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定价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2全文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2全文(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二)实施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四)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日常使用管理;(五)实施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以下合称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事项;(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八)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市物业分等收费标准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的,若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综合管理服务费增加5%。
2、每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有无电梯、消防栓不作为保洁费用增减条件。
2、公共部位无窗户玻璃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或二级保洁服务的,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1元,选择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应减0.03元。
3、因弃用垃圾井而改作按层每天两次收集垃圾的,收费标准可上浮0.02元。
4、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四级或五级保洁服务,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2元。
5、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6、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一级有一个是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小区建筑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增加10%;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至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增加5%;小区建筑面积在9万至15万平方米(包括15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减少5%;小区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减少10%。
3、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4、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本标准中所指绿地等级收费标准是按年、按绿地面积设置。
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可分摊建筑面积÷122、绿地以种植面积计算:地下车库顶上绿地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棚架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行道、散植树按树冠垂直投影面积的1/5折算;嵌草停车地坪按地坪面积的1/10折算;墙面垂直绿化按实际覆盖面积的1/10折算;未定事项可按商定计算。
上海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的,若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综合管理服务费增加5%。
2、每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有无电梯、消防栓不作为保洁费用增减条件。
2、公共部位无窗户玻璃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或二级保洁服务的,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1元,选择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应减0.03元。
3、因弃用垃圾井而改作按层每天两次收集垃圾的,收费标准可上浮0.02元。
4、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四级或五级保洁服务,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2元。
5、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6、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一级有一个是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小区建筑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增加10%;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至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增加5%;小区建筑面积在9万至15万平方米(包括15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减少5%;小区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减少10%。
3、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4、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本标准中所指绿地等级收费标准是按年、按绿地面积设置。
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可分摊建筑面积÷122、绿地以种植面积计算:地下车库顶上绿地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棚架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行道、散植树按树冠垂直投影面积的1/5折算;嵌草停车地坪按地坪面积的1/10折算;墙面垂直绿化按实际覆盖面积的1/10折算;未定事项可按商定计算。
上海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的,若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综合管理服务费增加5%。
2、每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有无电梯、消防栓不作为保洁费用增减条件。
2、公共部位无窗户玻璃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或二级保洁服务的,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1元,选择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应减0.03元。
3、因弃用垃圾井而改作按层每天两次收集垃圾的,收费标准可上浮0.02元。
4、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四级或五级保洁服务,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2元。
5、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6、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一级有一个是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小区建筑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增加10%;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至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增加5%;小区建筑面积在9万至15万平方米(包括15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减少5%;小区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减少10%。
3、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4、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续上页续上页备注:1、本标准中所指绿地等级收费标准是按年、按绿地面积设置。
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可分摊建筑面积÷122、绿地以种植面积计算:地下车库顶上绿地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棚架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行道、散植树按树冠垂直投影面积的1/5折算;嵌草停车地坪按地坪面积的1/10折算;墙面垂直绿化按实际覆盖面积的1/10折算;未定事项可按商定计算。
上海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上海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
(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沪房管规范物[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1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区(县)管理部门的职责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应当明确专门部门、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存、使用、补足、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关于保修金免予交存的手续凡符合《办法》规定应当交纳保修金的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且保险责任和保险时限符合以下标准并趸缴所有保险费的,可以申请免予交存保修金。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10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3、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为5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门、窗工程为2年;6、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为2年;7、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单位在办理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前,持下列书面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提出免予交存保修金的申请手续:1、《免予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本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及附图;4、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5、竣工总平面图等相关图纸和设施设备清单;6、公安部门出具的编订(变更)门弄(楼)号牌通知及附图;7、保险合同(保险单);8、保险费发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8.04•【字号】沪房地物[1995]418号•【施行日期】199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418号1995年8月4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委、办、局及各大型(集团)公司房屋管理部门:现将《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业主公约(样本)2、业主管委会章程(样本)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4、房屋使用公约(样本)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一、关于房屋管理组织(一)《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出售率”计算标准是: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该幢或该住宅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之比。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住宅区域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以自然街坊和公共设施的相关程度及房屋总面积予以确定。
其中一个住宅区域范围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该区域的管委会由出售前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占多数的单位牵头组建,其他单位配合。
组建中发生矛盾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负责协调。
(四)《办法》第七条所指的管房小组成员的产生,由本幢房屋内业主按公、私房屋业主拥有的产业面积产生相应比例的房管小组成员,代表本幢房屋业主行使权利。
其中,房管小组成员中的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委派。
房管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在同一个住宅区域的,高层住宅房管小组成员数以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产生。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价格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市
场化价格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房管物[2015]2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建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价格机制有关问题的意
见
(沪房管物〔2015〕241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04〕1428号)、《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沪府办〔2015〕13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就建立本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价格机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深化住宅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通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物业服务标准、收。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沪房管规范物[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29号)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加强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用三年时间,通过逐年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逐步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实际运营成本接轨,并解决“同一小区、不同收费”的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现将《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和调整后的公有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印发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有住宅售后小区是指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执行售后房物业服务标准,并按公有住宅售后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住宅小区。
1、公有住宅售后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12年度)多层住宅管理费每户每月5-9元,高层住宅管理费每户每月6-12元。
保洁费每户每月6元。
保安费每户每月9元。
配备电梯的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5元。
其中,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从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0.40元。
绿化养护和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除配备电梯住宅的电梯和水泵外)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物业服务费用均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资金中列支。
公有住宅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小区公有住宅售后保洁费和保安费收费标准,交纳保洁费和保安费。
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的管理、保洁和保安等物业服务标准超出公有住宅售后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的,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物业服务标准予以相应提高。
上海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规范
上海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规范为了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套房地产管理服务分等收费规范。
该规范将住宅物业服务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等级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确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一、分等标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具体的分等标准如下:1. 一级住宅物业:指具备高品质、专业化、全方位服务的住宅物业。
其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安保、保洁、维修、绿化、环境卫生等。
一级住宅物业的建筑物结构完好,设施设备完备,管理规范,且具备较高的服务水平和居住环境质量。
2. 二级住宅物业:指具备较高品质、专业化、全方位服务的住宅物业。
其服务内容相对较少,但仍需要提供物业管理、保洁、绿化、环境卫生等基本服务。
二级住宅物业的建筑物结构较好,设施设备较齐全,管理相对规范,且提供较为满意的服务水平和居住环境质量。
3. 三级住宅物业:指提供基本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物业。
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和基本的环境卫生服务。
三级住宅物业的建筑物结构一般,设施设备相对简单,管理较为简化,且提供基本的服务水平和居住环境质量。
二、收费规范根据不同等级的住宅物业服务,上海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具体的收费规范如下:1. 一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较高,但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也较高。
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安保费、保洁费、维修费、绿化费、环境卫生费等。
收费金额根据房屋面积计算,并根据居住区域的地理位置和服务水平进行调整。
2. 二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相对一级住宅物业较低,但仍提供较好的服务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
收费项目与一级住宅物业相似,但金额较少。
同样根据房屋面积计算,并根据居住区域的地理位置和服务水平进行调整。
3. 三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主要为基本的物业管理和环境卫生服务。
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和环境卫生费,金额较少。
同样根据房屋面积计算,但不进行地理位置和服务水平的调整。
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物业公司对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根据《上海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基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停车费等几个方面。
其中,基本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保洁、绿化、安保、设施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公共维修资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和改造的资金,由业主根据其持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一定比例缴纳。
停车费则是指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费用,一般由车主按月缴纳。
其次,根据《上海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执行。
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对收费项目进行明细化公示,让业主清楚知道每一项费用的具体用途和标准。
再次,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小区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状况、服务水平等因素,确保收费合理公平。
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最后,对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物业公司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收费项目。
同时,业主也应当积极参与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对于收费标准存在异议或者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
总之,上海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物业公司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活动,维护住宅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服务价格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建立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市场化价格机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活动,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评审,适用本办法。
其他类型物业服务价格需要评估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原则)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物业服务价格的评估、评审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评审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价格评估、评审活动。
与物业服务当事人或评估委托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由物业服务价格评估以及价格、房地产、物业管理、法律、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估技术指导,对专家队伍进行管理,组织专家组对物业服务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第五条(评估技术标准)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当按照本市《住宅物业服务价格评估规范》及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物业服务价格的评估。
第二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第六条(机构备案)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价格评估的,应当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市估价师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市估价师协会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抄报市房管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机构备案条件)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含有评估、咨询等业务且不含物业管理业务;(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具备健全的评估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四)具有专职评估人员3人或以上。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2004年8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二)建立完善本市物业管理分级培训体系;(三)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六)实施对物业服务行业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住宅物业费定价标准
上海住宅物业费定价标准
上海的住宅物业费定价标准是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市场
情况制定的。
一般来说,物业费的定价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地理位置、建筑年限、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上
海的住宅物业费包括基础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维修基金
等项目。
基础物业管理费是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和居住面积来计算的,通常是按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收取。
水电费是根据实际使用情
况而定,而卫生费和维修基金则是根据小区的环境卫生和维修情况
来确定。
另外,上海的住宅物业费还可能会根据小区的配套设施和服务
项目有所不同,比如是否有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等,这些都会
对物业费的定价产生影响。
总的来说,上海的住宅物业费定价标准是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会因小区的不同而有
所差异。
居民在缴纳物业费时,可以向物业管理方或相关部门了解
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06.13
•【字号】沪价商〔2005〕011号
•【施行日期】200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价商〔2005〕011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本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共同负责本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并抓紧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三、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 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衔接工作,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积极
妥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报告。
四、在2005年9月1日以前,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就本区(县)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联合发文,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
上海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上海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 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分等收费标准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惜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U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惜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
(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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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
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
(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
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
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
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
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
需要时也可邀请
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
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十、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的协调。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以前市、区(县)物价局、房地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
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收费标准高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须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服务等级。
若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有住宅售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事项另行研究后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