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是法律领域中一个常见的问题,也是法律适用中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条竞合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竞合。

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2. 间接竞合。

间接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难以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3. 绝对竞合。

绝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明显的矛盾或冲突,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无法同时适用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4. 相对竞合。

相对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规范内容和效力范围上存在重叠或交叉的情况,导致在适用于具体情形时,需要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解决法条竞合的方法。

针对法条竞合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常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1. 优先适用原则。

优先适用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效力,因此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宪法规定。

2. 解释协调原则。

解释协调原则是指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和协调,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的类型及其适用原则
陈楚君
【期刊名称】《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实质一罪、假性竞合,这一点区别于想象竞合之实质数罪、真正竞合的本质。

明确界定法条竞合的内涵和本质、厘清法条竞合的类型是正确适用处断原则的前提。

法条竞合的类型应当从传统的纷繁复杂的划分方法中寻找新的突破口,实现类型简明化。

法条竞合属于法条关系论,而不是犯罪形态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构成要件之间的竞合,据此可将法条竞合划分为三种类型:独立竞合、依附竞合、交叉竞合。

其中独立竞合即传统上的特别关系法条竞合,应当采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摒弃“重法优于轻法”的补充原则。

【总页数】7页(P58-64)
【作者】陈楚君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相关文献】
1.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J], 梁晟源
2.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J], 张斌
3.我国法条竞合的种类及适用原则 [J], 张飞飞
4.法条竞合特别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悖论与归位 [J], 付倩
5.法条竞合特别关系法律适用原则的悖论与归位 [J], 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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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刑法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为此我们集中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让我们能够对两者的异同有个清晰的了解。

一、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其行为侵害的所有法益都能被同一个法条包括,没有漏评价。

法条竞合是撇开一个个具体案件,单从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来看,一个案件事实只能使用竞合法条中的一个;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的评价。

1. 类型(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情形如下: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2.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法条竞合的法理及类型思考

法条竞合的法理及类型思考

法条竞合的法理及类型思考方军【摘要】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避免双重评价,认定法条竞合的实质标准应在于构成要件间保护法益的同一性.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二者存在本质的不同,在犯罪宣告和刑罚量定规则方面完全迥异.主张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观点会打乱整个竞合论体系.我国刑法中存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与交叉关系四种类型的法条竞合形态.【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7(032)005【总页数】11页(P53-63)【关键词】法条竞合;双重评价;想象竞合;类型【作者】方军【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北京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刑法中的竞合论,是指当行为人的单数行为或者复数行为同时符合分则所规定的数个构成要件时,对于构成要件的选择适用、以决定行为的法律效果的理论。

竞合论的所有功能与意义,一言以蔽之,在于对不法行为作“充分而不过度”的法律评价和处罚。

“充分而不过度”的评价与宪法上的比例原则挂钩,是为了合乎一罪不两罚、一事不再理的法治基本要求,同时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面向[1]。

简单的说,竞合论的目的在于既要保证充分评价,又要禁止重复评价。

所谓法条竞合,一般又称为法规竞合,在德国多称为法条单一、法律单数。

它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形式上符合于多数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刑法的评价上,只应该认为构成单纯的一罪,而没有实质上认定其构成多数犯罪的意义,亦即既不应该宣告其他罪名,并且也不应该考虑其他罪名下的刑罚”[2]。

从表面上看,对于一个不法行为,疑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则构成要件可以适用,而实际上由于规范体系内部关系的原因,只要适用其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就足以宣示行为的不法与罪责内涵,从而排斥其他构成要件的适用。

也即是说,在法条竞合的场合,当行为事实出现之前,根据规范内部的关系,单纯就两个构成要件的关系分析就已经决定了两个法条之间应该如何适用。

“就此实质层面而言,法律竞合只涉及数个构成要件间之选择适用问题,而非数个构成要件竞合在一起而为刑罚裁量。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研究

法条竞合若干问题研究

五、问题研讨
(二)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 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五、问题研讨
(二)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
“数额巨大” 黄贤平诈骗案(2009年):冒充交警骗取办驾驶证款达122600元,涉嫌 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法院定诈骗罪,判处 有期徒刑7年。 李斌招摇撞骗案(2006年):冒充北京市公安局总队队长和反恐局副局 长骗取74600元,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招摇撞骗罪起诉, 法院定招摇撞骗罪,且累犯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崔小竹招摇撞骗案(2003年):冒充某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内司工委副主 任骗取现金144680元,财物价值10000元,涉嫌招摇撞骗罪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以招摇撞骗罪起诉,法院改定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补充原则第一方面“两个法条的客体都不能全面评价犯罪行 为”,实际上成立想象竞合犯。
四、法条竞合犯的处断
(三)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辨析 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在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时,排 除特别法的优先适用,而优先适用重法。 肯定说:执法原则让位于基本原则——特别法优于 普通法让位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否定说:重法优先于轻法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和构成 要件观念。
五、问题研讨
(一)两组罪名的犯罪竞合问题辨析 1、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得财物数额特 别巨大的,成立想象竞合犯抑或法条竞合犯? 2、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
使用假币骗取财物的,成立想象竞合犯抑或法 条竞合犯?
五、问题研讨
(二)司法案例的实证考察 招摇撞骗罪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

论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
付恒
【期刊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45)004
【摘要】长期以来刑法学界聚焦于法条竞合类型的理论纷争,盖其根源在于通说未能澄清法条竞合的成立范围、划分标准与竞合类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法条竞合的范围界定不仅是类型划分的前提,更是科学分类之关键,直接影响并决定着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则是法条竞合分类的基础,是识别、掌握纷繁复杂的竞合类型之关键.在竞合范围上,对同质犯罪构成与异质犯罪构成间能否发生法条竞合进行探讨,主张在中国刑法体系的语境下,仅在异质犯罪构成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性;在划分标准上,应在形式层面和实质层面分别建构不同形式构造的划分标准,克服单纯采用逻辑标准或在同一阶段采用多重标准的弊端;在类型划分上,应该在科学厘定范围、合理划分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将法条竞合划分为从属关系、交叉关系与分解关系的理论学说.
【总页数】11页(P62-72)
【作者】付恒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成都 61006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相关文献】
1.法条竞合的范围以及处罚规则 [J], 仲锐
2.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标准之评析与重建 [J], 左坚卫
3.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划分 [J], 蔡鹤
4.法条竞合的法理及类型思考 [J], 方军;
5.法条竞合的成立条件及运用规则 [J], 李奇路;秦一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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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是法条竞合是数法条的竞合还是两个法条的竞合 , 刑法学界对法条竞合的 定义中有的用了“数个法条”的表述 。笔者认为法条竞合应是两个法条之间的竞合 , 数个法 条之间发生的竞合最终归结到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 。 例如盗窃罪 , 盗窃枪支 、弹药 、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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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4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 年第 5 期
笔者对犯罪构成 、犯罪行为 、犯罪情形三者的关系分析如下 :犯罪情形是对现实社会中 某类犯罪行为的概括或描述 , 是犯罪构成形成的基础 。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 行为构成犯罪或者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是对某类 犯罪情形主要特征的提炼和概括 。 犯罪行为是指某一具体发生的触犯刑法或虚拟的符合犯 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是以构成要件为前提和衡量标准的 。 犯罪情形与犯罪行为的联系在于 二者均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为前提 , 犯罪情形是对某一类符合构成要件的所有具体行为的 概括 , 犯罪行为是犯罪情形的实例 , 对符合某一或两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所有犯罪行为的概括 便形成了犯罪情形 。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情形是对犯罪现象的概括 , 具有抽象性 , 而犯罪行 为是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 是一种具体行为 , 具有具体性 , 犯罪情形与犯罪行为是一般与 特殊 、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 犯罪情形来源于犯罪行为 , 犯罪情
① 陈兴良著 :《刑法适用总论》(上卷),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 第 731 页 。 ② 吴振兴著 :《罪数形态论》 ,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 第 162 -163 页 。 ③ 王作富审定 、周振想编著 :《刑法学教程》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 第 308-309 页 。 ④ 马克昌 :“ 想象的数罪与法规竞合” , 载《法学》 1982 年第 1 期 。 ⑤ 田禾 、戴沼泉:“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竞合” , 载《社会科学实践》1989 年第 2 期 , 第 131 页 。 ⑥ 吴振兴著 :《罪数形态论》 ,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 第 153 -155 页 。
二 、法条竞合的本质和类别
(一)竞合的本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 从逻辑学角度讲 , 概念之间存在相同 、包容 、交叉 、并列四种关系 , 如图所示 :
相同即两概念完全重合 ;包容即一概念的全部为另一概念的一部分 ;交叉即一概念的部 分为另一概念的一部分 ;并列即两概念之间没有逻辑上的相同 、包容 、交叉关系 。① 每一个 犯罪构成又由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四部分组成 , 而这四个部分实际上可看作四个 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两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包容 、交叉关系 , 而两个犯罪构成之间的竞合 最终归结为诸要件之间的竞合 , 具体来说 , 就是两个犯罪构成在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 方面的竞合 。主体的竞合表现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与特殊主体之间存在相 同 、包容 、交叉关系 , 如集资诈骗罪既能由自然人构成又可由单位构成 , 而诈骗罪由自然人构 成 , 前者与后者在主体上就形成了包容关系 。 客体的竞合表现为复杂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 客体与简单客体 、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存在相同 、包容 、交叉关系 。主观方面竞合表现 为故意过失对故意或过失及故意对故意 、过失对过失的相同 、包容 、交叉关系 。 客观方面表 现为行为与行为 、复行为与单行为 、结果与结果之间的相同 、包容 、交叉关系 。从刑法分则所 有犯罪构成进行综合考察 , 四个方面要件竞合程度是不一样的 , 从数学的角度讲 , 各要件之 间竞合的概率是不一样的 。就主体方面而言 , 由于多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 少 数犯罪表现为特殊主体 , 还有一些主体除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单位 , 所以 , 所有犯罪构成的主 体要件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多数主体相同 、少数主体包容 。如盗窃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 抢劫罪 的主体也是自然人 , 两者主体相同 。盗窃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 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 员 , 二者是一种包容关系 。主观方面由于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一般原则 , 以处罚过失犯罪 为例外 , 多数犯罪为故意犯罪 , 少数为过失犯罪 , 极少数犯罪罪过方面故意和过失兼而有之 , 所以 , 主观方面要件之间多数相同 , 少数包容 , 极少数是交叉和并列 。 客观方面 , 由于犯罪行 为和犯罪结果千差万别 , 多数犯罪行为之间 、犯罪结果之间都是并列的 , 交叉 、包容是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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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3 年第 5 期
的表述给人的直感是法条竞合基于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或一个虚拟的犯罪行为而产生 。 法 条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在于法条是承载犯罪构成的法律外在表现形式 , 而犯罪构成是法条的 实际的内容所在 。每一个犯罪构成 , 即是一个类型化的犯罪 , ① 那么设置一个犯罪构成的 基础是什么呢 ? 笔者认为设置一个犯罪构成是要为同一性质的许多犯罪行为提供一个尺 码 , 所以一个犯罪构成设定的基础并不是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 , 而是同一性质的一类犯罪 行为 。那么同一性质的一类犯罪行为如何定义 ? 笔者在此概括为犯罪情形 , 尽管用这样一 个陌生的概念未必恰如其分 , 但它的意义在于与某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 并以同一 性质的某类行为为出发点正确认识法条竞合的范畴和定义 。
论法条竞合
(3)1
刑法理论
论法条竞合
张作厚
一 、法条竞合的范畴和定义
刑法学界对于法条竞合的范畴有两种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 , 法条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 这 里称其为法条形态论 ;① 一种观点认为 , 法条竞合属于罪数形态 , 这里称其为罪数形态论 。② 法条形态论者对法条竞 合的定义也不 尽相同 , 主 要有以下三种概 括 :第一 种是包容 交叉 说 , ③ 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 , 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法律 条文之间有着包容或交叉关系 。第二种是包容说 , ④ 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 触犯两个法律条文 , 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为另一法律条文内容所包容 。 第三种是构成 要件的竞合与法定制裁的竞合相统一的观点 , 认为法条竞合是指规定不同的犯罪构成和法 定制裁的数个刑事法律规范的竞合 。⑤ 罪数形态论者对法条竞合的定义也有两种不同的概 括 :第一种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 , 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 第二种认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 有包容关系的刑事规范 , 只适用其中一个刑事规范的情况 。⑥ 无论是法条形态论还是罪数 形态论对法条竞合定义的不同概括实际上集中在对三个基本问题认识的分歧上 :第一个问 题涉及到法条竞合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 即基于什么而产生 ;第二个问题涉及到法条竞合的程 度和方式 ;第三个问题是法条竞合是数法条之间的竞合 , 还是两法条之间的竞合 。这三个问 题解决了 , 法条竞合的范畴和定义就能正确确定 。
① 肖中华著 :《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第 82 页 — 83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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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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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罪数问题 , 是不可预测的 。就想象竞合犯来说 , 行为是联系两个法条之间的中介 , 除具 体行为外 , 无法从两个法条之间找到任何逻辑关系 , 如将人绑架并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 , 既 触犯绑架罪 , 又触犯非法拘禁罪 , 属于想象竞合犯 , 但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与非法拘禁罪的犯 罪构成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关系 。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之所以成为联系两个法条之间的一个 中介 , 是因为行为的特征相对于某一犯罪构成来讲表现的更丰富 、更复杂 , 一个犯罪构成已 不能全部包含其行为特征 , 从而又为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包含 , 表现为既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 又符合另一个犯罪构成 。 在讨论法条竞合状况下的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之前 , 法条竞合就 已在立法中存在 。法条竞合最终也涉及到一个适用问题 , 但这是研究法条竞合的意义之一 , 而不应成为属罪数形态范畴的理由 。因此 ,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 法条竞合首先应属法条形 态 , 基于这样的认识 , 罪数形态论用一个行为的表述在确定范畴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 而 法条形态论诸种定义用一个犯罪行为的表述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 是有缺陷的 。
研究法条竞合的首要问题是法条竞合基于什么而产生 。罪数形态论者在定义法条竞合 时都用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具有竞合关系的刑法规范” 的表述 , 认为法条竞合与罪数形态 各行为一样 , 前提是具体行为的发生 , 研究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对法条竞合状态下的行为如 何适用 。 法条形态论者虽然认为法条竞合是法条之间的横向关系 , 不以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 揭示了法条竞合的本质 , 但它仍用了犯罪行为这样的表述 , 法条形态论者关于法条竞合定义
第二个问题是法条竞合的程度和方式 。 包容说只承认包容竞合的存在 , 而不承认交叉 竞合的存在 , 将交叉竞合纳入到想象竞合犯中 。想象竞合与交叉竞合是有严格区别的 , 想象 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关系 , 而是以行为发生和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和特征 的丰富性为前提使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 。而法条的交叉竞合是由于两个法条之间 发生逻辑上重合关系 。而交叉竞合前提是法条之间具有重合性 , 不以行为的发生或具体行 为的复杂性和行为特征的丰富为前提 。 如刑法第 267 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 196 条规定的信 用证诈骗罪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 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 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包括 单位和自然人 , 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比诈骗罪的主体范围更大 , 所以说二者虽是普通法与特 别法的规定 , 但从概念上讲诈骗罪已不能完全包容信用证诈骗罪 , 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罪之 间是一种交叉竞合关系而不是包容竞合关系 , 如图所示 。 但同为诈骗罪特别规定的信用卡 诈骗罪由于主体与诈骗罪相同 , 与诈骗罪形成了包容竞合 。 在这一案例中 , 法条竞合还是想 象竞合 , 非此即彼 , 如认为其属法条竞合 , 其属于交叉竞合的情形显而易见 , 如不认为其属法 条竞合 , 只能将其视为想象竞合犯 , 而显然又不是想象竞合 。诈骗罪与信用证诈骗罪和信用 卡诈骗罪同为普通与特别的关系 , 只是由于信用证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主体不同将其分 别界定为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两种情形 , 由此可见 , 包容说缩小了法条竞合的范围 , 扩大了 想象竞合的范围 , 在二难推理中包容说的缺陷显而易见 。 包容交叉说认为法条竞合分为包 容和交叉两种情形 , 反映了竞合的本质是概念的重合 , 从范围和内容上讲 , 是完全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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