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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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丙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已于20xx年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人:某某)签署《铁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某某铁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乙双方已于20xx年日达成开发某某铁矿。
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河北省某某铁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 ,北纬,矿区面积0.81平方公里,暂以原某某铁矿获发的编号为号的《矿产资
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矿
山现有设备及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
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铁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
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
币贰仟万元为总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并向本矿山
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取得原甲
方名下本矿山30%的股权。
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甲方占股45%,乙方占股25%,丙方占股30%。
2、合作经营主体:
鉴于:甲方已经全权收购某某铁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人
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铁矿(注册号: );甲方已以某某铁矿名义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
通过。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设立独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三
方一致同意,暂以某某铁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铁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某某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 年月日之内到位。各方派
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出资资金须在在十五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铁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承担;本铁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铁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乙双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入资后,三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200吨铁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 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20xx 年7月1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任何一方
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铁矿价值(人民币贰仟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
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铁
矿协议价值×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
原则执行。
第三条、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第四条、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
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
厂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
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
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
甲方承担。采矿权价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
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
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某某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铁
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因上述
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铁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
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征地费用
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
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
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铁矿石开采、加
工及铁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
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