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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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东府办〔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7日关于大力推广融资租赁促进技术改造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4〕1号)、《东莞市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意见》(东府办〔2013〕50 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融资租赁在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强化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撑,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技、金融与产业更好融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意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按照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商业模式,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部分发达国家的机械设备购销50%以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完成。

然而,由于政策体系不完善、业务模式及服务领域拓展不足等原因,融资租赁在我市企业中的认知程度还不高,其优势远未得到释放。

在当前银行信贷收紧、中小微企业普遍因融资难、融资贵而面临发展瓶颈的形势下,支持和壮大融资租赁业,充分发挥其在搞活金融市场、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对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社会转型升级、顺利迈过“爬坡越坎”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86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4【实施日期】2013.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4日东莞市推动莞台金融合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配合广东外经贸转型战略和两岸经贸合作需求,充分把握两岸金融合作新机遇,根据《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粤台金融合作试验区”建设,加速两岸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创新资本在广东、东莞集聚,实现粤台、莞台金融合作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并把东莞打造成为粤台金融合作的先行地和示范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东莞是我国及我省主要的台资企业聚集地之一,台资企业在东莞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全市台资企业总数约4500家,占大陆台资企业总数的十分之一,占广东省台资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在莞台胞达8万之众,在莞台资企业占东莞外资企业的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两岸金融往来受政策性限制,导致对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不足,成为影响台资企业在粤、在莞转型升级和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根据《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工作安排,东莞已被列为开展两岸金融合作的试点城市。

东莞将紧抓契机,充分把握两岸金融合作新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创新、先行先试,积极推进“粤台金融合作试验区”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7.22•【字号】东府办[2004]80号•【施行日期】200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4]80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东莞市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为促进我市金融安全、平稳运行,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竞争环境,加强横向沟通,促进辖内金融业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建立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及召集单位。

决定召开金融机构联席会议的是东莞市人民政府。

联席会议由固定成员和非固定成员两部分组成。

固定成员包括:东莞市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简称市人行,下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简称市银监分局,下同),非固定成员包括:市辖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和保险机构的代表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负责召集,特别事项可由其他成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召开。

二、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

联席会议原则上于每年的1月中旬和7月中旬召开,视具体情况需要可适当提前或后延;如遇到重大突发性金融风险情况,可由成员单位提请,随时召开临时性专题会议。

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及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机构、保险机构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会议研究议题涉及其他领域时,则另行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参会。

三、联席会议主要议题。

(一)市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传达省委、省政府各时期经济、金融发展的指导方针及政策;对我市经济、金融工作改革与发展作出整体部署和指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租赁融资外汇【发文字号】粤府办[2010]6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4【实施日期】2010.1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一)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1.清理核实范围。

纳入本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级地方政府(不含深圳市,下同)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者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

纳入本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2.全面清理核实债务信息。

包括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债务余额、来源、举借方式,资产负债、在建项目情况等。

各级地方政府在清理核实债务信息时,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账和磋商。

发改财金2881文

发改财金2881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4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4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3日东莞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行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互衔接。

符合我市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市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

(三)收支有度,量力而行。

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根据市级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量力而行、不列赤字。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1]19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于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

现将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确定的《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一、平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

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

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东府办函[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东府办函〔2006〕1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促进融资体制和金融市场建设,维护金融安全,更好地支持东莞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成立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

一、组织机构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冷晓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张硕岭(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梁近东(市委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梁冰(市政府副秘书长)罗乐英(市监察局)郑锦堂(市发改局)严济荣(市科技局)叶树平(市财政局)梁渠森(市审计局)谢美恩(市民营办)叶淦奎(团市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办、民营办、团市委及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等部门组成。

东莞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为开发性金融合作和信用建设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办公室(简称合作办,下同),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的开展。

合作办设在市金融办。

合作办的成员为:主任:梁近东(市委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成员:李裕昌(市监察局)黄志成(市金融办)李建雄(市发改局)吴贻昀(市科技局)谢健聪(市财政局)赵志丹(市审计局)黄怡(市民营办)李浩泉(团市委)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张硕岭副行长、客户五处卢恩健处长参与推动合作办日常工作。

二、合作办主要工作职责合作办旨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现有合作机制、落实四项建设,拓展合作领域、加强协调管理,着眼从建立双方长期稳定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关系出发,研究制定机构的工作方案,深化开发性金融合作。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银监办发[2010]309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银监会2010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以下简称244号文)“六步走”工作安排,切实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法人原则落实台账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明确平台名单、贷款金额、四类风险定性等详细情况。

同时,建立定期报送制度,从2010年12月起纳入监管报表体系,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局按季填报,统计部门汇总。

具体报送内容、方式及要求由银监会统计部另行部署。

二、按分类处置原则分类监管各银监局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保全分离为公司类贷款、清理回收、仍按平台贷款处理四类(以下简称为第一、二、三、四类)贷款,进行分类监管:一是监测第一类贷款。

各银监局要建立对整改为公司类贷款的逐户监测制度,密切关注整改情况,督促各银行严查公司资本金是否真实、持续到位,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抵押担保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正常、可持续等情况,确保存量债务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

对于该类贷款的新增债务,各银监局还要严格监测贷款集中度是否合规、是否仍存在财政违规担保等问题。

二是监督第二、三类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在各银行呈报的风险定性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东府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2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严格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切实加强我市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按照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疏堵结合、防范风险、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构建举借有度、偿还有方、管理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债务监管体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确保政府性债务规模合理、风险可控、使用规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明确责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偿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政府债务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二)规范管理。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落实规范管理各项要求。

(三)疏堵结合。

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适度举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必要资金。

严格限制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规定渠道以外违法违规举债。

(四)防范风险。

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五)公开透明。

公开政府债务重要事项信息,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改进债务管理工作。

二、明确政府债务管理责任(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其辖区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政府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东府办〔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0日东莞市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担保和小额贷款行业稳健发展,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金融业态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机构奖励第三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落户我市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两类机构(以下称两类机构,以监管部门同意设立或迁入的时间为依据)给予如下奖励:(一)新设立或外省市新迁入我市的两类机构法人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的,按照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两类机构一次性增资5000万元或以上的,按照其实收增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且只奖励首次增资。

第三章风险补偿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东府[2005]105号•【施行日期】200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2005]10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金融办《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妥善处理地方金融机构债权的若干意见为有效维护地方金融机构(指东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莞市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下同)的金融债权及资产安全,顺利推动其产权改革和体制创新,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系统潜在的风险隐患,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银企关系,促进金融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结合我市地方金融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维护地方金融债权、确保金融机构资产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地方金融债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地方金融机构是我市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全面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过程中,地方金融机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是创建东莞金融安全区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东莞金融秩序稳定的一件大事。

近几年来,我市信贷资产质量稳步攀升。

至2005年3月末,全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总额比1998年末减少42.42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下降22.69个百分点。

但国有和地方金融机构的下降幅度不同步,由于地方金融机构没有享受国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剥离等特殊政策的惠顾,其资产质量及不良资产降幅均未如国有金融机构理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东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东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东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东府[2012]189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东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2〕1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东莞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东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根据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东委发〔2012〕15号)精神,现就我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打造“信用东莞”。

到2016年底,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信用制度较为完善,公共联合征信系统运行良好,信用服务市场体系规范有序,诚信文化普及繁荣,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政府的公信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诚信水平、社会公众的诚信道德水准显著提升,在全社会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氛围和环境,为加快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提供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明确思路和目标。

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阶段性任务和实施步骤,有序推进、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东府办[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9日东莞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的通知》(粤府办〔2007〕87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5号)、《关于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委办发〔20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镇(街道)举债的基本要求。

镇(街道)举借政府性债务应遵循规模适度、注重实效、防范风险的原则,做到“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第三条镇(街道)政府性债务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市“下管一级”原则。

镇(街道)新增、续借政府性债务须经市政府审批。

(二)防范风险原则。

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指标,将镇(街道)政府性债务风险水平控制在风险警戒线以下。

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应着力消化存量债务,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

(三)有利发展原则。

镇(街道)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项目,应有利于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并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镇(街道)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我市经济运行效益和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我市经济运行效益和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我市经济运行效益和企业R&D投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东府办[2013]128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30【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提高我市经济运行效益和企业R&D投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提高我市经济运行效益和企业R&D投入的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镇街、园区对照工作方案分工要求,做好提高我市经济运行效益和企业R&D投入的各项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2013年8月30日关于提高我市经济运行效益和企业R&D投入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3〕35号)要求,经综合分析当前我市工业运行情况、税收情况和R&D投入情况等,现制定提高我市经济运行效益和R&D投入的相关措施,请各单位、镇街、园区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一)长期目标。

通过优化招商引资导向、加大企业研发支持和培养优质企业的根植性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结构,提高企业发展质量。

(二)近期目标。

通过加强对企业统计数据填报培训、加大财政激励等手段,挖掘企业增加值数据潜力,引导企业把我市实现的经济指标真实全面上报,促使企业增加值(含税收)和R&D投入在年内有可见的增长,为完成全年目标作出贡献。

二、近期措施和分工(一)经济运行效益方面1.制定经济监测工作方案,筛选增加值有增长潜力的企业。

制订全市经济监测工作方案,并根据不同的行业,筛选具备一定规模、目前增加值率相对较低,有增长潜力的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对筛选企业进行约谈,督促镇街完成经济增长任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东府办〔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东莞市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融资租赁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6〕63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9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融资租赁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拨付专项资金;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或经商务部、税务总局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东府办[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07〕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一)市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二)政府性负债的公共项目;(三)地方财政担保的国债转贷、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用于政府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主要是指在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造成一定后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内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市项目审批部门及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违反规定核准项目招标方式的;(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审批前未向社会公示的;(四)其他违规行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资发法规〔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风险防范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进一步加强地方国资委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的风险防范,切实发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履行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人职责。

各地国资委要高度关注所监管融资平台公司经营状况,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依法落实监管责任。

指导融资平台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划投资、融资担保、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制度,增强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化、商业化运营能力。

二、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情况。

要切实摸清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率、一年内到期贷款余额、年度偿债能力以及债务担保等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承担公益性项目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承担公益性项目且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承担非公益性项目的分类标准,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进行全面核实,严格分类管理。

三、切实维护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

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融资平台公司监管体制,依法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在融资贷款、项目运营等方面实现规范化运作。

指导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积极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展融资平台公司的筹资渠道。

四、依法完善融资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指导融资平台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建设规范董事会,强化监事会监督,建立健全公司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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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0〕142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债务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镇街在建项目经镇街政府审核后,市直单位在建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

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须应用于项目本身,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凡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

要按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

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

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

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的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市直各单位及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按照中央和省的工作部署,把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

各镇街财政分局要按照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填报2010年1-6月份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的通知》(东财〔2010〕432号)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并按东财〔2010〕432号文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好统计、上报工作。

今后,各镇街财政分局应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统计和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要研究建立镇街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镇街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报告于2010年11月15目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一份市财政局),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有关事项和名词解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有关事项和名词解释一、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二、《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通知》所述类别(1)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

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四、《通知》所述类别(2)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

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五、《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为避免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

“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这里所述“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六、《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七、《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

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

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八、《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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